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監(jiān)督”概念內涵的中國流變
作者:王海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摘要:我國的“法律監(jiān)督”概念,乃是在借鑒和理解蘇聯的檢察機關定位、監(jiān)督職能和“檢察監(jiān)督”概念之基礎上形成的。蘇聯法中的“檢察監(jiān)督”,是在維護法制統(tǒng)一的目標下,以一般監(jiān)督為核心,以垂直領導為組織保障所形成的概念;趯Α皺z察監(jiān)督”的認知,“法律監(jiān)督”在中國最初是作為一個法學概念被提出,并初步完成概念轉型!胺杀O(jiān)督”入法成為法律概念后,在中國法的語境中生成新的意義,最終獲得憲法上的內涵并具有了中國化的理念和制度內涵。在強化訴訟監(jiān)督及監(jiān)察體制改革的背景和“四大檢察”新格局下,“法律監(jiān)督”在職能維度成為一個具有憲制基礎并擁有廣泛監(jiān)督職能的專門制度,是黨領導下法治建設的重要成就之一。“法律監(jiān)督”概念的核心內涵已經定型,但職權配置方面依然處在動態(tài)演進之中。
關鍵詞:檢察監(jiān)督;一般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四大檢察”;監(jiān)察體制改革
公職人員雙軌懲戒制度的憲法基礎
作者:屠凱(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政務處分法設置雙軌懲戒制度有其憲法上的依據。我國憲法為公職人員設置了兩種責任制。在功能上,權力責任制強調公職人員應當受人民監(jiān)督;工作責任制則強調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在理念上,權力責任制體現了“為人民服務”的政治要求;工作責任制則意在“反對官僚主義”。由工作責任制發(fā)展出的“社會主義責任制”,還進一步確認了相應組織具有憲法賦予的自主管理權。以上述區(qū)分為指引,可以合理劃分處分決定機關的管理權限。政務處分雖可用于落實工作責任制,卻主要是落實權力責任制的工具;任免機關、單位的狹義“處分”則主要是落實工作責任制的工具。監(jiān)察機關依法不能代替機關、單位直接作出狹義“處分”。狹義“處分”程序可由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推動。
關鍵詞:雙軌懲戒制度;政務處分;處分;權力責任制;工作責任制
憲法基本國策條款如何進入稅法“總則”——規(guī)制時代稅收法典化的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廖呈錢(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中國財稅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稅法“總則”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實現稅法體系化的基本形態(tài),亦是稅收法典化的基礎性工程。然而,規(guī)制時代下“解法典化”的趨勢,使得稅收法典化陷入規(guī)范封閉性與現實開放性之間矛盾的困境。憲法基本國策條款的客觀法秩序性質,使得其在具備規(guī)范拘束力的同時能夠保持結構的開放性,賦予國家義務的同時通過“反射性利益”及其主觀化來保護公民的權利。由此,憲法基本國策條款可以成為破解稅收法典化困境的有效路徑。具體而言,憲法財政基本國策條款確立的發(fā)展導向需要通過稅法“總則”的立法目的條款予以具體化。在堅持適度法典化的通則法定位基礎上,以量能課稅原則、受益原則和國家輔助原則的多元互補重塑稅收公平的內涵,并在程序保障之下,通過立法溝通機制,最終形成“規(guī)則—責任”相銜接的立法體例。
關鍵詞:基本國策條款;稅法總則;規(guī)制時代;稅收法典化;發(fā)展導向
債權的侵權法保護及其法理構成
作者:施鴻鵬(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侵權法中的權利并不以社會典型公開性為必要,權利屬性的界定取決于歸屬效能與排他功能。以此為判斷標準,債權基于其不同的面向,在侵權法中具有雙重屬性:債權的歸屬具有權利的屬性,其利益內容主要表現為處分及受領;債權的實現利益不屬于債權的歸屬效能,也不具有排他功能,具有利益的屬性。后者進一步體現為實現給付利益相關之債務人意志、責任財產、給付客體及債務人人身。無論是作為權利還是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制度、契約制度等法律部門固然能夠對第三人侵害債權提供部分救濟,但是從法理上及交易需求角度看均不排斥侵權法的救濟;而且基于侵權法的救濟與制裁功能,債權的侵權法保護有其必要性。從債權的侵權法保護的構成要件角度看,侵害債權歸屬即可征引違法性,其主觀過錯并不限于故意;對于債權給付利益的侵害,因債權并不拘束第三人,因此其違法性應以行為不法為判斷基準,經由制定法對行為之特別禁令或違反公序良俗完成違法性之判斷,而主觀要件原則上仍然需要存在致損之故意。
關鍵詞:債權;侵權法;權利;利益
重構欺詐制度:一個實用主義的分析
作者:張凇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縱觀欺詐的制度史,經過基督教的道德化改造,對欺詐的規(guī)范更強調其主觀意圖,最終呈現為總則中的欺詐規(guī)范,針對法律行為(合同)的效力。這一進路未能看到欺詐制度背后作為加速機制的國家權力。國家和市場在打擊欺詐時,可以是同路人,但也可能存在緊張關系。盡管傳統(tǒng)民法將欺詐行為與脅迫行為并列加以規(guī)范,但就行為模式來看,二者差異明顯,欺詐制度與脅迫制度的現代決裂勢在必行。欺詐應擺脫合同與侵權的人為區(qū)隔,進而充當一種法律救濟的觸發(fā)裝置:一方面,應當借鑒刑法上受害人教條學的觀念,騙局過于明顯且有悖俗內容,而受害人自己卻積極參與,不應獲得補償(但不排除引發(fā)對加害人的公法制裁);另一方面,在當事人信賴受到影響時,應具體化、個案化和客觀化地考察當事人的具體狀況從而提出解決方案。欺詐應當重返羅馬法的模式:對欺詐的規(guī)范優(yōu)先由特別法進行。
關鍵詞:欺詐;脅迫;意思自治;制度主義;救濟
輿論與刑法的偏差式互動: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的中國敘事
作者:朱笑延(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輿論訴求與刑法回應已然發(fā)展成為一對既密切關聯、又有所區(qū)別,甚至存在矛盾沖突的新力量,深度嵌入未成年人罪錯行為治理的復雜格局之中。引入長短期記憶網絡(LSTM)對14058條新浪微博相關評論文本進行情感分類,分別統(tǒng)計正向、中性、負向情感的高頻詞,可以數據化呈現社會輿論的具體訴求與刑法回應的實際效果。面對社會輿論對刑法功能的過度期許、對保護理念的極度排斥、對規(guī)范設置的明確否定,刑法采用了分散式功能敘說、不能“一放了之”的話語體系置換、年齡整體下調與多重限制并行的回應策略。然而,這一回應策略導致社會輿論對刑法的功能期許不降反升、保護與懲戒的理念認可度更加失衡、限制性規(guī)范存在異化風險。刑法應在理解、尊重社會輿論的演化邏輯與核心訴求的前提下,逐步縮小功能訴求與治理供給的偏差,以懲戒理念的強調帶動保護理念的培植,尋找支持個別下調的正當性基礎,探索“輿論訴求—刑法引導—社會互動”的“杜鵑—鴛鴦模式”。
關鍵詞:刑事責任年齡;社會輿論;刑法修正案(十一);杜鵑—鴛鴦模式;法律實證研究方法
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掛”困境與“法益恢復”方案——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視角展開
作者:莊緒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公法中心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無論是從法哲學視域的公正視角還是司法實踐的立場,基于同一筆犯罪事實的前提,“下游犯罪量刑不高于上游犯罪”原則已被普遍承認。然而,由于上游犯罪來源的多樣性與下游犯罪的相對單一性特點,司法裁判中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掛”現象時有發(fā)生。為了應對這一不合理現象,近年來司法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書”下,著力探索了一系列方法,主要包括:將自首、坦白情節(jié)“可以減輕處罰”的實質條件模糊化并人為主導“減輕處罰”結果,技術化地創(chuàng)設“下游犯罪量刑輕于上游犯罪的主犯但重于從犯”規(guī)則,對下游犯罪大量適用非監(jiān)禁刑。然而,上述方案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無實質關聯。事實上,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背景下,下游犯罪行為人退贓退賠的“贖罪”抑或“法益恢復”行為可以作為量刑實質從寬的理論根據。具體而言,下游犯罪行為人在上游犯罪案發(fā)前的“法益恢復”情形,可以考慮對其“相對不起訴”,在上游犯罪案發(fā)后的“法益恢復”情形,可以考慮對其“定罪免刑”。
關鍵詞: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掛;認罪認罰從寬;法益恢復
以民事司法查封財產設定抵押的效力分析
作者:張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雖然《擔保法》《物權法》以及《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不得以依法被查封的財產設定抵押,但不能據此認定其屬于禁止性規(guī)定,從而將違反該規(guī)定而設定抵押權的行為一律歸為無效。查封雖在公法上具有絕對效力,但就其對債務人的效力而言,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制定《查封規(guī)定》之后,已經由絕對效力轉為相對效力。結合《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來看,若查封已經充分公示,債務人以查封物設定的抵押權僅是相對無效,不得對抗申請執(zhí)行人(包括輪候查封的申請執(zhí)行人)以及其后參與到執(zhí)行程序中的債權人,但對于其他債權人而言仍是有效的。如果查封的公示效應不達,則允許成立善意取得,就查封物取得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對抗前述主體。
關鍵詞:查封;抵押;處分權;絕對效力;相對效力
規(guī)范語境下口供補強規(guī)則的解釋圖景
作者:董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補強規(guī)則中的口供是指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被告人供述,補強證據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證據,與口供沒有同源性。借鑒域外的“罪體標準”和“可信性標準”,根據補強對象的不同可將口供補強模式劃分為罪體印證補強模式、隱蔽性證據(細節(jié))補強模式和口供事實補強模式。我國不宜采口供事實補強模式,但可結合罪體印證補強模式與隱蔽性證據補強模式,將補強對象范圍限定在“結果、犯罪行為和主體同一”三個客觀面。三個客觀面的補強意味著案件事實認定上的兩大效果:一是可判斷“犯罪已發(fā)生,該人有參與”,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現的風險;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補強,所涵蓋的主要犯罪事實可推斷為真。然而“部分為真則全部為真”的推斷邏輯仍不免產生質疑,但口供補強規(guī)則是定罪規(guī)則,并不排斥僅有口供仍可認定案件的部分事實或情節(jié)。當然,為確保口供補強規(guī)則適用的可靠性,可從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動機等外部保障機制再行審查。
關鍵詞:口供補強;罪體印證補強;隱蔽性證據補強;口供事實補強
論體育賽事轉播權的體育法規(guī)制
作者:姜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體育賽事轉播權作為一種體育行業(yè)約定俗成的慣用語,在我國并未構成法律權利。體育賽事轉播“三點三層”的商業(yè)模式和法律構架能夠證明,體育賽事轉播建筑于賽事組織者對于體育賽事所享有的某種未經法律認可的基礎性權利。學理分析表明,“商品化權”和“無形財產權”的學說并不能正確解釋此種基礎權利,而“物權”和“民事權益”的解釋方法也難以精確的定位該權利屬性。因此,賽事組織者對體育賽事所擁有的絕對權難以在現有法律體系內得到妥善解釋。在比較歐美體育強國有關體育賽事轉播權法律定性的基礎上,本文指出,賽事權利應由體育法進行規(guī)范,賦予體育協會賽事權利人的合法地位,從而借助民法和體育法間的一般法和特別法關系完整保障賽事權利,這也是解決具有行業(yè)特殊性的體育法律問題的一種有效方式。
關鍵詞:體育賽事轉播權;賽事權利;體育法;特別法
我國刑法沒有規(guī)定共同正犯——單一正犯體系的視角
作者:劉明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主張我國刑法也是采取區(qū)分制犯罪參與體系的論者,有的認為我國《刑法》第25條、也有的認為第26條是關于共同正犯的規(guī)定,并以此作為我國刑法采取區(qū)分制體系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我國《刑法》第25條、第26條均不是關于共同正犯的規(guī)定。不僅在這兩個條文中找不到“共同正犯”或與之含義相同的詞語,而且對這兩個條文所指涉的犯罪參與人,也沒有類似德、日刑法“依正犯處罰”的規(guī)定;況且,采取單一正犯體系的我國刑法,并不會有區(qū)分制體系的刑法所特有的那種關于共同正犯的規(guī)定。根本原因在于,區(qū)分制體系下須用共同正犯的規(guī)定和理念來解決的定罪處罰難題,在我國的單一正犯體系下并不存在。
關鍵詞:共同犯罪;共同正犯;犯罪參與;區(qū)分制體系;單一正犯體系
不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對當下歸屬理論的一種質疑
作者:崔志偉(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講師)
摘要:“不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之主張既無法合理應對“中立”幫助行為的可罰性問題以及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特別認知的侵害情形,也不契合處罰不能犯未遂的司法現狀!跋瓤陀^后主觀”的審查順序在自然科學上的合理基礎不復存在,權利保障理念與不法的客觀性間也不存在必然關聯?陀^優(yōu)先的審查順位的優(yōu)勢主要體現在程序法而非實體法。主客觀二分法并不現實:“目的性動詞”使主客觀要素無法完全割裂,主觀要素缺位可能無法評價不法的有無,主觀要素還能夠影響到具體的不法類型判斷以及行為危險的程度。主觀故意和行為人的特別認知在不法判斷中的地位已然無法撼動,至少在故意的作為犯中,客觀歸屬論已名實難副。主客觀二分式的犯罪構成模式并不符合事物的本來面目,兩者也不存在絕對的先后次序,主客觀相結合的不法判斷才更加貼合實際。因此,應當重新審視責任要素的范疇,故意、目的等要素實際上應歸入構成要件的領域。否定客觀不法論,“不法與責任的區(qū)分”才得以真正確立。
關鍵詞:不法;責任;客觀歸屬;主觀歸屬;故意的作為犯
《民法典》第157條(法律行為無效之法律后果)評注
作者:葉名怡(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本條中“民事法律行為”既包括財產行為也包括身份行為,既包括負擔行為也包括處分行為;“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為終未獲追認、已成立終未獲審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為未成立的情形。本條中“財產”包括一切可轉讓的利益,就權利移轉型合同而言,財產返還請求權系物權性的回復原狀請求權,它主要指有形財產的占有回復和權利簿冊記載的回復。折價補償請求權為特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在合同無效清算場合,應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條得利喪失抗辯規(guī)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一種特殊的締約過失賠償請求權,可適用于雙方明知或應知合同違法、背俗而無效的場合。本條并非宣示性條款,它規(guī)定了三項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在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為無效另有特別規(guī)定時,應各依該特別規(guī)定處理。
關鍵詞: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后果;財產返還;折價補償;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