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先秦之際就有判例指導審判之例,漢代將其名為決事比,類似當今的指導性案例?傮w而言,刑事決事比居多,單獨規(guī)范民事審判的決事比則不成體系,民事判例幾被忽視,這與律典及審判“重刑輕民”的傳統(tǒng)相關。以決事比為斷案依據(jù)乃西漢末年至東漢的風尚,編撰“比”以規(guī)范司法審判成為最高司法者的必備功課。正如《晉書·刑法志》載:“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司徒鮑公乃“三公”之一,掌管最高司法權(quán),所轄民政禮儀之制,皆涉及民事法律事務。據(jù)考證,兩漢擔任司徒一職的鮑公僅鮑昱(公元74-79年在任)一人,其所撰《嫁娶辭訟決》當為最高司法機構(gòu)史上首次集中發(fā)布的民事指導性案例。
鮑昱,字文泉,生于約王莽建始國二年(公元10年),上黨屯留(今山西長治屯留縣)人。漢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法制多有缺漏,冤案錯案多發(fā)。司徒鮑昱堅持以“天人合一”的儒家仁義為政,對涉及民生的婚姻家庭類法律頗為關注。為了解決司法之弊,安定民心,鮑昱自然會對民事決事比的編撰上心。
據(jù)《東觀漢記》載:“時,司徒例訟久者至數(shù)十年,比例輕重,非其事類,錯雜難知。(鮑)昱奏定《辭訟》七卷,《決事都目》八卷,以齊同法令,息遏人訟!庇謸(jù)《后漢書·陳寵傳》所載:“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奔雌呔淼摹掇o訟比》是在鮑昱的要求或指導下由屬官陳寵完成,再經(jīng)鮑昱審訂,由“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為法”!掇o訟比》之前身即為由鮑昱獨自撰寫的《嫁娶辭訟決》。
訟乃民事案件之統(tǒng)稱,辭訟即民事裁判文書,《嫁娶辭訟決》即指婚姻家庭類的民事指導性判例,目的是為解決嫁娶糾紛之疑難問題!都奕⑥o訟決》所含案例竟達600余件,數(shù)量極為可觀,這就意味著當時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xiàn)了各種疑難新情況。加上東漢初年對整頓禮儀法度的重視,作為最高司法決策者以及國家禮法規(guī)范守護者的鮑昱,及時整理編撰民事指導性案例便順理成章。
東漢時期女性受到的身份束縛尚不嚴厲,總體上地位較后世為高,能夠相對自由地掌控自己的嫁娶,在嫁娶過程中具有一定討價還價的能力,故而嫁娶官司出現(xiàn)的幾率較大。并且,當時多有涉及女性皇室成員尤其是公主的婚姻糾紛——公主多驕橫跋扈、待夫如奴。例如東漢酈邑公主因“驕妒”、陰城公主因“貴驕淫亂”皆激怒其夫慘遭殺害,皇室女性的嫁娶官司之審判結(jié)果格外引人注目。這些因素都會引起社會對嫁娶糾紛防范與應對的重新審視,從而增加嫁娶訟案的數(shù)量和審判難度。
嫁娶關系禮儀教化和家庭穩(wěn)定,對穩(wěn)固皇權(quán)統(tǒng)治十分關鍵。作為執(zhí)掌一國司法尤其是民政禮儀的司徒鮑昱,編撰《嫁娶辭訟決》方便指導司法系統(tǒng)內(nèi)的民事婚姻家庭疑難案件審判就變得十分必要且急切!都奕⑥o訟決》內(nèi)容幾乎已遺失,可視為《嫁娶辭訟決》佚文者如《太平御覽》所引東漢應劭的《風俗通義》,記載了唯一一例鮑昱決斷的民事疑難案件,概要如下:酗酒成性的丈人因無酒吃多次向女婿索要無果便謾罵,女婿許遠在警告無用后,用腳踹丈人;許遠妻何侍看丈夫如此待父,便掌摑許遠之母來報復。依漢律,媳婦毆打公婆當處死,而女婿毆打岳父卻不會擔責。然而,在鮑昱看來,何侍搏姑源于其夫許遠踹翁,不能簡單將其作為普通的以卑毆尊案。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在量刑時要加以考量,因此曉之以理,最終讓何侍“減死”。鮑昱秉持著維護家族和諧之倫理,以控制家庭內(nèi)部爭斗為目的,彌補了漢律彈性之漏洞。正是鮑昱及時洞察并妥善解決了這些審判疑難才有民事指導性案例史無前例的問世。
或因司徒任上功勛卓越,深受官民愛戴,鮑昱于建初四年(公元79年)轉(zhuǎn)任太尉,頗得帝王寵信,卒于建初六年(公元81年),得以善終,這其中或有編撰民事指導性案例之功。
。ㄗ髡邌挝环謩e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地方法制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