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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討】
民法典總則的立法技術及由此決定的內容思考.................李永軍(1)
德國民法典編纂的組織方式.................................陳衛(wèi)佐(14)
法國民法典制定的程序問題研究.............................石佳友(24)
中國民法典編纂的組織體制問題:結合意大利經驗的討論.......薛 軍(35)
民國民法典的制定:復合立法機構的組織與運作...............張 生(45)
拉美國家民法典編纂中的行動者.............................徐滌宇(56)
俄羅斯社會轉型與民法法典化...............................鄢一美(69)
【論文】
民法典編纂中繼承法的修訂原則.............................郭明瑞(86)
中、英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評價、比較與中國法的完善
——兼評英國《誹謗法案2013》對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的改革
.........................................................姜戰(zhàn)軍(93)
論犯罪行為嚴重性的階層性判斷
——中德刑法規(guī)范的比較性分析.............................趙書鴻(111)
美國警察無證裸身搜查的法律控制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吳 玲 張德淼(123)
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現象、問題與完善
——兼以法國民事訴訟的理論爭論與實務判例為參照...........巢志雄(137)
政治民主與司法“獨裁”悖論的制度破解: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視角
.........................................................李立豐(155)
防空識別區(qū)設置的法理依據與實踐...........................張晏瑲(169)
【人文對話】
中世紀歐洲封建法的前世今生...............................馬劍銀(181) |
民法典總則的立法技術及由此決定的內容思考
李永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我國民法典,這是貫徹“以法治國”的一個具體的重要方略。民法典的體例結構,特別是由法典結構模式與立法技術所決定的民法典之總則的內容尤為重要。總的來說,民法典之總則就是“匯聚”以抽象方式提取的各編之“公因式”,其必須對總則以下各編具有“普適性”,是各編中共同的且重要的東西。這就要求必須精心設計總則的內容,使其能夠作為整個民法典的靈魂而統(tǒng)領整個民法典。“法律關系”無論從法律分析還是法律適用,都屬于一個核心概念,因此,未來民法典之總則內容應圍繞法律關系展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權利)、權利的取得(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權利的實現將是總則的基本內容。同時,總則必須以“規(guī)范”方式表現出來,摒棄所有脫離“規(guī)范”的口號或者政治性宣誓。
關鍵詞:民法典 民法總則 公因式 法律關系請求權
德國民法典編纂的組織方式
陳衛(wèi)佐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長達22年的德國民法典編纂有其歷史背景、理論準備、政治環(huán)境和立法前提。它采取了由法律家主導的法典編纂委員會的組織方式:聯(lián)邦參議院先后設立了預備委員會、第一委員會、第二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形成了專家意見書、附“理由書”的第一草案、附“議事錄”的第二草案和附“陳情書”的第三草案;帝國議會也設立了專門委員會。這種由法律家主導的法典編纂委員會的組織方式有利于充分發(fā)揮法律家在民法典草案起草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并能夠盡可能地排除來自公權力機關的干擾。為了編纂中國民法典,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專門和獨立的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其主要成員為法律家,包括法學教授、資深法官、資深律師和長期從事立法工作的國家公務員。
關鍵詞:民法典草案 編纂委員會 組織方式 法律家
法國民法典制定的程序問題研究
石佳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法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始于大革命時期,康巴塞雷斯先后起草了三部草案;但是,由于復雜的政治局勢,這些草案在議會的審議過程中最終都宣告流產。拿破侖執(zhí)政后,行政權取得了主導性地位,政府設立了起草委員會,任命了波塔利斯等四名杰出法學家起草民法典;波塔利斯是委員會的核心。起草委員會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后,發(fā)給司法機構征求意見。隨后,草案被提交到行政法院進行了仔細的修訂,拿破侖本人主持了其中半數以上的會議,并就婚姻、家庭、收養(yǎng)等重要制度發(fā)表了個人意見。為了順利通過,行政法院將民法典草案拆分為36部法律,并與議會建立了非正式的溝通機制。就議會審議環(huán)節(jié)而言,立法權被拆分為三個機構,并不斷受到削弱;當民法典草案遭遇阻力后,拿破侖以強有力的政治意志介入,對議會進行改組;最終,民法典草案得以表決通過,法國民法典終得以頒行。
關鍵詞:法國民法典 法典化 康巴塞雷斯 波塔利斯 行政法院
中國民法典編纂的組織體制問題:結合意大利經驗的討論
薛 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在民法典編纂中存在不同的組織體制,組織機制的優(yōu)劣會影響民法典編纂的質量。意大利民法典編纂中采納了雙委員會體制。這種組織模式比較好地結合了民法典編纂中的技術因素與政治因素。相比之下,單委員會體制存在明顯缺陷。民法典編纂應該委托于具體的自然人,而不應該采取單位參與制。參與民法典編纂的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應該根據不同的委員會,確定不同的人選。起草委員會應該主要選擇學者和法官參與,而審查委員會的人員,則應該吸收其他行業(yè)的代表參與。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 準備委員會 起草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
民國民法典的制定:復合立法機構的組織與運作
張 生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 要:《中華民國民法》(以下簡稱“民國民法典”)的制定,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最為成功的立法,其制度品質贏得了廣泛贊譽,其立法效率亦得到充分認可。民國民法典由看似繁瑣的“復合立法機構”制定完成: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負責確定民法各編立法原則,確保民法的政治方向;隸屬于立法院的民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民法各編草案的起草;立法院立法委員會負責草案的審議、議決;經議決的各編法案最后由國民政府予以頒布實施。在“復合立法機構”的運作過程中,胡漢民發(fā)揮了重要的政治作用,將四個機構的運行有效地銜接起來;史尚寬發(fā)揮了重要的專業(yè)作用,為民法各編立法原則的擬定、篇章結構的設計、全案條文的起草提供了系統(tǒng)的理論支持。
關鍵詞:民國民法 復合立法機構 胡漢民 史尚寬
拉美國家民法典編纂中的行動者
徐滌宇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法典編纂者是決定法典樣式的主觀性要素,但拉美諸民法典的締造者在比較法研究中往往被忽視。拉美各國從獨立之初效仿、照搬法國民法典,到后來采取自有法之法典編纂進路,是因其有著共同的法源和法律家文化。Andrés Bello在智利,Sarsfield在阿根廷,Freitas及其以后的法學家如Rodrigues、Bevil醧ua在巴西,分別創(chuàng)造了自己的法典樣式,構建了羅馬法系框架下的拉美子法系。20世紀中葉以后,拉美各國經歷了一個解法典化的時代,但通過對法典體系性功能的重新認識,法學家廣泛參與到再法典化運動中,由此產生的秘魯、巴西、阿根廷新民法典既可被歸納出一種拉美特色,也能被看成是法學家為達到體系的和諧一致而創(chuàng)造的共同類型。在這些重纂的法典中,我們可以找到體系同一性的識別要素。
關鍵詞:拉美民法典 編纂者 編纂進路 法典樣式
俄羅斯社會轉型與民法法典化
鄢一美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俄羅斯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過程中,用15年時間完成了一部反映其改革成果的新的民法典。該部民法典是俄羅斯十月革命后第三次民法法典化的成果,在俄羅斯民法發(fā)展史上,以其規(guī)模最大、制度最新、編纂時間最長,法典化過程斗爭最尖銳、編纂經驗積累最豐富而著稱。值得注意的是,俄羅斯新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也是俄羅斯民法從過去多年的“公法”向“私法”回歸的法制轉型過程,是私法精神和理念在俄羅斯法律文化中復興的過程。研究俄羅斯社會轉型期民法法典化的過去、現在和發(fā)展趨勢,對中國正在進行的民法典編纂無疑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關鍵詞:俄羅斯 社會轉型 民法典 民法法典化
民法典編纂中繼承法的修訂原則
郭明瑞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在啟動民法典編纂的前提下,繼承法的修訂應遵循體系化,重視傳統(tǒng),保護私有財產,維護家庭、家族和社會和諧的原則。繼承法的修訂應從民法典的體系上考慮繼承法的內容,繼承法的規(guī)定應與其他法律制度相銜接,繼承法中的各項規(guī)則不能相互沖突。繼承法修訂時對于優(yōu)良的歷史傳統(tǒng)或民間習俗應予以堅持,對現行法的規(guī)則能不改的就應不改,對各民族的習俗應予以充分尊重。繼承法應最大化地保護私有財產權,凡合法取得的財產都應規(guī)定為遺產的范圍,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遺囑制度的設計上應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減少繼承權絕對喪失的事由。繼承法中應規(guī)定特留份,承認繼承合同,應規(guī)定繼承權的放棄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被繼承人不得以處分財產來規(guī)避債務清償。
關鍵詞:民法典 繼承法 修訂原則
中、英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評價、比較與中國法的完善
——兼評英國《誹謗法案2013》對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的改革
姜戰(zhàn)軍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實質上發(fā)揮劃定言論自由和名譽權保護邊界的作用。英國《誹謗法案2013》基本完成了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的法典化,形成了包括“真實”、“誠實意見”、“公共利益事務的負責任發(fā)布”、“科學或學術期刊上同行評價陳述”以及更為完善的特權抗辯在內的分工明確、體系完整、設計科學的抗辯事由體系。中國法通過司法解釋,事實上確立了“事實基本真實”、“公正評論”、“權威消息來源”三個抗辯事由,但與英國法比較,在立法模式、體系化程度和具體抗辯事由設計上存在明顯不足。建議未來中國法在借鑒英國法的基礎上,通過完善《侵權責任法》,確立包括“事實基本真實”、“誠實意見”、“基于公共利益的負責任發(fā)布”、“權威消息來源”和“正當學術批評”的具體特殊抗辯事由體系。
關鍵詞:誹謗法案2013 評價 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 比較 完善建議
論犯罪行為嚴重性的階層性判斷
——中德刑法規(guī)范的比較性分析
趙書鴻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 要:建立在不法基礎上的行為嚴重性判斷,作為判斷依據的構成要件事實上并不能提供一個能夠比較嚴重性的序列性概念。對此理論上努力的方向是,根據被害人生活質量受到的損害來判斷行為的嚴重性。這一方面是因為生活質量標準本身具有類型性思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因為根據生活質量標準可以確定一個可比較性的序列。因此,以被害人生活質量受到的損害為標準可以實現對行為嚴重性的階層性判斷。該結論在中德刑法針對自然人實施的犯罪和針對組織體實施的犯罪中都能得到規(guī)范性的檢驗。
關鍵詞:行為嚴重性 階層性判斷 生活質量標準
美國警察無證裸身搜查的法律控制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吳 玲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張德淼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裸身搜查是保護警員安全和發(fā)現物證的一種重要方式,但缺乏法律控制的搜查行為可能會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人格尊嚴。裸身搜查法律控制需要在人權保護與犯罪防范這兩種價值取向上找到平衡點,并為警察日常執(zhí)法行為設定明確的邊界。本文通過分析美國聯(lián)邦法院判決的裸身搜查典型判例,考察美國法如何控制警察的裸身搜查行為,特別是其在搜查范圍、方式、地點、理據等方面的控制特點,以揭示其控制人身搜查的程序性原則與司法裁量標準,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裸身搜查 警察權力 法律控制 平衡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現象、問題與完善
——兼以法國民事訴訟的理論爭論與實務判例為參照
巢志雄 中山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 要: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發(fā)展主要受益于司法判例。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以極大的熱情適用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導致該原則在具體內容、類型化適用、創(chuàng)設其他程序規(guī)范等多方面的法律發(fā)展現象。與此同時,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存在過于泛濫、過于隨意和輕視法律方法的問題。法國民事司法實踐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適用提出了必要性、相關性、正當性這三個要求,對我國民事司法實踐有參考價值。
關鍵詞:民事訴訟 誠實信用原則 判例
政治民主與司法“獨裁”悖論的制度破解: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視角
李立豐 吉林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民主政治的悖論之一,就是其司法權的相對封閉與“獨裁”。司法權的“非民主性”使其面臨合法性的危機。司法民主化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邏輯結論,但卻往往在制度化建設過程中,面臨來自于社會現實與司法理論的雙重挑戰(zhàn)。作為破解司法“獨裁”的一次制度嘗試,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建構及實踐經驗可為包括中國在內世界各國的司法民主化建設,提供重要的反思與批判視角。
關鍵詞:司法獨裁 悖論 日本裁判員制度
防空識別區(qū)設置的法理依據與實踐
張晏瑲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防空識別區(qū)是一種要求意圖由領空外進入領空的民用飛行器進行自我識別,并可能對其采取空中交通管制的特殊區(qū)域。本文認為,國際法對于設立防空識別區(qū)存在消極條件或限制條件,系基于特定功能的有限管轄權之概念。因此,防空識別區(qū)的設立絕非對于公海以及專屬經濟區(qū)上方空間的占領,亦無排他性。既無排他性,不同國家防空識別區(qū)當然可以重疊。本文總結防空識別區(qū)的設置系植基于習慣國際法的自衛(wèi)權,目的僅僅在于確保國防,可突破國家領空范圍外而行使。對未經通報進入防空識別區(qū)的外國飛機采取查明與識別措施,為防御性的非武力作為,并非攻擊,因此并不違反任何國際法相關規(guī)定。
關鍵詞:防空識別區(qū) 專屬經濟區(qū) 《芝加哥公約》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
中世紀歐洲封建法的前世今生
馬劍銀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 要:在中世紀的歐洲,法律發(fā)展的基本背景是教俗兩界爭奪人間秩序的最終統(tǒng)治權,即“兩劍之爭”,各類世俗法一方面抵抗教會法,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模仿”教會法,這構成了中世紀法律叢林中獨特的多元風景。本文主要從日耳曼法的封建化開始,探討中世紀存在著的一種被后世稱為“封建法”(feudal law)的法律體系,包括其來源與變遷、基本內容與特征及其在中世紀諸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并且延伸論證“封建”這個概念的學術史變遷。
關鍵詞:封建 封建主義 封建法 封土制 封君-封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