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研討:刑法治理的邊界
李本燦:網絡暴力犯罪處罰范圍的教義學建構(5-23)
孫道萃:我國輕刑體系的反思與完善(24-42)
魏漢濤:刑法謙抑主義的應然走向(43-56)
2
理論前沿
李想:論憲法視角下公序良俗的規(guī)范性認定(57-68)
蘇盼:場外期貨交易的非法性認定與私法后果——以純粹投機與風險管理的區(qū)分為線索(69-86)
于程遠:論婚姻自由原則下違反婚約的法律后果(87-104)
包曉麗:公共數據權屬配置的再結構化(105-120)
馮祝恒:確認法律行為效力之訴的構造反思及其完善路徑(121-137)
湯閎淼:新就業(yè)形態(tài)養(yǎng)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法理與規(guī)則構造(138-152)
葉金育:邁向法秩序統(tǒng)一:稅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條款研究(153-171)
王星譯:品格推論的證明機理與程序規(guī)制——以事實認定為語境的展開(172-187)
3
國際法研究
錢旭:投資仲裁視域下聯合解釋條款的適用爭議:性質界定與中國因應(188-203)
黃可而:涉外法治視野下歐美補貼規(guī)則外溢的檢視與中國鏡鑒(204-220)
主題研討:刑法治理的邊界
網絡暴力犯罪處罰范圍的教義學建構
李本燦,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網絡暴力的海量積聚性特征使得個人形象模糊化,而海量信息呈現情緒化色彩濃厚、違法性弱甚至無法用違法加以評價的特征,這兩者共同造就了網絡暴力治理中的“法不責眾”問題。為此,應當合理界定網絡暴力的內涵,更多地從規(guī)范角度將其還原為刑法中的具體行為類型,進而圍繞相應犯罪建構網絡暴力治理的教義學規(guī)則。累積犯的思維可以解決法不責眾問題,但也僅僅適用于關涉人類生存、經濟生活正常運行等重大集體法益的保護,而網絡暴力治理卻主要關涉?zhèn)人法益保護。治理的焦點應當回到核心的網絡暴力實施者,發(fā)起、組織、煽動行為是治理的重點,通過網絡實施相應犯罪即滿足了情節(jié)嚴重的要求。與此同時,不能一般性地忽視參加者的責任,借鑒數額累計計算的思路,可以通過積量構罪的方案合理判斷參加者的責任。此外,還應強調網絡平臺在網絡暴力治理中的作為義務,但出于平衡言論自由等方面的考量,平臺企業(yè)應當僅在必要、可能和可期待的限度內承擔不作為責任。
關鍵詞:網絡暴力;侮辱罪;誹謗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我國輕刑體系的反思與完善
孫道萃,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輕罪應當匹配相適應的、特定且專屬的輕刑體系,與重罪所對應的重刑體系實現必要和適度的分而治之。對輕罪繼續(xù)整體地“嵌用”重刑體系,既不相稱、也不平衡,嚴重侵蝕輕刑體系的內容專屬性、地位獨立性、功能特定性,無法釋放輕刑體系的特定功能。應按照輕罪治理的實際供需關系等內外因素和規(guī)律,審慎包容輕刑體系的獨立化趨勢,以拓寬刑罰制度的輕刑化內涵,故此有必要超越重刑結構的歷史性制度壁壘,重整輕刑結構的構成要素、功能配置等內容。在刑罰功能、刑罰目的以及刑罰根據上,均須植入新的特定要素,鞏固輕緩化的核心特質,優(yōu)化輕刑體系實現的合法進路。輕罪附隨后果濫用問題更加凸顯,應探索由前科報告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復權機制等融合而成的輕刑消滅制度。
關鍵詞:輕罪;輕刑體系;刑罰消滅;犯罪附隨后果
刑法謙抑主義的應然走向
魏漢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社會變遷使刑法謙抑主義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理論界對刑法謙抑主義的適用與否展開了激烈的爭辯,漸漸形成了“堅守論”與“拋棄論”兩種立場。堅守論有利于遏制刑法對個人自由的干預,但該觀點可能削弱刑法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功能。拋棄論可以促進刑法推陳出新,顯著提升刑法的預防效能,但該觀點可能增加司法資源的消耗,還可能倒向“刑法萬能主義”。事實上,刑法謙抑主義具有時代局限性和視角局限性,不能盲目地、刻板地堅守這一原則,應當對其進行反思性審視。刑法謙抑主義所倡導的最后手段原則在實踐中很難判斷,立法者也很少將其作為犯罪化的標準,甚至貫徹最后手段原則有時并非最優(yōu)選擇。應將刑法謙抑主義解讀為慎刑,并從形式和實質兩個層面將其規(guī)范化、具體化。形式層面可以通過嚴格刑法立法程序將其規(guī)范化;實質層面借助社會相當性原則、經濟性原則、保護實在法益原則將其具體化。
關鍵詞:刑法謙抑主義;慎刑;社會相當性原則;最后手段原則
理論前沿
論憲法視角下公序良俗的規(guī)范性認定
李想,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講師。
內容提要:公序良俗原則因其社會性內容及概括條款屬性而受憲法積極調控,應借助憲法價值為其內容認定提供規(guī)范性指引。公序良俗原則由具有不同憲法地位的“公共秩序原則”“公領域善良風俗原則”以及“私領域善良風俗原則”三部分組成!稇椃ā返53條將公共秩序和公領域善良風俗設定為公共利益,并建立起結合規(guī)制與促進手段的保護體系。私領域善良風俗并不構成公共利益,但仍需宣傳、推廣。公序良俗原則的規(guī)范屬性要求憲法基本原則作為公共秩序和公領域善良風俗的實質判斷基礎!白鹬鼗緳嗬举|內容”構成私領域善良風俗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概括條款;公共利益;憲法基本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場外期貨交易的非法性認定與私法后果
——以純粹投機與風險管理的區(qū)分為線索
蘇盼,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如何在民商事裁判中認定期貨相關交易的性質與后果是困擾司法實踐的重大難題。現有的“場外+期貨交易(目的要件+形式要件)=非法=無效”公式未能實現統(tǒng)一的法律適用,反映出“整體判定論”的理論局限。根據射幸類交易規(guī)制邏輯,并遵循服務經濟發(fā)展的目標,應以純粹投機與風險管理的區(qū)分為線索界分非法期貨交易與合法現貨交易。認定場外非法期貨交易的核心標準是交易目的在于純粹投機,考量要素是交易主體缺乏風險管理需求,合約非特定、可替代,采取對沖結算差價機制,但善意對沖交易與專業(yè)投資者交易應被豁免。在私法后果上,場外平臺類純粹投機交易因促成營利性賭博且違反《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被評價為無效。場外協(xié)議類純粹投機交易若具有嚴重危害性,涉及參與營利性賭博,合同無效;若不具有嚴重危害性,則為輕微背俗,合同欠缺可履行性。
關鍵詞:期貨交易;現貨交易;純粹投機;風險管理
論婚姻自由原則下違反婚約的法律后果
于程遠,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民法典》沒有規(guī)定婚約,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婚約卻是后續(xù)彩禮返還、費用償還乃至損害賠償問題的邏輯起點。唯有正視婚約的民法意義,方可在邏輯融洽的規(guī)則體系中應對和解決上述問題;橐鲎杂稍瓌t對婚約制度的構建起到基礎性作用。婚約不可訴請履行,其既非預約,也非本約,違反婚約也不導致結婚的締約過失責任,但婚約構成包括彩禮在內一系列后續(xù)無償財產給付的原因。應當用婚約財產的概念統(tǒng)攝彩禮以及其他基于婚約無償給付的財產。在違反婚約的情形下,婚約財產應當適用給付目的不達的不當得利進行返還。婚約當事人基于婚約所付出費用的償還本質上不屬于婚約財產返還問題,而是損害賠償問題。從解釋論上看,該費用在現行法下無法得到賠償。在法政策層面,應當基于公平原則,在不會形成“結婚強制”的前提下對因信賴婚約而為合理支出的一方適當補償。
關鍵詞:婚約;婚姻自由;締約過失;不當得利;公平責任
公共數據權屬配置的再結構化
包曉麗,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內容提要:公共數據概念呈擴張性演進的趨勢,并可被類型化區(qū)分為公共管理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由公共數據之“公共性”使然,各國立法政策均對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有所規(guī)定,這也就對公共數據的權屬配置提出一定要求。公共數據在主體身份、處理目的、權利基礎和行權方式等方面均與企業(yè)數據存在較大差異,企業(yè)數據的產權結構性分置規(guī)則不能完全與之適配。公共數據權屬配置的再結構化強調,應區(qū)分公共管理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設置差異化的產權結構性分置規(guī)則。具體而言,公共管理數據上存在三元權利結構,并可細化為國家的數據管理權、原始收集者的數據持有權和定限使用權、運營機構的數據經營權。公共服務數據上的產權結構與企業(yè)數據類似,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對數據同時享有持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數據的公共性越高,其開放共享的法定義務越強,經營權的受限程度越深。
關鍵詞:公共數據;數據產權;國家所有;產權結構性分置;經營權
確認法律行為效力之訴的
構造反思及其完善路徑
馮祝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我國民事確認之訴被認為具有明顯擴張表現的是立法及司法規(guī)范明確允許當事人以各種“法律行為效力”作為標的提起訴訟。“法律行為效力”是“法律關系”的發(fā)生原因或先決問題,允許對其確認能夠發(fā)揮一定的制度功能,且其作為確認之訴標的有一定特殊背景。確認法律行為效力之訴的提起也產生了諸多弊端。在我國不可能短期內修改相關法律規(guī)范、“確認利益”無法短期內成功移植的現實背景下,適當的完善路徑是轉變我國確認之訴標的設置模式之思路,即打破凡可確認的標的就可以單一或合并之訴方式提出之傳統(tǒng)模式,將確認之訴標的分為可以任何方式提出的標的(民事法律關系本身和民事權利)和必須合并給付或形成之訴提出的標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兩種類型(“原則—例外”模式),并以此為基礎探索可代行“中間判決”功能的訴之合并形態(tài)。
關鍵詞:確認之訴;訴訟標的;法律行為效力;中間判決;預備合并之訴
新就業(yè)形態(tài)養(yǎng)老保險個人繳費的
法理與規(guī)則構造
湯閎淼,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現行以固定工資為基數確立的繳費標準,難以準確反映新就業(yè)形態(tài)人員的勞動貢獻價值與養(yǎng)老保險給付的對價關系。以“生活主體”理論、保費與給付的對價性以及因果原則作為重塑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學理基礎,可以為我國新就業(yè)形態(tài)人員的個人參繳規(guī)則創(chuàng)新提供理論支撐。在具體規(guī)則構建層面,建議將其養(yǎng)老保險主體地位與傳統(tǒng)靈活就業(yè)人員加以區(qū)分,選擇個人自行繳費與平臺代扣代繳相結合的方案,以彌補參繳程序的不足;設計以所得收入為基數的定額分檔保費制度,引入可間斷累計的繳費期限,構建適應新就業(yè)形態(tài)特點的個人參繳規(guī)則。借助制定基本養(yǎng)老保險法的契機,為新就業(yè)形態(tài)人員納入養(yǎng)老保險體系預留制度空間。
關鍵詞:新就業(yè)形態(tài);養(yǎng)老保險;個人繳費義務;所得收入;定額式繳費
邁向法秩序統(tǒng)一:稅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條款研究
葉金育,西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條款高頻出現于稅法場域,成為稅收法治建設的顯著現象。整理這些條款,可觀察到其存在表達差異、整體雜亂、指向不一、邏輯不暢、限定條件與事項空洞等問題,折射出越位立法的困境。這些條款根植于特定目的,具有不純正授權性條款的本質屬性,并具有引致性技術秉性與政策宣示功能特性。在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當下,應綜合考慮稅種法本元屬性、立法目的條款和征稅對象的地方性機理,審慎選擇條款。確需設置該條款的,要恪守稅收法定與政府主導的有效平衡,注意稅收政策與立法的公平銜接,遵循稅際協(xié)同與法秩序統(tǒng)一融貫之主導基準,同時應依循功能適當、比例原則和法典化思維之具體要求。據此,首先應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增設基準條款,繼而依循“概括需要+具體列示”的限定條件范式和“稅收減征+免征主導”的具體事項范式體系化改造相關條款,妥善處置其與相鄰條款之關系。
關鍵詞:法秩序統(tǒng)一;稅收法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稅種法;特定稅收事項
品格推論的證明機理與程序規(guī)制
——以事實認定為語境的展開
王星譯,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在訴訟證明中,品格推論的推理過程存在固有的不可靠性因素和不公正偏見,如不當使用,可能導致裁判者心證恣意,有損事實認定的準確性。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明確禁止品格推論,但由于缺乏應有的指引與約束,其在實務中的運用陷入證明程序的公平性、裁判權行使正當性的雙重危機。比較法上,美國品格證據排除規(guī)則模式(側重相關性)和歐陸自由心證模式(側重裁判倫理)對品格推論的規(guī)范功能稍有不足,理論解釋力稍顯薄弱。究其證明機理,品格推論在結構上呈現為觀察者、被觀察者以及裁判者三方主體之間“社會評價—規(guī)范評價”的雙重系統(tǒng)。以此為基礎,應立足我國本土規(guī)范體系和制度語境,從證明對象及屬性的識別、競爭性程序的建立以及裁判證成義務的履行三個方面建構契合品格推論證明機理的程序性約束機制。
關鍵詞:品格推論;證明程序;事實認定;證據排除規(guī)則
國際法研究
投資仲裁視域下聯合解釋條款的適用爭議:性質界定與中國因應
錢旭,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百人計劃”研究員。
內容提要:在國際投資仲裁實踐中,聯合解釋條款的適用引發(fā)了諸多爭議。一方面,聯合解釋條款與一般條約解釋規(guī)則之間的關系尚不明晰,導致各仲裁庭在其效力認定上各執(zhí)一詞;另一方面,聯合解釋條款作為締約國合意的產物,仲裁庭是否有權對其進行審查同樣存疑。聯合解釋條款的性質界定問題相應地應從雙重視角分析紓解。首先有必要明確聯合解釋條款的特別法性質,結合特別法適用的國際法規(guī)則,對聯合解釋條款的效力進行確認;其次需要澄清聯合解釋條款的可審查性,以此厘清締約國與仲裁庭解釋權力的界線。對于中國而言,現行生效的國際投資條約中的聯合解釋條款數量較少且結構單一,不利于充分發(fā)揮其功效。我國應當采取“一般聯合解釋+多個特殊聯合解釋”的聯合解釋范式作為范本,對其進行完善。
關鍵詞:國際投資仲裁;聯合解釋條款;特別法;特別法優(yōu)先原則;審查模式
涉外法治視野下歐美補貼規(guī)則
外溢的檢視與中國鏡鑒
黃可而,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弘毅博士后。
內容提要:在涉外法治建設進程中,推動國內規(guī)則國際化的規(guī)則外溢至為關鍵,而我國當前規(guī)則外溢效能相較歐美尚處下風,補貼規(guī)制即為范例。綜觀歐美補貼規(guī)則實踐,歐盟傾向于借助市場力量與規(guī)范價值推動單邊規(guī)則國際化,在外溢規(guī)則的同時輸出歐洲價值觀;基于政治經濟實力背書,美國則通過小多邊模式展開規(guī)則外溢,其更近于國際制度競爭的結果。究其邏輯,歐美在規(guī)則塑造階段借由符號權力強化規(guī)則正當性,在規(guī)則擴散階段通過場所轉移推動規(guī)則單邊化。我國參與新興補貼規(guī)則塑造,除積極回應歐美補貼規(guī)則外溢外,個中關鍵還在于主動作為,擴大話語基礎及制度經驗。應在理念上呼吁價值協(xié)調與發(fā)展需要,在規(guī)范上關注規(guī)則協(xié)調與完善,在制度上重視非多邊場合策略安排。
關鍵詞:涉外法治;補貼規(guī)制;規(guī)則外溢;符號權力;布魯塞爾效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