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9日,第三屆“《憲法》釋義與國家治理”學術研討會在浙江大學之江校區(qū)主樓三樓會議室成功舉行。這次會議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主辦,由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承辦。來自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科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山東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廈門大學、蘇州大學、廣州大學、廣東財經大學等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四十余位憲法學者圍繞“國家機構條款”這一主題開展了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與討論。
會議開幕式由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余軍教授主持。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李樹忠教授作為學界代表在開幕式上致辭。李教授首先向會議主辦方的邀請表示感謝。在肯定“《憲法》釋義”研討會的學術品牌效應的同時,也闡釋了就國家機構條款進行憲法釋義對于現行憲法文本實施的理論與現實意義,認為可以通過對國家機構條款的一種解釋,特別是針對我們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政權運作的情況,可以用學術的話語來提出一種規(guī)范文本的構建。隨后其對我們的學者應該秉持怎樣的一種學術立場,怎樣對待我們國家的各種各樣的現實狀況,以怎樣的學術視角和話語來治學提出了懇切的意見。最后李教授預祝會議取得圓滿的成功。
隨后,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院長朱新力教授代表主辦方對各位與會代表標示歡迎,并從三個方面進行致辭:第一,杭州對于“《憲法》釋義”研討會召開的意義有兩重:它作為五四憲法的起草地,“互聯網+”的標志性企業(yè)所在地,而“互聯網+”綜合業(yè)態(tài)正在對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產生革命性影響。第二,簡要介紹了浙大和浙大光華法學院社會各方支持下近年來的發(fā)展情況。第三,杭州風景秀麗,之江校區(qū)的歷史底蘊韻味與現代化的基礎設施,歡迎大家多來之江做客。
為切合當前國內外政治發(fā)展主題以及國內學術研究熱點,本次會議以“國家機構條款”為主題,四個單元的主題對以往兩屆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分別為“人民代表大會篇”、“國家主席、國務院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篇”以及“首都、自治機關及央地關系篇”。
第一單元“人民代表大會篇”由中國政法大學焦洪昌教授領銜主持。在本單元,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褚宸舸教授和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劉國副教授分別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改革”和“釋憲機制的影響因子及其中國構造”作了主題發(fā)言。
褚教授從問題意識、結構、觀點三個方面展開論述,探討了選擇研究法工委改革這一主題的原因,指出研究立法組織機構及其職權、職能存在緊張關系,組織機構職能定位與其機構頂層設計相關,而人大頂層設計不夠明確。并從結構上分三部分對法工委進行介紹,重點描述了《立法法》的修改使法工委擴權這一事實應該如何評價的問題,并從自身角度談論了如何改革的目標與意見。
劉國副教授認為憲法解釋機制在憲法實施過程中扮演了十分關鍵的角色,專注于方法理論固然重要,具體制度設計亦不可或缺。隨后對各個國家的釋憲機制展開了從政治制度、法律傳統(tǒng)以及思想文化三層方面的分析,很地道地梳理了美國、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的釋憲權力的分配狀況以及如此分配的原因。最后又回歸到中國的釋憲機制本身,分別闡述了政治制度和法律傳統(tǒng)、文化觀念對于釋憲機制的決定性作用和影響,以及提出如何消除這些要素負面影響的辦法。
本單元的第一位與談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鄭戈教授注意到了發(fā)言的兩個話題之間的相關性,并提出由于人大代表非專職性、人大開會非持續(xù)性,因而法工委一定程度會扭曲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對于劉國副教授的文章,其認為在政治制度方面,三權分立之于美國司法審查制度是否十分重要,殊為可疑。國家制度框架對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影響并非如此重要,毋寧是更多因素綜合而成。法系傳統(tǒng)之于合憲性審查亦并非如此重要,且各國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形成存在豐富圖景,不能僅作簡單劃分。
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謝立斌教授則認為褚宸舸教授的文章中實務到規(guī)范,值得肯定。同時也提出了“其他專門委員會亦存在類似現象”的延伸思考。對劉國副教授的文章,其建議釋憲機制的構建并非如同理論分析那般清晰可辨,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因素。
隨后,浙江工業(yè)大學法學院石東坡教授對褚教授提出了五點懇切意見:一是行政法當中的行政主體與行為主體這樣的理論能不能夠過于獨立地運用于對法工委的認識和判斷;二是不能夠離開代議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參與來將法工委的職權及其活動予以相應的批判;三是對于核心范疇——職權還是要回到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同時在其權力屬性與義務屬性之間可能還需要有一個統(tǒng)一的認識;四是實質性的判斷標準是什么?以及提出《立法法》第100條的規(guī)定具有語法、語義上的瑕疵。五是行為主體取代職權主體這一事實不僅不符合憲法原理,而且也不符合組織法原理。隨后石教授提出了對劉國副教授的三點意見:其一,什么是釋憲機制?釋憲機制和釋憲程序、制度之間是什么關系?其二,邏輯性有待提高。其三是制度分析的缺乏。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綜合處劉永華處長從立法實務的角度說明了自己對兩篇主題文章的思考,其強調《立法法》的修改不是全面修改而是部分修改,工作機構與專門委員會之間的對應關系不能夠僅僅從理論角度出發(fā),而要著眼于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實踐狀況,《立法法》對于法工委的擴權事實需要進一步的評價。
山東大學法學院的李忠夏副教授提出了自身細致的分析意見,認為法工委制度改革或許無助于憲法實施,法工委可否進行制度化改革,或許上不得臺面。在認同謝立斌教授有關釋憲機制的形成具有偶然性觀點的同時,指出劉國副教授的文章對有關“不同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否存在本質差別”以及“是否具有共同點”、“對我國釋憲機制演進過程”等問題的分析尚不足夠。
德國科隆大學曾韜博士候選人對劉國副教授的文章提出了補充性意見,認為其忽略了目的因素的考慮,其認為或許可以根據自身目的對各種釋憲機制加以綜合,國家整合目的于此十分重要。所謂整合,其一側重于現實與規(guī)范的調和,其二要注重憲法運行為國民切實感受。
在自由討論環(huán)節(jié),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上官丕亮教授關注到兩篇文章釋義色彩的缺乏,并指出褚教授的文章值得商榷。法工委可否從憲法文本中解讀出來,對其擴權是否合憲,可以從這個角度予以討論。廈門大學劉連泰教授對褚教授的文章提出多個質疑,比如“法工委如何違背憲法原理”、“其間邏輯過程是否通暢”、“輔助機構為何不具有實質性權力”等等。隨后,劉永華處長在此階段也略微做了相應的補充與回應,其談到制度層面上并無違憲審查制度,但備案審查實際上類似于違憲審查。另外也提出諸如“人大法工委與國務院相關機構有何區(qū)別”、“其機構擴權能否實現以及意味著什么”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解讀。涂四益副教授從法工委的制度方面簡單補充了其相應意見。劉練軍教授也從不同角度闡述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單元的主題設定是“國家主席、國務院篇”,由《中國法學》李小明編審主持。在本單元,中南大學法學院周剛志教授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賈圣真博士候選人分別以“集體總統(tǒng)制還是新型總統(tǒng)制”和“憲法文本中的行政權——以國務院職權條款為中心”為題進行報告。
報告人周剛志教授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本次的報告:一是反恐形勢與中國的安全體制的變遷,其中對西方國家的反恐立法特別是美國的相應情況進行了介紹;二是中國權力體制的模式,其中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半總統(tǒng)半議會制、美國的總統(tǒng)制等進行了闡釋。
報告人賈圣真博士候選人在報告中首先闡述了其論文的定位及目的,即該文立足點主要還是在行政法,是想通過憲法文本當中對行政權的規(guī)定,來嘗試解釋中國行政權的一些特點,以及憲法規(guī)定對行政法的范圍之理論上的一些影響。而后分別從“通過憲法理解行政權的可行性”、“國務院職權條款的疏解”對論文要點內容作出解說,其中特別指出國務院職權條款的變遷主要體現在:1.行政立法權的獲得;2.國家行政范圍的變化;3.內部行政的封閉性增強;4.行政分權觀念的確立;5.行政緊急權力之增加;6.行政目的條款刪除之解釋。在分析國務院職權條款及其歷史變遷之后,總結出憲法文本當中行政權的七個特征。
在與談階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廈門大學法學院劉連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旭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王蔚老師、北京大學法學院閻天博士后分別對兩位報告人的報告進行了評議。
張翔教授在評議周教授的文章時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如果因為中國需要一個強總統(tǒng)去主管國家安全,就要建立這樣一個制度,這將帶來很大的危險:用何種機制去約束強總統(tǒng)的權力;隨后結合黨的執(zhí)政歷史闡述這種危險。其后表示,賈圣真博士候選人的論文對理解國家的行政權很有啟發(fā),可能會在未來寫作中參考。
劉連泰教授對兩篇論文的邏輯都提出了質疑,前者在邏輯上存在一個悖論:中國要建立一個統(tǒng)一的國家安全體制(既向外又向內),所以需要像美國一樣有一個非常強勢的總統(tǒng);但是美國的國安全體制主要是對外的。后者在邏輯也存在可能的錯誤:其先用行政權的理論來觀察憲法文本第89條,再用第89條反推行政權的一般特性。
王旭副教授認為,周教授的論文觸及到了憲法學的一些基礎理論,其提出一個安全憲法的部門憲法概念,是與憲法本質屬性緊密相關。
王蔚老師在評議中著重指出,法國的半總統(tǒng)半議會事實上只出現在左右共治時期,就是在左派和右派能同時分享行政權的時候才能真正的被稱為半總統(tǒng)半議會;進而在此基礎上對周教授所論及的“超級總統(tǒng)制”、“新型總統(tǒng)制”提出了有力的質疑。
閻天博士后指出這兩篇文章其實是同一個主題,即國家機構演變的邏輯。而后他對此作出闡釋:國務院對職權劃定了邊界,無論行政改革怎么發(fā)展都沒有也不應該躍出這個邊界。國家機構的發(fā)展一方面是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的,另一方面是以憲法規(guī)范為依據的,合起來就是國家機構演變的邏輯。
在隨后的自由發(fā)言環(huán)節(jié),山東大學法學院的李忠夏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學的鄭戈教授、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的涂四益副教授、廣州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劉志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張翔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支振鋒副研究員對主題發(fā)言人的文章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此后,兩位發(fā)言人分別對相應質疑略作了回應。
第三單元的主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篇”,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支振鋒副研究員主持。本單元的報告主題是山東大學姜峰副教授的“央地關系視角下的司法改革”。
姜峰副教授認為重新關注國家機構很有意義,目前對新一輪司法改革有兩種態(tài)度,積極消極各執(zhí)一詞。新一輪司法改革動力強勁,主要表現有:頂層設計和推動、立案登記制和禁止地方黨政干涉司法。我們應當在國家治理大背景下理解司法改革。姜老師從“央地關系與治理危機”、“‘矛盾回應型’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法理問題”、“不堪重負的法院”、“邁向‘規(guī)制確認型’司法”五個方面展開對論文框架的介紹,最后其認為政治體制改革尚無法推進,故而通過司法改革使矛盾地方化。但這些改革措施背離了司法規(guī)律,因此需要通過恢復央地關系來解決問題。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上官丕亮教授對姜峰副教授的文章表示深感興趣,但是認為文章是司法改革,主題卻是釋義,問題還是沒有回到《憲法》文本。要關注《憲法》第3條、101條,關于人民檢察院的地位同樣需要回到《憲法》文本,以及需要注重歷史解釋與上下文體系解釋。
廣州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劉志強教授認同上官教授觀點的同時對報告人的文章闡述了個人的四點意見:第一是司法改革要奠基在政治體制改革之上,第二是本次司法改革存在違憲的疑慮,第三是央地關系如何解釋的問題還需商榷,第四是從矛盾回應型的司法改革到規(guī)則確認型的司法改革,這一轉變是否需要政治改革?
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劉練軍教授隨后對報告發(fā)言闡述了自己的批評與建議,其認為司法改革當中許多改革措施明顯違背司法規(guī)律,而司法要朝著獨立的方向前進。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余軍教授對報告人的文章提出了中肯而有利的點評意見,認為上官教授的觀點值得商榷,同時認為姜峰副教授的文章的路徑并非規(guī)范分析,而是法政策學分析。余教授的觀點是目前的司法改革要去地方保護主義,但關鍵在于去行政化以及國家觀念的改變。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鄭磊副教授用中央政治部門、最高法院和地方政治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矩形結構概括姜教授的文章思路,認為文章描述了此輪司法該給中中央將因為地方政治堵塞上移的政治壓力踢回給地方司法部門的轉移式維穩(wěn)進路。
浙江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應用法律系的潘昀老師質疑“央地關系的不平衡是否可以歸結為分稅制的改革”的問題,認為分稅制并非核心問題。
在自由發(fā)言階段,李忠夏副教授、劉連泰教授、鄭戈教授、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鄭毅講師、謝立斌教授、張翔教授主要針對姜峰副教授文中的央地視角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姜峰副教授本人針對上述發(fā)言也分別進行了回應。
第四單元的主題是“首都、自治機關及央地關系篇”,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費善誠副教授主持,有兩位主講人:一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王鍇教授的“論憲法上的首都”,二是鄭毅老師的“論憲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條款中的‘自治機關’與‘國家’”。
報告人王鍇教授系統(tǒng)地對其文章的主要觀點作了介紹:第一部分是關于首都的概念。第二個問題即是不是所有的最高國家機關都要位于首都。第三是關于首都的功能,他認為首都的核心功能是政治的和文化的功能,非核心的功能是司法功能和經濟功能;而針對國家結構形式與首都的關系,他指出聯邦制國家的首都往往是小城市,單一制國家往往是大城市。第四部分是關于首都的憲法效力,核心觀點即該條款是一個規(guī)范性條款而不是事實描述。
第二位報告人鄭毅老師首先交代了寫作這篇文章的三個背景:一是這幾年關注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問題;二是這幾年也在關注央地關系;三是自己的研究計劃,即對《憲法》第三章第六節(jié)的條款作一個逐一的作文。隨后從三個方面對文章作出簡述:一是自治機關,著重探討自治機關是否包括人大常委會;二是上級國家機關,即對自治法中上級國家機關的概念內涵作出探討;三是對憲法中的“國家”作出判斷,初步認為憲法中的“國家”與和自治法中的“上級國家機關”是一個初步對應關系。
在與談階段,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涂四益副教授、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程雪陽副教授、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汪江連副教授、復旦大學涂云新老師分別對兩位報告人的報告進行了評議。
涂四益副教授對王鍇教授認為北京的文化功能提出了質疑,并認為首都作為一個民族整合的象征可以發(fā)生在民族國家建立過程之中,但是在民族國家建立之后,就不應該再有這樣的功能;針對鄭老師的文章,他認為雖然其提出了兩個問題,但是問題本身不尖銳,態(tài)度也不明確。
程雪陽副教授指出,王鍇教授文章中認定《憲法》第138條具有規(guī)范屬性,他非常感興趣,并支持其結論,即“北京是首都”不是一個陳述句,而是一個規(guī)范語句。
隨后汪江連副教授認為,兩位報告人的主題具有相似性,并認為這種相似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都探討國家統(tǒng)合;二是都帶有憲法地緣學味道;三是都涉及憲法中的關鍵詞研究。而后著重強調兩篇文章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特別針對鄭毅老師的文章指出兩點內容:一是在研究人大問題時,要考慮到其雙重身份: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二是在考慮規(guī)范概念問題時,要跳出規(guī)范的歷史變遷,適時地考慮立法技術等一些因素。
涂云新老師認為,上述兩篇文章有強烈的問題意識。他認為王鍇教授的文章是基于對當前首都治理困境強烈關懷的一個回應,并附帶性地認為首都條款在憲法慣例和成文法這個點上合二為一。針對鄭毅老師的文章,他提出了兩個疑問:一是憲法第三章第五節(jié)與第六節(jié)之間是否都適用央地關系的法理;二是把“國家”定位為“中央國家機關”是否成立。
在自由發(fā)言中,鄭磊副教授、張翔教授、焦洪昌教授、劉練軍教授、劉連泰教授、李忠夏教授分別向兩篇文章提出了進一步思考的可能的方向,說明了自己的看法,提供了資料上的補充。本單元的最后,王鍇教授和鄭毅老師分別就與會學者提出的問題和意見予以回應和補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鄭磊副教授主持會議的閉幕式。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樹忠教授充分肯定了“《憲法》釋義”研討會平臺已經形成的品牌意義和規(guī)模效用,贊同本屆“國家機構”主題與當下中國法治進程的契合性,尤其與本屆題目中的“國家治理”話題的相關性。高度贊同規(guī)范釋義進路的研究在中國轉型時期的重要性,在依法治國進程中堅持理想和情懷,面對困惑,給出專業(yè)的思考;同時指出,對于復雜的時間問題,單純的釋義學進路需要與多元的方法有機結合。(文/王逸冉、譚清值)
劉國教授有感而發(fā),為會議作詞《水調歌頭·重上月輪山》,研討會在劉教授帶有四川口音的吟誦中落下帷幕:
久有凌云志,重上月輪山。
千里來尋故地,舊貌未改變。
到處綠樹環(huán)抱,更有奇花異草,曲徑通仙天。
過了情人湖,美景不須看。
春風吹,花簇動,是人寰。
十年已經過去,彈指一揮間。
可對憲法釋義,可與友人閑聊,談笑凱歌還。
世上無煩事,只要心境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