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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治國”筆談 (5)
“依憲治國”命題的邏輯(沈壽文)
依憲治國的涵義初探(馬嶺)
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的關系(牟憲魁)
“憲政”詞源溯(莫紀宏)
依憲治國及憲法文化與信仰(田雷)
依憲治國視域下國家權力的建構與控制(錢錦宇)
黨的領導與人民主權的結構(周林剛)
憲法實施的理論反思(支振鋒)
憲法實施的中國問題(王彬)
主題研討:商法規(guī)范的解釋與適用 (39)
私法規(guī)范文本解釋之價值判斷 鄒海林 (40)
論公司行政解散權的存廢 李建偉 (59)
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的商法解讀 鄭彧 (71)
理論前沿
全球化時代的法律帝國主義與“法治”話語霸權 魏磊杰 (84)
全球信息化秩序下的法律革命 余盛峰 (106)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我國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 王利明 (119)
介紹與評論
排華法案的憲法爭議——美國排華判例中“國會全權”原則檢討 鄒奕 (132)
“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學理解讀 戚建剛 (151)
國際法問題研究
美國商業(yè)外層空間法律制度述評 吳曉丹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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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13年第5期中文提要
主題研討:商法規(guī)范的解釋與適用
私法規(guī)范文本解釋之價值判斷
鄒海林
內容提要:法律解釋是解釋主體基于價值判斷選擇解釋對象和運用解釋方法的結果。法律解釋之價值判斷圍繞具體的案件事實以及與具體的案件事實直接相關的法律文本展開。在私法領域,對事實文本予以解釋并賦予其法律上的意義,要比解釋相應的私法規(guī)范的法律文本更有價值。因為價值判斷的主觀認識,法律解釋的結論總是相對的。文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起點,在一系列的法律解釋方法中居于絕對優(yōu)先地位,尊重法律文本的文義,自身就是價值判斷的產物。法律文本未經由文義解釋,就不能作論理解釋。論理解釋對于澄清因為文義解釋而產生的歧義具有意義,但其并不單純?yōu)橄牧x解釋的“歧義”而被利用。論理解釋的諸方法究竟應當在什么場合使用,并不取決于該方法的使用有無先后位序,而取決于法律文本解釋者的價值判斷,論理解釋方法對于調節(jié)法律文本解釋的文義偏差的作用也是相對的。
關鍵詞:私法規(guī)范 法律文本 法律解釋 價值判斷 文義解釋 論理解釋
論公司行政解散權的存廢
李建偉
內容提要:與域外公司法普遍傾向于不承認行政解散權相對比,我國立法將過多的“違法事由”均托付給行政機關一攬子解決的泛行政解散權的規(guī)定,屬于“泛行政解散權”的制度設置,這主要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承繼與強大的行政干預的路徑依賴,需要反思與檢討。泛行政解散權的消解,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與行政許可制度改革所必需。泛行政解散權的消解的主要方向是向公司自治、司法解散的回歸,這并非是國家公權力的全面退出,而是要合理配置行政權與司法權,實現公司自治、行政監(jiān)管與司法干預在公司解散事務上的和諧共生。
關鍵詞:公司解散 行政解散 泛行政解散權 司法解散
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的商法解讀
鄭彧
內容提要:《公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確立了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監(jiān)管的基本法律制度,中國證監(jiān)會也通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細化了上市公司收購的監(jiān)管規(guī)則與操作流程。盡管如此,相較于境外成熟證券市場的監(jiān)管規(guī)則,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監(jiān)管無論是在定義、法律條文、監(jiān)管措施還是在監(jiān)管理念、立法技術和制度設計上都存在著不少差距,甚至從很大程度上存在著收購監(jiān)管制度不能適應日趨市場化、復雜化的收購行為的問題。為此,本文希望通過制度分析的方法,重新梳理與審視我國現有上市公司收購監(jiān)管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并根據我國證券市場“新興+轉軌”的特點對上市公司收購監(jiān)管制度提出更為細致的設計方案,以推動立法者、監(jiān)管者與學者們在上市公司收購監(jiān)管方面的進一步研究。
關鍵詞:上市公司收購 監(jiān)管制度 制度設計 證券法
理論前沿
全球化時代的法律帝國主義與“法治”話語霸權
魏磊杰
內容提要:很大程度上全球化不過是新帝國主義構建全球壟斷結構的一種工具與修辭。目前新自由主義統治使用了現代性的話語,其目的就是在全球范圍內構建一種服從強權者利益的權力格局。作為一種現代性子話語和機制的法律/法治往往被霸權國家或其他強權主體精心建構以掩飾其與掠奪之間的關系,而為一種更高程度的不平等的新帝國主義世界秩序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歐美的法律無疑具有正義與邪惡兩方面的功能。在對法治的積極因素進行一如既往的倡導與鼓吹之同時,對法治的陰暗面進行徹底的暴露與批判能將其從掠奪的桎梏中真正解脫出來,使其成為一種能夠駕馭與調控這個業(yè)已被所謂的新自由主義經濟機制支配的失控世界的有效工具。通過客觀描述帝國主義對歷史與當代法律的影響,揭示似乎早已為宏大的“政治正確”話語所遮蔽的法治的負面樣態(tài),可為我們提供一種對全球化的政治意涵以及西方社會發(fā)展模式進行全面審視與反思的可能。
關鍵詞:全球化 新帝國主義 現代性話語 法治話語霸權
全球信息化秩序下的法律革命
余盛峰
內容提要:20世紀80年代以降,民族國家制造業(yè)社會向全球信息化秩序轉型。法律全球化與信息全球化相互推進,這對全球法律格局產生了革命性影響。在法律客體與財產類型層面,伴隨信息資本的全球流通,知識產權成為核心法律部門,傳統產權已難以把握信息資本主義的真實動力。大量自治性客體出現,信息資本圍繞“原型”創(chuàng)新展開競爭,當代法律必須針對這些變化提供新的規(guī)范性框架。在法律空間層面,信息全球化打破了民族國家的疆域限制,法律系統不再受限于領土分化,進而獲得全球范圍發(fā)展的動力。全球信息化秩序重組了全球法律空間,在互聯網數字憲法、全球商人合同法、藥物專利法以及超國家憲法等領域都出現了法律發(fā)展的新契機。全球各大系統的內在沖突,也推動“社會性憲法”的誕生。在法律時間層面,古典法律時間被充滿風險的信息化時間取代,所有法律關系都進入到時間性的流動平面!昂箫L險社會”的到來,既使當代法律變?yōu)橐粋風險性系統,也使當代法律陷入與代碼同化的危險。在全球信息化秩序重組中,法律系統將承擔比過去更為重要的社會功能。
關鍵詞:信息資本主義 全球信息秩序 知識產權 法律全球化 法律革命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我國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
王利明
內容提要: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影響范圍最為廣泛的國際法律文件,其具有強行法的性質而非具有“軟法”性質的示范法。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公約對我國相關法律的制定產生重大影響,《合同法》中大量借鑒了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公約雖然是迄今為止最為成功的一部國際法律,但由于其嚴格限制適用范圍,因而其無法有效地應對當下電子商務等新的交易形式,也無法適用于服務貿易。公約亦回避了合同的撤銷和無效等基本法律規(guī)則,這導致公約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何修改公約成為目前爭論的焦點,有人提出了修改模式、示范法模式以及新法模式,然而這幾種模式各有利弊,事實上,采取分階段、分步驟的公約修改模式更為科學。公約對我國兩岸四地合同法制的統一具有啟示作用,在現階段,制定一部共同適用的合同示范法有必要提上歷史的日程。
關鍵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合同法 修改模式 合同示范法
介紹與評論
排華法案的憲法爭議——美國排華判例中“國會全權”原則檢討
鄒奕
內容提要:“國會全權”原則是美國最高法院支持排華立法的理論基石。基于這一原則,在移民事務中,特別是在拒絕外國人入境、遞解外國人出境的事項上,法院往往服膺于國會的意志,對其相關立法的合憲性一般不加置喙。該原則由最高法院創(chuàng)立于一系列排華判例,并一直持續(xù)至今。它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外國人權利保障淪為了美國憲政的“化外之地”。將這一司法學說置于美國排華這一歷史語境下進行檢視具有現實意義。在一系列排華判例中,最高法院對國會排華權力的論證缺乏明確的憲法依據。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忽視了這一權力的憲法界限:其一,國會的立法權存在固有的禁區(qū);其二,這一權力應當受到締約權與司法權的制約;其三,該權力的行使有必要顧及外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
關鍵詞:排華法案 排華判例 “國會全權”原則 外國人權利保障 種族歧視
“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學理解讀
戚建剛
內容提要: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形態(tài),“第三代”行政程序是為了回應行政國家的新面相——從國家為中心的行政到全球行政與國家行政并重的行政、從集權主義的“命令—控制式”行政到合作主義的“伙伴—平等式”行政以及從消極執(zhí)行法律的行政到積極管理社會的行政——而興起的。與“第一代”和“第二代”行政程序相比,雖然“第三代”行政程序并非要完全取代它們,但在程序本質、關注焦點、行政模式、規(guī)制方法、信息收集和處理、私人行動者角色等典型特征上,它都體現了自身的特色,因而超越了“第一代”和“第二代”行政程序。在行政的真實世界里,歐盟戰(zhàn)略性環(huán)境影響評估程序、美國的協商制定規(guī)則程序等都可以作為“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制度原型。我國將來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以及單行行政程序法或其他行政程序制度的設計也需要有效回應行政國家的新面貌,更多地注入“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元素。
關鍵詞:行政國家 行政程序 程序法 環(huán)境影響評估 協商制定規(guī)則
國際法問題研究
美國商業(yè)外層空間法律制度述評
吳曉丹
內容提要:美國商業(yè)外層空間活動已經持續(xù)深入發(fā)展30年,相關產業(yè)的規(guī)模和效益領先全球。與此相適應,美國商業(y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治化也達到了其他國家在短時間內難以企及的高度。美國調整商業(y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管理機制、許可制度、責任與保險制度和出口管制等內容。通過創(chuàng)造公開透明的競爭環(huán)境,上述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體系滿足了外層空間產業(yè)持續(xù)發(fā)展的需要,促進了商業(yè)外層空間活動的繁榮發(fā)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是,其中嚴苛復雜的出口管制制度已經落后于時代要求,在落實國際義務方面亦存在不足之處?傮w而言,美國商業(yè)外層空間法律制度對于中國未來的空間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在該領域開展雙邊合作也是中國積極參與塑造國際空間秩序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許可制度 保險制度 出口管制 外層空間法 通信衛(wèi)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