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xié)商式司法民主理念下的陪審制適用
作者:樊傳明(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廉政與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摘要:陪審制在其良好狀態(tài)下,不僅以富有民主意蘊的方式裁決個案,而且將訴訟作為制度入口,讓民眾以具有約束力的方式參與某些議題的公共治理。按照協(xié)商式理念完善和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在司法場域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路徑。首先,應當由相當數量的陪審員組成決策小團體,其成員具有典型性意義上的代表性,接近“普遍聽眾”角色,引入多樣化的決策智識資源。其次,注重投票表決前的論辯與評議過程,讓相應的規(guī)則設置滿足正當性要求,程序法和證據法致力于塑造“理想言談情境”。最后,強調表決規(guī)則的高度一致性,尋求具有最大可接受性的方案。人民陪審制的規(guī)范文本和運行實踐表明了與協(xié)商式民主理念的總體契合性,但也顯示出諸多偏離。應當尊重既有立法,考量司法實踐可行性,按照協(xié)商式民主理念調整人民陪審制的適用。
關鍵詞:全過程人民民主;協(xié)商式民主;陪審制;大合議庭
【主題研討——保險市場發(fā)展與保險法制變革】
共保協(xié)議的反壟斷豁免
摘要:共保協(xié)議具有固定價格型橫向壟斷協(xié)議的外觀,其“統(tǒng)一承保、統(tǒng)一分配保費收入”及“統(tǒng)一保險合同”等約定也具備競爭損害效果,原則上應被視為壟斷協(xié)議予以禁止,但由于保險共保體模式在分散特定風險方面不可替代的優(yōu)勢,其在一定條件下符合反壟斷豁免要求。若要獲得反壟斷豁免,共保協(xié)議需滿足承保的風險只能通過共保體模式才能有效分散、統(tǒng)一使用的保險費率與保險內容未超出合理范圍、不存在其他反競爭的約定等三項條件。其中,共保協(xié)議豁免的風險范圍應限制為巨災風險、新型風險、系統(tǒng)性風險;保險費率范圍應限制為不低于純風險保費費率且不過分高于純風險保費費率;保險合同內容應滿足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明顯失衡的情形、不能導致消費者無法找到自己需要的保險條款和不能存在其他有礙消費者利益的條款等限制。
關鍵詞:保險共保體;共保協(xié)議;反壟斷豁免;判斷路徑;風險范圍
農業(yè)保險法基本原則的體系構造及邏輯展開
作者:陳運來(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農業(yè)保險法在總體上是政策保險法,屬于經濟法范疇,并具有商法重要特征。農業(yè)保險法基本原則的遴選標準包括反映農業(yè)保險法所調整社會關系的本質、蘊含農業(yè)保險法根本價值、體現農業(yè)保險法基本內容、統(tǒng)轄農業(yè)保險法具體規(guī)則與凝聚農業(yè)保險法國際共識。農業(yè)保險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內容包括社會效益至上原則、政府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jié)相結合原則、農業(yè)大災風險重點防控原則、協(xié)同推進原則。以社會效益至上原則為目的性原則,以其他原則為工具性原則,共同構成一個完整體系。體系內的每項基本原則在立法上均有其獨特而具體的制度要求。
關鍵詞:農業(yè)保險法;基本原則體系;政策性農業(yè)保險;制度要求
作者:吳奕鋒(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國際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因為法律術語運用帶來的視角綁定效應,抗辯費用與抗辯義務的研究在我國長期被割裂。這種割裂的愈合只能求助于責任確定成本視角的引入。在責任確定成本視角之下,抗辯費用不能歸為減損費用或損失勘察費用,它和抗辯義務一樣,都是責任確定成本在法律層面的不同表現形式。依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6條進行考察,則能發(fā)現該條文存在的重大法律漏洞。依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6條定性,就能確定該條文的任意法性質。又因抗辯費用與抗辯義務為責任確定成本一體之兩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6條“另有約定”的實際自由空間與保險人是否承擔抗辯義務緊密關聯(lián)。
關鍵詞:責任保險;抗辯費用;抗辯義務;格式條款
【經濟刑法】
作者: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我國背信損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歷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邏輯從瀆職到背信、從差異保護到平等保護的轉變。背信損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業(yè)的財產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經濟秩序則屬于附隨法益。合伙企業(yè)和個人獨資企業(yè)都屬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業(yè)”范疇,背信損害公司利益犯罪主體范圍的認定不能脫離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诒承艙p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公司、企業(yè)遭受重大損失”的判斷標準只能是直接經濟損失,但考慮到法益的多元化和差異性,就加重法定刑而言,對比國有公司、企業(yè),適度提高其他公司、企業(yè)背信犯罪的損失數額更具有正當性。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十二)》;背信犯罪;合伙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犯罪金額
【專論】
事實因果關系的歸責功能
作者:陳偉(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哲學博士)
摘要:“歸因—歸責”的階層性判斷框架對因果關系從事實到規(guī)范、從客觀到主觀的判斷模式是法學界的共識,但對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是否只是單純地適用條件公式值得研究。行為危險現實化說在特殊體質和介入型案件中采用比較事實原因力的方法降低規(guī)范判斷承載的壓力,把對危險實現的規(guī)范判斷建立在事實因果關系判斷的基礎之上,在一定程度上恢復了事實因果關系的重要性。無論是從自然科學、社會科學還是從日常生活經驗來看,事實因果關系都不是用形式化的“若無則不”公式判斷的諸多等值條件關系。事實因果關系對法律因果關系具有判斷和認知兩種功能。危險創(chuàng)設階段的事實因果關系主要是對心理類案件和不作為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提供認知功能。危險實現階段的事實因果關系可以為特殊體質案件和介入型案件提供基于事實原因力比較的判斷功能;在因果關系存在科學不確定性的案件中,危險是如何具體實現的需要通過流行病學或其他學科的合法則的事實因果關系進行判斷。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事實因果關系對歸責的輔助性判斷功能,在非疑難案件中,事實因果關系沒有必要受到特別重視;在有些疑難案件中,疑難的確只存在于規(guī)范判斷上,對于這些案件,事實因果關系只需要根據條件說即可驗證。
關鍵詞:事實因果關系;條件說;合法則條件說;相當因果關系;客觀歸責
《商標法》體系結構的內在邏輯與模式選擇——兼評《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體系結構
作者:盧結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體系結構是法的具體內容在結構上的安排,對法律的掌握、理解和適用具有重要影響。商標法的根本性質、基本內容及其邏輯結構是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體系結構的基本因素,商標法的根本性質是私法和實體法,其基本內容既有實體規(guī)定也有程序規(guī)則,是具有一定邏輯和結構的整體構成。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qū)的商標法體系結構安排主要存在程序為主型體系結構模式、實體與程序交錯型體系結構模式、實體與程序分立型體系結構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自制定至一直采用程序為主型體系結構模式,主要按照商標申請注冊的程序而構造,存在諸多不科學之處,其深層原因在于經驗主義立法傳統(tǒng)的影響以及學術研究的不成熟。立足于我國商標立法現狀,實體與程序分立型體系結構模式在體系化、形式理性、實用性等方面具有明顯優(yōu)勢,是我國商標法體系結構的理想模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體系結構上仍存在較多問題,建議采用實體與程序分立型體系結構模式重新調整篇章結構,按照“總則—實體—程序”的脈絡分別優(yōu)化總則設置、完善實體內容與程序內容。
關鍵詞:《商標法》體系結構;實體;程序;體系化;《商標法》修改
【爭鳴園地】
數字立法基本范疇的分層邏輯與統(tǒng)合方式
作者:任穎(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數字立法是新興領域立法的重要方面,基本范疇是數字立法的邏輯起點。數字立法基本范疇從目的論、對象論、方法論三個方面,為數字立法實踐提供理論支持。在目的范疇方面,數字立法基本范疇的邏輯同構以“人本回歸”為核心,以數字身份、數字契約、數字人格三元結構為基礎,從不同單行立法之間的邏輯關聯(lián)出發(fā),為數據風險、信息風險、算法風險治理制度的銜接奠定理論基礎。在對象范疇方面,數字立法基本范疇的分層邏輯,以數據、信息、算法三重社會關系調整為核心,形成數字立法基本范疇的分異結構。這一分異結構反映不同立法范疇之間的邏輯差異,奠定數據、信息、算法區(qū)分立法的理論基礎。數字立法方法范疇的邏輯發(fā)展,從立法體系與范疇體系的內在對應關系出發(fā),形成數字時代的賦能授權、私權規(guī)制、權利構造邏輯,推進數字公權力、平臺私權力、社會私權利配置的結構性平衡。數字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以數字立法基本范疇的分異結構與邏輯同構為脈絡,以數字單行法向數字基本法的進階為支撐,分階段、分步驟推動數字法律制度的多層次協(xié)調,形成數字行為法、責任法、程序法的協(xié)調發(fā)展格局,推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算法安全評估程序等規(guī)范的銜接,促進數字私益、數字公益、數字眾益等價值衡量機制建設,實現數據安全審查、信息合規(guī)審計、算法合規(guī)審查等法律制度協(xié)同。
關鍵詞:數字立法;基本范疇;數字正義;數據安全;信息合規(guī)
行政判決理由效力的解構與重塑
作者:馬立群(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學行政審判研究基地研究員)
摘要:行政判決理由效力在實踐中存在裁判觀點分歧,主要有既判力、爭點效、預決效力、拘束力四種觀點。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概括性的履行判決、答復判決等屬于典型的“無色判決”,判決主文通常僅宣示裁判的結果而未完整包含審理和裁判的具體內容,因而必須通過判決理由中的判斷才能明確判決效力的客觀范圍。行政判決理由效力的構建應摒棄“全有或全無”的二元確認模式,以防止程序空轉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目標,在分解判決理由要素的基礎上進行區(qū)別化塑造。行政判決中的事實認定產生預決效力和既判力的遮斷效。對于法律適用理由,撤銷重作判決的理由具有法定的既判力,其他判決類型采用一體的既判力說作為解釋基準,契合我國的訴訟結構和司法實踐,即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構成要素作出的判斷產生既判力的拘束作用。
關鍵詞:行政訴訟;判決理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既判力
【實務研究】
構建罕見病數據信托的中國方案——以制定《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qū)罕見病醫(yī)藥發(fā)展若干規(guī)定》為視角
作者:陳宇超(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罕見病數據共享是解決診療難題、提高藥品可及性的關鍵,必須以主體協(xié)同與統(tǒng)一立法來克服數據孤島和高成本研發(fā)的挑戰(zhàn)。在《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出臺的背景下,數據要素價值的開發(fā)利用不斷推進,發(fā)展出與醫(yī)療數據共享相一致的罕見病數據共享模式。然而,現有模式設計無法適應罕見病的診療需求,在實踐中仍面臨諸多挑戰(zhàn)。數據信托作為一種創(chuàng)新模式,因其在平衡數據權益、保障數據安全以及促進數據高效利用方面的優(yōu)勢,顯示出與罕見病領域的高度契合性。基于此,罕見病數據共享應立足于現實需求,通過發(fā)揮浦東新區(qū)法規(guī)先行先試的優(yōu)勢,以患者需求為出發(fā)點,確立共享、開放和公益的基本原則。同時,須注重個人隱私與數據安全的保護,通過優(yōu)化收益分配規(guī)則,構建起罕見病數據信托的中國方案。最后,應通過對內推廣最佳實踐,對外建立互認機制,實現數據信托效力的外溢,促進各主體共同應對罕見病挑戰(zhàn)。
關鍵詞:罕見;醫(yī)療數據;數據共享模式;數據信托;個人隱私與數據安全
【史論】
近代中國法學教育的女性敘事
作者:蔡曉榮(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對近代中國女子法學教育的發(fā)生和發(fā)展史進行溯源性的回顧和梳理,可以進一步豐富和充實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史的話語體系和知識體系。中國近代女子法學教育發(fā)端于清末維新派人士創(chuàng)立的新式女學。民國肇建之初,為因應女性知識精英發(fā)起的女子參政運動,一批法政女校陸續(xù)設立;惜因政局跌宕,始于民國元年的法政女校創(chuàng)辦熱潮最終以銳進銳退的方式而告終。20世紀20年代,隨著新一批女子法政講習所的開設,以及法政院校紛紛開放女禁,沉寂十余年的女子法學教育遂重煥生機。及至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國高等法學教育體系日趨成熟,女子法學教育亦漸入正軌。中國近代女子法學教育的發(fā)展歷程艱辛而曲折,客觀上促成了中國初代女性法律職業(yè)階層的興起、促進了中國近代女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并為當時世界范圍內女性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一種鮮活的“中國經驗”。
關鍵詞:近代中國;法學教育;法政女校;法律職業(yè);女性敘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