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變革開啟中國法制和法學研究現(xiàn)代化歷程。百余年來,中國法律學人努力構建一套既適應中國社風民情又不悖于人類公義的法政秩序和法理體系。時至今日,中國的法學研究已經取得了長足發(fā)展,但也存在不容忽視的、令人擔憂的問題,并在事實上阻礙中國法學研究的健康發(fā)展,影響中國法學學科的知識品質。
出于推動中國法學研究事業(yè)良性發(fā)展的愿望,來自全國知名法律院校、科研機構的數(shù)十名法學教授與科研管理者及知名學術期刊的主編、編輯,于2014年5月11日,相聚北京大學法學院,以學術評價的標準為題,就學術評價的實質標準和形式標準及其有效適用,以及中國法學研究的現(xiàn)狀與問題,進行了深度研討和充分溝通。盡管觀點各有側重,但求同存異,達成如下五點共識:
1、法學研究應當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創(chuàng)新與學術多元。學術研究貴在創(chuàng)新,而創(chuàng)新源于思想的自由、學術的碰撞。中國的法學研究應鼓勵不同內容、方法的并存或融合,反對定于一尊。無論是內部視角還是外部視角,法教義學還是社科法學,只要能夠貢獻真實的知識并解決問題,都有其不可否認的價值。各種法學研究應取長補短,相互借鑒,方能相得益彰。
2、法學研究應當關注現(xiàn)實,立足本土,放眼世界。中國的法學研究應以是否能夠體現(xiàn)法學的實踐屬性,以是否能夠有效回應中國社會的現(xiàn)實需求、解決中國問題,作為評判的準繩;強調立足本土,絕不意味著拒絕參考借鑒域外有益的經驗與思想;開放的心智,海納百川的氣度,始終是中國法學研究不斷取得進步的源頭活水。
3、法學研究應當促進健康的學術交流,形成真正的學術共同體。中國的法學者應認真對待彼此的學術觀點,展開積極健康的學術批評;不僅應該關注域外理論,參考、引證外國學者,更應該關注國內理論界、實務界同行的研究成果,尊重、理解同行特別是年輕學者以及與自己有同業(yè)影響力競爭關系的同行的勞動成果,引證符合嚴格的學術規(guī)范;唯有如此,中國的法學才能形成一個真正的學術共同體,才能獲得獨立自主的地位,才能對世界法律文化的發(fā)展作出自己的獨特貢獻。
4、法學研究應當理性對待各種學術評價標準,尊重學術的內在規(guī)律。自由的學術討論和學術發(fā)表,是法學研究發(fā)展的基礎。思想市場的自由競爭,可以有效促進權威學說、權威載體的涌現(xiàn)。以是否在通過行政手段定級的載體上發(fā)表,以在這些載體上發(fā)表的數(shù)量多少,以獲得各類獎項的數(shù)量多少,以觀點著述的引證率高低,來評價學者或學術科研機構的學術貢獻,皆有其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存在不可回避的局限。法學研究及相應的科研管理應充分尊重學術自由、學術規(guī)律,在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的基礎上,積極推出真正有創(chuàng)造性、有影響力的學術著述、學術觀點以及法學研究者,而不應該讓學術評價的形式標準成為主導的、支配性的標準。
5、法學研究應當反對任何形式的違反學術道德和倫理的做法。中國的法學研究應依靠有關部門和各法律院校、科研機構的共同努力,締造自由、寬松和端正的學術環(huán)境;應堅決抵制對“學術數(shù)量”的片面追求,堅決反對浮夸、造假、自我重復、低水平重復等學術腐敗或不良行為。
回首過往,面向未來,時代的風云際會正對中國的法學研究提出重大挑戰(zhàn)。中國法律學人唯有本著純粹的學術精神和深沉的歷史責任感,腳踏實地,繼續(xù)前行,方能贏得屬于自己的光榮!
簽署單位(以漢語拼音首字母排列為序):
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吉林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四川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西北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煙臺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中山大學法學院、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青年研究》編輯部、《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科版)編輯部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凱原樓學術報告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