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凌晨,佛山被碾女童小悅悅終因搶救無效而離世。輿論痛惜之余,有不少人呼吁,借鑒國外經(jīng)驗,以立法形式“保護見義勇為者不被誣陷”,規(guī)定“見死不救者應受懲罰”。
對此,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季衛(wèi)東教授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過高估計,相形之下,改變“彭宇案”的判決思維“也許更為現(xiàn)實”。
據(jù)了解,美國、德國、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國的法律中,均有見義勇為者“免責”、見死不救者“受罰”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這些也成為公眾眼中值得借鑒的“他山之石”。但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教授本杰明·利伯曼、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副院長馬克·漢斯今天都向記者表示,在他們看來,西方社會中的“救人意識”并非主要通過“立法”來塑造的。
“在美國的大部分州,確實有某種形式的《好撒瑪利亞法》來保障助人為樂者,使其一般不會因為救人過程中的疏忽而遭到起訴!北窘苊鳌だ硎,“但紙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對現(xiàn)實產(chǎn)生多少實效?實證研究表明,見義勇為的頻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種‘法定義務’之上!
馬克·漢斯也向記者證實,德國刑法中確實規(guī)定對一些“舉手之勞”卻見死不救的行為,要課以1年以下監(jiān)禁或相當數(shù)額的罰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問一個德國人為什么他會選擇幫助悅悅,答案不會是‘因為法律是這么規(guī)定的’,或是‘否則會有人起訴我’,而是‘這是一種他人需要幫助時的自然之舉’。”
在佛山女童被碾案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無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眾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陰影投射。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將彭宇訴至法院,稱后者將自己撞倒,而彭宇則一直堅稱自己并沒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將其扶起送醫(yī)。一審判定彭宇撞人并賠償4萬余元,“彭宇案”最終以調(diào)解告終。“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薄叭绻桓媸亲龊檬,根據(jù)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jīng)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y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薄粚徟袥Q書中的上述判決詞,在“雷人”的同時,引起輿論嘩然。
有網(wǎng)友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后,助人的成本、風險、恐懼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現(xiàn)在這種‘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薄安恢斈陮徟小碛畎浮哪俏环ü,可知自己的一個決定,造成了如此大的蝴蝶效應?”
季衛(wèi)東表示,將“想救不敢救”的社會局面歸咎于當初審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頗,但要避免悲劇重演,重要的一點就是改變“彭宇案”的判決思維。
“在雙方證據(jù)都不充足的情況下,法官沒有依照‘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基本標準,而是在疑點重重時,就根據(jù)所謂‘常理’和‘社會情理’對彭宇的過失進行了可能性分析,當然難以令公眾信服。”季衛(wèi)東表示。
他告訴記者,按照現(xiàn)代民事訴訟制度在分配證明責任方面的基本標準,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由負責舉證的那一方來承擔無法查清真相的不利后果!霸凇碛畎浮,告彭宇撞人的徐老太有義務證明彭宇存在侵權(quán)的客觀過失!彼忉,“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如果不讓負有舉證責任的徐老太承擔不利后果,就意味著,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把舉證責任推給了被告。無需借助‘見義勇為’行為來辯護,這種思路也是有悖法理的!
馬克·漢斯也表示,若“彭宇案”發(fā)生在德國,法官會要求原告證明“是彭宇撞了她”,證據(jù)不足就不予支持。“被告沒有義務證明‘他沒有撞’。否則,每個人都會很容易隨機地把損失‘賴’給別人。”
季衛(wèi)東擔心,“彭宇案”的這種判決思維正在形成某種定勢,公眾在救人時不僅擔心被被救者“訛”上,更害怕的是連法官都不會支持自己。
據(jù)公開報道顯示,繼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被判罰錢的彭宇案之后,天津、湖北、江蘇及福建等地都曾上演“一方稱好心助人,一方稱對方肇事扶人”的“羅生門”。
“一旦這樣的事態(tài)普遍化,道德的大面積滑坡就無法避免!奔拘l(wèi)東表示。
(中國青年報北京10月21日電)
(中國青年報記者 王夢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