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與司法的關系,受到廣泛關注,厘清這一復雜關系,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實現(xiàn)公平正義——孫笑俠
民意與司法互動的八種情形
當下,司法與民意的關系已經(jīng)成為社會中一個敏感而又重要的問題。大多數(shù)案件的審判都屬于典型的正常司法活動,但某些少數(shù)案件的審判,卻轟動全國、影響全社會。這類少數(shù)案件原本是很平常的案件,但由于某種特殊因素起作用,在社會上可以迅速演變成公共話題,引起媒體和民眾的熱烈評判,于是個案就成為公眾議論的焦點和熱點,我把它稱為“公案”。根據(jù)民意對司法有無影響及其影響大小,我把它們大致分為八種情形。我所使用的案例大多數(shù)是已審結的公案。
1.民意無法從道德情感上接受法律的規(guī)則而干擾司法。例如,“嚴禁刑訊逼供”、“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jù)無效”這樣的證據(jù)規(guī)則和觀念是被法律人廣泛接受的職業(yè)邏輯?墒窃凇皠⒂堪浮敝,民眾面對劉涌這樣犯有重罪的所謂“黑老大”,一時難以理解或難以接受“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jù)無效”這種法律規(guī)則。更準確地說,并非不能接受這種法律規(guī)則,而是不能接受這種規(guī)則首先用在一個黑社會頭子身上。
2.民意迫使司法判決體現(xiàn)民眾的道德情感。比如四川瀘州繼承案受民意的攪擾導致法官不采納遺囑、不適用《繼承法》的法律規(guī)則而適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則。此案的民意幾乎一邊倒,支持發(fā)妻的繼承權,而反對二奶的繼承權。這是民眾的一種樸素的道德情感。法官的判決最受法律專家批評指責的地方在于:在有法律規(guī)則的情況下適用了法律原則。再比如“張金柱案”中,洶涌的民意強烈要求法院嚴懲酒后駕車過失致人死亡的公安局副局長張金柱,張金柱身為公安干部,還酒后駕車,駕車還撞了人,撞了還逃逸,鉤住被害人還拖了數(shù)里地,逃逸中還拖死了人,拖死的還是個教師,這教師還是個女教師……這都是根據(jù)樸素的道德情感來評論的,于是民意一口咬定“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最后導致犯交通肇事罪的張金柱最終被法院按照間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3.民意不理解專業(yè)問題而仍然干預了司法的專業(yè)準確性。有的案件因法律問題的高度專業(yè)化而使民眾無法深入理解。比如許霆案(惡意取款原審被判無期徒刑后改判為五年),在自動取款機上秘密取走不屬于自己的款,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如果是盜竊罪的話,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這是一個涉及法律解釋的問題,涉及刑法條文在立法上是否合理的問題。因此,如此高度專業(yè)化的問題是民眾難以討論的,即使民眾有興趣討論,也只是在立法范疇內的,而不是在司法范疇內的?墒,民意對此案的高潮迭起的呼聲,使本案刑罰陡然從一審的無期徒刑降為二審的5年有期徒刑。
4.強烈的民意影響了司法程序。有的案件因民意的作用導致法院不敢判決,而多采取調解方式結案,比如南京的彭宇案。彭宇在公交車站扶起倒地的大媽并送其到醫(yī)院就診,大媽及其家人要求彭宇賠償。彭宇是否推倒大媽的事實難以認定,但如果法院讓彭宇賠償則民意不答應。于是法院采取調解的辦法了結此案,并以涉及當事人秘密為由而不公開調解結果的內容。這么復雜的案件,甚至可以說是個“疑難案件”,大家為法官捏了把汗,但在民意對司法的影響下,以調解結案,我們還算是為法官慶幸的。
5.民意有很強烈的壓力,但司法仍然很獨立地判斷。強烈的民意對司法確有壓力,但由于司法機關堅持獨立司法原則,因此民意并不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比如杭州“胡斌5·17飆車案”的審理過程中,公眾輿論喧囂,但杭州西湖區(qū)法院仍然堅持不受影響,以事實為根據(jù)依現(xiàn)行刑法作了判決。但是也有這樣的情形,在民意強烈的壓力下,司法仍然很獨立地判斷,卻導致不夠合理的判決,比如被告崔英杰、宋金寧搶劫輪奸案。倆被告對安順市一名出身寒微的高中女生進行兩次搶劫、兩次輪奸,并以沉水和亂石捶砸兩種方式殘暴地殺死被害人,隨后拋棄遺體于水庫之中。該案的終審判決卻是,崔英杰因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而被課以死刑緩期執(zhí)行。據(jù)報道,在讓崔英杰免死的判決公布后,當?shù)厣鐣浾摵途W(wǎng)民仍然產生了強烈的反響和抗議。
6.民意影響了判決,導致良好的效果。比如,在另一個“崔英杰案”(街頭小販殺死城管隊長不判死刑而判死緩)中,民意對以擺地攤為生的崔英杰抱有很深的同情心,并對野蠻執(zhí)法的城管隊長期抱有成見,因此希望法院從輕發(fā)落不判處極刑。律師的意見反映了民意并有事實為根據(jù),辦案的法官在搜查被告人住所時發(fā)現(xiàn)的一份能證明其極度貧窮的財產清單,與律師的意見形成印證,最后法官采納了律師的觀點,正反映了民意。最后法院認為他不是非殺不可的,所以判死緩保住了崔英杰的頭。這個結果的確更符合立法精神,也更體現(xiàn)法律的人本精神,更人性化。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這個案件不僅僅是民意的勝利,也是司法的勝利。推而廣之,合理的方式應當是正當程序與法律方法。可見,通過正當程序和法律方法,合理的民意是可以被吸納的。
7.民意促使個案中引發(fā)更深層問題的理論思考。比如陳凱歌訴胡戈“饅頭血案”的訴訟,不僅在網(wǎng)絡虛擬世界,還在現(xiàn)實世界都產生反響,此公案不僅限于著作權法上討論的侵權是否構成的問題,還涉及到更多深層次的關于文化、藝術、網(wǎng)絡與社會的法律問題的思考,季衛(wèi)東教授對此作過發(fā)人深省的闡述。另外,還有像“機場女工梁麗案”。在強大的民意之下,梁麗被檢察院認定為“侵占罪”,因而,其法律責任追究問題就取決于被害人是否自訴。但不管本案結局如何,不少專家認為,“檢察機關的處理結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梁麗的行為的確暴露出其法律意識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對社會的認知標準進行引導,讓公眾清醒地認識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訴并非意味著道德上的‘豁免’,否則,法律的‘溫情’將演變?yōu)閷Σ划斝袨榈目v容,進而混淆對行為認知和道德判斷的標準,造成全社會難以承受的風險”。
8.民意通過個案司法促進了制度的完善。比如“孫志剛案”中的民意促成了其公正辦理,還推動了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與保障制度的完善。民意的參與,體現(xiàn)了法律上的監(jiān)督的民主性、正當程序等價值,促進了司法的公開透明和公正性。2009年多起抗拆遷自殺案引起普遍的民意關注和呼吁,導致北大五位教授上書國務院,敦促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是另一例成功改變制度的典型案例。
從世界各國實踐來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與媒體的言論監(jiān)督權之間,具有天然的政治角力關系。在此,把我關于司法與媒體關系的觀點整理為以下三點:
1.司法慎待媒體的雙重理由。當司法與輿論之間出現(xiàn)緊張關系時,哪個優(yōu)先?司法優(yōu)先。理由是:第一,司法慎待媒體原則的適用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公平受審的權利。正是因為當事人有公正受審的權利,法院要保障這項權利才拒絕受干擾。第二,正是因為司法的思維特點容易受干擾才拒絕受干擾。法院應當從這兩個問題來考量,來謹慎對待新聞媒體,并限制其對審判的言論監(jiān)督。
2.司法慎待媒體原則不等于法院可一概拒絕媒體監(jiān)督。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jiān)督,不能只取決于法院的態(tài)度。法院說不行,新聞媒體就不能監(jiān)督司法了嗎?新聞的憲法性權利完全受制于法院的態(tài)度,顯然也是不合理的。依法獨立審判并不意味著媒體不能對司法進行報道。
3.司法慎待媒體原則中應有之義是:要寬容甚至保護無惡意的錯誤言論。輿論對司法進行批評或評論時,難免出現(xiàn)非惡意的過激言詞,所以司法機關應當對此抱著寬容的態(tài)度!扒∏∈窃诎l(fā)生‘無惡意’的言論失實的時候,才更需要法律的保護,也是法律保護的價值所在”。
(孫笑俠 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
延伸閱讀
民意和司法關系的三種學術觀點
司法獨立于民意說。該說認為,司法裁決應該公正,以法律為依據(jù)、以司法論證為基礎,不受任何限制或有關方面的不正當影響。民意不能直接對司法施加影響。民眾可以通過代議制選出符合自己要求的司法機關,以之進行法律治理,司法要獨立于民意。
民意至上說。該說認為,所有的法律和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制訂,以及司法、執(zhí)法等法律行為其合法性就在于公眾的認同及遵守。任何有悖于人民之選擇與心理要求和期望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古羅馬偉大的政治家西塞羅說:“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折中說。該說認為,司法和民意應該在社會生活和法治實踐中保持相應的距離,但要能進行有效的溝通和互動,即:使群眾對于未來有穩(wěn)定良好預期的同時,法制建設又可以穩(wěn)步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