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嘉賓: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課題組負責人)
日前,《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下文簡稱為“適用指引”)問世。
“適用指引”是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負責的一項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主要研究媒體權益保護和媒體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
其中共分9章共132個法條,分別界定了媒體侵權責任的主體、客體、構成要件、行為類型、抗辯事由,和網(wǎng)絡侵權責任、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責任、侵害著作權責任、媒體侵權案件的侵權責任方式。
“適用指引”最大的亮點,就是用了29個法條來界定“媒體侵權責任案件的抗辯事由”。包括公共目的的抗辯事由、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負責任發(fā)表、公眾人物、批評公權力機關、公正評論、滿足公眾知情權、新聞真實性、報道、批評對象不特定、已盡合理審查義務等。
之前,“適用指引”曾經(jīng)過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和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長達半年的試點使用,反響頗好。
媒體侵權責任案件的抗辯事由
第五十條 【公正評論】
評論是媒體結合重要的新聞事實,針對普遍關注的實際問題發(fā)表的論說性意見。評論不是事實,是意見、看法。公正評論是對抗媒體侵權訴訟請求的正當抗辯事由,媒體不承擔侵權責任。公正評論的構成要件是:
。ㄒ唬┰u論的基礎事實須為公開傳播的事實,即已揭露的事實,而不能是由評論者自己憑空編造的事實;
。ǘ┰u論的內容沒有侮辱、誹謗等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辭;
。ㄈ┰u論須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沒有侵權的故意。
第五十一條 【滿足公眾知情權】
公共媒體負有滿足公眾知情權的義務。該權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對社會發(fā)生的感興趣的情事及其發(fā)生、發(fā)展、變化予以了解和知悉的權利。
滿足公眾知情權是媒體侵權的抗辯事由,可以對抗侵權訴訟請求。滿足公眾知情權的構成要件是:
。ㄒ唬﹫蟮赖捻毷且粋正在發(fā)生、發(fā)展、結果的新聞事件或者與新聞事件有關的背景;
。ǘ﹫蟮赖氖马楉殲椴惶囟ǖ亩鄶(shù)人對此抱有強烈興趣,想知道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結果以及與該新聞事件有關的背景;
。ㄈ┟襟w進行報道須符合媒體的職責要求,不違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不具有侵權的惡意。
第五十三條 【事實基本真實】
媒體報道的事實基本真實,媒體對其報道不承擔侵權責任。
事實基本真實是法律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是當事人的證明達到了法律規(guī)定的高度蓋然性的標準,使法官能夠建立內心確信的事實。
第五十六條 【報道、批評對象不特定】
報道、批評對象不特定,是指媒體所報道、批評的對象不是特定的人,無法確定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報道、批評的對象不特定的構成要件是:(一)報道、批評的對象是一群人或者一類人,不是特定的人;(二)一群人或者一類人不能合理地理解為指其中的一個人或者特定的幾個人,或者不能合理地推論為特別提及了一個人或者特定的幾個人;(三)報道或者批評沒有侵害特定人合法權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第六十一條 【報道具有新聞性】
當事人處于具有新聞性的事件中,媒體為報道新聞,使用其肖像、姓名或個人信息,當事人的信息構成新聞的必要內容的,可以免除媒體的侵權責任。
報道具有新聞性的抗辯,須以媒體無惡意為限。
第六十二條 【轉載】
轉載作為媒體侵權責任抗辯事由,能夠部分對抗侵權責任請求,是減輕侵權責任的抗辯。轉載的構成要件是:
。ㄒ唬╉氂泻侠淼霓D載來源,作品須轉載于其他媒體或者出版單位,而非媒體自己采制或者自己的通訊員撰寫;
。ǘ┺D載的作品須與原作內容一致,無轉載者添加、刪減、篡改、偽造的內容或者標題;
。ㄈ┺D載作品中沒有作為媒體職業(yè)要求明顯可以判斷的虛假事實或者侮辱、誹謗語言。
第六十三條 【讀者來信、來電和直播】
讀者來信、來電和直播具有特殊性,能夠如實反映現(xiàn)場和進行即時報道,在刊登、播出時無法進行審查核實。讀者來信、來電和直播發(fā)生侵權糾紛,媒體可以作為侵權的抗辯事由。讀者來信、來電和直播的構成要件是:(一)作品的性質須是讀者來信、來電,或者是進行現(xiàn)場直播;(二)媒體以適當方式聲明上述內容尚未經(jīng)過證實,對其真實性沒有進行審查。(三)在相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后,及時發(fā)表其答辯意見或者媒體及時進行更正、道歉。
第六十六條 【文責自負】
發(fā)表作品時聲明文責自負的,是不完全抗辯,可以適當減輕媒體的侵權責任,但不能免除責任。如果文責自負與已盡審查義務相結合,則構成完全抗辯,可以對抗媒體侵權請求權。
構成文責自負,應由作品的作者承擔侵權責任。媒體承擔部分責任的,應當與作者共同承擔責任,依照本指引第十四條規(guī)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已經(jīng)更正、道歉】
媒體機構在作品已經(jīng)被認定為侵權,或者有證據(jù)證明屬于侵權后,及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應當根據(jù)以下情形處理:
。ㄒ唬┌l(fā)表行為不構成侵權,但負有更正、道歉的作為義務,及時進行更正、道歉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ǘ┌l(fā)表行為構成侵權,發(fā)表后及時進行更正、道歉的,減輕侵權責任。
媒體侵權案例解讀
之一:公眾人物
典型案例:2011年5月21日,天津某報刊登《范冰冰、王學圻想結婚了爸媽不同意,可能要私奔》這篇報道后,范冰冰經(jīng)紀人及其工作室立即在網(wǎng)上迅速辟謠。之后,范冰冰正式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報社和記者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200萬元。最后,雙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調解。(綜合)
點評:世界各國大都將公眾人物作為媒體侵權的法定抗辯事由,其核心理由就是出于對公共利益考慮。在“范冰冰訴天津某報社案”中,范冰冰確實屬于公眾人物,她的隱私權、名譽權等系列人格權都要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公眾人物在訴訟中的人格權主張受限,并不是說他們沒有人格權,只不過將公眾人物個體權利與公共利益整體權利相衡量之時,法律更傾向于保護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而已。本案中,媒體對范冰冰的報道并不是基于“新聞真實”基礎之上,同時也未涉及公共利益方面,所以,被告媒體不能以原告身份為“公眾人物”進行抗辯。
之二:批評公權力機關
典型案例:1995年3月6日,《民主與法制》雜志第5期“法庭報告”刊登了題為《一場耐人尋味的官司——〈工人日報〉被訴名譽侵權案紀實》的文章,對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的原告劉興中、深圳市汽車工藝貿易總公司訴被告工人日報社、黃訊超、汪博天名譽權糾紛案庭審情況,進行了紀實報道。深圳福田法院認為其中的若干表述,是對其“審理活動和實體判決結果”的“肆意歪曲、詆毀”,“嚴重地損害了其名譽權”,因而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jù)《中國新聞(媒體)侵權案件精選與評析50例》)
點評:從“福田法院訴《民主與法制》雜志社名譽權案”看,法院在審理時明顯缺乏對媒體與公權力之間利益平衡的考慮,僅從數(shù)千字中的“五句侮辱性語言”就得出被告名譽權侵權的結論,既缺乏對媒體實質性惡意的論證,又抹殺了媒體評論監(jiān)督的權利,導致判決結果出現(xiàn)偏差,在當時來看,對我國媒體監(jiān)督環(huán)境造成了不良影響。
在《指引》抗辯事由公開適用后,法院對待此類涉及媒體批評公權力機關的名譽權糾紛案,以媒體不承擔責任作為基本原則,以承擔侵權責任作為例外。只有在有證據(jù)證明媒體對報道嚴重失實,且存在主觀實質惡意的情況下,媒體才會承擔侵權責任。
之三:公正評論
典型案例:收藏家郭慶祥和美術評論家謝春彥在上!段膮R報》發(fā)表的兩篇未點名的批評文章,范曾認為兩篇文章貶損自己聲譽,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將郭、謝及《文匯報》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損失共520萬元。昌平區(qū)法院最終判定郭慶祥須向范曾書面道歉,并賠償范曾精神損失撫慰金7萬元。郭慶祥和文新集團對判決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2011年12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對這起侵犯名譽權案做出終審判決,終審基本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據(jù)《新京報》)
點評:“范曾訴《文匯報》、郭慶祥名譽侵權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為文藝批評引發(fā)的糾紛法院判決結果值得商榷。如果該案可以依據(jù)《指引》關于公正評論和文藝批評的規(guī)定,在法院判定時需要考慮的有兩個因素:一是評論依據(jù)是否屬實,二是評論是否具有侵權惡意。
從評論的內容看,范曾作畫的“流水線”模式早已公開,網(wǎng)絡上也可以找到相關配圖照片,媒體依據(jù)公開的事實進行評論符合公正評論的構成。范曾是我國現(xiàn)代知名畫家,當然屬于典型的公眾人物。根據(jù)法律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范曾在享受作為公眾人物所帶來的經(jīng)濟社會效益的同時,也必須容忍名譽權的輕微損害。本案被告對其作品和創(chuàng)作態(tài)度的批評,屬于正常的藝術評論范疇,并沒有進行人身攻擊的故意,可能存在的“過激評論”正是文藝批評特點,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應該具有相應的容忍義務。
之四:新聞基本事實
典型案例:原告于橋、高尚、高輝玉訴稱,三聯(lián)書店在其出版的《三聯(lián)生活周刊》刊出《當病人恨上醫(yī)生》一文報道多處失實,文中提出高某是山西省政府的某位官員,是帶罪住院,并說其親屬要求放棄治療,侵犯了死者及其家屬的名譽權,該文發(fā)表后多次被轉載,造成了惡劣的影響,要求認定兩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侵害原告去世親人高輝建名譽權。經(jīng)海淀區(qū)法院審理,認定涉訴文章構成侵權。另一被告王任直作為醫(yī)生屬于被動接受記者采訪,三聯(lián)書店亦未提供《恨》文發(fā)表得到王任直同意或默許的證據(jù)。最終,《三聯(lián)生活周刊》公開致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點評:“于橋訴《三聯(lián)生活周刊》案”屬于典型的“爆料者”主動向媒體提供消息源的類型,從形式上看,媒體對“爆料內容”進行如實報道看似是符合“新聞真實”的范疇,但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因為,媒體在報道前完全有時間有條件做進一步的核實工作,只有媒體在后續(xù)的核實工作中仍然可以確信該消息源為真實的話,才可以認為媒體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審核義務”。所以,對于“爆料”內容的報道,不管是主動“爆料”,還是被動“爆料”,媒體都不能偏聽偏信,需要核實至少兩個以上的消息源后才能符合“新聞真實”的法律抗辯事由。
點評人:朱。ㄖ袊ù髮W傳媒學院講師,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人員)
媒體表達的“安全感”必須保障
新京報:為什么要制作這個“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
楊立新:這是我們2012年承接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媒體權利和責任司法界限研究”的研究成果。我認為,媒體侵權責任案件的法律適用,是界定新聞輿論監(jiān)督、媒體權利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保護界限的法律調整方法之一。
新京報:目前的立法沒辦法解決嗎?
楊立新:中國目前沒有制定《新聞法》或《新聞傳播法》,界定媒體正確行使權利進行輿論監(jiān)督與違法傳播行為的法律尺度闕如。在這種情況下,《侵權責任法》在事實上擔負起了這個任務。
然而,雖然《侵權責任法》實施已兩年有余,但其中并沒有媒體侵權的專屬條文。而在這個領域中,《侵權責任法》的基本任務,是劃清媒體正當行使權利、實施合法傳播行為、保障表達自由與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的法律界限,對媒體依法行使權利的正當傳播行為予以支持,對構成侵權責任的違法傳播行為責令承擔侵權責任,對受到侵害的民事主體予以救濟。
新京報:我注意到名稱有個詞叫做“適用指引”,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楊立新:2009年的時候,我曾參加過中國記協(xié)召開的“關于《侵權責任法》(草案)媒體侵權問題研討會”,交流、探討了《侵權責任法》(草案)中應該對新聞侵權這一特殊的侵權類型作出法律指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希望以此引起立法機關的關注。
當時,我提出推進新聞(媒體)侵權責任的立法的5種方案。第一,最好在正在制定中的《侵權責任法》能夠寫入新聞(媒體)侵權責任的條文,確立新聞侵權責任的基本規(guī)則;第二,如果在《侵權責任法》中不能寫進新聞侵權,則在即將啟動的人格權法立法中作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規(guī)定。第三,如果在人格權法中不能實現(xiàn)上述目標,則還可以考慮在民法總則中作出規(guī)定有關新聞侵權的基本原則。第四,可以繼續(xù)推動最高人民法院就名譽權、隱私權等作出新的司法解釋。第五,在理論研究中,可以進行對新聞侵權的引導性研究,由學者專家起草一部新聞侵權責任示范法,選擇一兩個法院做試點,發(fā)揮示范法的作用和價值,引導審判工作更好地處理新聞侵權案件。
我們現(xiàn)在做的就是第5個方案。
新京報:“適用指引”的目的是什么?
楊立新:正是因為中國在立法層面缺乏明確的表達自由界限,導致在司法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同樣的案件,不同的判決這樣的情形!巴覆煌小钡某霈F(xiàn),使得民眾缺乏表達的“安全感”,也對中國法治建設帶來了挑戰(zhàn)。
我認為,法院審理類似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應當遵循上述宗旨,既要正確認定媒體侵權責任構成、責令構成侵權責任的媒體承擔侵權責任,又要對沒有構成侵權責任的媒體的正當傳播行為予以支持,保護媒體的合法權益。
新京報:“清晰地劃分媒體正確行使權利進行輿論監(jiān)督與違法傳播行為界限”,標準是什么?
楊立新:總的指導思想是:法官應當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場上,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以及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網(wǎng)絡侵權責任等相應規(guī)則,確認媒體侵權責任的構成及侵權責任承擔,劃清媒體侵權責任與媒體正當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利進行新聞批評的法律界限,全面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和媒體的合法權益,保障表達自由。
新京報:媒體正確行使權利進行輿論監(jiān)督與違法傳播行為的界限在哪兒?
楊立新:我們提出了媒體侵權責任的29個抗辯事由,包括公共目的、公共人物,批評公權力機關,公共評論,新聞基本事實等。既借鑒了英美法系國家公正評論抗辯、真實性抗辯、已更正道歉抗辯和特許權抗辯,也吸納了大陸法系國家言論涉及公共人物的抗辯、媒體從業(yè)人員真實性誤信的抗辯,以及在媒體侵權立法原則中融合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法一般化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類型化的立法模式。
新京報:據(jù)說事先在海淀區(qū)法院和朝陽區(qū)法院進行了試點,反響如何?
楊立新:從2012年7月1日到12月31日,我們分別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和朝陽區(qū)法院進行了為期半年的試點。
以朝陽區(qū)法院為例,半年時間里,共受理人格權糾紛案件77起,其中涉及媒體侵犯名譽權糾紛案件29起。
據(jù)法院方面的反饋,“適用指引”的各項規(guī)定確實起到了指導審判實務的作用,為媒體侵權責任案件的法律適用和爭點辨析提供了可靠的依據(jù)。
當然,試點中也發(fā)現(xiàn)了一些問題,為完善“適用指引”提供了很好的建議。
新京報:“適用指引”定稿后如何與媒體界、司法界進行互動和影響?
楊立新:目前已有十數(shù)家中級法院和我們取得聯(lián)系,準備轉發(fā)“適用指引”,作為法官的審案參考。同時,準備和最高人民法院取得聯(lián)系,爭取“適用指引”能成為司法解釋的藍本。
之前,“適用指引”已經(jīng)被不少媒體,尤其是互聯(lián)網(wǎng)媒體借鑒。新浪微博是中國最大的微博社區(qū),目前擁有超過五億的活躍用戶。在我國《傳播法》缺位的背景下,《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成為該社區(qū)自律制度的主要依據(jù)。比如,對“適用指引”內容的移植,并將此成為“網(wǎng)絡法官”裁判的依據(jù)。
□新京報時事訪談員 高明勇
來源:《新京報》2013-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