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法學家對“同一個世界,同一種法律”(One World One Law)如何激賞,大眾始終不太敢去設想:那將是個怎樣的“魅力景狀”?一旦人們對周遭的規(guī)則產(chǎn)生依賴,對外界的法律勢必出現(xiàn)文化的阻隔,這道心理防火墻很難被法學家的教條擊潰,相反,法學家的理想?yún)s極易在文化壁壘面前垂敗。這個大千世界,究竟有多少奇異的法律?不同時代、地域、文明的法律能否產(chǎn)生關聯(lián)的鏈條?法律規(guī)則及其運行生態(tài)的背后,到底潛藏著多少不為人知的秘密?
說到法律的秘密,它恰如人世萬象,只有在文化的透鏡下才能聚焦呈現(xiàn)。問題在于,這面文化的透鏡究竟由誰打磨?替誰成像?而今所謂的“法律多元”,是否真的就是東西南北文化融通的完美結局?
18世紀末的歐洲,民族主義思潮甚囂塵上。格林兄弟廣泛收集德國的土語、童話、民間故事和歌謠,并編輯成書。薩維尼與格林兄弟交往甚密,從他們的民俗學研究中得到啟發(fā),認為世界民族各有其特性和傾向,因而法律的本原是有關文化的“民族精神”。薩維尼對德意志民族精神高歌禮贊,對德國民法典冀望良高,以文化理由力拒主流,終留青史英名。
19世紀中期,席卷歐陸的革命風暴趨于平息,資本主義文明狂飆突進,殖民主義的興起,極大激發(fā)了西方人探知異域文化的興趣;地理大發(fā)現(xiàn)更是造就了文化探知的難得機遇,加上資本主義的組織體制與商業(yè)驅動,法律文化透鏡開始備受關注。
在這段特殊的文明會遇期,殖民主義的法律移植引起了激烈的文化沖突。本質而言,殖民主義是一種法律文化過程,其間充滿了各種文化的想象、符號、暗喻和敘述,哪怕是在最純粹的獲利或暴力時刻,都離不開以法律的文化闡釋來調停和架構。從低劣到優(yōu)等、由落后而先進、經(jīng)野蠻達文明的“法律進化論”,為西方法律確立了文化霸權,同時也圈定了異域法制“不毛之地”的囹圄。
在法律的古典理論譜系中,文化的意義并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巨大。至少,“文化”并非如當下這般無所不包。在孟德斯鳩看來,法律的決定因素是廣義的自然,氣候、土壤、地理等條件比人的思維、話語、符號重要得多。達爾文主義流行后,生物、人種學對法律的解釋作用日益凸顯,“文化”依然是一個不能自足的模糊范疇。直至20世紀,文化事實上才開始被認為對人類社會所有層面都有關鍵影響。如何將異域法與西方法置于同一文化透鏡下分析?對這個問題的深入探索,標志著法律文化透鏡的真正定型。
1915年,馬林諾夫斯基來到大西洋的特魯布里安島上,與當?shù)卦∶褚黄鹕盍巳辍;氐接?他發(fā)表了一系列著作,創(chuàng)立了文化功能學派。在他看來,文化沒有高下貴賤之分,只有是否合用之別。理解法律的運作,必須關注文化的功能。土著人的法律同西方現(xiàn)代人的法律一樣,都是義務和權利雙向互惠的結果,并且,法律與社會生活是一體的,法律歸根結底是為了滿足人們生活的文化功能需求。
自馬林諾夫斯基之后,優(yōu)秀的法律民族志層出不窮、蔚為大觀。在這些作品里,法律的文化透鏡經(jīng)歷了從聚焦靜態(tài)法典規(guī)則到關注動態(tài)法律過程的轉變。這些研究往往側重“文化深描”,以糾紛的背景、發(fā)生、演變及最后的處置為線索,展示具體糾紛如何解決,規(guī)則沖突如何化解,以及怎樣的規(guī)則在糾紛處理中不斷被證明是有效的從而傳承下來。
法律與社會文化密不可分,必須從社會文化中研究法律。借助文化透鏡,法律運作的真實邏輯得以彰顯。法律無法與全部人類行為方式截然分割,惟有仔細審視并勾畫社會和文化,我們才能發(fā)現(xiàn)法律在整個結構中的確實位置。法律規(guī)則只有在訴訟爭執(zhí)中才能得到檢驗,因為我們必須分辨“假設的規(guī)則”與“真實的規(guī)則”。
更為重要的是,法律不但能夠用來解決糾紛,而且可以傳達意義。在文化的透鏡下,法律不僅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和技術,同時也是承載價值和情感的標識與符號。法律的本原追問,必須穿越規(guī)范主義的局限,通過具體的法律實踐探查背后的萬千世界。在此過程中,“深描”的方法不可或缺。面對法律的文化棱鏡,當?shù)厝伺c外來者的視角是不同的,觀察到的景象也是多樣的。格爾茨舉過這樣的例子:三位正在眨眼睛的少年,其中一個是無意的眨眼,一個是使眼色的眨眼,一個是在惡作劇似的模仿眨眼。他們的眨眼動作是相同的,都是抽動眼皮!皽\描”的法律解釋,只能揭示眨眼的動作,難以復原環(huán)境、掘出意義。而不同觀察主體透過文化棱鏡的“深描”,可以從不同視角具體感知、深刻闡釋眨眼行為的內在差別,建構出蘊含在法律行為深處“認同別異”的意義系統(tǒng)。
法律文化透鏡不僅可以深描意義,也可以深描“權力”。針對格爾茨個案式的微觀意義闡釋,不少學者主張將法律糾紛納入更廣闊的權力系統(tǒng)中理解,審視全球化背景下法律與社會身份、經(jīng)濟流轉、政治等級、意識形態(tài)等要素之間的廣泛關聯(lián)。在他們看來,法律文化透鏡的優(yōu)勢不在于揭示所謂的意義網(wǎng)絡,而在于分析法律行動蘊含的非對稱權力關系——權力的博弈均衡應當是法律文化的中心圖景。有別于殖民主義的“古典法律多元主義”,“新法律多元主義”關注全球范圍內基于身份差別的法權斗爭,將文化透鏡運用于觀察流變中的權力體系。
文化之于法律,究竟是實體背景,還是觀察方法?其實,作為透鏡的文化,既是法律萬象的視域背景,也是法律本原的分析工具。在觀察法律的各種有色眼鏡中,政治家習慣用的,法學家不一定喜歡;法學家認為理想的,普通民眾不一定買賬。相比而言,文化透鏡是更為科學的觀測儀器,在法律發(fā)展的不同情態(tài)下都能捕捉到珍貴的光影信息。文化透鏡的出現(xiàn),粉碎了“法律自足”的迷夢,開辟了法學研究的諸多新場域。從國別化的民族精神到普適化的法治理念,從西方中心的殖民法制到全球互動的協(xié)同治理,從功能主義的規(guī)則發(fā)現(xiàn)到過程為本的糾紛解決,從糾紛個案的淺層解釋到意義深描,直至法律與歷史、社會、經(jīng)濟、政治權力的全面勾連,文化透鏡始終在場,“潤法細無聲”。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轉型中的文化與法制大國,這些都極具啟示意義和示范效應。
在神圣隱退的世俗社會,法律必定是充滿價值歧義的多元建構。或許法律就是法律,關鍵不在于法律本身,在于法律有關的主體和方法。借用格爾茨的比喻,文化秩序仿佛八爪章魚,一部分是整合的,一部分是相忤的,一部分是彼此獨立的。文化透鏡下法律萬象,何嘗不也是這個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