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朱令案中的民意
朱令案,一樁發(fā)生在19年前的校園投毒案,最近一個多月一直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其受到的廣泛關注度及其所激發(fā)的要求重啟調(diào)查的民意壓力,大大超過了當下發(fā)生的其它熱點事件。終于,北京警方在5月8日下午做出正式回應,指出“確有一些案件受偵辦條件限制,礙于證據(jù)滅失等客觀因素,最終無法偵破。對此,希望社會公眾能夠理性客觀看待,尊重偵查工作規(guī)律,理解支持公安機關依法辦案!
與北京警方這份要求“理性客觀對待”的聲明相對應,盡管目前缺乏公開的直接證據(jù)認定犯罪嫌疑人,但眾多網(wǎng)民已根據(jù)所了解的各方真假混雜信息,基于案情諸多疑點和相關人士蹊蹺表現(xiàn),通過常識判斷和自由心證,認定朱令的同學兼室友孫某就是罪犯。民眾的傾向性意見是如此明顯,以至于短短三天之內(nèi),在白宮網(wǎng)站簽名請愿者就達10萬人,呼求美國政府驅逐孫某出境。
這些群情激憤的做法,也引起了不少人的非議,批評者直指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不利于法治精神的生長,連岳先生甚至嚴厲斥責此類行為“很低劣、很猥瑣、很冷血”。相反,辯護者則認為,“無罪推定”僅僅是刑事司法審判的原則,民眾就重大案件中誰是罪犯做出自己的認定,是在行使言論自由權,體現(xiàn)了起碼的正義和良知,若侵犯了相關者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可。
怎么看待這一爭論?到底哪一方說得更有道理?討論這一問題,離不開對朱令案本身性質的觀察,也需要正視人民對正義本身的正當訴求。在這樣的語境之下,無罪推定或有罪推定之間的分歧,絕不只是簡單的概念之爭。它凸顯了基本立場上的分野:怎樣探究真相?如何實現(xiàn)公正?在拷問公權的同時,要不要尊重私權?到底什么原因在制約著這個國家走向自由民主法治?朱令案件的事實因各種人為因素,已變得撲朔迷離。簡單案件復雜化,必然激活各種猜測和想象,進而激化不同立場間的沖突。然而,被許多爭論者所忽略的是,他們用來證明自己觀點正確的概念和原理本身,同樣具有相當?shù)膹碗s性,其中涉及的“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如此。
貝卡利亞在1764年的《論犯罪和刑罰》一書中,對無罪推定原則作了一個經(jīng)典定義:“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必惪ɡ麃喬岢鲞@一原則的出發(fā)點,乃是倡導廢除刑訊,尊重人權。但是,無罪推定原則既然是一個法律原則,它就不能僅僅停留在道德呼吁的層面,而應具有法律的可操作性。正是在這一實踐層面,無罪推定原則至今仍然很難確立統(tǒng)一的標準。
為什么呢?這是因為無罪推定原則要想真正落實,離不開證據(jù)制度的完善,需要滿足一定的證明標準。辛普森殺人案之所以在刑事程序中被認定無罪,在民事程序中卻被判有罪,原因就在于二者在證據(jù)要求上的嚴格程度完全不同。朱蘇力教授也曾指出,法國大革命雖然大倡無罪推定,但這一原則并不能拯救那些被認定為反革命的被告。在當時的革命洪流中,單單出身于貴族家庭這一點,就足以構成充分的犯罪證據(jù)。以這一標準論罪處刑,并不能說就違背了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就我國《刑事訴訟法》而論,大家在討論無罪推定原則時,往往喜歡引用刑訴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边@一條當然體現(xiàn)了無罪推定的精神,但該規(guī)定的重點其實在于強調(diào)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無罪推定原則理當貫徹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而不僅僅是對法院的要求。即便在偵查、起訴階段,此原則同樣適用,甚至更有必要適用。因此在朱令案的討論中,有人提出偵查階段適用的是有罪推定,要不如何展開有效偵查云云,這種看法其實并不妥當。
換言之,無罪推定原則并不構成對案件偵查之實質阻礙,也不能因無罪推定而懈怠對案件的偵查。不過這一原則確實對舉證制度提出了不斷更新的要求。進而言之,真正能保障無罪推定原則落實的,恰好是一系列配套的證據(jù)規(guī)則,比如刑訴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jù)證明;(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jīng)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此外還有刑訴法第五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等等。司法過程若滿足這些證明標準,自然就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如果違背了這些基本證據(jù)要求,顯然就是違法的有罪推定。
所以,我們現(xiàn)在慣用的“無罪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這一概念,更準確的翻譯應是“無罪假定”。理由在于,首先,無罪推定包含一套可操作的法律技術,其核心是要有證據(jù)支撐。不夠相關證據(jù)條件的,就必須疑罪從無,假定被指控者無罪。這已成為嫌疑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他沒有義務自證其罪。但所謂“假定”,只是法律的認定,并不意味著嫌疑人真的無罪或有罪。其次,無罪推定既然并非道德表述,而是法律原則,故要求產(chǎn)生必要的法律后果,即被指控者免于刑事追究。而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對嫌疑人進行刑事追究是一種公權,排除了普通民眾進行私力救濟的權力。無罪的假定,只能指所有公共當局都有義務“不對審判結果做出任何預先判斷”。而一般人呢?即便做出有罪的斷定,又能如何?不過是一種道德評判而已。在其根本無法啟動刑事法之效果的意義上,反對普通人對某人進行“有罪推定”,不過是說了白說的廢話。
說到底,法律根本不可能禁止公眾從自己的直覺、認知、常識、感情、立場、利益等出發(fā),就某個人是不是罪犯做出主觀判斷。尤其是在朱令案這一特殊的案件面前,在數(shù)十萬、數(shù)百萬、數(shù)千萬,乃至數(shù)億的民眾都指認某人就是投毒罪犯的情形下,說其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確實是一種沒有法律意義的概念誤用。圍繞朱令案引發(fā)的一波又一波的公共辯論,本質上關涉的就是一個言論自由的邊界和對象的問題:批判官員和批判普通人的尺度有何不同?在行使言論自由權時,該如何做到尊重別人的名譽、隱私等私權?無論如何,這一點都是不能混淆的:言論自由造成傷害,是一個民事侵權問題,如果違反了刑法,也是涉及誹謗犯罪等具體罪名的問題,而與刑事司法程序中禁止有罪推定的原則毫不相干,二者在適用的主體、對象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迥然不同。
在日常用語層面,當然可以用“有罪推定”的說法,來反對那種斬釘截鐵認定他人就是罪犯的主張。但指責者須明白,你選擇的這種用語,也是一種基于道德或政治正確立場的指責。有時候,這種指責甚至是一種自相矛盾。比如,當連岳先生站在精英立場,反感普通人對孫某的有罪推定時,他扣以這些人“很低劣、很猥瑣、很冷血”的大帽,何嘗不是一種甚至更嚴重的有罪推定?他又有多少直接證據(jù)能證明這些人真的低劣、猥瑣、冷血?
實際上,有些人之所以反對普通民眾的有罪推定,不過是在表達他們對于那種非理性的、盲目的、暴戾的民粹傾向的憂慮和厭惡之情。然而,姑且不說這種指責中包含了多少夸大和情緒,至少就朱令案的公共論戰(zhàn)來看,我觀察到的大多數(shù)對孫某持有罪認定的人,并非真的暴力和冷血(不否認有少部分人在這一事件中確有過分的言行),相反,他們恰恰是因為朱令的悲慘遭遇,觸動了內(nèi)心最柔弱的同情和良知,而在正義激情的驅使下,發(fā)出要求公開信息、重啟調(diào)查的訴求。在這個過程中,許多人逐漸形成自己的判斷,認定孫某就是罪犯,但平心而論,這種判斷并不離譜和怪異,基本是在常識常理常情的范圍內(nèi)。
我們是要警惕理性的自負,但也要清楚實現(xiàn)正義的不同方式。就像有些人質疑的那樣:“如果那些認定孫某有罪的人錯了,他們豈不是冤枉了一個好人,付出不可挽回的代價?”這一質疑的前半部分很有道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的確有可能出現(xiàn)判斷錯誤。但這一質疑的后半部分實在夸大其詞,民眾又不是有司,他們認定有罪,不過就是一個道德和常識判斷,毫無實體法的效果,而司法的有罪推定,才會直接導致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這兩者性質根本不同,到底有什么好擔憂的?好像民眾一認定有罪,孫某就已經(jīng)被判死刑了似的。這就是濫用“無罪推定”原則所推定出來的荒唐結論。
我最近正在讀《冤案何以發(fā)生》一書,里面分析了八大理性自負所帶來的錯判錯殺的慘痛后果。但很多人(包括對司法卓有研究,對本書研讀過的何帆先生)似乎都沒有注意到,這本書的中文版副標題為“導致冤假錯案的八大司法迷信”,其中強調(diào)的是“司法迷信”,針對的完全是司法程序中出現(xiàn)的問題,與民眾有罪無罪的認知與判斷毫無關聯(lián)。其實這本書的英文標題說得更加明確,就叫FalseJustice(《錯誤的司法》),我想這已經(jīng)夠能說明司法“無罪推定”和民眾“有罪認定”兩者并行不悖的道理了吧?
言論自由的社會有著巨大的好處,當然也會給人帶來各種各樣的麻煩,但這些麻煩,是自由生活必須付出的成本。更何況,人生很多遭遇,往往從天而降,你躲不過去,你必須承受。朱令案發(fā)生了,不管真正的兇手是誰,作為她的同學,自然都得承受各種誤解、壓力甚至傷害。但是,當批評者行使言論自由權,指責認定孫某有罪的民眾低劣、猥瑣、冷血,是“糞坑的蛆”時,對那些被指責的具體個人而言,難道不構成傷害?在道德的意義上(既然兩者都不可能產(chǎn)生前述的法律后果),這種傷害與可能被冤枉的孫某所遭受的傷害,難道有什么區(qū)別?難道就不嚴重?真正的言論自由,意味著在自己的利益之外,必須尊重和考慮別人的利益。因為沒有誰是絕對正確的。它促使我們看到,利益與生命價值的權衡,也是正義思維的重要考量。對于朱令本人和她的父母,這種不幸如同天塌,不是更令人悲憤同情?為了對抗丑惡和冷漠,公眾迸發(fā)出難得的正義激情,不也是一種彌足珍貴的美善?
是的,常識會犯錯誤,會有代價,常識需要接受合理的質疑。尤其是在言論自由平臺上的常識判斷,更是一個開放和動態(tài)的過程,隨時準備接受新的信息、新的證據(jù),來修正已有的觀點。言論自由就是一個市場,會魚龍混雜,泥沙俱下,但也只有通過平等自由的言論市場,才能剔除謊言和謠言,不斷抵達我們想要的真相。冤枉人是不對的,但言論不自由的社會,更容易隨意冤枉好人。只有在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才可以使人變得更加開明、理性、坦蕩和富有尊嚴,才能為人的自證清白和成長健全,提供最可靠的機會。也只有在真正言論自由的社會,人們才能勇敢言說,理性商談,并為自己的言說后果承擔個體責任。許多認定孫某就是罪犯的人,擺出了依據(jù),擺明了訴求,并公開實名坦然接受一切質疑和法律指控,包括貝志誠,也大方接受自己是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警方的調(diào)查,作為參與公共討論的公民,這種理性態(tài)度和責任倫理,難道還不夠?很多時候,過于謹慎的沉默,實際是對惡毫無原則的縱容。
更重要的是,這些常識本就與我們期待的制度公正密切相關,英美法系中陪審團制度的基本理念“讓同等人審判”,不就是要強調(diào)尊重普通人的常識嗎?所以,常識判斷中所體現(xiàn)出來的民意訴求,非常值得政府認真對待并做出嚴肅回應,而不能簡單以一個“非理性”打發(fā)之,更何況其中也許包含更大的理性。朱令案引發(fā)的真正公共危機,正在于此。想想看,如果我們的法治健全、司法獨立、政府具有相當?shù)墓帕,即便如北京警方的解釋那樣,朱令案最終無法偵破,該案是否還能產(chǎn)生如此巨大激烈的民意反彈?
必須承認,正義是人類面臨的永恒難題,其中沒有也不需要一勞永逸、唯一正確的答案。追求正義的人們,更愿意計較的,其實是如何以認真對待正義的方式來實現(xiàn)正義。別以為當民眾為某種具體正義的落空而不滿時,他們就只關心一時一地的實質正義,他們更不滿的,永遠是強權扭曲司法,特權恣意橫行,而他們更渴望的,則是那看得見的正義,是規(guī)則和程序之下的正義。當社會、政府和人民都習慣于視正義為兒戲,習慣于漠視基本的正義訴求,最終導致的,只能是人心迷茫、信任缺失、規(guī)則敗壞、社會崩潰的結果。寫到這里,我突然更深刻地理解了邊沁的話“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這話具有十足的份量,只有從深厚法治傳統(tǒng)滋養(yǎng)出來的思想家才能說出。一個民族的人們,雖然充滿差異,發(fā)出各種批判,卻還能信賴和信服于基本的規(guī)則和秩序,那真是多么幸運的事情。
而我們這里呢?危機有目共睹,為什么卻總是做出糟糕的選擇?為何就不能具備更長遠的制度眼光,順應民心民意,做出真心誠意地改變?難道非要激化矛盾、制造分裂、兩敗俱傷,走向絕路,才肯罷休?我為此而憂傷。北京警方的回應里有言,“只要有一線希望,我們都會盡最大的努力”,我希望如此。正義的缺席,正在于沒人愿意看到希望。這是一個人人都害怕麻煩的國度,因為嫌麻煩,所以為一點點利益,就可以無視別人的苦難和掙扎;因為嫌麻煩,所以連基本的正義,也成了制造麻煩的東西。在這個意義上,我珍視那正義的激情。在如此洶涌澎湃的民意面前,如果公權仍然固守維穩(wěn)思維,不思進取、虛以委蛇,甚至打壓倒退,那可真的會把一線的希望,都喪失殆盡。
最后,我想對那投毒者說:“現(xiàn)在全世界沒有,沒有一個人比你更不幸了!”——這話其實是《罪與罰》中那位妓女索尼婭所說的,當時大學生拉斯柯尼科夫終于向她承認了自己的殺人罪行。索尼婭緊緊地摟著他,吻他,渾身顫抖,歇斯底里地放聲痛哭,然后她堅定地說:“不不,我永遠也不離開你,無論在哪兒,我也不離開你!”
一個人,也許能逃過有形的懲罰,卻無法擺脫無形的枷鎖。前者是短暫的,后者卻是永恒的。沒有認罪,也就沒有希望。
來源:作者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