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自
⒈不予賠償?shù)臎Q定應限期送達賠償請求人
⒉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數(shù)應為單數(shù) 表決前,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又作了多處修改
⒊賠償委員會應在兩個月內(nèi)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
□對話
法制日報記者:您在1986年就擔任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組副組長,參加了國家賠償法的起草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表決通過并公布了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您對修正后的這部法律有何評價?
應松年:
16年過去了,我們國家的經(jīng)濟社會和法制建設狀況,都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原來的國家賠償法已不能完全適應這一變化,在國家賠償實踐中產(chǎn)生了許多問題。為了保證這部法律能貫徹“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亟須對這部法律進行修改。這次通過的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有了很大進步,基本上能適應我國社會現(xiàn)實的需要,反映出我國社會法治水平的提高。
昔:錯案追究致賠償難度增大 今:造成損害違不違法都要賠
法制日報記者:我在以前的采訪中了解到,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由于強調(diào)把國家賠償和錯案追究、執(zhí)法責任相掛鉤,強調(diào)國家賠償?shù)淖穬斬熑危Y果出現(xiàn)了本來愿意賠償、打算賠償?shù)陌讣,賠償義務機關最終不愿賠償?shù)氖录,因為有人害怕賠償后會危及自己的“烏紗帽”。這次通過的國家賠償法在相關條文中去掉“違法行使職權”是因為這個原因嗎?
應松年:原來,我們確定賠償法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即只有當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違法了,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才能納入國家賠償范圍。世界各國對歸責原則的規(guī)定很不一樣,有過錯原則,有非法加過錯原則,我們確定為違法原則。但在實踐中,造成損害的并不一定是因為違法,還有過錯等其他原因。實踐證明,只提違法,就會使國家賠償?shù)姆秶^窄,這在刑事賠償方面尤其突出,所以這一次修改時將第二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使職權”改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賠償?shù)臋嗬,這就擴大了賠償?shù)姆秶?SPAN lang=EN-US>
至于你所說的與錯案追究掛鉤的問題,應該說,這確實是使國家賠償變得困難的原因之一。實踐中,由于我們國家有問責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違法要追究責任。這樣,如果賠償了,你肯定是做了違法的事。既然違法,就要承擔責任,不管你是在什么情況下違的法,這就把問題簡單化了。所以,一些賠償義務單位和責任人會想辦法拖延不賠,或者由單位、個人掏錢私了。這使得賠償工作的正常進行變得困難了。
其實,國家賠償?shù)谋疽馐怯蓢页袚熑。國家機關的人做錯事?lián)p害了老百姓的權利,要由國家來賠,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代表國家在工作,理應由國家來承擔責任。對做錯事的人怎么辦?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得很明確:當然應該追究責任,但條件是必須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是世界各國的共同做法。這樣才能既促進和保證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又不致擴大問責面。因此,強調(diào)和堅持問責制是完全必要的,但在國家賠償中,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問責規(guī)定辦。
昔:巨大精神痛苦無處尋賠今:明確精神賠償撫慰心靈
法制日報記者:原來國家賠償法中沒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這次明確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概念,被視為國家賠償法修改中的亮點,您如何評價?
應松年:這次通過的國家賠償法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边@就是精神賠償。
上世紀90年代初制訂國家賠償法時,我們國家經(jīng)濟確實還比較困難。出于不能給國家增加負擔的考慮,在消除精神損害的影響方面,就只能規(guī)定為: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是事實上,比如在刑事方面,一個案子冤枉了一個人,其精神上受到的損害遠比物質上要嚴重得多。精神損害不僅僅損害到個人,整個家庭都可能會受到牽連,親人承受痛苦,孩子受到歧視。為什么有人要傾家蕩產(chǎn)去申訴,一定要把受害人罪與非罪的問題弄清楚?那就是因為這一痛苦太巨大、太嚴重了。
即使是行政賠償,比如蒙受不白之冤的麻旦旦,做父母的要是遇到這種事真是不能忍受,莫名其妙地被誣陷說女兒賣淫,居然要去醫(yī)院檢查,最后賠了幾十塊錢,我看了心里真是難受。這種事對孩子的心靈創(chuàng)傷有多重,對那個家庭的影響有多大!這種情況今后應該依法給予精神賠償!
這次修改明確了精神賠償,以撫慰受傷的心靈,這一點對老百姓、對建設和諧社會,都太重要了,我非常贊成。
昔:賠償義務機關推諉拖拉今:步驟時限均有明確規(guī)定
法制日報記者:我們注意到,新國家賠償法在賠償程序方面有很多修改,您怎樣看待這一點?
應松年:程序方面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確實是這一次修改的重要亮點之一。目標確定了,怎么做?怎么具體去落實?就要靠程序。程序是及時有效實現(xiàn)實體目標的保證。比如,新增的第十二條第四款這樣說:“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這一條是從實踐經(jīng)驗總結出來的。因為確實有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書后,長期不予理睬,你去問他,他就會推托說,我沒見!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收據(jù),就可以防止此類情況出現(xiàn)。
再比如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條,“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diào)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èi),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賠償金,”等等。在步驟上、時限上都規(guī)定得非常明確,以防止拖延履行賠償義務。為什么這樣做?就是要讓賠償申請人能夠依照程序順利地、盡快地拿到國家賠償。
昔:賠償請求人舉證難今:平衡雙方舉證責任
法制日報記者:在您看來,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中還有哪方面體現(xiàn)出了重要的改進?
應松年:有一個重大改進,可能大家沒太注意,是在證據(jù)方面。原先在證據(jù)上要求賠償請求人提供兩方面證據(jù):一是你的損失有多大;二是你的損失與造成損失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無因果關系。實踐中,要賠償請求人對這兩方面都提出全面、明確的證據(jù),由于賠償請求人所處的地位,常常是難以做到的。這已為實踐所充分證明。
新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要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雙方都應該對自己提出的主張?zhí)峁┳C據(jù),這就能在實踐中平衡雙方的舉證責任,有利于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這一點十分重要。另外,新的國家賠償法還規(guī)定,如果被羈押的人在關押期間死了,或是喪失行為能力了,他無法舉證,這時候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必須提供證據(jù)。
我認為,這些修改都非常好。
法制日報記者:國家賠償法實施了這么多年,請您最后點評一下對這部新修改法律的印象。
應松年:我上面提到,由于我國經(jīng)濟社會情況的變化和法制建設的進步,也由于我們?nèi)狈?jīng)驗,賠償實踐中產(chǎn)生了許多問題,程序規(guī)定也比較粗疏。經(jīng)過這些年,我們的經(jīng)驗豐富了,也知道怎樣使程序規(guī)定更為細致。這次修改,既反映了我國在賠償理論方面的提高和深化,也是對16年來賠償經(jīng)驗的總結和深化,的的確確有了很大的進步。
如果說當年國家出臺了這樣一個保護人權的法律是件了不起的事情,那么,我們今天的修改就是要把它做得更完善、更細致,把保護公民權利落到實處,讓以往那種“國家賠償法實際是不賠償法”的說法從此消失!
比如蒙受不白之冤的麻旦旦,做父母的要是遇到這種事真是不能忍受,莫名其妙地被誣陷說女兒賣淫,居然要去醫(yī)院檢查,最后賠了幾十塊錢。這種事對孩子的心靈創(chuàng)傷有多重,對那個家庭的影響有多大!這種情況今后應該依法給予精神賠償,這次修改明確了精神賠償,以撫慰受傷的心靈,這一點對老百姓、對建設和諧社會,都太重要了
來源: 法制網(wǎng)——法制日報,法制日報記者 杜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