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文
1.合作社集體社員權論
張德峰
摘要:合作社是個體為改變生存競爭弱勢地位和實現(xiàn)自身發(fā)展而聯(lián)合起來進行互助合作的組織,社員集體的弱者互助合作本質決定了其會產(chǎn)生不受公權力專橫干涉、不受外部資本控制、與同類弱勢群體互助合作以及獲得政府幫助等獨特的利益訴求。合作社只是法律擬制的主體和社員集體的代表者,盡管合作社與其社員集體的利益訴求有一致性,但作為無差異市場(民商事)主體一員的合作社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產(chǎn)生社員集體那樣(基于弱者互助合作本質而產(chǎn)生)的獨特利益訴求,此時,社員集體的獨特利益訴求事實上獨立于合作社而存在,并使得其向集體社員權的轉化成為可能。這些獨特利益訴求本身同時具備正當性和現(xiàn)實性,經(jīng)過立法確認或認可,就可以轉化為集體社員權。當然,集體社員權的行使依然由他們的合作社代表。
關鍵詞:合作社;社員集體;弱者互助合作;利益訴求;社員權
2. 晚清司法權概念考——以憲法學為視角
楊小敏
摘要:“司法權”是清末西學東漸的舶來品。作為一個典型的憲法概念,司法權的內涵包括:其思想載體和憲政體制基礎是三權分立;其追求的目標價值是保障人權;其經(jīng)典含義是裁判權;其核心理念是司法獨立!八痉唷钡妮斎胧怪袊糯八痉ā闭Z意發(fā)生重大嬗變,并分化為作為憲法概念的“司法”和作為訴訟法概念的“司法”,這標志著近代司法制度的形成。實踐中,司法權淪為晚清政府永固皇權的工具,這表現(xiàn)為:三權分立憲政體制的虛建;司法權目標價值的本土化;司法獨立的特殊運用;司法與司法權的混用。晚清司法權概念憲法學內涵的考證,為我們理解當下中國憲法中的司法權和司法獨立原則,提供了發(fā)韌時期的歷史考據(jù)。
關鍵詞:司法權;三權分立;人權;司法獨立;憲法
3. 中國近代刑法繼受的肇端和取向——以 1907 年大清新刑律草案簽注為視角的考察
高漢成
摘要:1907年由沈家本主持的修訂法律館上奏《大清新刑律》草案,在中國法律史上邁出了系統(tǒng)繼受西方刑法的第一步。從1908年開始陸續(xù)上奏的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督撫的簽注,對草案的不同意見涉及了立法目的、立法宗旨、價值取向、定罪與量刑理論、立法條件與配套措施等多個方面。1910年《修正刑律草案》附加按語,對簽注意見進行了反饋與回應。這一過程表明,1907年刑律草案基本認同和遵循了西方近代法哲學的邏輯進路和價值判斷,忽視并否定了中國傳統(tǒng)法歷史學的邏輯要求和價值存在,這導致《大清新刑律》中大量傳統(tǒng)刑法的"本土資源"被廢棄,出現(xiàn)了不少純屬"食洋不化"的規(guī)定。這既與中國自身的狀況相脫節(jié),也不符合法律自身的演進規(guī)律,是一次有著嚴重缺陷的立法實踐。中國近代刑法繼受的成功,有賴于法哲學邏輯和法歷史學邏輯的統(tǒng)一。
關鍵詞:大清新刑律;草案;簽注;禮法之爭
4. 科技進步與中國刑法的近現(xiàn)代變革
桑本謙
摘要:科技進步及其推進的產(chǎn)業(yè)革命為中國刑法的近現(xiàn)代革命提供了物質技術支撐。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得益于因信息科技發(fā)展而改進的立法技術和普法手段;軍事現(xiàn)代化基本化解了造反和叛亂的風險,從而減輕了國家對酷刑和株連的依賴;加之,發(fā)達的偵查技術提高了案件破案率,雄厚的財政預算支持了監(jiān)獄的改良,刑罰由此趨于人道。此外,國家能力的提升也拓展了刑法的控制領域并削弱了的權貴階層的特權。總之,軍力、警力和財政等巨大變量的強力介入,改變了法律決策者對傳統(tǒng)法律兩難問題的利弊權衡。
關鍵詞:科技進步;罪刑法定;酷刑;刑法人道主義;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5. 憲法學語境中的公共參與
魏健馨
摘要:在憲法學語境中,公共參與有著極為豐富的內涵。公共參與是憲政理論中人民主權原則從抽象到具體的現(xiàn)實轉換。在公共生活領域,公共參與是啟蒙公民性、培育公共精神的民主實踐,促使社會成員從個體的自然狀態(tài)進步到公民的境界。在公共權力領域,公共參與是公共決策正當性的基礎。因此,從憲法學的視角研究公共參與,不僅可以提升對公共參與所具有的憲法價值的認識,也會促使人們更加重視公共參與的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建設。在中國將要進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新里程的背景下,公共參與深度和廣度的拓展不僅可以提升憲法實踐的現(xiàn)實水平,同時也能夠成為促進法治進步的巨大驅動力量,并對實現(xiàn)社會整體從傳統(tǒng)到現(xiàn)代的轉型有極大的促進意義。
關鍵詞:公共參與;人民主權;公共權力
6. 適格犯的特征與機能初探——兼論危險犯第三類型的發(fā)展譜系
李 川
摘要: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的適用難題體現(xiàn)出抽象危險犯類型化理論與現(xiàn)實危險狀況之間存在預設邏輯與實質合理性的沖突,這是由作為傳統(tǒng)危險犯兩分法邏輯基礎的對危險屬性的認識錯位和分類標準缺陷所致。在推定行為危險的抽象危險犯與獨立判斷具體可察危險狀態(tài)的具體危險犯之間,還存有需立法抽象規(guī)定與司法具體考量相結合來判斷具體行為危險性的第三危險犯類型。適格犯理論對我國刑法有重要借鑒意義:一方面通過形式意義上的適格犯更合理的架構了"足以"犯判斷標準;另一方面通過實質意義上的適格犯為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和"情節(jié)惡劣"的危險犯提供了具體的解釋方法和判斷基準。
關鍵詞:危險犯;具體危險性犯;適格犯
7. 意思說明與說明義務違反:論詐騙罪中的欺詐行為
趙書鴻
摘要:詐騙罪理論通說一般認為,實施欺詐的行為人通過意思說明引起了被害人的錯誤認識。因此,詐騙罪中的欺詐是具有意思說明價值的行為。但堅持這種意思說明價值,反而給欺詐行為的判斷造成了諸多困難,這不但從積極欺詐行為中,而且在不作為欺詐中都能得到證明。這就表明,欺詐并不必然是具有意思說明價值的行為。詐騙罪中,具有認知優(yōu)勢的欺詐人處于特定的被信任地位,他應當履行對被害人財產(chǎn)安全的照看義務,從而避免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因此,義務違反是欺詐行為統(tǒng)一的歸責基礎,而不論這種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關鍵詞:意思說明價值;升高信任關系;照看義務違反;統(tǒng)一歸責基礎
8. 程序與秩序:國際網(wǎng)購調整機制生成過程中的 OArb
周立勝
摘要:作為一種新型國際貿易形式之國際網(wǎng)購,正在重塑著國際貿易結構。隨著國際網(wǎng)購之興盛而產(chǎn)生了OArb(在線仲裁)——它是一種根植于某種計算機網(wǎng)絡、依托某一網(wǎng)站與軟件、由政府或私人為爭端當事人提供的新型爭端解決程序。OArb不僅有其自然法理論基礎,還有其便利、高速、低耗、節(jié)省等特殊的程序價值,更通過確認或澄清已有國際網(wǎng)購行業(yè)常規(guī)做法、代替國際網(wǎng)購實體法、直接塑造網(wǎng)購習慣法三種方式展示其實體法意義,從而在秩序創(chuàng)制、秩序表達、秩序維護及秩序價值追求等方面顯現(xiàn)其國際網(wǎng)購秩序意義,必將深刻影響國際貿易新格局。
關鍵詞: 國際網(wǎng)購;OArb;國際貿易秩序
9. 我國科考船北極航行的國際法問題研究
白佳玉
摘要:我國北極科學考察豐富了國家對極寒冰區(qū)的認識,科考船北極航行為科考活動順利完成提供便利。非商業(yè)用途的政府公務船"雪龍"號穿越北方海航道從事科考活動,因行為的可歸因性而暗含是否會對北極航道沿岸國有關航道所在水域及航道本身法律地位主張構成默認的爭議。"雪龍"船的科學考察目的使得航行活動難以構成對海上領土的默認,更不符合禁止反言的條件。航道法律地位與航道水域法律地位的剝離使得北極航道在滿足用于國際航行海峽的條件后即賦予外國船舶過境通行的權利?瓶即睒O航行有利于促進北極航道的國際化,其多層面的國際法意義更成為我國經(jīng)略海洋的有益嘗試。
關鍵詞: 科考船;北極航行;北極航道;默認
·評 論
10.質疑與回應:圍繞法律以人為本的法理論辯
胡玉鴻
摘要:科學發(fā)展觀中的以人為本,是指以所有人、一切人為本,簡單地說,即以個人為本。但問題也隨之而來,個人的存在是否真實?個人是否為孤立的甚至是反社會的原子?統(tǒng)一的法律如何應對眾多的個人?法律雖然以抽象的人作為定規(guī)立制的基礎,但其背后仍然是真實的人的形象,個人不能被社會所同化,整體只是為個人而存在;對于個人的本質來說,隨著“原子論”為“單子論”所取代,人的社會本性為人們所承認,也為法律所吸納。為了應對社會上各種不同的個人,法律以抽象化、身份化、角色化、個別化的立法和司法技術,完滿地解決了法律的普遍性與個人的特殊性之間的沖突。
關鍵詞: 以人為本;個人的真實性;個人的社會性;法律技術
11.辯護權制約裁判權的三種模式
陳瑞華
摘要:在辯護權制約裁判權的方式上,存在著三種模式,分別是“訴權控制模式”、“裁判權控制模式”和“訴權影響裁判權模式”。根據(jù)辯護權對裁判權施加影響的程度,上述后一種模式又可以被細分為“強影響模式”和“弱影響模式”。在這些訴訟模式中,被告人和辯護律師訴訟權利的實現(xiàn)方式和實現(xiàn)程度都各不相同。作為一種行使訴權的方式,被告人的訴訟請求不一定都能為法院所接受,但至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一旦提出某一訴訟請求,法院就應在程序上給予必要的回應,對該項請求是否成立進行討論,給出一項附理由的裁決,并給予被告人獲得救濟的機會。這應當是辯護權得以實現(xiàn)的最低程序保障。
關鍵詞: 訴權控制模式;裁判權控制模式;強影響模式;弱影響模式
12.非排他性管轄協(xié)議探析
張利民
摘要:非排他性的管轄協(xié)議是與排他性管轄協(xié)議相對的一種管轄協(xié)議。該協(xié)議具有保護弱者的獨特功能,也能部分提升爭議解決的明確性。非排他性的認定主要依賴對協(xié)議的文意分析,但也需要考慮整體意思、歷史資料、主合同的類型和法律對性質的通常推定。影響非排他性管轄協(xié)議有效性的因素與排他性管轄協(xié)議基本相同,但實際聯(lián)系要求因與其主功能相沖突而不應采用。該協(xié)議不能免于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審查,其本身也不足以獲得禁訴令的執(zhí)行支持,藉此取得的判決在互惠基礎上才能援引公約所規(guī)定的執(zhí)行便利。
關鍵詞: 協(xié)議管轄;法院選擇協(xié)議;非排他性;不方便法院
13.商標權正當性自然法維度的解讀——兼對中國《商標法》傳統(tǒng)理論的澄清與反思
黃 匯
摘要:洛克勞動所有權自然正當理論,作為財產(chǎn)權世界的一個“隱喻”,不但是商標權取得的一般前提,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亦有重要的解釋價值。對該理論諸多的爭議,在經(jīng)過充分的質辯和檢思后,還有利于澄清商標法中許多重大的認識誤區(qū),該理論無論是對我國注冊取得商標權制度之反思、對商標法領域“勞動/創(chuàng)造”二元學說的檢討、對商標權“物權化”現(xiàn)象的批判,以及對消費者“共有”商標權和商標“共存”理論的檢省與證立,都具有重要價值。
關鍵詞: 商標權正當性;自然法維度;觀念澄清;制度反思
14.民法典體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構與邏輯體例
夏吟蘭
摘要:自1950年婚姻法頒布以來,我國婚姻家庭關系一直由多部法律調整,造成了婚姻家庭法律規(guī)范長期處于體系不完整、結構不統(tǒng)一、內容不協(xié)調的狀態(tài),而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遺留的問題及缺漏造成司法困惑與執(zhí)法不一。因此,亟需在民法法典化進程中制定一部結構統(tǒng)一、體系完整、邏輯嚴密的婚姻家庭法。我國應當借鑒大陸法系婚姻、親屬、監(jiān)護一體的立法體例,結合中國的國情和立法傳統(tǒng)全面完善婚姻家庭體系結構;從調整對象、立法技術的角度將現(xiàn)行婚姻法的名稱改為婚姻家庭法;增設親屬通則,納入監(jiān)護制度、改廣義監(jiān)護制度為狹義監(jiān)護制度,并將收養(yǎng)制度體系化地收歸婚姻家庭法。
關鍵詞: 婚姻家庭法;體系結構;親屬;監(jiān)護;收養(yǎng)
15.自貿區(qū)建設中刑法適用不可回避的“四大關系”
劉憲權
摘要:研究、理解并妥適解決自貿區(qū)建設中的刑法適用問題,主要應該處理好“四大關系”。一是“負面清單”理念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其二是自貿區(qū)內刑法適用特殊性與刑法之普遍適用性的關系。三是自貿區(qū)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民關系和刑行關系。最后是跨區(qū)行為區(qū)內外刑法適用的關系。
關鍵詞: 自貿區(qū);刑法適用;負面清單;罪刑法定;刑法普遍適用性
16. 航空器失聯(lián)后的搜尋與事故調查法律責任研究——兼談馬航客機失聯(lián)后的搜尋與事故調查
朱子勤
摘要:航空器失聯(lián)后的搜尋與事故調查至關重要,1944年《芝加哥公約》附件12《搜尋與援救》和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為航空器的搜尋和事故調查制定了標準和建議措施,是締約國進行搜尋及事故調查工作的法律依據(jù)。航空器失聯(lián)后,締約國在其領土范圍內應提供晝夜24小時的搜尋與援救服務。事故調查應由事故所在國主導進行,航空器登記國、經(jīng)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和制造國有權參加調查。搜尋與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找出事故原因,防止以后類似事故的發(fā)生,因此對馬航的索賠不必等待搜尋和事故調查結果,對馬航客機MH370航班的搜尋、事故調查和索賠可同時進行。
關鍵詞: 馬航客機;失聯(lián);搜尋;事故調查;法律責任;附件
17. 刑事訴訟集中管轄:一個反思性評論
張 曙
摘要:近些年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頻繁出現(xiàn)的集中管轄,雖有通過整合管轄資源以提升案件質量的制度目的,但其以案件數(shù)量決定案件管轄的內在邏輯進路,不符合管轄制度設計的基本原理。在合法性方面,集中管轄是上級司法機關自行采取的預定管轄和確定管轄,缺乏法律授權。集中管轄的出現(xiàn),其深層次的原因是管轄規(guī)則喪失了其普遍化的屬性而被司法機關功利化地納入了司法管理的制度框架中。為了保障案件管轄的穩(wěn)定性同時兼顧基層司法質量,應當回歸刑事訴訟管轄規(guī)則的本原,并適度對傳統(tǒng)的管轄制度資源進行創(chuàng)造性轉化。
關鍵詞: 集中管轄;案件數(shù)量;確定管轄;司法管理
18. 從公議到公斷:清至民國民間商事解紛形式的嬗變
張 松
摘要:自清代至民國,伴隨著商人組織結構的變遷,民間商事解紛形式也發(fā)生蛻變。清代前中期,商人組織會館公所“公同議定”即“公議”解決商事糾紛,屬于相對比較單純的自發(fā)行為,風格較為隨意;晚清民國,新式商人組織機構——商會誕生后,制定專門法規(guī)、設立專屬機構,“公斷”商事糾紛,是半官方行為,風格嚴肅。民間商事解紛形式從“公議”向“公斷”的演進,社會經(jīng)濟結構、政府管理社會模式與觀念、政府與商人組織之間關系等的轉變是其深層肇因,同時也是近代中國社會精英法律意識蛻變的結果,是一場因外力沖擊而產(chǎn)生的裂變。
關鍵詞: 公議;公斷;民間商事解紛形式;會館;商會
·讀書札記
19. 激蕩社會中的冷靜思考者——讀《忘山廬日記》
韓麗雯
<正文>1901年11月《北京新聞匯報》登載了一篇文章,文章既指出新黨觀點的偏失,又指出舊黨學說之弊,“舊黨固未盡明新黨所持之理,而新黨亦大謬。……無父無君誠一群之內所不容者也。但我國數(shù)千年來偏重于君父而無臣無子,固大有弊!弊髡邔O寶瑄在后來的日記中記錄了其所持觀點的緣由“一以救新舊兩黨之弊,一以平舊黨之心,免新黨之禍”。孫君的用心良苦躍然紙上! 這篇簡短的文章輝映出孫君在整部《忘山廬日記》中的態(tài)度——冷靜而又理性。整部著作孫君記錄了1893年、1894年、1897年、1898年、1901年、1902年、1903年、1906年、1907年、1908年共十年的日記。1893年到1908年間正是清政府崩潰的前夜,在此期間中國社會經(jīng)歷了甲午中日戰(zhàn)爭、庚子之役和日俄戰(zhàn)爭的激烈動蕩,在思想觀念上中國處于由傳統(tǒng)到現(xiàn)代的“過渡時代”(梁啟超語) ,或今人張灝先生所說的“轉型時代”。在激烈動蕩的社會中孫君作為一位官宦子弟,“篤志向學,所交皆一時豪俊,并好讀書,凡經(jīng)史子集,旁及釋道家言,無所不窺!保ㄇ把P.1)他順應時勢“多方搜求閱讀西方及日本新學之書,舉凡政治、歷史、哲學、宗教、科學,無不涉獵” (前言P.1) 。孫君由讀書而明理,由閱世而明勢,身處激蕩社會中卻能冷靜觀察、理性思考,不愧為光緒以來“讀書明理之君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