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數(shù)理邏輯以及音樂、美術、雕刻等藝術范疇之外,絕大部分的知識都要藉由文字表達,法律尤其如此。
某些以自然科學為師的社會科學 如經濟學或犯罪學 ,雖然企圖將知識數(shù)學化,但也不能摒除文字的運用。
法律既是社會活動的規(guī)范,應該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照理說,法律知識應也最能扣動人心。
可是我們所知的法律,艱澀難解,不但常常使法律初學者驚怖,使法律圈外人裹足不近,甚至使各法律領域之間交流困難。
法律文字所以難解,可能有人將其歸之于法律的邏輯性與抽象性。但這不能當成借口。
任何一門知識都有邏輯,包括音樂也有邏輯,邏輯不是法律所獨有。
抽象觀念也不是法律獨有,形上學與佛學的抽象性更高,但只要不是文字纏繞不清,都足堪閱讀!柑K非的世界」處理西方哲學史,卻能普世遍傳,就是憑著作者親切動人的筆觸。
拋開內容不說,法律論述的令人難以下咽,恐怕來自于纏繞的敘述風格。
包括解釋文、判決書或學者的宏論,看似文言,可是論述者的靈魂未必在古典里浸泡過,最多也只能將白話文“的”一字,改成“之”而已。
遇到說理捉襟見肘,就干脆躲藏在奇怪的文言里,例如:“不得不謂其非無責任”。
拒用文言而使用白話,就可以親近讀者嗎?
依我看,純粹的白話如果使用得當,邏輯性可以更強,更無可躲避說理的窘境,但是白話的使用也可能更加纏繞、詭議、迷霧重重;字字清楚,可是字句相連卻成了幼兒學語!
文字的清楚親切與簡潔流暢,關鍵不在于文言或白話,也不在于文白互用,而在于作者的態(tài)度與技巧。
技巧不是渾然天成,而是逐步的學習訓練。閱讀好的文學作品有助于字句的鍛煉,閱讀散文與小說最能直接提升文字的表達。
古典小說如「三國演義」「水滸傳」「紅樓夢」,現(xiàn)代小說如老舍、錢鐘書、白先勇、王度盧、金庸、李喬的作品,細細品味,除了可以洗刷靈魂之外,都大有益于法律文風的表現(xiàn)。這一點,我自己有深刻體驗。
閱讀文學作品還可以培養(yǎng)膽識,不受制于法律圈內某些毫無道理的論述風格,也不受制于外國的幽靈。
我所見的很普遍的法律論述風格是,十數(shù)行或數(shù)十行的長話,未標句點。長句幾經轉折,句中不見標點,有勞讀者來回思尋,自行分段,至于將要窒息斷氣。
法律圈還有一種奇特風格,在論述里夾雜大量德文,幾乎到了泛濫的地步。
連比例原則、法治國原則、法律保留、人性尊嚴等等,這類人人熟知的概念亦摻雜德文,彷佛德文可以把文章的價值墊高。
再來就是附注里大量的不必要的外文。例如,“構成要件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靈魂”乃常識也,論者卻必須在附注里加上若干德國刑法學者的著作,以壯聲勢。
學者自詡為知識分子,以能夠獨立思考而顧盼自雄,遇到常識卻仍須借外國人的嘴巴說話。
法律最重要的研究方法大概是“比較法學研究”,必須大量參照外國文獻,也因此必須摘譯外文。法律論述如果有不忍卒讀,往往也由此而生。
法律人不能將法律觀念的抽象當成借口,讓自己的譯文如同難以啃咬的發(fā)霉硬面包。
文學作品要處理的中外文的互譯,其困難不會小于法律。我在余光中的散文集讀到一段譯語,可供惕勵與學習。余光中稱詩與散文是他的雙目,詩與散文的表現(xiàn)固不相同,但可以相互輝映。
他引了美國詩人佛洛斯特的話:“my two eyes make one in sight”,譯之如下:“雙目合,視乃得”。原文的押韻與含意,都兼顧了。
余光中的博雅與才性自非常人可比,但法律人忙里偷閑咀嚼一些美文,應該可以稍加改善論述的難以卒讀。
小說的基調是人物的對話,不同人物有其各自的說話語調。紅樓夢的主要角色是官宦世家的兒女,基本上對話內容典雅,可是奴仆之間的對話不可能如此,曹雪芹寫奴仆的對話,自然用了極其粗鄙的語言。這種對話翻譯成外文,是很大的挑戰(zhàn)。
白先勇的小說被翻譯成許多外文,有一群精通中英文的翻譯小組負責其事。一篇小說譯成英文后,白先勇覺得書中要角仆婢的說話走味了,希望全書重譯。小組幾經研討,決定以美國南方黑人的語調翻譯,果然氣韻生動起來。
白先勇小說「金大班的最后一夜」,寫早年上海的十里洋場,白先勇為主角取名金兆麗,顧名思義是一絕代風華女子。
這小說翻譯時遇上的第一件困難,是如何將金兆麗傳神的改譯英文。后來喬志高建議翻成Jolie King,抓住了金兆麗這名字的神韻。Jolie 是法文,意為美麗。
好的文學作品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需要費神推敲,文學工作者的精神其實也值得法律人借鑒。法律論述的翻譯只要掌握意義,大致已經足夠,文學作品的翻譯卻需要斟酌更多。
法律論述摘取外國文獻,原非可以避免。理由很簡單。所有法律都涉及國家權力的發(fā)動,刑法、行政法更是如此:法律最幽微之,也正是國家權力發(fā)動的最后依據(jù)究竟何在。
儒釋道的文化傳統(tǒng),不能提供我們回答這個問題的思考資源,西方的文化傳統(tǒng)擅長處理這項主題,累積的素材相當可觀,所以足堪摘取。
不過,摘取西方的法律文獻,必須避免受制于外國幽靈,不可中文語法以及識見全受支配。
高行健在一篇談文學與玄學的文章所說的一段話,值得法律人警惕:
我也難以忍受另一種歐化的漢語,將西方語言的詞法和句法不加溶化,生搬硬套納入漢語,弄得不堪卒讀。
首先來自一些粗糙的譯文,隨后又進入到不少文學作品中去,竟被不懂西方語言的某些論者加以提倡,誤認為是現(xiàn)代文風,連病句和文理不通也當作新潮,海閥天空,加以詮釋。
所謂后現(xiàn)代主義,就有這種毛病。
從文學當中習得語法文字的運用,只是末節(jié),最重要的是習得敏銳與同情,豐富生命。
文學所呈現(xiàn)的意境,才是精觸。這意境是電影難以表達的,也很難由旁人的敘述而完整的呈現(xiàn),讀者只能自己領會。
「紅樓夢」寫榮寧兩府的富麗排場,再寫兩府的逐漸傾頹,終于敗落,使人深深體會,人們貪享的不過是瞬息繁華。全書表達的大幻滅,就是佛家“空”的思想。
金庸的「倚天屠龍記」,寫武功已臻化境的張三豐:“胸懷空明,早已不榮萬物”,這正是專氣致柔,所以能嬰兒了。
人的意念如同狂墜的瀑布,一個念念相續(xù)的人,卻可以做到嬰兒一樣的不榮萬物,那就是“虛其心”了。虛者,是用之不盡的,是一切事物的終極根源,所以老子說:“道沖而用之,或不盈,淵兮似萬物之宗!
孔子說:“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從心所欲而不逾矩!
孔子所說的生命至高境界是一種心無掛礙的自在,與佛道所說原是一致。心無掛礙,胸懷空明,所以能夠越出種種牽纏,生出隔離的智慧,有其至極的敏銳與曠達。
文學當然不只是表現(xiàn)佛道思想,杜斯妥也夫斯基的卡拉馬助夫兄弟們表達基督的博愛思想。羅曼羅蘭將米開蘭基羅、貝多芬與托爾斯泰三個人物融化成「約輸克利斯朵夫」,寫德意志與法蘭西兩個集體心靈,寫約輸克利斯朵夫的誕生、成長、生命坎坷、蜿變與死亡。
魯迅的「阿Q正傳」寫一個低卑小民處處遭人欺凌羞辱,無力抵抗,只能以精神勝利法轉化 阿Q心想,不孝兒子總是欺侮爸爸 ,這個阿Q其實是指整體中國人。
文學要抒發(fā)的情感極其多樣,所要體察的客觀世界也極其遼闊。
文學的雙軸是體物與緣情,這也正是法律的內容。刑法里因果關系的歸咎、正當事由的尋找、罪責的評價 可非難性、期待可能性 ,都要精微的體會生活經驗,合乎中道的把握人心,才能引發(fā)互為主觀的共鳴。
文學呈現(xiàn)生命中的種種難題,讓人養(yǎng)成安靜對晤的心性,醒釀敏銳的思緒,這可能使法律思索得到更高進境。
文學對法律人更重要的意義,還在生命狀態(tài)的轉化。法律的基礎是權利,德文的 Recht 具有雙重意義,既為“權利”亦為“法”。
權利向外追求,單一的接觸法律這個學門,生命狀態(tài)終將不自覺的僵硬,所以法律人也需要向內探索。
法律界當然有許多悲憫的情懷,但我相信有更多得理不饒人的狹隘心靈,離開了法律的話題,生命就變得極其空洞與乏味。甚至于學術文章寫的是人性尊嚴與基本權利,但卻根本沒有心肝。
文學教人向內觀照,可以使生命狀態(tài)開闊,使狹隘心靈有救體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