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政治研究范式的檢視與重塑——以司法與意識形態(tài)的關系分析為視點
作者:張昌輝
作者單位: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司法政治是以司法的政治維度及其運轉邏輯為考察對象的跨學科研究,研究范式在司法政治研究領域具有重要的認識論價值和方法論意義。以國內學界在司法與意識形態(tài)關系問題上的研究成果檢視,可以看出國內司法政治研究的范式大體分化出“泛意識形態(tài)”的嵌入型范式、“去意識形態(tài)”的自治型范式、“辯證關系”的互動型范式三種主要類型。整體上看,國內司法政治研究范式意識自發(fā)而不甚自覺、范式分化不足且精細化不夠。梳理當代中國政法理論發(fā)展與政法實踐演進歷程,可以發(fā)現國內既有范式之間呈現出一種演變轉換態(tài)勢:嵌入型范式因時過境遷而日漸式微,自治型范式雖可圈可點但矯枉過正,互動型范式稍顯粗泛但日趨主流。面向當代中國、植根政法實踐、借鑒域外經驗,交互型范式是一種更富前景也更為妥當的優(yōu)化方案。
關鍵詞:司法 意識形態(tài) 司法政治 交互型研究范式
類案裁判要點的運用方法及其完善
作者:孫 躍
作者單位:山東工商學院法學院
內容摘要:類案裁判要點的運用主要依靠類比、歸納及演繹等法律推理方法,在應用中存在類比推理運用不充分、歸納的裁判要點難以滿足決疑需求、作為演繹推理大前提的裁判要點規(guī)則不明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癥結主要是對基于類案適用的類比推理缺乏重視、類案裁判要點聚焦效果不明顯且內容功能單調、類案裁判要點規(guī)則的構建缺乏法律發(fā)現與法律解釋方法的支持。完善類案裁判要點的運用方法,需要提升類比推理的運用精度并擴展其運用場合,在歸納時結合爭議焦點增強裁判要點的聚焦效果并擴展其內容與功能的維度以提升其決疑效果,為類案裁判要點規(guī)則的構建提供法律發(fā)現與法律解釋方法的支持。
關鍵詞:裁判要點 類案檢索 指導性案例 法律方法
比例原則在憲法平等權分析中的運用
作者:王 鍇
作者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憲法上的平等權是指規(guī)范自身的平等,不同于其他公法領域的規(guī)范實施的平等和民法上的私人之間的平等。我國傳統(tǒng)上分析憲法平等權的思路——禁止不合理的差別,存在標準不確定,及“只解決差別、不解決對待”的問題,可以將比例原則適用于憲法平等權分析來彌補上述缺陷。具體來說,用比例原則中的目的正當性、妥當性來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差別,如果規(guī)范分類的目的不符合憲法的要求或者雖然區(qū)分的目的正當,但現有的區(qū)分無法實現區(qū)分的目的,就可以認為該差別不合理,從而不能進行不同對待。如果差別合理,即規(guī)范分類通過了目的正當性和妥當性的審查,就可用來進一步分析應實行何種不同對待。此時可以用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和均衡性來分析,即在多個不同對待中,應當選擇造成損害最小的不同對待;同時,不同對待的幅度應當與差別不同的幅度保持均衡,從而最終確定合理的不同對待方式。用比例原則來加強憲法平等權分析的說理有助于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
關鍵詞:規(guī)范自身平等 恣意禁止 比例原則 不合理的差別 不合理的對待
生命科技風險的憲法回應
作者:石 晶
作者單位: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摘要:生命科技風險導致人的主體性受到威脅、法律歸責實效性弱化和公共安全不確定性增強,對價值秩序、規(guī)范秩序和社會秩序產生影響。然而,由于抽象的憲法價值缺乏限定,傳統(tǒng)的文義解釋方法難以推動部門法適用,國家權力對社會秩序的干預缺乏必要限度,既有回應方案明顯無法有效規(guī)制生命科技風險。部門憲法的方法和視角有助于克服既有局限,其在科技領域內的功能指向能夠厘定憲法價值,實踐面向的解釋方法能夠強化法律實效性,調整對象的公共性限定有利于矯正社會秩序。據此,需要依托作為部門憲法的科技憲法,通過以實存秩序為根據的制度性保障、以動態(tài)性發(fā)展為視角的風險管理、以基本權利為取向的法律解釋回應生命科技風險。
關鍵詞:生命科技風險 部門憲法 科技憲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時代藥品犯罪圈的重置
作者:喻海松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內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劣藥犯罪,增設妨害藥品管理罪,可謂是對藥品犯罪的體系重建。對藥品犯罪的探究,不僅要立足假、劣藥犯罪和妨害藥品管理罪,還要考慮對破壞藥品管理秩序行為可能適用的其他罪名,以防止“出了此罪,又入彼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藥品犯罪的適用遇到一系列爭議問題,犯罪圈的界限尚需進一步明晰。藥品犯罪的保護法益是公眾生命健康,但表征法益是藥品管理秩序。以此為基礎,“假藥”“劣藥”的認定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以賣家對產品主要功效的標示或者宣傳為標準界分藥品與食品。妨害藥品管理罪是具體危險犯,但應當區(qū)分行為類型來判斷具體危險程度,以便利實務操作。
關鍵詞:假、劣藥犯罪 妨害藥品管理罪 藥品犯罪圈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立法技術研究
作者:杜小麗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規(guī)制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失范行為的核心罪名。該罪的罪狀表述同時具有繁復不簡約和模糊不明確兩種缺陷,不符合刑法的明確性和概括性要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不斷拓展,已開始突破該罪的典型樣態(tài)及規(guī)制目的。行政犯在立法技術上適合選擇空白罪狀模式,以保證行政犯的穩(wěn)定性與靈活性。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作為行政犯,其立法技術應由敘明罪狀轉為空白罪狀。“中介組織”這個概念在我國現有法學體系下具有規(guī)范性、確定性和適當的開放性,符合法律規(guī)范概念的一般要求,可繼續(xù)使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侵犯的是市場經濟中中介組織人員的職業(yè)信用。以法律系統(tǒng)論為理論支撐,可以嘗試構建妨害信用的罪名體系,以助力現代誠信社會建設。
關鍵詞: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罪狀 中介組織 妨害信用 罪名體系
實際股東的學理解釋及主要類型
作者:葛偉軍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股東資格與股東權利相互影響。如具備股東資格,可以推定其享有股東權利,但權利的實際行使也可導致資格的確認。股權在三種層次上被混用:出資份額或股份、依附于出資份額或股份的廣義上的類別權利、股東權利。對股權享有利益的人包括名義股東、實際股東以及股權利益分享人。名義股東為法律上的股東,享有法定利益。實際股東享有股權的受益性或物權性利益,而股權利益分享人的利益主要是契約性或身份性利益。根據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或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否是信義關系,實際股東又可以分為受益股東和非受益股東兩大類。應當在厘清股東資格、股東權利以及股權等概念的基礎上識別實際股東,平衡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系,并維護其合法權益。
關鍵詞:股東資格 股東權利 名義股東 實際股東 股權利益
《民法典》體系下共同擔保人分擔責任之實質理據
作者:李 宇
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共同擔保人之一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同其他共同擔保人分擔責任,這不僅在《民法典》上有充足依據,而且符合民法的內在價值!睹穹ǖ洹分羞B帶債務、連帶責任人追償權一般規(guī)范及代位規(guī)范適用于作為特別情形的共同擔保。連帶債務不以債務人有意思聯絡為要件,無意思聯絡不足以否定共同擔保人之間的追償。連帶債務雖屬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偏離,但通過追償權的配置,最終回歸于意思自治原則的本旨,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中的否定追償說徹底背離了意思自治原則?隙ü餐瑩H藘炔糠謸怯行实哪J規(guī)則,有助于減少交易成本和案件處理成本。對照《民法典》中體現公平價值的諸多制度可見,肯定論與之更為相契。否定共同擔保人內部分擔的見解,不符《民法典》體系與價值,有違意思自治原則,既不公平又無效率,誘發(fā)諸多道德風險而無可行的防范對策。
關鍵詞:民法典 共同擔!」餐WC 追償權 代位
一身專屬性理論視角下的數字遺產繼承
作者:張 挺
作者單位: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
內容摘要:數字遺產的屬性爭論對于數字遺產可否繼承并無實質意義,難以解釋人格性數字遺產的可繼承性問題。將數字遺產區(qū)分為財產性數字遺產和人格性數字遺產從而區(qū)分可否繼承的分離理論難以自圓其說。我國《民法典》第1122條第2款“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之規(guī)定應解釋為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數字遺產不得繼承。以金錢給付以及可轉化為金錢給付為權利義務的數字遺產可以繼承,人格性數字遺產并非完全不能繼承。網絡服務合同中“不得繼承”的格式條款并非當然無效,至于是否構成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抗辯事由,則需要查明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之間的信任、能力和技術狀況,尊重網絡用戶的意思。通信秘密不能成為數字遺產繼承的抗辯事由,而繼承人可能侵害被繼承人死后人格權的要件事實可以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抗辯事由。
關鍵詞:數字遺產 一身專屬性 死后人格權 通信秘密
合規(guī)改革背景下企業(yè)犯罪行刑平行執(zhí)法程序構建
作者:陶朗逍
作者單位: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涉案企業(yè)合規(guī)改革中,傳統(tǒng)行刑銜接程序以檢察監(jiān)督職能為紐帶,在合規(guī)互認、合規(guī)監(jiān)管接力等方面陷入困境。企業(yè)犯罪的雙重違法性和行刑機關的權屬分立使企業(yè)競合責任的處理程序成為固有難題,“先刑后行”和“先行后刑”都會降低辦案效率,無法合理落實“一事不二罰”原則推動形成的“一體化處罰觀”。 域外國家在面臨相似問題時改先后執(zhí)法模式為平行執(zhí)法模式,鼓勵行刑機關配合執(zhí)法,以“捆綁式和解”處理企業(yè)犯罪案件。我國應將企業(yè)犯罪的主要辦案順序由“行刑銜接”改為“行刑平行”,結合第三方機制的本土經驗,由行刑機關聯合成立委員會,指導辦案人員在保障執(zhí)法和司法獨立性的前提下,在調查取證、協商和解、合規(guī)激勵等方面形成配合。
關鍵詞:行刑銜接 行刑平行 企業(yè)合規(guī) 雙重違法性 一體化處罰觀
壟斷協議組織幫助行為條款缺陷及其補救
作者:王玉輝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反壟斷法》新設的壟斷協議組織幫助條款克服了傳統(tǒng)壟斷協議二分法困境,但仍存在適用范圍窄、行為要件不明確、與其他條款協調適用規(guī)則不完備等問題。對此,應當遵循統(tǒng)一性、周延性和區(qū)分性原則,重塑壟斷協議組織幫助條款體系,以涵蓋非行業(yè)協會型經營者團體和行政機關等其他主體;明確組織幫助的作用對象為壟斷協議達成或實施,主觀上具有故意,表現方式為組建、策劃、指揮、發(fā)起、召集等,以及提供實質性幫助,結果上導致排除、限制競爭的后果或危險且行為與結果具有促進因果關系的行為要件。同時基于高效便捷、有效追責的價值目標,建立與共同市場支配地位濫用條款等協調適用的規(guī)則體系。
關鍵詞:壟斷協議 軸輻協議 組織幫助行為 共同行為
“國企條款”的歷史演繹與法理邏輯
作者:劉雪紅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國際經貿協定中的國有企業(yè)條款問題是中西方經濟交往中的敏感點和疑難點,如今雖常被認為是專門針對中國的定制條款,但實際上其由來已久。該條款誕生于“二戰(zhàn)”后期英美兩國創(chuàng)建多邊貿易體制之際,成型于《哈瓦那憲章》。20世紀的國企條款旨在消除公權力帶來的貿易壁壘,具有典型的戰(zhàn)時性、妥協性與初級性特征;21世紀的國企條款則以“競爭中立”和“透明度”為主要內容,其完備性和強約束性顯著提升。國企條款的歷史演繹反映出其規(guī)范政府經濟行為、加強公平競爭的法理邏輯,具有契合國際市場經濟和法治經濟要求的正面價值,不宜一概否定。解決好國企條款問題對于中國實現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對外開放具有決定性意義。
關鍵詞:國企條款 歷史演繹 競爭中立 透明度 國際經貿合作
論核廢水排入海洋的環(huán)境損害賠償
作者:王 慧
作者單位:上海海事大學
內容摘要:在國際社會強化氣候變化治理且各國將核電作為能源供給優(yōu)先選項的背景下,重視和防范因核電事故引發(fā)的海洋環(huán)境損害問題已是當務之急。核廢水排入海洋導致的環(huán)境損害賠償的國際法依據主要涉及國際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和國際核能法,前者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代表,后者以國際核能損害賠償公約為核心。從程序法維度看,非政府組織不是核廢水排入海洋環(huán)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適格原告;選擇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起核廢水海洋環(huán)境損害賠償之訴較為合理;國際上對海洋環(huán)境損害科學證據尚未形成明晰的裁判規(guī)則。從實體法維度看,核廢水排入海洋違反了一國的風險評估、風險通知、合作應對、風險預防等國際環(huán)境法義務。為了科學、合理地評估核廢水排入海洋對環(huán)境造成的損害,相關損害的計算應當采取基于生態(tài)系統(tǒng)服務的方法;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核廢水排入海洋的環(huán)境損害賠償問題,國際社會需要進一步完善國際核能民事責任法和國際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
關鍵詞:核廢水排入 海洋環(huán)境保護 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