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仔細留意過中國法律制度歷史的人,可能不太愿意相信如下這個說法:從古代到一百多年前的中國,是沒有獨立的法院組織的。
中國現(xiàn)代司法制度并非直接從自己的歷史傳統(tǒng)中演變而來的,而是傳統(tǒng)司法在西方司法文明的沖擊下漸次轉型而形成的。古代中國沒有分權制度的設計,行政與司法高度合一。知縣和知府,既是擁有行政管理權的地方官員,又是擁有司法審判權的法官大人,同時還是教化地方民眾的道德楷模;縣衙門既是地方行署的辦公所在地,又是民刑案件的過堂聽訊處。同時,在古代中國,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沒有區(qū)分,即沒有檢察官,更沒有律師。在衙門內(nèi),根本不講究證據(jù)規(guī)則,對當事人施行刑訊逼供的現(xiàn)象比比皆是,完全談不上近代意義上的人權保障機構。加上法律的道德化及其判決的不確定性等,使古代中國的司法權的運作呈現(xiàn)出非理性特征。
著名旅美華裔歷史學家黃仁宇先生在他的一篇演講中,講到一個有趣的故事。明朝時南方某地有一個縣官,上任后頒布了一條新的規(guī)則:今后凡是來他的縣衙門打官司的人,過堂時無論原告還是被告,統(tǒng)統(tǒng)要先按在地上打幾大板,然后再站起來陳述各自的理由。他的理由很簡單,凡是到我這來打官司的,都是有辱儒道的家伙,沒有一個是好東西。所以,先要讓你們吃點苦頭。這樣一來,縣衙門倒是門庭冷落、幾可羅雀,可是鄉(xiāng)間依舊是爭斗不絕、盜匪橫行。
有位歷史學家說過,假如你要了解一個國家的狀況,最好的辦法之一是看它的法院以及相關的法律體系。因為,這是當時的社會關系、文化狀況、國家管理狀況集中體現(xiàn)。1810年,中國的法典(《大清律例》)第一次翻譯成英文出版,英國的一份報紙《愛丁堡評論》說,看來,中國人在很多方面的知識都是不足的,我們發(fā)展很快的東西,他們都不知道。
1839年3月10日,林則徐作為欽差大臣抵達廣州。在禁煙文告中,他責令外國鴉片販子三日內(nèi)必須呈繳鴉片并簽署保證書,若有再販,“一經(jīng)查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當時很少人想到這個文告竟為日后中英沖突埋下隱患。從中國人的立場來看,林則徐的做法沒有什么不對,中國官人自古以來就是這種思維方式和一貫做法。但是,英國人卻強烈抗議。英國人的邏輯是,一個人犯了法,必須經(jīng)過法院的合法程序進行審判,根據(jù)其行為觸犯法律的程度給予恰當?shù)奶幜P。而“人即正法”,未經(jīng)合法審判就被處死,顯然有違英國人的程序正義的原則?僧敃r中國的“法院”在哪里呢?
清末司法改革是中國古代傳統(tǒng)法治開始轉型的起點。在上個世紀初的清末修律中,中國政府開始引進西方近代資本主義的法院組織機構,建立起全新的法院體制。光緒32年(1906年)9月20日清政府頒布法令宣布:“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掌審判”。隨后,大理院又擬定借鑒國外經(jīng)驗,建立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四級機構,并實行四級三審制。同時,在創(chuàng)辦檢察機關、嘗試司法回避制度、庭審辯論制度方面,也有所建樹。盡管其中還帶有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痕跡,但其主要內(nèi)容無一例外是移植西方國家先進經(jīng)驗、制度和原則的產(chǎn)物。這一切,對于中國官員和億萬百姓來說,全是聞所未聞的新鮮事。
在西方憲政理論與實踐的影響下,清末司法改革循著分權方向,致力于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立法權在議院設立之前,名義上由資政院代行;行政權屬內(nèi)閣與各部大臣;大理院掌管司法權,負責解釋法律,主管審判。雖然清廷不可能實行真正的憲政改革,但形式上司法獨立原則的確立,畢竟是對以皇帝為首的各級行政官員總攬司法權的否定。
效仿西方和日本,改變地方司法與行政合一的體制,推行四級三審制也是清末司法改革的重要內(nèi)容。地方以省議會為立法機關,以總督、巡撫為地方行政機關,以高等審判廳為地方高級審判機關。同時在府、州縣設地方審判廳和初級審判廳。
我們同時還注意到,在清末修律的過程中,不僅移植了大量西方近代的司法制度和原則,也引入了不少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司法觀念,諸如公開審判、司法獨立、人權保障、律師辯護、平民陪審、無罪推定等。由此,中國初步建立起與西方接軌的司法體制,近現(xiàn)代中國努力擺脫專制主義傳統(tǒng)、走向法治社會的序幕正式拉開。
誠然,我們必須看到,自清末開始的移植先進的訴訟制度和司法體系,以及原則和觀念,隨著王朝更替和歲月動蕩,大部分都半途夭折,留下了諸多遺憾。盡管中國第一批現(xiàn)代法學先行者們真誠地希望學習西方法制以強國富民,付出了巨大的艱辛,但是由于在專制體制內(nèi),這些學者們畢竟不是直接的決策者和執(zhí)政者,由此導致他們諸多努力往往事倍功半,付之東流。顯然,這是歷史的無奈和悲哀。不過,當年這場頗為轟轟烈烈的修律與移植西方法律運動,對后來的中國社會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不難想象,在中國頑固的傳統(tǒng)中,域外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并非一帆風順。但雖屢經(jīng)挫折和風雨,其具有的普遍價值和意義始終沒有泯滅。
它如同從域外文明引進了先進的法律種子,播撒在中國這個文明古國的大地上。后來的歷史發(fā)展證明,一旦適宜的氣候降臨,這些種子就開始生根、發(fā)芽、開花、結果?芍^:“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這是作者應邀為《法制日報 – 法治周末》撰寫的專欄文稿,每周一篇,約為2000字,每周五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