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研討——氣候變化訴訟理論前沿】
氣候變化侵權責任的成立及其障礙
作者:謝鴻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迄今為止,氣候變化侵權責任之訴在國際上尚無成功先例,尤其是損害賠償之訴。氣候變化侵權并非環(huán)境污染行為,但可能構成生態(tài)破壞行為。其責任成立面臨受害人與加害人的確定、排放者的注意義務、排放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重大法律技術障礙,但通過革新侵權法理論(如運用公司社會責任和類推危險責任)可確定碳排放者違反了注意義務,訴諸氣候科學的歸因研究成果和風險顯著增加可判定因果關系理論,且通過比例責任可合理分配碳排放者的侵權責任。氣候侵權的責任方式以預防性方式為主,并可使用責令采用新技術等責任方式。在國際社會達成相關共識之前,氣候變化侵權責任的政治和經濟特性決定了它幾乎不可能為各國司法承認。設立補償基金和提起公法訴訟等可擴大對氣候變化受害人的救濟。
關鍵詞:氣候變化;碳排放行為;氣候訴訟;氣候變化侵權;氣候正義
司法如何參與氣候治理——比較法視角下的觀察
作者:朱明哲(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面對氣候變化的全球挑戰(zhàn),不少國家都出現了以氣候法律或政策為論證依據,或以減緩和應對為主要目標的訴訟,我國也不例外?v觀各國氣候變化訴訟實踐,司法與政策之間的互動關系表現得尤為明顯。我國司法機關通過在大量的債務糾紛、特別是合同糾紛中使用各種政策,取得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效果。相比之下,無論是在歐美還是南方國家,氣候變化訴訟中發(fā)展出一種以司法推動氣候政策發(fā)展的模式,可以用“回應型司法”解釋。無論是落實還是推動氣候政策,司法機關都同樣需要使用不具備法律約束力的規(guī)范,從而有相互促進、彼此啟發(fā)的基礎。我國氣候治理的特點是以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為主導、以產業(yè)和經濟政策為主要手段,所以我國氣候變化訴訟的未來挑戰(zhàn)也在于如何在司法中適用這些政策。氣候政策雖然不能作為裁判依據,但是可以作為說理依據補充對于合同和法律的解釋。此外,檢察機關還可以探索在公益訴訟中監(jiān)督政府對氣候政策的執(zhí)行。
關鍵詞:氣候變化訴訟;氣候政策;回應型司法;發(fā)展路徑
氣候變化訴訟的中國范式——兼談與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關系
作者:張忠民(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氣候變化訴訟在學理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氣候變化訴訟是與氣候變化應對關聯的訴訟;狹義的氣候變化訴訟是直接提出應對氣候變化訴求的訴訟。我國司法實踐中,業(yè)已出現大氣污染環(huán)境公益訴訟、碳排放權交易和碳匯交易訴訟、能源替代訴訟等氣候變化應對的關聯訴訟,也出現了“真正”的氣候變化訴訟。前者數量多、涉及案由眾多;后者數量少且審理艱難,本質原因在于現有的環(huán)境訴訟模式無法為此類新型案件提供堅實支撐。我國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制度由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理論派生、強調國家的環(huán)境保護義務,專門救濟環(huán)境公益、應對環(huán)境風險,是現有環(huán)境司法框架內與“真正”的氣候變化訴訟最為匹配的方式。構建氣候變化訴訟的中國范式,一方面應完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制度,擴展其適用范圍、界定與行政執(zhí)法的關系、優(yōu)化預防性責任的承擔方式,另一方面應完善專門的氣候變化訴訟案由規(guī)定、研究相應的訴訟規(guī)則。
關鍵詞:氣候變化訴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制度;環(huán)境利益;環(huán)境風險
《巴黎協定》對氣候變化訴訟發(fā)展的實證意義
作者:杜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廣義氣候變化訴訟實踐在實體法上“助產”《巴黎協定》等氣候變化國際法規(guī)則,后者也“反哺”著前者。《巴黎協定》為氣候變化訴訟鋪設了實證邏輯基礎,其溫控量化目標條款明確了氣候變化訴訟客體,其國家自主貢獻規(guī)則化解了政治問題的分權原則。《巴黎協定》展現出的實體法規(guī)范功能——拓展氣候變化法律依據和氣候變化因果關系原則的既定化,推動了2015年以后氣候變化訴訟向核心主題實證嬗變。我國應依循公法、私法和交叉協同三條路徑發(fā)展狹義氣候變化訴訟。
關鍵詞:全球氣候治理;氣候變化訴訟;《巴黎協定》;實證邏輯;國家自主貢獻
【經濟刑法】
刑事合規(guī)立法的實體法方案
作者:李本燦(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刑事合規(guī)”是制度類型化、規(guī)范化的衍生概念,具有方法論意義,不容否定。實體法引介路徑否定論建立在對刑事合規(guī)制度內涵、基礎的誤解之上,應當予以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的基礎之上,應慎重選擇現有的立法方案。引入替代責任的觀點是對刑事合規(guī)、單位犯罪制度的誤讀,應當予以否定。傳統(tǒng)單位犯罪理論的問題可以通過二元模式之外的新組織體責任論加以解決。與二元模式相比,新組織體責任論更具合規(guī)推動、標準明確化以及體系穩(wěn)定性維護等方面的理論優(yōu)勢。在關乎國民生命健康等重大法益的領域之外,應慎重設立單獨的新型刑事合規(guī)義務。引入單位緩刑,豐富針對單位犯罪的刑罰措施,提升罰金刑幅度,引入單位累犯等制度都是合適的立法方案。合規(guī)可以涵蓋認罪認罰、坦白等情節(jié),適用時應避免重復評價。合規(guī)與自首系平行關系,定罪量刑時可同時適用。
關鍵詞:刑事合規(guī);實體法;立法方案;新組織體責任論
美國企業(yè)合規(guī)制度的構建:國家監(jiān)管、強制性自我監(jiān)管與刑事激勵
作者:梁濤(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博士后)
摘要:企業(yè)合規(guī)制度發(fā)軔于美國,并很快成為全球法律現象。近年來,我國也開啟了企業(yè)合規(guī)的本土化探索。對于剛剛起步的我國企業(yè)合規(guī)制度建設而言,學習和借鑒美國已經相對成熟的制度很有必要,但從學術界目前的關注點來看,對美國企業(yè)合規(guī)的規(guī)范本身解讀比較多,鮮有學者從國家治理邏輯的層面探究美國企業(yè)合規(guī)制度是如何構建以及如何由個別行業(yè)向全行業(yè)擴展的。事實上,美國在推進企業(yè)合規(guī)制度建設過程中同時發(fā)揮了國家監(jiān)管、強制性自我監(jiān)管與刑事激勵三種方式的作用,且每種方式都有其重點關切的對象與行業(yè),三種方式互相配合、互為補充。美國的經驗對我國以多種方式推動不同類型企業(yè)構建本土化企業(yè)合規(guī)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美國;企業(yè)合規(guī);國家監(jiān)管;強制性自我監(jiān)管;刑事激勵
【專論】
論數據權益:以“權利束”為視角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自羅馬法以來,傳統(tǒng)大陸法國家財產法秉持物債二分、物必有體以及物權排他性的理念,這一理論框架難以有效解釋虛擬世界中的數據權益。數據中包含了復雜的權益類型,各種權益呈現出一種網狀結構,尤其是數據權益中常常包含個人信息權益,其與個人信息具有不可分割性,難以通過以所有權為基礎的權利分離理論來解釋,否則會割裂數據與個人信息之間的關聯性,弱化對信息權利人的保護。因而有必要借鑒“權利束”理論作為數據權益的一種分析框架,依據該視角觀察,數據權益是信息之上產生的多項集合的“權利束”,無法簡單地將其看作某一類單一的權利。在信息主體的權利與數據權利主體產生沖突時,應當優(yōu)先保護個人信息權益。數據的價值在于利用,只有利用才能產生價值,確認數據權益也要保障數據的有效利用。
關鍵詞:權利束;數據權益;無形財產;個人信息
個人數據攜帶權與企業(yè)數據獲取“三重授權原則”的沖突與調適
作者:劉輝(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個人數據攜帶權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中的個人數據受保護權一脈相承,試圖從基本權利的高度強化數據主體對信息隱私和數據流轉的絕對控制。在我國,其與以數據持有企業(yè)合法數據權益保護為本位的企業(yè)數據獲取“三重授權原則”,在企業(yè)間的數據爭奪案件中屢屢出現價值理念和數據流通規(guī)則方面的沖突,成為數據司法乃至整個數據法治必須回答的時代之問。這種沖突本質上是個人數據權利、數據持有企業(yè)的數據權益、數據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三種法益之間的共時性矛盾。立法和司法不能簡單偏廢其一,而應當基于立體的法律價值博弈系統(tǒng)達成不同主體利益的納什均衡。就個人數據攜帶權來說,可從適用領域、適用對象、通過“數據盜用理論”的反向限制、原位數據權的引入等方面予以限定、補充和調適;對企業(yè)數據獲取“三重授權原則”而言,需要細分不同的數據類型和適用場景,建立合理的數據流通授權規(guī)則,以達成數據私權保護和數據公共利益的協調。
關鍵詞:個人數據攜帶權;三重授權原則;數據競爭;原位數據權;個人信息保護
【爭鳴園地】
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排他性要件:理論勘誤與功能重塑
作者:鄧毅丞(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關于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不法構造,有排他性要件必要說和排他性要件不要說之爭。排他性要件不要說曲解或者片面理解作為犯和不真正不作為犯的等置性,而當前的排他性要件必要說則混淆了不同層次等置性問題。作為犯和不真正不作為犯共置于同一條款,兩者之間應當在法益侵害的支配及其程度上有等置性。作為犯的行為支配在本質上是對因果進程的支配。由此,不真正不作為犯也應具有因果進程支配性。因果進程支配性由危險的禁止性和危險的嚴重性共同構筑。排他性要件的功能在于確證法益處于嚴重危險的境地,應視為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正犯性根據。在欠缺或者解除排他性的場合,不成立不真正不作為犯的單獨正犯和共同正犯,但有可能成立狹義共犯。過失不作為犯的正犯性較為緩和,不必以排他性為限制要件。關于排他性要件的具體判斷,應當遵循假定的蓋然性規(guī)則,對法益侵害的隱蔽性、第三人的救助難度等因素做全面審查。
關鍵詞:不真正不作為犯;因果進程支配;排他性要件;等置性;正犯
刑罰適應性的確立與確證研究
作者:于陽(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適應性是現代社會的核心特性,F代法治社會必然也會遭遇適應性問題如何有效化解的現實瓶頸。延伸至刑罰適用領域,確定性和靈活性是其基本特性,適應性則是其核心特性。刑罰適應性的內涵是在刑事法治理念的支配下,通過有效消解確定性與靈活性間的緊張關系,從而積極促進法律的適應性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中有序而合理的實現。刑罰適應性的外延較為廣泛,幾乎囊括包括刑罰適用在內的社會生活的各個面向。刑罰適應性同時能夠協調諸如成本與效益、報應與預防、威懾性與寬和性、懲罰性與人道性、公正性與個別化等刑罰基本關系范疇。概言之,刑罰適應性概念的提出既注重對具體問題的分析和解決,也基本滿足刑罰本身對制度實踐理性的價值追求。應當在刑罰論研究中提倡并踐行刑罰適應性的理念、理論、制度及其相關命題。
關鍵詞:適應性;刑罰確定性;刑罰靈活性;刑罰適應性;刑事法治
【實務研究】
行政檢察化解行政爭議功能論析
作者:沈福俊(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新時代行政檢察具有化解行政爭議、促進行政爭議案結事了的重要功能。這一功能的確定,既標志著多元化解決行政爭議制度的形成,也是行政檢察積極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解決實踐中因行政訴訟“程序空轉”而難以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等問題的現實需要。在行政檢察過程中化解行政爭議符合行政訴訟制度要求與現實需要。行政檢察應立足于中央要求與《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從法律監(jiān)督的主體地位角度,針對行政訴訟中阻礙行政爭議化解的突出問題而展開。繼續(xù)推進“穿透式”檢察監(jiān)督,強化對行政訴訟立案程序的監(jiān)督,并以《民法典》和新《行政處罰法》為依據開展行政爭議的化解工作,提升檢察機關在行政檢察過程中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與效率。
關鍵詞:行政檢察;法律監(jiān)督;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案結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