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新教授在人民法院報主辦的“推動司法與傳媒良性互動”專題研討會上表示,法院在新聞侵權案件上要做的事情還很多,一方面是界定什么是媒體侵權行為,另外一方面媒體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特別在抗辯事由方面,目前我們能夠確定的類型有哪些?這就是我們說的媒體權益的保護與媒體責任的法律界線問題。
關于媒體侵權行為類型,我和我的課題組研究認為主要有報道失實、標題失實、違反審查義務等。
判斷報道是否失實的標準是事實基本真實,報道的是屬于依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判斷,有可以合理相信為事實的消息來源作依據,即為真實報道。
報道或言論確有失實的,應當區(qū)分主體失實和細節(jié)失實。細節(jié)失實一般不會影響受眾對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惡的判斷評價。細節(jié)構成媒體報道重要組織部分,且存在誹謗、侮辱他人內容的,應認定構成媒體侵權。
關于媒體侵權責任案件的抗辯事由,我和我的課題組認為,特別是其中的公共目的的抗辯事由,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 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負責任發(fā)表,其構成要件是:須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不正當目的,更不得具有侮辱、誹謗或者侵害他人人格權的非法目的;須未借公共利益目的之名而侮辱、誹謗他人;媒體對發(fā)表已盡審慎義務,不存在過失。
2. 公眾人物,是指自愿進入公眾視野的有一定知名度,對社會意見的形成、社會議題的解決、社會成員的言行等有重大影響的人。媒體對公眾人物的報道以不損害人格尊嚴為底限。
3. 批評公權力機關,屬于媒體侵權抗辯事由中的完全抗辯,能夠對抗公權力機關拒絕批評的侵權訴訟請求,不承擔侵權責任。公權力機關不得利用名譽權而拒絕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
4. 公正評論,其構成要件是:評論的基礎事實須為公開傳播的事實,即已揭露的事實,而不能是由評論者自己憑空編造的事實;評論的內容沒有侮辱、誹謗等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辭;評論須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沒有侵權的故意。
5. 滿足公眾知情權,可以對抗侵權訴訟請求。其構成要件是:報道的須是一個正在發(fā)生、發(fā)展、結果的新聞事件或者與新聞事件有關的背景;報道的事項須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對此抱有強烈興趣,想知道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結果以及與該新聞事件有關的背景;媒體進行報道須符合媒體的職責要求,不違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不具有侵權的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