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修訂與前瞻——首屆湖湘訴訟法學論壇”在湘潭大學法學院召開。本次論壇由法治湖南建設(shè)與區(qū)域社會治理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主辦,湖南省訴訟法學研究會與湘潭大學法學院共同承辦。來自湖南法學實務界與學術(shù)界的30多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此次論壇。其中,法官代表有: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鄧志偉副主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改辦葛偉科主任,常德市臨澧縣法院覃紅衛(wèi)院長,益陽市安化縣法院李勝剛副院長,懷化市芷江縣法院研究室曾凡青主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肖芳法官、陳盎然法官、劉方勇法官,懷化市芷江縣法院研究室曾凡青主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王聰法官,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李崇華法官,懷化市通道自治縣法院陸銀清法官。與會的律師代表有:上海建緯(長沙)律師事務所戴勇堅主任,通程律師事務所張丕穆律師。與會的學者代表有:中南大學法學院唐東楚教授,湘潭大學法學院張立平教授、倪洪濤教授、胡軍輝副教授、李喜蓮副教授、覃斌武博士。此外,還有我院部分博士研究生與碩士研究生參與了此次論壇。本次論壇由湖南省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廖永安教授擔任主持。
廖永安教授指出,訴訟費用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完善與否直接關(guān)涉公正、高效、權(quán)威的司法制度建設(shè)。訴訟費用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功能:訴訟費用制度影響人訴訟觀念的形成與轉(zhuǎn)變;訴訟費用制度直接制約當事人訴權(quán)的實現(xiàn)程度;訴訟費用制度直接制約各類訴訟程序的功能發(fā)揮與協(xié)調(diào)運作;訴訟費用制度的科學合理與否將直接影響司法的公正與廉潔。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與新《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頒布,都對訴訟費用制度產(chǎn)生了十分深刻的影響,部分訴訟制度的修改和增加,必然要求相應的訴訟費用制度與之配套!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在現(xiàn)行司法實踐已經(jīng)表現(xiàn)出了諸多缺陷與不足,如其名稱表述不合理,立法主體不適格,框架設(shè)計不科學,訴訟費用范圍界定不清晰,新增訴訟程序尚無訴訟費用制度與之配套,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迫切需要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予以修訂和完善,希望專家學者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修訂提供智力支持。
首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鄧志偉副主任從四個方面論證了由國務院制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不合理之處,并建議應該由全國人大制定《訴訟費用法》。其后,與會的各位專家學者就訴訟費用的性質(zhì)、訴訟費用的功能,訴訟費用的構(gòu)成、訴訟費用的征收、訴訟費用的負擔,訴訟費用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特別是在律師費是否應納入訴訟費用的范圍,勞動爭議案件收費標準如何確定更為合理,再審程序、刑事自訴案件是否應收取訴訟費等問題上進行了激烈的思想交鋒。
通過本次論壇的召開,促進了實務界與學術(shù)界的交流,挖掘了訴訟費用制度司法實踐中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進一步深化了對訴訟費用價值功能、運行現(xiàn)狀的認識,為訴訟費用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的智力支持。
(文/趙毅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