(一)
《花槍緣》改編自豫劇骨子戲《對花槍》,是豫劇大師馬金鳳的代表劇目,也可謂是馬派唱腔的集大成者。西安電影制片廠導演林豐運用質(zhì)樸的錄制手法將該戲搬上了熒幕,在1985年6月上映后,聲譽日隆。
該戲講述的是隋朝時期一樁傳奇故事。一位叫羅藝的書生赴京參加科舉考試,途經(jīng)南陽姜家集時,因感染傷寒病倒在一座破廟里,幸逢姜家集的姜員外將羅藝攙回家中調(diào)養(yǎng)。姜員外之女姜桂芝初見羅藝便頓生愛慕,在父母允準下,兩人結(jié)為夫妻;楹,姜桂芝一邊陪羅藝讀書,一邊向他傳授姜家槍法。104路槍法羅藝學會72路后,便與有孕在身的妻子分別,外出求取功名。由于戰(zhàn)亂,夫妻分離40年,羅藝杳無音訊。
一日,有位官兵找到姜桂芝,說要搜捕緝拿羅藝。原來這些年羅藝因戰(zhàn)功卓著已成隋朝大將,后隋煬帝暴政,天下大亂,羅藝投奔瓦崗寨反隋義軍。得知信息,姜桂芝便率兒孫前往瓦崗寨認親。殊不知,羅藝早已另外娶妻,并生育一子羅成。
面對上門認親的結(jié)發(fā)妻子,為掩飾自己過往“從未婚配”的謊言,維系在義軍之中的形象,羅藝謊稱姜桂芝等人是朝廷派來的奸細,否認與她有婚姻關系。
羅藝拒不認親的行為,徹底激怒了姜桂芝,她要求與羅藝比試槍法做個了斷。顯然,羅藝不是姜桂芝的對手。在眾人面前,姜桂芝控訴了羅藝的忘恩負義,理屈詞窮的羅藝只得跪地認錯,兩人重歸于好,舉家團圓。
盡管《花槍緣》劇情取自瓦崗寨的傳說,但如果不局限于故事,從所涉及的法律和婚姻制度出發(fā),則會發(fā)現(xiàn)有許多值得深入討論之處。
(二)
結(jié)合歷史背景,隋朝共歷經(jīng)38年,其中瓦崗寨起義發(fā)生在隋末時期,61歲的姜桂芝前往認親也就在此時段。無論當初兩人結(jié)婚之時,還是后來瓦崗寨認親之際,都是戰(zhàn)亂頻仍,百姓顛沛流離的時期。
古羅馬法諺“槍炮作響法無聲”,即在動亂的時候,法律便難以堅守,其所維系的社會秩序也蕩然無存。然而,從我國法制史看卻并非如此。以該戲為例,姜桂芝待字閨中時,初見羅藝,便已芳心暗許,但她仍選擇先向母親表明心意,后由父母做主和操辦自己的婚事,自覺遵循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程序;楹罅_藝離家下落不明,姜桂芝一直謹守著“羅藝妻子”的身份,這除了基于她深沉的愛,還在于她與羅藝存在未曾了斷的婚姻。其后她前往瓦崗寨認親,盡管時隔40年,社會仍認可兩人存在且始終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當時人們譴責羅藝,原因不就在于其未履行婚姻解除程序卻又拒不相認嗎?
既有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亂世之中也得到了普遍遵循和維護。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乃至包括瓦崗寨起義的將士,都遵循它的規(guī)范指引。由此可知,法律制度的實際效力,不僅顯現(xiàn)于當時、作用于太平年代,而且也影響到后世,長期浸染著人們的生活。畢竟,法律尤其是曾經(jīng)長期施行的法律,總是與傳統(tǒng)習俗和生活方式相勾連,早已深深地融入到民眾的行為意識里,不會輕易地因社會變遷而完全失效。
歷史學家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指出,任何社會的法律均是為捍衛(wèi)其制度和秩序而制定,并據(jù)此認為只有了解具體法律產(chǎn)生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該法律的意義和作用。法律是“社會中的法律”,歸根結(jié)底是社會的產(chǎn)物。但也要看到,法律制定的目的與其制定后的實際作用之間,并不能畫等號。除了通過理解社會來把握法律,更多的時候,我們是通過理解法律來把握社會。依據(jù)那些具體的法律制度和條文,來了解和推斷當時的生活狀況。在此意義上,法律在不斷地表達和重塑著社會。
今天,觀眾仍對羅藝的所作所為不恥。顯而易見,當時的一些婚姻法律及伴生的價值觀念,傳承千年仍生機勃勃。
(三)
從某種意義上講,今天的婚姻是男女雙方的自愿結(jié)合。然而,在法律制度層面,則要求婚姻身份(夫妻)必須具有公示性,即為社會共同體認可。不同時代獲取認可的方式可能存在差異,但基本都要求人們遵守規(guī)范程序來締結(jié)或解除婚姻,否則,不僅難以合法地實現(xiàn)結(jié)婚或離婚目的,還會陷入道德的沼澤地。
應當講,婚姻制度的核心表現(xiàn)在婚姻程序上。是否遵守婚姻程序,往往決定著社會是否認可這段姻緣,決定著是否能取得世俗意義上的婚姻身份。千百年來,這也構(gòu)成了人們在婚姻問題上的基本立場和情感傾向。那些流傳至今的婚姻故事,都隱藏著一個共同的主題——追求社會認同與婚姻身份。
“沒有得到父母祝福的婚姻是不幸福的”,盡管這句話有失偏頗,但實際上反映的也是社會認同的問題,只不過將認同的角色聚焦為“父母”,F(xiàn)代法治文明理應維護婚姻自主的訴求,但毋庸諱言的是,在締結(jié)婚姻過程中,男女雙方若得到社會普遍認同(尤其是父母的認可),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婚姻成本,有利于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
與此同時,重婚之所以屬于無效婚姻,表面看來是因為其違法,實質(zhì)上還在于社會共同體普遍否認這種行為。猶如馬克思所言:“婚姻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的本質(zhì)。”
《花槍緣》的戲曲語言富有特色,鄉(xiāng)土氣息濃厚。這似乎也昭示著,在一個具有悠久文明傳承的國度,思考和解決婚姻方面的法律問題,都要立足腳下的古老土地,都有必要回頭看一看,面對那些被塵埃淹沒的規(guī)則條文,應秉持理解和尊崇之情,努力尋找變革現(xiàn)在和未來的力量。
(作者單位: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