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這本來不是什么新聞,因為很稀罕,也就成了“新聞”?蛇@種“稀罕”并不是應(yīng)該有的稀罕,而應(yīng)當是一種常態(tài),然不應(yīng)該有的稀罕要是也成了某種的“稀罕”,讓人看了之后,心里就不知是啥滋味。
據(jù)2013年4月16日的中國之聲《全球華語廣播網(wǎng)》報道:4月15日上午,南京法院“邀請十萬群眾進法院”活動拉開序幕。在未來的一年里,南京市民可以像去電影院看電影一樣,去法院自由挑選感興趣的案件旁聽。據(jù)悉,這一年時間,是從4月15日開始,但為期一年,在這為期一年的時間里,南京兩級法院將主動邀請十萬群眾走進法院,零距離地旁聽庭審。旁聽庭審群眾將覆蓋基層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社區(qū)街道工作人員和基層群眾、外來務(wù)工人員、大中院校學(xué)生老師等。同時,感興趣的市民也可以多渠道查詢開庭信息,自助選擇旁聽的案件。
看了這樣的新聞,或許有不少的人正在為南京法院的這種做法表示肯定與贊揚,認為這種做法既是在做普法宣傳、又能使司法走向公開公正的成功經(jīng)驗。然筆者卻不這么認為,不這么認為的原因是因為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當?shù)氐娜罕娛欠窨梢噪S意旁聽案件的庭審?其本來就應(yīng)當“像去電影院看電影一樣”,想去就去、想看就看,自由地挑選自己感興趣的案件進行旁聽,除了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不宜公開的以外,其他任何案件的審理都可以隨時進入法庭里去旁聽。但這幾年因司法的大門常常緊閉,幾乎沒有人能夠進得去法院里旁聽案件的庭審,或雖進得去,但手續(xù)很繁瑣,而今的有些法院欲重新“對外開放”,這又有什么可值得高興的呢?
我國的各訴訟法均明文規(guī)定,除了涉及有關(guān)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以及已滿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以及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以外,其余的案件均應(yīng)當公開審理。然而,近幾年來因司法的大門緊閉,多少應(yīng)當公開審理的案件卻成了某種形式上的“不公開”,庭上只有審判人員和訴訟參與人,而庭下卻不見半個旁聽群眾影子的庭審比比皆是,我國各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的案件應(yīng)當公開審理卻經(jīng)常被流于形式,形同“不公開”。
要知道,任何一個新聞事件的報道,都有可能會帶來正面或負面的某種影響以及某種暗示、或正負面影響以及某種暗示互相夾雜的可能(有些新聞甚或是一柄“雙刃劍”,弄不好會傷到自己)。南京法院的本條新聞是否暗喻著該法院在近幾年至2013年4月15日之前,都未曾真正公開審理過(指沒有“可隨意旁聽”的群眾)或在審理各種本應(yīng)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時,卻沒有多少人到法院里去旁聽?南京法院的這種窘?jīng)r,何嘗不昭示著全國各地的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也都存在著這種現(xiàn)象?
就南京法院的本新聞而言,說是讓南京市民“自助選擇旁聽案件”,但只“邀請十萬群眾”,而這“十萬的群眾”中“將覆蓋基層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社區(qū)街道工作人員和基層群眾、外來務(wù)工人員、大中院校學(xué)生老師等”,難道這“十萬的群眾”能代表全南京市623.8萬總?cè)丝诘娜罕姡窟@“十萬的群眾”要是分攤給南京市兩級法院,一家法院一年總共才讓多少的群眾進去旁聽案件的審理?筆者暫不說這“十萬的群眾”最終會不會落入由法院安排人選,就說這些人群均系上班族或院校師生,哪里會離得開統(tǒng)一組織前往法院旁聽?若是統(tǒng)一組織前往法院旁聽,這樣的旁聽怎可稱得上是“自助選擇旁聽案件”?在這“十萬群眾”中,或許有的不愛旁聽法院庭審卻被組織安排去旁聽,有的或許是愛旁聽的卻又有可能進不了法庭;或有的想旁聽這個案件的庭審而有可能被安排到去聽那個案件的庭審,造成不該有的陰差陽錯。
真正意義上的“可隨意旁聽”和“自助選擇旁聽案件”應(yīng)該是咋樣的?是不是不限定人群對象與時間?即并不是在一年內(nèi)限定多少的市民來法院旁聽案件,也不是限定什么樣的人群來旁聽;而是讓每個市民自由地隨來隨到,完全自由地選擇旁聽。南京法院的此項舉措只限定“一年時間對外開放”,一年過后,是否又要讓司法審案重新回到?jīng)]人旁聽或旁聽群眾無法進入法庭旁聽之尷尬境地?這種舉措為何不是永久性的開放,而只限定一年的期限?
給每個前來旁聽的市民發(fā)張“評議表”做什么?要是某個被組織安排前來旁聽的市民對某個具體案件并不是很關(guān)心、也無心旁聽,其對主審法官的評價會是客觀公正嗎?應(yīng)當看到的是,近幾年來的司法審案已大不如過去,過去的司法審案凡是應(yīng)當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一個市民都可隨意進入法庭旁聽,而如今的市民若是想旁聽某個案件的審理,竟變成了某種奢望,這無疑是司法的倒退。需要提醒的是,“可隨意旁聽”本應(yīng)當是司法審判的一種常態(tài),而不該是想旁聽的群眾某種的奢求與奢望。
來源:法律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