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價值觀是整個價值體系中最基礎、最核心的部分,是一個人、一個集團乃至國家和民族長期秉承的一整套根本原則。它從深層次穩(wěn)定而又恒久地影響著個體或群體的思想觀念與價值取向,并內化為一種生活方式。南宋理學家朱熹說:“學之道,必先明諸心,知所往,然后力行以求至,所謂自明而誠也。”德國哲學巨擘康德曾發(fā)出感慨:“有兩樣東西最能深深地震撼我的心靈:頭頂?shù)男强蘸托闹械牡赖侣。?span lang="EN-US">
人民法官作為一個特殊的司法職業(yè)群體,也需要擁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價值追求——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作為人民法官的“精神名片”和動力源泉,作為這個職業(yè)群體的紐帶和精神旗幟,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促使該職業(yè)群體的全體成員為實現(xiàn)共同職業(yè)目標而努力奮斗。人民法官心中共同的理想和價值追求就是以“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為內容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
一、忠誠是前提
在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中,忠誠是前提。沒有忠誠,為民、公正、廉潔就會迷失方向!爸艺\”就是要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實,這是人民法官的一種政治責任與社會擔當,F(xiàn)在社會普遍面臨著信仰缺失,究其根源是社會成員間缺乏一種忠誠和信任。古人講“精忠報國”,這種忠誠把個人的生命系于祖國,顯得鐵骨錚錚。忠誠也一直為我國傳統(tǒng)文化所推崇,忠、孝、信、義、勇,“忠”是儒家思想倡導的核心價值之一。唯有忠誠,才能全心全意;也唯有忠誠,才能甘愿犧牲。
二、為民是目的
在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中,為民是落腳點和目標。沒有為民,忠誠、公正、廉潔就會失去意義。
為民司法的歷史文化淵源就是民本思想。在我國,夏代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思想!渡袝た嫡a》中載“若保赤子,惟民其康”,意為要像保護嬰兒一樣,關心民生疾苦。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思想主張“仁者愛人”、“推己及人”,而“仁者愛人,民為貴,君為輕,社稷次之”則是中國傳統(tǒng)儒家思想的精華!盾髯印ね踔啤酚性啤八畡t載舟,水則覆舟”、“夫霸王之所使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固,本亂則國危”,延續(xù)至西漢賈誼的“民為國本”、唐太宗的“君依于國,國依于民”,一直發(fā)展到明代黃宗羲提出的“天之生斯民也,以教養(yǎng)托之于君”。
七十年前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從中央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級裁判部,審判干部手中都掌握著司法權力,他們自覺地與人民群眾同甘共苦,勤勤懇懇地為人民謀利益,兢兢業(yè)業(yè)搞好司法審判工作。1937年7月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陜甘分庭成立時,毛澤東就題詞:“一刻也不要脫離群眾!瘪R錫五在實踐中將它具體化為“人民是我們的活菩薩”、“老百姓的命比天大”,其創(chuàng)立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核心內容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也都可以用“為民”二字來概括。
在西方法治文化發(fā)展的長河中,從古羅馬“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的法律”,到近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jīng)”等關于公民權利的名諺,為法治文明的繁榮昌盛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人本思想在現(xiàn)今民主國家也已經(jīng)成為一種主流執(zhí)政理念。由啟蒙思想家的“天賦人權”思想發(fā)展而來的人本思想,成為近代法律制度產(chǎn)生的理論根基。通過法定程序,將公民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將公民權利奉為憲法第一權利,為近代法治國家發(fā)展之通途。正如培根所言:“法官們應該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為目標,法律就只是刁難人的陋規(guī)!钡聡▽W家薩維尼曾說過:“只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
作為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的“為民”理念,自然不同于封建時代的樸素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西方的人本思想,可以說有云泥之別,就是與七十年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的“司法為民”的形式和內容,也有著很大不同。但是,如果從歷史的傳承關系來看,從東西方司法文化相互滲透的層面看,從普世價值的角度看,其借鑒作用與道德價值是不可忽視的,我們提倡的為民價值觀正是對這些思想的繼承和弘揚。
今天,作為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的“為民”理念具有十分強烈的時代精神,具有十分強烈的務實精神。
“司法為民”要求我們的法官,要為人民群眾辦點事,就必須不斷提高自己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的本領,沒有好的本領也可能會好心辦壞事。要把好事辦好,讓人民群眾滿意,就必須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高超的司法實務能力,并在兩者結合的實踐中不斷完善自我,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司法為民”要求我們的法官,要以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工作得失成敗的標準。但人民群眾的滿意需要找到一種科學的度量和評價機制(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科學的民意收集、判斷機制等),不能簡單將媒體、網(wǎng)絡的非理性宣泄認定為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不能只講利益,不論是非;不能只聽輿論,不顧對錯;不能一味迎合,不計代價。當然,我們也要盡可能用訴訟程序和人文關懷消弭當事人特別是民事敗訴方、刑事被告人的抗拒,撫平被害人的傷痛,化解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敵對,以實現(xiàn)社會的和諧。
“司法為民”要求我們的法官,既要避免司法神秘化,避免脫離人民群眾的衙門化;也要避免司法庸俗化,避免無視司法規(guī)律的從眾司法,要注意司法職業(yè)化與司法大眾化的協(xié)調統(tǒng)一。
三、公正是基石
在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中,公正是基石,是判斷忠誠、為民、廉潔的標準。離開公正,忠誠、為民、廉潔就會“跑偏”,久而久之就會形成“離心力”,最終會成為忠誠、為民、廉潔的“阻力”。
法,在中國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代表一種能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神獸,拉丁文中“法”兼指“權利”、“正義”、“公平”之意,古羅馬人把法律視作善良公平之藝術。可見,法律肇始的制度價值就在于公平正義。哈特曾說:“在對法律調整進行道德評論方面,公正是一個‘占有最為顯赫之地位’的概念!绷_爾斯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
公正文化,在我國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傳統(tǒng)!掇o源》對于公正的解釋是“不偏私,正直”;古代的《官箴》中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則民不敢慢”,闡釋了“公生明”的內涵所在;儒家有“大同社會”、“天下為公”、“仁者愛人”的公平正義觀;墨家有“天下人兼相愛、交相利”的公平正義主張;《禮記》中的無自私自利之心;荀子的“公生明,偏生暗”、“公平者,職之衡也中和者,聽之繩也”;劉向在《說苑·至公》中的“不偏不黨”、“去私立公”;唐朝著名的宰相姚崇曾說過“心茍至公;人將大同”;宋朝的蘇軾也曾說過“治身莫先于孝,治國莫先于公”,等等。孫中山以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構筑其公平正義思想。
實現(xiàn)公平正義是共產(chǎn)黨人的一貫主張,為了實現(xiàn)司法公正,蘇區(qū)審判機關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審判原則,不僅蘇區(qū)普通公民犯法要繩之以法,黨政軍干部犯法也同樣要受法律制裁。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僅臨時最高法庭審判縣團級以上干部違法犯罪案件就達近百件。
在西方,亞里士多德指出,“正義恰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英國哲學家培根在《論司法》中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庇▽W家西奧多·貝克爾把公正視為法院得以存續(xù)所不可缺少的“司法程序的心臟”。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曾經(jīng)說過:“法官的職責不是實現(xiàn)法律,而是實現(xiàn)公正”,“國家一旦沒了正義,就淪落為一個巨大的匪幫”。
公正是現(xiàn)代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礎,是法官職業(yè)道德的共性要求,是人類的永恒追求。聯(lián)合國《司法獨立準則》規(guī)定:法官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不正當?shù)挠绊、引誘、壓力、威脅、干預的妨礙,無論是來自何地、針對何人,對有關爭議作出公正無私的裁判。《美國司法行為守則》規(guī)定:法官應該本著提高司法機構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力來履行職責,所有法官必須具備正直、公正的品行!兜聡ü俜ā吩诜ü偈脑~中寫道:法官僅服務于真理和公正的事業(yè)。
可以看出,古今中外,無論是先哲的公平正義思想,還是當代的公平正義思想;無論是古代中國的官箴,還是今天的西方法官守則,其本質是一脈相承的,都體現(xiàn)了對人的權利和利益的滿足與保護,表明了公正是法官職業(yè)道德的共性要求,體現(xiàn)了人類對公平正義孜孜不倦的追求與努力。沒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靈魂,故將其視為法官的核心價值觀理所當然。
在今天的中國,在司法中實現(xiàn)公正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首先,強調程序正義。正義的內容,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把二者割裂開來都是不可取的。程序是實現(xiàn)結果公正的根本保證,結果則是程序公正的最終結果,二者的合理平衡,才能最終實現(xiàn)司法的公正。長期以來,我國在整個司法建設中,受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影響,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甚至“程序虛無主義”的現(xiàn)象,這種現(xiàn)象散見于司法建設的各個領域和環(huán)節(jié),如立法上意欲簡化程序、實務中試圖松弛程序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輕程序”的實質是輕視甚至忽視程序法所具有的內在價值。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應當被發(fā)現(xiàn),它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題中之義,是通往實體公正的一把鑰匙,須知“正義應當被實現(xiàn),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如美國法學家邁克爾·D·貝勒斯教授所指出的,“即使判決并沒有準確地判定過去發(fā)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因此,對我國來說,當前強調程序公正更顯重要。
其次,強調法官的專業(yè)程度和責任心。司法要如何才能實現(xiàn)正義?一個基本認識是,司法活動具有嚴格的法律依附性,不折不扣地遵行法律是司法機關的義務,也是實現(xiàn)正義的必要條件。司法不公經(jīng)常表現(xiàn)為對事實的誤認,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對證據(jù)規(guī)律陌生,等等。因此,法官的專業(yè)程度和責任心是實現(xiàn)公正這一核心價值觀的必然要求,如果選任制度不能將低素質的人員拒之于法律的殿堂之外,法官專業(yè)水準低下就會戕害了司法公正。這就要求我們的法官要想在每個個案中追求公正、輸送正義,就必須加強學習,做到“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并要學以致用,提高自己的業(yè)務水平,用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法律武器捍衛(wèi)正義和公平。
最后,強調法官須獨立、中立、消極。在司法中,最可怕的不公還不在于判斷失誤,而在于歪曲事實和枉法裁判,如果法官不能尊重事實、證據(jù)和法律,將法律玩于股掌之上,司法的靈魂被掏空,反而會成為大量制造不公的機器。這就要求法官在審判中保持獨立性、中立性和消極性,只有這樣,法律才可能真正定分止爭,值得人們尊重,法官才可以真正樹立裁判者的社會權威性。
四、廉潔是保障
司法之根本在公正,公正之基礎在清廉。在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中,廉潔是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線和行為標準,是基本保障。沒有廉潔,忠誠、為民、公正就得不到保障。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貪者,政之禍也,民之賊也。”廉政文化在我國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傳統(tǒng),廉潔最早出現(xiàn)在戰(zhàn)國時期偉大詩人屈原的《楚辭·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潔兮,身服義爾未末沫!
4000多年前,在我國父系氏族社會中,就形成了原始社會的民主監(jiān)督制度。到西周,“廉”已成為一種道德觀念和治國思想。西周以廉為本考察群吏的政績,裁斷高下優(yōu)劣。到了春秋戰(zhàn)國,各諸侯國將“不慈孝父母,不長弟于鄉(xiāng)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納入巡察之列,要求官員清正廉潔!墩撜Z·顏淵》中載:“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狈覄t把禮義廉恥作為立國的四大綱要!蛾套哟呵铩栂滤摹分休d:“廉政而長久,其行何也。”漢朝王充說:“案古纂畔之臣,希清白廉潔之人!睎|漢著名學者王逸在《楚辭·章句》中注釋說:“不受曰廉,不污曰潔!碧瞥赫髡f:“為政者,莫善于清其吏也!痹诒彼,“清如鏡水”的匾額、“寬一分,民多受一分賜;取一文,官不值一文錢”的楹聯(lián)以及包公深入人心的“青天”形象,體現(xiàn)了古代對于官員清廉的要求。明代廉吏郭允禮曾在石頭上鐫刻《居官座右銘》,言“吏不畏吾嚴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則吏不敢慢,公則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清代有廉政詩歌云:“頭上有青天,作事要循天理。眼前是瘠地,存心不刮地皮!痹谥贫壬,我國歷朝歷代都設立了各種監(jiān)察與反貪機構,出臺種種法典獎廉罰貪。以上構成了內容豐富的中國傳統(tǒng)廉政文化體系,其中貫穿了“百行德為先,治政廉為首”的思想。
中共中央早在1926年8月,就向全黨發(fā)出《關于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在革命戰(zhàn)爭時期,毛澤東主張“獎勵廉潔,禁絕貪污”,它要求各級革命政權必須廉潔清明。在蘇區(qū)時期,從最高法院到各級地方、軍事裁判部(科、所),廣大審判干部高度自覺地與群眾同甘共苦,勤勤懇懇地為群眾謀利益。當時的蘇區(qū),各級審判機關既沒有寬敞明亮的審判場所,更沒有什么交通工具,審判干部隨時面臨著饑餓和危險,但他們都把自己當作工農(nóng)群眾的公仆,與群眾打成一片。他們就是憑著一種對革命事業(yè)的追求和對廣大工農(nóng)群眾的高度責任心和使命感,跋山涉水,不畏艱難,深入千家萬戶,打擊罪犯,保護人民,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廉潔是古今中外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題。將廉潔視為法官的核心價值觀,既具有應然性,也具有必要性。古人說,“治亂安危之所寄,誠在于貪廉之人一用一舍之間耳。”阿克頓勛爵曾不無憂慮地指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歷史雄辯地證明,官吏的腐敗、司法的腐敗,乃是最大的腐敗。雖然廉潔是對所有公務人員的要求,但之于司法工作人員,這種要求要更高一些,廉潔性要更純正!皼]有比不廉潔更有害于司法的社會公信力的了!痹倬艿倪壿嬙O計、再高深的推理,如果離開了廉潔的品質保障,司法無從發(fā)揮其應有功能,甚至可能淪為法官徇私枉法的工具,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叭绻f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便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哪怕只有一個守門人出現(xiàn)失誤,整個防線和信賴體系都會崩潰,其后果不是其他部門所能比擬的。因此,必須強調道德修養(yǎng),嚴格規(guī)范司法權力,內外兼修,防止司法腐敗,保持司法工作人員的廉潔。
在“自律”方面,法官應時刻自重、自省、自警,加強道德自律,堅固自身防線。古人云:靜以修身,儉以養(yǎng)德。法官應樹立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情操,強化非淡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的人生信念。
在“他律”方面,應建立配套的倡廉、防腐、懲腐的制度體系。首先,需要加強人民法官薪金、福利待遇等制度以養(yǎng)廉。養(yǎng)廉制度可以免除司法人員物質生活壓迫的后顧之憂,雖然不是拒腐的唯一有效措施,但絕對是重要有效的措施,對于優(yōu)良品性的頤養(yǎng)有著促進作用,衣食足,知榮辱。其次,需要建立財產(chǎn)公示制度以防腐。反腐倡廉的核心機制是監(jiān)督機制,離開有效的監(jiān)督,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形同虛設,從防范角度出發(fā),財產(chǎn)公示制度能夠有效督促司法人員抑制貪念,克己奉公。再次,綜合運用各種政策措施和法律嚴懲司法腐敗現(xiàn)象。例如嚴打洗錢、跨國追逃、沒收非法財物,筑牢反腐行為的最后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