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主題研討·權力清單制度深化改革研究
合法性審查之補充:權力清單制度的功能主義解讀……王太高
權力清單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的制度建構——兼論與責任清單協(xié)同推進……劉啟川
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深化改革的方法論指引……周海源
經濟刑法
行政犯裁判結構的功能性研究——以法律結構與社會結構互動機制為視角……孫樹光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抽象危險判斷……馬春曉
專論
我國憲法序言的價值構造:特質與趨向……寧凱惠
公私混合背景下行政特許“受許人的對象人”憲法權利之保護……翟翌
正本清源:我國法定繼承準據(jù)法確定的完善之道……陳國軍
被保險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司法適用之檢討——基于277個案例的裁判文書之分析……張力毅
爭鳴園地
真正不作為犯:義務困境與解釋出路……姚詩
自然資源使用權限制的法規(guī)范屬性辨析……潘佳
實務研究
危害食品安全罪:法益與立法完善……范雪珂
個人一般信息侵權裁判規(guī)則研究——基于68個案例樣本的類型化分析……李怡
主題研討
權力清單制度深化改革研究
編者按: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權力清單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鋪開。至今,全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基本上都已制定并公布了權力清單及對應的責任清單。以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方式規(guī)范行政權力,是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其使“通過法律的行政權控制” 有了具象化的清單作為依托,推動了行政權控制理論與制度的重大創(chuàng)新。當然,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意味著沒有先例可循,這一方面使得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一些問題,另一方面也使其溢出效應還未得到深入挖掘和進一步強化。本欄目特選取了三篇論文,分別探討行政權力清單編制方法的優(yōu)化、權責清單協(xié)同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的方案、權力清單制度對合法性審查制度的補充功能,以期推動我國權力清單制度向精密化方向發(fā)展。
合法性審查之補充:權力清單制度的功能主義解讀
內容摘要:批準生效、備案審查是我國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核心內容,對維護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tǒng)一發(fā)揮了根本性作用。從我國法治建設的實際來看,合法性審查機制并不能完全阻卻不合法的法律規(guī)范進入現(xiàn)實的法治實踐。這樣,在我國法治建設實踐中就誕生了權力清單制度這種合法性審查補充機制,它通過“清權”、“減權”、“制權”和清單的“動態(tài)調整”等,一方面可以消解批準生效、備案審查等合法性審查機制“失靈”引發(fā)的問題,另一方面能夠將地方的探索和經驗正當化,進而為科學立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權力清單制度;合法性審查;法的實質合理性
作者:王太高(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權力清單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的制度建構
——兼論與責任清單協(xié)同推進
內容摘要: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的決議明確權責清單是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方式。當前權責清單的銜接性難題、權力清單的制度缺陷、責任清單的制度缺位以及編制規(guī)則的法治風險等問題,不利于實現(xiàn)權責清單與“三定”規(guī)定的有機銜接。在法理上,權責清單存在概念和性質混亂的缺陷,以此作為體系自我獨立的范疇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難以邏輯自洽。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銜接性和獨立性使得權責清單同“三定”規(guī)定有機銜接具有可行性。在總體方案上,應采取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同步”和“協(xié)調”二維推進的方式。在具體方案上,應當分別從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兩個維度展開,做到權力清單規(guī)制范圍應擴展至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組織行為,并依照法治實踐及時設定權力清單類型;建構契合正義內部構造的職責追責型責任清單;編制行為應從引入備案審查、區(qū)別設定編制依據(jù)、全程公開和差異化參與等方面予以矯正。
關鍵詞: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權責清單;機構編制
作者:劉啟川(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yè)政策與法規(guī)重點研究基地研究人員)
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深化改革的方法論指引
內容摘要: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改革主要借助行政行為類型化技術對行政權力加以梳理和歸類。行政行為類型化技術是一種法教義學意義上的法律方法,在社會事務復雜、行政環(huán)境多樣的背景下,此種方法的適用造成權力清單難以窮盡行政執(zhí)法所需的全部權力和展現(xiàn)權力運行的整體過程,以此劃分的權力類型與實然狀態(tài)的權力之間也缺乏一一對應的關系。在這項改革的已有成果基礎上,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改革有必要引入行政過程論范式,行政過程論借助“行政過程”這一載體及其全面、動態(tài)的方法,能夠更為真實地反映行政權力運作的具體過程。據(jù)此,清單梳理需對接行政組織法,細化“三定”方案;區(qū)分規(guī)制性過程和給付性過程,借助服務清單規(guī)范“其他權力”;銜接各類權力,繪制行政流程示意圖。
關鍵詞:權力清單;行政行為類型化;法教義學;法律方法;行政過程
作者:周海源(華東政法大學法治中國建設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經濟刑法
行政犯裁判結構的功能性研究
——以法律結構與社會結構互動機制為視角
內容摘要:行政犯作為近年來刑事立法的增長領域,其裁判結論的形成非法律結構內部的邏輯自洽,傳統(tǒng)觀點認為社會結構僅在量刑層面上有影響,這已然不能適應行政犯的發(fā)展現(xiàn)實。如不對此進行符合實踐的解讀,可能會使司法個案正義與民眾樸素法感情的矛盾不斷激化,最終導致社會結構這一刑事案件隱性結構對法律結構這一刑事案件顯性結構的侵擾甚至是僭越。有必要在解構行政犯裁判結論形成結構的基礎上,剖析法律結構與社會結構之間的互動機制,揭示社會結構因素參與案件事實建構的潛在通道,可以合理規(guī)范行政犯案件事實的形成機制。通過確定刑法規(guī)范價值在行政犯案件事實認定和行政行為價值評判中的核心地位,可以合法合理解釋當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刑事案件,整合因個案不正義導致的社會裂痕,從而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關鍵詞:行政犯;裁判結構;功能主義;規(guī)范與事實
作者:孫樹光(南開大學刑法學博士研究生,南開大學法學院司法與社會研究中心研究員)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抽象危險判斷
內容摘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是抽象危險犯,關于抽象危險的判斷,不只是事實層面的行為、目的或經驗層面的蓋然性判斷,必須根據(jù)犯罪構造與風險創(chuàng)設的方式進行規(guī)范判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屬于抽象危險犯中的實質預備犯,其之所以被刑法歸責,在于虛開行為創(chuàng)設了值得被刑法處罰的抽象危險。在“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兩種由行為人支配危險流程的情形中,應當以風險是否外溢為歸責標準;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以及介紹他人虛開”兩種由他人支配危險流程的情形中,應遵循共犯從屬性原理,以他人行為造成風險外溢為歸責前提。
關鍵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抽象危險;風險管轄;客觀歸責;規(guī)范判斷
作者:馬春曉(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員)
專論
我國憲法序言的價值構造:特質與趨向
內容摘要:憲法序言的價值是憲法價值最直接、最集中、最全面、最根本的言說或宣示。我國憲法序言具有多個價值要素,這些價值要素按照特定結構和機制形成一個價值系統(tǒng)和價值過程,就是我國憲法序言的價值構造。我國憲法序言價值構造的特質在于: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基石價值,以人民民主、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法治為基本價值,以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和平為目的價值的價值構造。我國憲法序言價值構造的未來趨向,就是個性的價值要素增生與共性的價值要素減少并存,價值構造的靜態(tài)結構愈來愈凸顯“中國性”,價值構造的動態(tài)過程越來越呈現(xiàn)“中國化”。
關鍵詞:憲法序言;價值構造;憲法價值;特質;趨向
作者:寧凱惠(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2016級博士研究生)
公私混合背景下行政特許“受許人的對象人”憲法權利之保護
內容摘要:現(xiàn)實中行政特許的“受許人的對象人(用戶)”權益被受許人利用其有公法色彩的優(yōu)勢地位或特權侵犯后難以獲充分救濟的情況較常見。在作為行政主體利用受許人以私法手段完成行政任務的方式的行政特許中,行政權在幕后的較深影響意味著受許人經營特許事業(yè)的行為并非單純私法行為,而是兼具濃厚的公法色彩,使受許人相對于作為用戶的“受許人的對象人”處于強勢地位。當“受許人的對象人”和受許人發(fā)生民事糾紛訴至法庭時,在公法因素導致的雙方實質不平等狀態(tài)下,由于我國公法私法的區(qū)分以及私法審查的局限性,司法機關簡單運用普通民事法律權利、以形式平等為基礎的民法規(guī)則、私法自治或傳統(tǒng)意義上的民法基本原則等普通民事審判技術,均難以完滿合理的保護“受許人的對象人”公私混合背景下的權益。與法律權利不同,憲法權利是與國家權力分配及運行結構相關的“結構性”權利。根據(jù)憲法權利的本質和政府行為理論,該情況下司法權結構上的部分失靈將可能導致“受許人的對象人”憲法權利被受許人侵犯。可采用憲法權利第三人效力理論相關的間接效力說,以公法因素更新后的民法基本原則為載體,注入相關憲法權利進行利益衡量及合憲解釋,構建識別和救濟“受許人的對象人”憲法權利的方案。應加強公私合作及公權力強力介入背景下相關弱勢主體的實質保護。
關鍵詞:行政特許;受許人;受許人的對象人;憲法權利;民法基本原則
作者:翟翌(重慶大學法學院研究員、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重慶大學法學院政府規(guī)制與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所長,“國家智庫重慶大學國家網絡空間安全與大數(shù)據(jù)法治戰(zhàn)略研究院”和“重慶市協(xié)同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正本清源:我國法定繼承準據(jù)法確定的完善之道
內容摘要:區(qū)別制和同一制是涉外遺產繼承法律適用的兩種制度。前者將遺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屬人法,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后者對遺產不做區(qū)分,整體適用被繼承人屬人法。從理論依據(jù)、制度運行和司法理性方面考察,同一制占有優(yōu)勢,被更多的國家或地區(qū)采行,代表了涉外遺產繼承準據(jù)法確定規(guī)則的發(fā)展方向。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堅持了《民法通則》和《繼承法》中對于涉外法定繼承準據(jù)法確定的區(qū)別制,此并非理性的抉擇,更多地是對司法便利的讓步。繼承關系的本源為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是其間接關系,同一制可充分契合并反映繼承關系的本質。我國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應回歸同一制。
關鍵詞:涉外法定繼承;同一制;區(qū)別制;繼承關系;物權關系
作者:陳國軍(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
被保險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司法適用之檢討
——基于277個案例的裁判文書之分析
內容摘要:我國《保險法》第52條關于被保險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規(guī)定是對保險法中對價平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合同法中情事變更原則的貫徹。對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案例進行總結,可知我國司法裁判在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合同約定是否屬于免責條款,如何判斷危險顯著性、持續(xù)性、不可預見性,以及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時,危險增加與保險事故發(fā)生存在何種因果關系保險人才可主張免責等問題上有爭議。新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只是對危險增加的樣態(tài)進行了列舉,并補充了危險持續(xù)性和不可預見性的判斷要件,并未對上述問題予以可能的回應。有必要從法律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乃至成文法內法律續(xù)造的方法論層面對司法適用予以可能的檢討。
關鍵詞: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果關系;免責條款
作者:張力毅(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爭鳴園地
真正不作為犯:義務困境與解釋出路
內容摘要:真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要素中,義務這一核心要素面臨艱難的解釋困境,需要從義務內容及義務主體兩方面進行澄清。真正不作為犯的界定存在爭議,應當以“條文中包含不作為、條文譴責的重點在不作為”來定義真正不作為犯。在義務內容的解釋上,不同的解釋方法之間不能進行優(yōu)劣對比,但存在具體的適用順位,應從解釋與立法的關系出發(fā),充分考慮自由主義與風險控制的平衡,根據(jù)不同的法益類型建構相應的適用規(guī)則。在義務主體的解釋上,應有條件地適用保證人理論,當義務主體和法益侵害結果之間具備高度關聯(lián)性時,以保證人理論來確定主體范圍;是否具備該高度關聯(lián)性,取決于該罪與相應的不真正不作為犯進行的比較;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無需適用保證人理論,遺棄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玩忽職守罪等則需要借助保證人理論對主體作出實質解釋。
關鍵詞:真正不作為犯;義務;解釋順位;法益;保證人理論
作者:姚詩(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自然資源使用權限制的法規(guī)范屬性辨析
內容摘要:多年來,我國實施了大量涉及自然資源使用權限制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政策規(guī)范,這一關涉廣大生態(tài)保護者生存發(fā)展的財產權約束機制,長期面臨著法律供給的整體性缺位。自然資源使用權限制的行為屬性及其規(guī)范屬性爭論一直存在,相關制度設計與完善的方向不明晰。自然資源使用權限制規(guī)范已呈現(xiàn)出實然的私法性質,對于實然層面公法色彩相對濃厚的限制,將其解釋為應然的私法屬性更為合理;诃h(huán)境質量改善目標的長期性及私有財產權保護的法治化需要,為貫徹風險預防等理念,私法屬性的自然資源使用權限制規(guī)范亟待從政策轉向法律。自然資源使用權限制的法律表達,有待于拓展私有財產權行使限制的憲法規(guī)定,通過民法典分編回應自然資源使用權限制的私法規(guī)則,在自然資源單行法中明確自然資源使用權的私法限制及行使規(guī)定,并完善自然資源使用權私法限制的配套規(guī)則。
關鍵詞:自然資源使用權;公法;私法;生態(tài)保護者
作者:潘佳(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博士后)
實務研究
危害食品安全罪:法益與立法完善
內容摘要: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國《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個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層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現(xiàn)實意義、社會危害性理論和刑法的價值取向,公共安全當屬該類犯罪的第一層次法益。將危害食品安全罪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立法宗旨,有利于提升刑法功能,有利于刑法正確適用。為了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有效保障公共食品安全,避免刑法適用偏失,有必要設立危害食品安全的過失犯和抽象犯,增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等物品罪。
關鍵詞:危害食品安全罪;法益;公共安全;過失犯罪;抽象危險犯
作者:范雪珂(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個人一般信息侵權裁判規(guī)則研究
——基于68個案例樣本的類型化分析
內容摘要:根據(jù)信息的敏感程度,個人信息可分為敏感信息與一般信息。我國在理論與立法上均未對一般信息做進一步區(qū)分。在司法實踐中根據(jù)信息與主體的關聯(lián)程度對其予以區(qū)分保護,反映了不同信息類型的本質區(qū)別,據(jù)此,可以將個人一般信息分為區(qū)分性信息、聯(lián)絡性信息與關聯(lián)性信息,進而檢視三者的裁判規(guī)則差異。關于信息性質、損害要件的裁判立場值得肯定,對保護范圍、過錯要件、知情同意的裁判認定不盡合宜。在保護信息的范圍上,應納入信息社會涌現(xiàn)的新型一般信息;對于信息處理主體的注意義務標準,區(qū)分性信息要求較高,聯(lián)絡性信息次之,關聯(lián)性信息最低;對于受害人的同意方式,前兩者應采取明示同意,后者應采取默示同意。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應整合上述裁判規(guī)則,完善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范。
關鍵詞:個人一般信息;區(qū)分性信息;聯(lián)絡性信息;關聯(lián)性信息;侵權責任
作者:李怡(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民法學專業(yè)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