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guī)范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量刑標準,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前不久制定出臺了《關于辦理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在程序上對職務犯罪的審判設定了“備案制”和“內審制”。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對本院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職務犯罪案件,在案件一、二審審結后,必須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備案;對原為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擬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實行內審制度,審理法院必須書面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同時,要求對貪污、受賄犯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被告人,擬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也實行內審制度,審理法院應當書面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據了解,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也向轄區(qū)各基層人民法院發(fā)出了類似通知,要求對于商業(yè)賄賂、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屬于其“三打”范圍的案件,一般不適用緩刑、免刑,有必要判處緩刑的,須報上級法院審查。
從形式上看,上述法院發(fā)出的規(guī)范量刑裁量的《通知》是為了有效控制基層及下一級法院對職務犯罪等判處緩刑、免于刑事處罰的范圍,有利于防止量刑的過度輕緩傾向。但這種案件裁判前的“內審制”卻背離了審級獨立的制度設計,事實上已經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和憲法所確立的審判獨立原則,一定程度上也構成了對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合法權利尤其是他們的上訴權、辯護權的侵害。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司法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所謂“審判獨立”,不僅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必須獨立于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進行依法審判,不受其影響和干擾,而且上下級法院之間在案件的裁判上也應該是相對獨立的。上下級法院之間并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系,上級法院對所轄區(qū)域內的下級法院是一種業(yè)務指導和案件質量的監(jiān)督關系,它必須通過對一審案件上訴審或者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方式去實現(xiàn)。唯有這樣,才能體現(xiàn)各級法院審判活動的自主性、獨立性,真正發(fā)揮上級法院第二審或者再審的指導、監(jiān)督作用。
其實,我國地方上下級法院關系十分密切,行政化傾向也日益嚴重,下級法院案件審判的獨立性、自主性、積極性受到一定的影響,它們之間的關系也被異化。針對這一現(xiàn)象,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12月下發(fā)了《關于規(guī)范上下級法院審判業(yè)務關系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強調上級法院應當依法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jiān)督。具體而言,就是要求上級法院不得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直接作指示、下指令,對其監(jiān)督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以個案、事后的方式進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特別重申“辦案就是指導”的理念,要求上級法院通過審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去解決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問題,通過案件審判起到對下指導、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目的?梢,上級法院通過設定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案件審前“內審制”,去限制下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明顯背離了上下級法院的審級獨立原則,也與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意見的精神形成了沖突。
應該看到,科學設定和進一步規(guī)范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監(jiān)督、指導關系,對于法院內部職權的合理分工與配置以及對于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xiàn)意義重大,而這一點又必須以切實維護憲法、訴訟法基本原則和保障審級獨立為前提。
只有保證基層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使它們的審判權力受到包括上級法院在內的不當削弱和限制,并進一步加強對其審判活動的依法監(jiān)督,才有可能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真正實現(xiàn)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