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論壇第75講在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舉行,北京大學法學院金錦萍副教授以“《民法典》中非營利法人的界定”為主題,與法學院師生進行交流。講座由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朱曉喆教授主持。
講座伊始,金錦萍副教授介紹了我國民法中非營利法人的概念,強調(diào)在區(qū)分營利與非營利這個問題上,應當針對主體特性,而非行為。隨后,金教授為了讓大家更深刻地了解非營利法人,通過民事主體的基本分類、法人分類的基本考量/非營利法人的角度、民法典中的法人分類、非營利法人的界定四個方面對其進行進一步解讀。
首先,金教授指出,按照一般民事立法中的基本分類思路,民事主體可以分為自然人、人的聯(lián)合體、財產(chǎn)的聯(lián)合體,而人的聯(lián)合體又可以分為社團法人、非法人社團和合伙,財產(chǎn)的聯(lián)合體分為財團法人、信托和共有(共有在物權編中進行規(guī)定),并且有意從社會法角度進行分析。
其次,金教授表達了對于法人分類的基本考慮,先是點明非營利法人的學理定義,將其與營利法人進行比較,再是指出其分類的規(guī)范意義,從而進一步深入闡述非營利法人的再分類:中間法人、非營利財團法人和非營利社團法人。金教授還指出,社會上已出現(xiàn)愈來愈多的難以用簡單的營利還是非營利去定性法人的案例,并介紹了《民法典》立法階段眾人關于法人分類的討論。隨后,金教授對《民法典》中關于非營利法人的規(guī)定進行了細致的解讀,并且通過與國外關于法人分類的規(guī)范的對比,以及在實務中所遇到的有關法人定性的疑難案例的處理,指出了《民法典》中對于法人分類的模糊和不足。最后,金教授通過前面的梳理和分析,更進一步地明晰了非營利法人的界定,并且從三方關系、社會產(chǎn)權、國家給付責任等社會法角度提出對于非營利法人的分類,賦予其更加廣闊的解釋領域。
講座最后,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王全興教授和葉名怡教授對金教授的講座進行了評議。王全興教授表示,全國人民都在學《民法典》,各個法律部門都在與《民法典》進行對接,對于非營利法人的界定應該論其行為,而非主體,政府應當支持公益行為,加強規(guī)范和監(jiān)管。葉名怡教授則表示,從法政策的角度來看,是否應該給民辦機構的創(chuàng)建者以一定的好處,刺激愈來愈多的人去建立非營利法人,并且葉教授認為對于非營利法人的界定仍應在民法的領域進行分析。兩位教授對于金教授的講座都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對于大家今后對法律問題的剖析和理解有極大的幫助。本次講座在與會師生的掌聲中完滿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