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古希臘時,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最早談及了抵銷問題,他在其著名的《政治學》中,對抵銷的優(yōu)越性進行了探討,同時他也認為,當時雅典的法院并沒有建立起抵銷這種程序。由此可以考證,抵銷制度并非起源于古希臘時期。抵銷真正被作為一種成文制度予以規(guī)定,還是在羅馬法中。優(yōu)士丁尼皇帝的《法學總論》《學說匯纂》和羅馬法學家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等論著中都有關于抵銷制度較為詳細的介紹。關于抵銷制度的起源,后世學者也頗有爭論。不過如果僅從成文法的記載追溯,仍然要回歸到羅馬法上去考究。抵銷最早的論述見之于羅馬法,當時只承認源于同一個合同的兩個請求權之間的可抵銷性。
羅馬法上抵銷制度的發(fā)展歷程
回顧羅馬法上抵銷制度的發(fā)展歷程,大致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最早期的羅馬法,既不承認法定抵銷,也不承認訴訟抵銷。早期羅馬法不承認抵銷屬于使債消滅的法定方式,希望對債務進行抵銷的當事人一般通過和解的方式進行,稱為自愿抵銷或協(xié)議抵銷。這也與當時羅馬的訴訟制度有關,依據(jù)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即使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每一個債務關系也只通過專門的訴訟進行救濟,并不能將兩個債務關系進行合并審理。
第二階段,共和國末期至古典法初期,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fā)展以及兼顧訴訟效率的考量,在程式訴訟的誠信訴訟類型中允許進行訴訟抵銷,嚴法訴訟中暫時還不準進行訴訟抵銷。抵銷逐漸成為法官在訴訟中運用的一種沖銷方式,是當事人可以通過抗辯實現(xiàn)的權利。羅馬共和國末葉的法定抵銷必須由當事人提出來,但是并不是符合條件的即當然的發(fā)生債務抵銷的效果,僅有三種情形允許抵銷,如根據(jù)誠信契約產(chǎn)生債務的抵銷、銀行商之間的抵銷、財產(chǎn)買受人和負債者之間的抵銷。
第三階段,到馬爾古·奧列留皇帝時,抵銷并不局限于誠信契約中,敕答對嚴法契約所產(chǎn)生的債務也允許抵銷。如原告(債權人)對被告(債務人)也有債務,而在訴請履行時未預先扣除,則視為欺詐,被告可以提出欺詐之抗辯,一經(jīng)查實,被告即被開釋,而不得判令清償原告差額。該項敕答允許抵銷在并非同一原因發(fā)生的債務之間進行。
第四階段,到后古典法時期,抵銷作為一種債的消滅方式得到普遍適用。具體而言,即是在原告提起的訴訟中,允許被告提出抵銷主張。
第五階段,優(yōu)帝一世時,抵銷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到物權訴訟,而且被告提出抗辯后,抵銷即當然生效!秲(yōu)士丁尼法典》肯定了關于債的履行的訴中或在為了返還某物而提起的訴中可以直接進行抵銷,并且僅僅在少數(shù)幾種情形中(如受寄托人或某人通過暴力強占某物)存在例外而排除抵銷。優(yōu)士丁尼皇帝于531年頒布了一項諭令,將抵銷作為法定事實,獨立于訴訟,成為債消滅的一般方式。優(yōu)士丁尼時期的抵銷已經(jīng)具備了法定抵銷的基本特征。
羅馬法文獻中抵銷內(nèi)容的體系化
抵銷的定義
對于抵銷的概念有以下三種不同的論述:古羅馬法學家莫德斯汀認為,抵銷就是用債權人欠債務人的錢進行折抵清償;古羅馬法學家尤里安認為,如果一個人的債權人同時也是他的債務人,當該債權人對其提起訴訟要求清償債務時,只要其打算抵銷,那么他可以拒絕債權人;古羅馬法學家彭波尼則認為,抵銷是必要的,因為相較于通過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我們已經(jīng)支付的錢款,抵銷使我們免于支付錢款。從上述概念可以窺見抵銷制度的擔保功能、簡化清償功能的最初樣態(tài)。
抵銷的主體
首先,關于抵銷的主體,原則上相互抵銷的債務應當發(fā)生在相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事實上,不僅繼承人可以用死者的債權實行抵銷,債務擔保人也可以用主債務人的債權實行抵銷,連帶債務人也可以用共同債務人的債權實行抵銷。古羅馬法學家內(nèi)拉蒂認為,保證人基于任何合同對債權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不應包括主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抵銷的債權部分。上述抵銷主體的規(guī)定與大陸法系現(xiàn)行的抵銷制度基本吻合。只有關于債權轉讓的抵銷主體問題,羅馬法上的論述稍有差異。羅馬法學家帕比尼安認為,任何債權人都不能被強迫與其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為抵銷,即便債權人的債權人,為了被起訴的債務人的利益,愿意用其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與債權人對被告享有的債權為抵銷。上述例子中,如果是債權人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了被起訴的債務人,并履行了通知義務,此時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允許進行抵銷的。由此可見,羅馬法上的抵銷規(guī)定也有部分隨著時代的發(fā)展進行了適當?shù)淖兓驼{(diào)整。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諸如父子關系、主人與奴隸的關系等均可以突破債權債務人的限制適用抵銷。
抵銷的方式及效力
關于抵銷的方式,如果一方欠另外一方一筆錢,該筆錢款沒有利息,同時后者也欠前者一筆錢,但該筆錢款附有利息,對此,賽維魯皇帝頒布了一個敕令認為后者不應支付可以主張抵銷的那部分錢款的利息。上述敕令不僅適用于私人之間的欠款,而且適用于有關國庫的借款。此外,如果雙方相互的借款都附有利息,但利息的利率不同,雙方仍然可以就相互欠款主張抵銷;而且如果一方明確表示其抵銷請求是針對他方的某個特定的訴訟請求,那么他就不能再對其他訴訟請求主張抵銷。
關于抵銷的效力,如果法官在判決中沒有考慮抵銷的情況,那么債權人主張抵銷的訴權仍然被保留。事實上,人們不能對已決案抗辯提出異議。但在下列情形下則另當別論,即如果法官認為債務不存在而拒絕適用抵銷,此時對已決案抗辯事實上構成對當事人利益的侵犯?梢哉J為上述論斷是訴訟抵銷抗辯是否具有既判力的最初探討;如果一個人本來可以主張抵銷,但是卻支付了債款,那么他可以提起返還之訴,就如同清償了一筆本來就不存在的債務。
可抵銷債務的條件
首先,相互抵銷的債務應當表現(xiàn)為同質(zhì)物,也即是應當以同種類的可替代物作為標的。比如錢款、小麥、葡萄酒之間只能在保證同種物品、同種品質(zhì)的情形下允許抵銷,而不能交互抵銷或者以質(zhì)量差的抵銷質(zhì)量優(yōu)的。其次,允許抵銷的必須是現(xiàn)實中應給付的東西。因此,主張抵銷的債權應當是有效的和可要求的。有效指的是債權必須實際存在,如果一個權力主張會因有效的抗辯而消滅,那么其不能用于抵銷?梢笾傅氖堑咒N所針對的債務應當是到期債務,并且有關債務數(shù)額已經(jīng)結算清楚。其次,對自然之債也適用抵銷。最后,在某些情形下不能主張抵銷。如《法學階梯》中提到的受寄托人不能針對寄托物實行抵銷,“以免在抵銷的借口下,某人在追索寄托物的問題上受到欺騙。”
從羅馬法的民法大全上的學說中可見抵銷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已經(jīng)十分詳實,為后世法定抵銷制度的逐漸系統(tǒng)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執(zhí)行抵銷最早的理論起源
由以上羅馬法抵銷制度的起源來看,抵銷最早產(chǎn)生于訴訟過程中,然后才發(fā)展成為消滅債的一般方式。在羅馬法諸法合體的時代,抵銷主要是一種程序規(guī)則。如果把羅馬法中最早的抵銷看作現(xiàn)代法意義上的訴訟抵銷雛形的話,那么訴訟抵銷應該是抵銷之母,而不是現(xiàn)代法意義上抵銷制度下的一個種類。而且,執(zhí)行抵銷制度雖然在大陸法系國家并未見諸法律規(guī)定,但并非對于該問題就沒有理論源泉。
事實上,早在羅馬法上也初見端倪。古羅馬法學家帕比尼安提到,在蒂丘斯提起的一個訴訟中,依照判決,對方應向蒂丘斯支付一筆款項,但在執(zhí)行判決期間,對方卻對蒂丘斯提起了執(zhí)行訴訟。因為根據(jù)之前的某個判決,蒂丘斯被判決向?qū)Ψ街Ц兑还P款項,那么此時可以適用抵銷的規(guī)定。因為債務未屆清償期是一回事,而出于憐憫給對方一定準備時間執(zhí)行判決的債務則是另外一回事。上述案例可以看作是最早的執(zhí)行抵銷實例。(本文系重慶市社會科學規(guī)劃項目“民事實體與程序交錯視閾下的執(zhí)行抵銷問題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9BS114)。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