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專 論
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難題與路徑 魏 斌(3)
人工智能的道德性何以實現? —基于原則導向治理的法治進路 徐玖玖(24)
大數據時代的裁判思維 馮 潔(41)
專業(yè)知識與行政權力:我國環(huán)評審批的制度定位 金自寧(56)
《民法典》應用
論“地隨房走”規(guī)則中“占用范圍”的界定 常鵬翱(69)
行政協議訴訟中的《民法典》準用 王春蕾(82)
論《民法典》中知識產權專有的體系功能 何松威(97)
市場經濟法治
全球數字金融監(jiān)管異化的軟法治理歸正 王 蘭(109)
試驗型規(guī)制制度的理論解釋與規(guī)范適用 靳文輝(123)
董事橫向義務之可能與構造 林少偉(139)
深層鏈接直接侵權責任認定的實質提供標準 蔣 舸(155)
立法研究
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到法律觀點的釋明 ———新《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 53 條的法解釋學分析 熊躍敏(171)
“資本可變”沖擊下我國合作社資本信用功能的法律再造 張德峰(183)
封閉型公司股東權益保護的立法完善 —以“股東直接訴訟”為切入點 楊 姍(195)
文章摘要
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難題與路徑
魏斌 浙江大學 研究員
摘 要: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是新一代科學技術推動司法改革的新范式,它為提升司法改革質效、提高司法能力、推進司法公開、堅持司法為民和公正司法提供了智能化解決方案。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法理表達是“數字正義",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方法為司法改革提供適用的理論解釋和方法論支持。然而,司法人工智能面臨著公正和效率價值的失衡,實踐上仍難以滿足司法改革的需求,技術上存在算法不可解釋和過擬合的瓶頸,還缺乏精細化評估司法改革成效的科學方法。未來路徑需要從頂層設計上構建多維司法價值均衡發(fā)展的科學理論,研發(fā)遵循司法規(guī)律的智能化應用,建立以司法人員為中心的人機協同機制,構建司法改革成效評估的科學方法,制定司法人工智能的倫理規(guī)范,探索適應司法數字化改革的訴訟制度。
關鍵詞:司法人工智能;司法改革;數字正義;司法價值;司法規(guī)律
人工智能的道德性何以實現? ———基于原則導向治理的法治進路
徐玖玖 中國社會科學院 博士后
摘 要:人工智能是模擬、延伸和拓展人類智能的新興技術,其道德性的實現尤為重要。 人工智能的道德失范既是一種客觀的現象描述,也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既有積極效應,也有消極效應。 從全球人工智能道德性實現的實然應對來看,人工智能道德準則的探索呈現出技術主義、降維虛化、內核分歧的特點,并不能為道德性的實現提供可行方案。 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工智能技術性與道德性之間的沖突難以調和,而以“技術—法治—人文”為范式進路,探索技術性與道德性的激勵相容之道,是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 對此,引入原則導向治理理論,可以在人工智能道德性實現的理想狀態(tài)與現實規(guī)范之間創(chuàng)造出包容審慎的制度空間,構建由核心原則框架與工具選擇共同組成的人工智能原則導向治理體系,實現人工智能道德性在道德價值、技術要求和法律語言之間的“轉錄”。
關鍵詞:人工智能;道德性;技術性;原則導向治理;法治;激勵相容
大數據時代的裁判思維
馮 潔 天津商業(yè)大學 講師
摘 要:大數據時代不僅給司法裁判帶來了技術和制度-教義方面的挑戰(zhàn),更重要的是會在裁判思維的層面帶來潛在的危險。司法裁判在本質上是一種以追求正確性為目標的規(guī)范性論證說理活動,它秉持的是理由思維、正確性思維和規(guī)范性思維。大數據技術的核心在于基于司法行為的歷史數據、通過計算(算法)來預測未來的裁判,它可能帶來三方面的危險:一是數字解決主義,即以數據計算取代論證說理;二是司法實證主義,即以統一裁判取代正確裁判;三是法律實用主義,即以結果預測取代規(guī)則實踐。但只要人(法官)的道德主體地位與自主性仍然是司法裁判的價值根基,上述危險就不構成根本挑戰(zhàn)。但它的確帶來了一個反向挑戰(zhàn),那就是在“算法社會"到來之際,如何讓人(法官)更像人、而非像機器那樣去思考。
關鍵詞:大數據;裁判思維;數字解決主義;司法實證主義;法律實用主義
專業(yè)知識與行政權力:我國環(huán)評審批的制度定位
金自寧 北京大學 研究員
摘 要:環(huán)境影響評價是應用專業(yè)知識的活動,但是,對項目開發(fā)具有“否決"效力的環(huán)評審批,則是運用公共權力的行政行為。回顧我國環(huán)評審批制度的歷史沿革及其實踐變遷,可以近距離觀察環(huán)評審批中行政權力與專業(yè)知識之間的復雜關系。要正確處理這一關系,有必要認識到被納入行政過程之中的環(huán)評屬于規(guī)制科學,具有事實與價值交織、科學與政策融合的特征,并在此基礎上,以權力與知識的關系為焦點,澄清我國環(huán)評審批的制度定位。
關鍵詞:環(huán)境影響評價;環(huán)評審批;專業(yè)知識;行政權力
論“地隨房走”規(guī)則中“占用范圍”的界定
常鵬翱 北京大學 教授
摘 要:根據“地隨房走”規(guī)則,房屋轉讓、抵押或查封時,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或查封。對占用范圍的界定,應以被處分或查封的房屋面積與宗地上規(guī)劃的房屋總面積的比例為標準,而不能以房屋實際占地面積、建筑占地面積或宗地面積為標準,否則會違背宗地與房屋的功能整體性,不能合理確定宗地權利歸屬,不能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不能實現房地產的最大效用,也沒有普遍解釋力。采用前述的比例標準,符合我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房產管理、不動產登記等法律制度和行政規(guī)制情況,具有實踐合理性。
關鍵詞:地隨房走;占用范圍;規(guī)劃;建筑面積;建設用地使用權份額
行政協議訴訟中的《民法典》準用
王春蕾 中國政法大學 博士后
摘 要:行政協議訴訟中的《民法典》準用,是體系化的公私法耦合機制。 行政協議訴訟準用《民法典》具有必要性、正當性與容許性,遵循“行政法漏洞確認→相似民法規(guī)范查 找→比照準用”的基本邏輯,亦受到行政法優(yōu)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限制。 《民法典》的若干具體規(guī)則,均屬行政協議訴訟可準用規(guī)則范疇。 行政協議訴訟中的焦點問題———行政協議的無效、變更與解除,分別準用《民法典》合同無效、情勢變更及合同解除規(guī)則。 體系化的《民法典》準用模式,可為行政協議法定化和爭議一體化解決奠定基礎,也是行政優(yōu)益權控權的可行之道。
關鍵詞:行政協議;民事合同;民法典;準用;行政優(yōu)益權
論《民法典》中知識產權專有的體系功能
何松威 吉林大學 博士后
摘 要:《民法典》第 123 條將知識產權規(guī)定為“專有的權利”,面臨著知識產權專有的侵權法質疑,即“專有的權利”不能涵蓋知識產權保護的制止不正當競爭模式,從而有損于 《民法典》第 123 條知識產權條款的體系功能。 知識產權專有的侵權法質疑是一個“偽命題”,因為《民法典》第 123 條知識產權條款和第 120 條侵權責任條款存在適用差異,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有權模式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模式不宜以《民法典》第 123 條知識產權條款作 為規(guī)范依據,應當回歸于《民法典》第 120 條侵權責任條款的統轄之下。 知識產權專有的體系功能旨在彰顯知識產權之于物權的獨特性,需要賦予“專有的權利”有別于《民法典》 第 114 條中“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新內涵。
關鍵詞:民法典;知識產權;專有;侵權責任
全球數字金融監(jiān)管異化的軟法治理歸正
王 蘭 廈門大學 副教授
摘 要:金融科技催生的數字金融運營方式,因其跨國監(jiān)管套利與金融通道媒介效應,極易沖擊全球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傳統的數字金融治理進路通常采用雙邊監(jiān)管協作以遏制監(jiān)管套利,但成本過度投入卻未能獲得更佳監(jiān)管成效,造成監(jiān)管資源耗散下的錯配; 而數字金融的通道效應則易誘發(fā)強勢國家的監(jiān)管標準單極化輸出,出現長臂管轄或替代合規(guī),誘致監(jiān)管技術的固化。對此,須借法律多元主義支持下的軟法治理路徑,采用基于吸引而非強制的監(jiān)管技術標準,通過監(jiān)管科技共享和監(jiān)管參與激勵,以消弭數字金融監(jiān)管異化問題。同時,嵌入具有義務性內容、程序性保障和梯次強制執(zhí)行力的硬法,能有效充 實參與能力不足造成的軟法正當性欠缺,遏制成員國選擇性的軟法治理投機行為,進而在多邊主義下促成一種去霸權主義的協同治理模式,助力以中國為代表的新經濟體對數字金融全球治理的話語權提升,落實區(qū)域監(jiān)管相容與全球金融穩(wěn)定的平衡。
關鍵詞:全球數字金融;監(jiān)管異化;數字金融軟法;治理歸正
試驗型規(guī)制制度的理論解釋與規(guī)范適用
靳文輝 重慶大學 教授
摘 要:試驗型規(guī)制制度是在立法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為正式規(guī)制制度探索知識、 積累經驗、反饋信息而設置的一種規(guī)制制度形態(tài)。 局部試點和暫時試行是試驗型規(guī)制的兩種存在方式,實用主義思想、漸進主義制度變遷理論、“試錯”理論是試驗型規(guī)制制度的思想來源。 試驗型規(guī)制制度通過對規(guī)制立法中交易費用的節(jié)約和實施中的成本控制來體現效率價值,其適用范圍可按照法律經濟學原理,以規(guī)制制度的時效性和準確性為變量來確定。 在試驗型規(guī)制制度的適用過程中,試驗目標明確化和試驗內容可推廣化的規(guī)范落實,試驗區(qū)域選擇標準的規(guī)范確認,實施環(huán)節(jié)中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的規(guī)范構造,是保障試驗型規(guī)制制度規(guī)范運行的核心內容和特有要求。
關鍵詞:試驗型規(guī)制;理論解釋;規(guī)范適用
董事橫向義務之可能與構造 林少偉
西南政法大學 教授
摘 要:現行董事義務規(guī)范呈現單一性與縱向性特征,這背后固然有其理論基礎,但此種單一性與縱向性的董事義務無法區(qū)分董事的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也抹殺了董事的個體差異。董事橫向義務的引入遂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因其不僅承認董事可能存在因職務位階、知識結構和個體性格等不同所引起的行為差異,也能有效解決現行《公司法》關于董事承擔責任的不合理規(guī)定。而通過擴張信義關系在公司法的適用可以為董事橫向義務的建構奠定理論基礎,橫向義務的制度要素也可借鑒傳統董事義務的規(guī)范內容,以便降 低立法成本。董事橫向義務之提出與植入,不僅不會取締傳統的董事縱向義務,反會與之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并完善董事義務的理論體系與規(guī)范制度。
關鍵詞:董事義務;集體責任;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橫向義務;信義關系
深層鏈接直接侵權責任認定的實質提供標準
蔣 舸 清華大學 副教授
摘 要:縱觀著作權權能的歷史發(fā)展與現行范圍,作品利用行為的責任定性包含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權利人開發(fā)某種利用行為潛在的社會福利能力越強,該利用行為越可能引發(fā)責任;另一方面,利用者對內容和傳播方式的干預程度越高,越可能引發(fā)直接侵權責任。 深層鏈接的侵權責任同樣由這兩項因素判定,而與服務器生成復制件這一技術特征無必然聯系。 如果非跳轉鏈接對內容的選擇程度很高,對內容展示和傳輸方式的干預很強,以致用戶能夠直接從設鏈網站獲得作品,則深層鏈接成立直接侵權,這種判定方法 可稱為“實質提供標準”。 該標準與現有學說均有區(qū)別,模糊性、效果取向和部分深層鏈接應予免責等顧慮都不足以影響“實質提供標準”的合理性。
關鍵詞:深層鏈接;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權能;直接侵權;實質提供標準
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到法律觀點的釋明 ———新《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 53 條的法解釋學分析
熊躍敏 北京師范大學 教授
摘 要: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法院的認定不一致時,原 《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 35 條注重糾紛的一次性解決,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新《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 53 條更為關注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襲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 實務考察發(fā)現,新《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 53 條的適用呈現出不同形態(tài):一種表現為消極防止突襲性裁判,另一種則在程序保障的同時積極謀求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從防止突襲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發(fā),應將新《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 53 條定位于法院的法律觀點釋明義務。 具體適用中,應在防止突襲性裁判的同時,兼及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關鍵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法律觀點的釋明;防止突襲性裁判;程序保障
“資本可變”沖擊下我國合作社資本信用功能的法律再造
張德峰 湖南師范大學 教授
摘 要:當代立法普遍允許合作社“資本可變”,其目的是為了更好貫徹合作社“自愿和開放的社員資格”原則。 然而,如果立法僅簡單允許合作社“資本可變”,必然導致資本信用功能弱化。 我國立法亦簡單允許合作社“資本可變”,因此,再造我國合作社資本信用功能非常必要。 針對當前社員僅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作社,立法可以在允許合作社“資本可變”的同時,通過將合作社登記資本維持在特定水平以維持資本信用功能。 同時,立法還可以允許社員成立補充清償責任合作社,當合作社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由社 員補充清償,從而交易相對人無須擔心合作社登記資本減少,其資本信用功能得以維持。
關鍵詞:合作社資本;資本可變;資本信用;資本維持;補充清償責任
封閉型公司股東權益保護的立法完善 ——以“股東直接訴訟”為切入點
楊 姍 西南政法大學 副教授
摘 要:“股東直接訴訟”以《公司法》第 152 條為依據,是股東權益的保護機制,但該法條被置于《公司法》的“董事等高管義務與責任”章。 通過對第 152 條司法實踐的考察, 發(fā)現該制度缺乏適用空間,究其根源在于:董事等高管受任于公司,且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 在我國,董事等高管信義義務的受益對象只能是公司而非股東,董事等高管與股東間的利益沖突無法構成。 另外,司法實踐還從側面反映了我國封閉型公司中股東權益遭受損害主要來自控制股東的“濫權”行為。 雖現行《公司法》第 20 條對股東“濫權”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但由于其過于簡陋,無法滿足現實的需求。 《公司法》的修訂不能僅停留于完善關于“控制股東”的行為規(guī)范,更應從體系層面予以考量:將公司組織類型劃分為封閉型公司和開放型公司;根據不同類型公司控制股東“濫權”行為的不同表現,分而治之,以期從根本上解決矛盾,實現股東權益保護的立法目的。
關鍵詞:股東權益保護;股東直接訴訟;控制股東;信義義務;股東代表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