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陳景良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
主持人:俞 江教授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時 間:2009年10月20日(周二)晚7:00
地 點:華中科技大學東六樓模擬法庭
俞 江教授:今天我們有幸請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景良先生,陳先生今天講的題目是“宋代司法傳統(tǒng)中的理性與經驗”。陳老師也算是我們的老師輩了,在宋代立法、司法研究中,陳老師也是第一塊牌子,所以今天這個講座,只有我這樣一個主持,沒有評點,因為沒人(有資格)來評點。同時,對我們大家來說,這個講座也是一個很難得的學習機會,那現在就請大家以熱烈的掌聲歡迎陳老師演講。
陳景良教授:尊敬的俞江教授、李紅海教授,親愛的同學們,大家晚上好。應該說,我從黃河岸邊走來,來到了長江之畔,懷無限之憂思來給大家講宋代司法傳統(tǒng)中的理性與經驗,中庸一點說,就是“故君子遵德性而道問學,致廣大而盡精微,極高明而道中庸。溫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禮”。[1]在這里我要說的是,君子尊德性,表現在學術上就是尊知識,尊師重道。中國是個禮儀之邦,在這講座之前,我理應先去拜訪法學院前院長羅玉中老師,還有現在受聘于這個學校(華中科技大學)的李貴連老師,這兩位教授都是學界最為著名的學者,他們身上既有仁者之智,又有長者之風,他們熱愛自己的教學和專業(yè)。他們從北京受聘于武漢,而且這里又聚集了在座的和未在座的一批年輕有為、激情滿懷的學者,我們(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所顯示出來的生命力,我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早有耳聞。俞江教授和紅海教授,我也比較熟悉,尤其是俞江教授,他在專業(yè)領域里的大作廣受學界關注,所以我來到這里,也是來向同學們學習,向(俞江、紅海)這些教授們學習的,而且我更應該去拜訪兩位老師(羅玉中教授、李貴連教授),因此,不周到之處,請同學們原諒,也請轉告兩位老師,我的歉意將以酒去表達(鼓掌)。
今天的講座,我做了比較細致的準備,但是我有一個自信,這個自信就在于,從河南來到武漢,我沒有去拜訪兩位老師,而是一直在收集資料做PPT,希望能把枯燥無味的東西講得生動一點,如果講的好,是老師們在背后作為后盾使我滿懷信心,如果講的不好,責任就在于我自己。
我們今天講的這個題目,叫“宋代司法傳統(tǒng)中的理性與經驗”,我給同學們講,我學的專業(yè)是法學,研究的方向是法史,興趣集中于宋代,關注的重點是司法活動中的人。這個人,有宋代司法秩序的傳承者、維護者——也就是宋代司法的主體,那批讀儒家之書的士大夫們,也有和這個群體有密切聯系的,在民間幫助打官司的,包括訟師,幫助各級司法長官去辦理案件的那些胥吏,這些群體都是我近幾年關注的重點和興趣所在。我07年曾經為中國政法大學的孫國棟主編的《律師文摘》寫卷首語,卷首語要求一千字,我就在卷首語的開頭講,我現在已經過了不惑之年,今年都51歲了,身居鬧市,無論是在武漢,還是在開封(開封當年是七朝古都,一百多萬人口,相當于現在的紐約,但現在落后了),“晝讀古籍之書,夜與宋人夢語”,[2]很多同學們所熟悉和了解的事情,我不熟悉,我所熟悉的東西,同學們可能知之較少,譬如說宋代士大夫的胸懷,宋代某個人的判詞等等。這就是說,我的知識視野和同學們之間有一些差異,所以現代的司法改革與憲政,對于我這個生活在現代的人來說,講到深處,我卻磨蹭起來,而一千多年前宋代的東西,卻是我較為熟悉的。但是,研究法史,我個人以為,需要以現實的眼光去洞悟歷史,去洞悟傳統(tǒng),反過來,也要在傳統(tǒng)當中去體悟現實,因此,我為這個講座做了一個PPT,讓同學們先了解一下。講座不同于寫學術論文,我這個框架如果按照一篇學術論文寫下來,應該是五個部分,一是問題意識;二是概念的梳理;三是宋代的司法理念;四是宋代的司法機制與審判原則;五是結論,如果寫文章的話,應該按照這個架構來寫,但是對于演講呢,要把其中的學術含量講出來,就必須通過一種通俗的語言來表達。那么,我就把這個框架集中一下,重點講以下幾個問題:
一、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我是一個生活在20世紀到21世紀之間的人,但是研究的專業(yè)卻是法史,且重點集中于宋代,對于法史的研究者來說,現在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史有什么用”,這體現在:一是法史有什么用;二是研究中國古代的司法傳統(tǒng)——宋代的意義在哪里?宋代司法是中國古代司法傳統(tǒng)的一部分,但是現在學界普遍認為,中國古代的司法是一個非理性的司法,學界曾經開過兩次會來討論,而且賀衛(wèi)方老師、高鴻鈞老師都寫過專門的文章。大家普遍認為,建設中國的現代法治,尋求的是西方的資源以及現代中國社會的本土資源,那么中國古代司法傳統(tǒng)呢,用賀衛(wèi)方老師比較激進的話來說就是:中國法制史有什么講的嘛,無非就是三綱五常,倫理道德這些東西。賀老師以及學界的類似看法,也都深深地刺激著我。我是多少有一點文史情節(jié)的人,當年上大學,第一志愿報的都是文學系和歷史系,山東大學、武漢大學都報了,第五志愿報的是西南政法的法學專業(yè),但是卻被吉林大學法律系錄取了,所以說,雖然專業(yè)學的是法學,但我并不喜歡法學,更不知法學為何物。在當時那個年代,人們崇拜的是文學,因為經歷過文化大革命,只有文學才能撫慰人們受傷的心靈。在我上大學的前兩年,在圖書館看的不是什么法學的書,也沒什么法學專業(yè)的書可以看,講義都是自印的,在圖書館,看的主要都是文學書籍,然后就寫朦朧詩。后來考研究生,考的是北大的刑法,我的中國法制史考了五十多分,外語考了四十多分,兩門沒及格,北大就沒錄取我。第二年我考中國政法大學,考的還是刑法專業(yè),達到了錄取的分數,但是排名第六,學院想把我調到法律史專業(yè),問我愿不愿意調,按照當時的情況,研究生能上就不錯了,哪有什么愿意不愿意的呢?我就是這樣開始我的中國法律史學習的。還有一點,因為曾經的那種文史情節(jié),也促使我非常熱愛法律史。
本來,歷史已經化為長河中的印記,我們要在歷史當中去洞察人性,了解社會,需要剝掉埋在歷史塵埃中厚厚的灰塵,去彰顯那個時代的語境和風貌,這是需要一點功夫的和情懷的。那么,我的情懷是什么呢?我現在穿西裝打領帶,是為了對同學們的尊重,如果同學們允許,我就把我的西裝領帶脫下來,穿上我?guī)淼奶蒲b,用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左手托紫砂壺,右手拿線裝書。我的情懷同時還來自于這樣一個問題意識,概括起來說就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有什么用,(按照通常的觀點),古代的司法傳統(tǒng)完全是非理性的司法,研究它有何價值,有何意義呢?對于一個生活在現代的人,雖然向往古代,但是內在的焦慮經常會壓抑自己,面對現代的學術會議,面對現代人的質問,有時候會覺得無法去回應,這也許是因為在現代中國這樣一個社會里,人們的某些方面的價值觀被西方化的緣故吧。盡管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黨的思維方式、治國方略、政治體制都與傳統(tǒng)密切相連,中國現實、文化情結都與傳統(tǒng)密切聯系,但在形式上,我們國家從來不會把教師節(jié)定在孔子的誕生日,因為我們的意識形態(tài)不會去尊孔,所以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意識。第二個問題意識在于,如果說中國古代司法傳統(tǒng)有理性、有經驗,蘊含著豐富的合理性因素的話,那么我們又該怎樣去理解這個問題呢?又怎樣來回答學界的質疑呢?我們就遵循這個問題意識,來開始我們的第二個思路,那就是概念的梳理與方法的運用。理性是西方價值文明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一個最為復雜且難以理解的概念,我的外文不好,只能看翻譯過來的外國名著,我看過關于古希臘的一些名著,理性在古希臘就有豐富的含義,大致包含邏輯、對話、科學等等,十分復雜。理性在馬克斯·韋伯、哈貝馬斯那里也是十分復雜,為了講這個課,我重新讀了哈貝馬斯的著作,他的《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這本書,我看了兩遍也不知所云。但理性是不是只有西方有,而中國沒有呢?我個人認為這種說法顯然不正確。通常來講,理性有三層含義。第一,理性就是人們運用邏輯思維進行推理的一種能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理性就是人們處理問題的一種思維方式,也就是合乎條理地處理事情,理性體現的是一種合理性;第二層含義,理性指的是法官在審案過程中,運用邏輯思維進行推理的一個過程,通過這個過程,得到的判決結果具有客觀性、確定性;第三,如果把理性集中到司法上來講,就是指司法的合理性、正當性、客觀性與確定性。在這三層意義上來使用理性,我個人認為,宋代的司法傳統(tǒng),蘊含了這三方面的理性,或者所蘊含有豐富的理性因素,為什么這樣講?這里存在著一個方法的運用問題。對于方法,我想強調幾點:第一,我們可以用西方的法律概念去分析(中國歷史),但不要迷信西方的結論,在分析歷史時,要對中國的傳統(tǒng)要保持適當的尊重,具體來說,我研究法律史,常常會以法社會學的眼光,將關注的重點集中于司法活動背后的人,包括這些人主觀的心理狀態(tài),對于法律的認知及其司法理念,因為這些制度背后是理念,理念背后是人,而這些人更是活生生的歷史,所以對于歷史中的人,當我們用一種關注現實的視角去看待的時候,就會有一種難以言表的情懷,這就是我說的方法。如果根據這個方法去思考理性的話,那么理性可以用來分析宋代的司法傳統(tǒng)。但我要說的是,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在司法中,理性就表現為判決結果的客觀性、確定性,這是一個理想的目標,不僅宋代的司法判決不可能達到完全的客觀性和確定性,就是在現代社會,也同樣如此,同學們對此一定要想一想。真德秀曾說過一段很著名的話:“古今之民,同一天性,豈有可行于昔,而不可行于今?惟毋以薄待其民,民亦不忍以薄自待矣。”[3]我常想,這個天性到底指什么?為什么說古人與今人是同一天性呢?古人與今人肯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說價值觀念不同,現在我們以馬列主義為指導,古代以儒家民本思想為指導;我們現在要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而宋代的法制與現在肯定是截然不同的,更與西方基于三權分立的法治有本質差異,但我們能不能說宋代的“法制”就不是法制?古代人與現代人,在人的本性上,肯定是存在相似之處的,這個相似之處就在于:第一,人作為一個生物,必然具有物質欲望,對于物質欲望的追求是人類由無階級社會進入文明社會的一個推動力,人若沒有物質欲望,是十分可怕的。人為了滿足自己的物質欲望,就必然要建立社會公共組織,為了建立社會公共組織,就必然要制定規(guī)則,制定規(guī)則就要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但是大家要考慮,這個社會組織怎么建立?用什么理論建立?一個用武力取得了政權的政黨,在政權建立之后,它也不會說其政權是靠武力取得的,這是常理。我相信在西方文明的起源里,也絕沒有什么契約論在里面,但是在西方社會里,社會契約是其重要的理論基礎,但是中國社會呢,大家看儒家的書都知道,中國社會的組織,不是依賴于契約,而是靠儒家道德,其建國理論訴諸于仁義道德,這是中國與西方最大的不同。但是理論是可以假設的,理論的假設并不影響理論所揭示的向度和力度,很多理論是建立在假設之上的,但是它揭示的社會現實,建立的權威,建立一個文明社會的宗旨卻是恰當的,這就是理論的奧妙之所在。同學們,我為什么要說理論,原因在于如果有人認為理論僅僅是完全復制于現實的話,那不是傻瓜嗎?理論怎么能與現實一樣呢?理論來源于現實,但必須高于現實,否則,黑格爾、耶穌基督、釋迦穆尼這些人(的理論)還有存在的意義嗎?但是,這些人卻對文明的影響最大,我想這是同學們需要注意的。人的天性體現在對物質欲望的追求,對建立組織規(guī)則的要求。如何執(zhí)行規(guī)則,由誰來執(zhí)行,在中國古代就要效法天理,在現代不也是要這樣嗎?起碼其思考的方式有相似之處。第二,任何社會,古今中外,只要有人類社會,那么其生存資源是有限的,但是人的欲望是無窮的,人類前進的步伐也是不會停止的,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只要資源有限,就必須要確立一個規(guī)則和一個有序的制度,否則這個社會無以為繼。中國古代社會是以倫理和血緣關系為紐帶建立的,這種等級秩序強調男尊女卑,長幼有序,所以在那個時代,人是不平等的,但現在社會,雖然“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大家可以想一想,在制度安排中,大家能平等嗎?顯然不能。在大學里,你不可能與老師完全平等,也不可能與校長完全平等,更不可能與主席、總理完全平等;在資源的獲得上,你能完全與別人平等嗎?所以,在古代,統(tǒng)治者也要建立一個文明的、有秩序的社會,在這里面,司法作為控制沖突的一種方式,它必然要去回答一個問題,也就是:生活在這個文明秩序當中,人的生命、財產、價值尊嚴要不要受到尊重?因為人的生命、價值體現在現實生活中,必然和司法密切相關,這樣一來,我下面就重點要講的是,宋代司法傳統(tǒng)中的理性體現在宋代的司法理念上,表現為哪些方面。
二、宋代司法傳統(tǒng)中的理性
中國古代社會、傳統(tǒng)文明的核心價值觀是以人為本、主張和諧。在諸子百家里,管子說:“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固,本亂則國危![4]儒家就更不用說了,孔子以仁來揭示禮,孟子主張“仁政”,這都體現了先人的民本思想。在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中,民本思想是對人、生命和價值的一個基本尊重。中國傳統(tǒng)文化雖然是一個倫理文化,但卻是以人為本的,因為建立和諧社會是儒家的治國理想,而且《論語》里也說:“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蔽覀儸F在建立和諧社會提法,在中國古代社會是一種理想。但是大家要注意,這個民本思想,體現的是統(tǒng)治者在司法中,要推行仁政。民本思想有很多表達形式,比如在宋朝,宋太宗就對官吏說:“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這就是一種民本思想。我到過鄭板橋當縣令的地方三濰縣,當年,鄭板橋就有詩云:“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些小吾曹州縣吏,一枝一葉總有情。”[5]這就是一種仁愛意識,民本思想,表現在司法上,就體現為對生活在現實中的人的生命、價值、財產的尊重和保護,這成為宋代司法必然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所以宋代的司法理念,是圍繞著司法審判(在宋代叫獄訟、斷獄)展開的。司法、法官這些聽起來屬于現代的詞匯絕非僅僅來自于西方,這些(詞匯)在中國古籍里都能找到。在宋代的司法判詞里,這些詞匯都是大量出現的,只是這些詞匯的含義與現在的概念存在差異。我這里還是強調,我們所講的宋代的司法理念,是圍繞著獄訟、審判為中心展開的,這就必然促使我們進一步思考,怎樣在司法活動中去選擇法官,從而把這個民本思想落實到司法活動中去,法官應該具備什么樣的素質,什么樣的人格,法官和皇帝怎樣去看待老百姓。前面指的是司法主體,后面指的是司法的對象,即老百姓。因為在中國古代,百姓絕不是司法的主體,但統(tǒng)治者也是十分看重老百姓的,只不過不是從民主、自由、權利的角度去看的。所以,我認為司法理念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一是宋代的統(tǒng)治者如何看待審判。宋代有一些皇帝對法律是比較清楚的,我給大家舉一個例子,宋太宗曾經說過:“法律之書,甚資政理。人臣若不知法,舉動是過,茍能讀之,益人知識!狈g成現代漢語就是說,法學著作蘊含著豐富的法學理論,這些理論對于國家的治理非常有幫助,臣子若不懂法,那你的一舉一動都可能犯錯,假如你讀了法學書籍,你會變得聰明,有智慧。宋太宗還指出:““庶政之中,獄訟為切,欽恤之意,何嘗暫忘。蓋郡縣至廣,械系者眾,茍有冤抑,即傷至和!痹趪业恼紊钪,審判是頭等大事,我們一刻都不能忘記,為什么這樣講?因為開國以來,宋太祖和宋太宗面臨的是五代十國曾經濫殺無辜的局面,他要掃除這個局面以維持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太祖太宗雖然是靠武力奪取天下的,但建國以后,他們馬上開始重視文人,重視知識分子。大家如果讀宋代的書的時候,會發(fā)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在太祖、太宗、真宗的時候,御史們大量被皇帝派往各地區(qū)平反冤假錯案,審理重大的、復雜的案件,這是皇帝對司法理念的認識,這種認識在士大夫那里反映相當強烈,士大夫們都把獄訟看做是關系百姓生命的頭等大事,宋慈就認為:“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睂τ诜ò脯F場的勘察關系到百姓的生死,關系到冤屈是否能得到伸張。根據這樣一個觀念,接下來,你需要考慮的是,既然審判是頭等大事,那么這其中貫穿的理想是什么呢?就是要使天下無冤案、無冤民,當然這也僅僅是一種理想了,上天都做不到,我們人也不可能完全做到了。第二,同學們需要進一步思考一個問題:要達到司法審判的公平,參加司法審判活動的主體——法官是最重要的,那么這個主體應該具備什么樣的知識呢?我們如何來看待司法的主體?在這里,我告訴大家一個基本常識,宋代的司法主體,就是讀儒家之書的士大夫們,這個群體有幾個很重要的特征——既不同于漢朝,也不同于后來的元、明、清,一是他們主要都出身于于中小地主以及自耕農;二是做法官都必須參加“司法考試”,“司法考試”要求熟讀儒家義禮、通曉歷史(這在蘇軾、歐陽修身上體現得很明顯);三是他們必須十分重視百姓的生命和財產。面對百姓這樣一個司法對象(在古代,盡管貴族之間也可能發(fā)生訴訟糾紛,但是主要的訴訟糾紛來自于普通的老百姓之間),宋代的法官們絕非一般的書上所言的那種“父母官”的形象,他們必須要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之上進行判決。
三、宋代司法制度及其運作機制
接下來,我們需要考察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以及運作的機制,這些制度及運作機制是否能實現司法的公平、公正呢?宋代的司法制度組織嚴密,這主要反映在州級司法和中央司法上。宋代的地方司法機關,從地域上來劃分,首先是縣,縣這一級分為三個官員,一是知縣縣令,宋代的縣,一千戶以上就設縣令,二是縣令下面的縣丞,第三個是主簿(相當于現在的秘書長),縣這一級,權力較小,只能掌管徒刑以下的案件,對于徒刑以上的案件,縣可以協(xié)助州查明案件事實,由州來做出判決,州這一級就可以裁斷徒刑以上乃至死刑案件,州級(與州同級的機構還有府、軍)司法審判事務由州的長官即知州事、知府事和軍監(jiān)掌管。為了控制司法和監(jiān)督地方官吏,在各州特設通判,作為州的副長官。全州的行政公事都須經過通判,才得施行。同時,朝廷還選派幕職官員,如判官、推官等,以佐理知州,處理全州的行政和司法事務。其掌管檢法議罪的,有司法參軍;掌管調查審訊的,有司理參軍。為了使司法公平,宋代在州這一級,組織嚴密,機制互相制衡,大體上來說,可以分為三個分明的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偵訊,相當于預審,這個一般由司錄參軍來進行[6]。州設置了兩個監(jiān)獄,州院與司理院,皆掌刑獄,古代的監(jiān)獄和現在不一樣,古代的監(jiān)獄把證人、已決犯、未決犯統(tǒng)統(tǒng)地關起來。在審訊完成之后,他們(司錄參軍)不能做出判決,但可以向州長官提出建議,判決的最后決定權在知州,縣將調查案和案犯卷送到州,這一程序叫“結解”[7],然后由州來進行判決,在這里大家要注意,第一,根據宋代法律規(guī)定,案件的承辦人員和決定案件判決的長官負有連帶責任,如果發(fā)現錯案,要分頭追究各自的法律責任,通過這種方式,各個部門和官員就起到了互相制衡的作用,如果錄事參軍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不同意知州的意見(這在宋代的史料中有很多的案例),則可以單獨提出司法建議,附在判決書上。后來發(fā)現有知州所判決的冤假錯案時,如果當時錄事參軍的司法建議是正確的,他就可以免除法律責任,這就是州一級的司法運轉機制。到了中央,有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宋代初期,還有審刑院),這三者之間也存在制衡的關系。總的來說,宋代的司法組織較為嚴密,司法體制運作中體現了制衡的因素,宋人對此有概括,南宋的司法官員周琳就說:“獄司推鞠,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绷硪粋是南宋大理寺的司法官員汪應辰也有類似的看法。在預審、判決的問題上,有一個互相監(jiān)督和制衡的機制,一旦發(fā)生冤假錯案,就必須另派官員審理,叫“翻異別勘”,這種制度主要體現在刑事案件中(在古代雖然刑、民沒有嚴格區(qū)分,但大體上在審理上還是存在區(qū)別的),但婚姻、財產糾紛案件在這里就不適用了?傮w而言,大的刑事案件,是通過鞫讞分司制和翻異別勘制來進行的,民事案件則“先憑干照,既有干照,須問管業(yè)……”,[8]宋代的民事司法審判,十分重視契約等書證的審查判斷,總體上而言,宋代的民事活動是有一套完整的民事法律制度支持的。南宋胡穎認為:“大凡官廳財物勾加之訟,考察虛實,則憑文書,剖判曲直,則以條法。舍此而臆決焉,則難乎片言折獄矣。”[9]
四、宋代的審判原則
在宋代的審判原則中,依法判決是其首要原則,中國古代的理性體現在司法判決上就是依法判決,宋代有大量的案例可以佐證,法官的審判案件過程中都依照法律條文來裁斷案件,這是一個不爭的歷史事實,但為什么有人認為,中國古代的司法(包括宋代)是一種“卡迪式司法”呢?[10]其基于的理由就在于后面的這個原則——參酌情理,這一原則包括了天理和人情兩個方面,因為宋代的理性具有“倫理性”,道德理性必然要求在依法判決之上宣揚儒家的民本思想、仁政觀念、倫理道德,但大家一定要注意,這里的天理和人情是對依法判決的補充而不是顛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天理就是人情,但是人情在宋代司法的具體考量中,往往體現在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之中。在宋代的案件中,往往存在很多具體的情節(jié),比如典賣土地,需要交割,有人將土地典賣之后,按照規(guī)定過了20年,就不能在贖回來了,但她是孤兒寡母,或者年事已高還要照顧年幼的孫子,這個時候就需要考慮這個情節(jié),因為如果土地不能贖回來,那這些孤兒寡母就失去了生存的來源,從這個角度上來講,我個人以為,法與天理、人情是在綜合的基礎上進行運用的,天理、人情是對法的補充而不是顛覆、更不是代替,為什么這么講?理由在于,中國是一個成文法傳統(tǒng)極其悠久的國家,自古以來,法官判案都必須引用法令,法官若不遵循這種做法,就要受到處罰,民事、刑事案件均是如此。在宋慈的《洗冤集錄》里,關于檢驗,宋慈就總結了宋朝的二十幾條法律。宋代司法審判的第三個原則是重視書證,這使得司法更加客觀公正。
五、宋代的司法經驗
最后,我要講的是,宋代的經驗在司法上體現在哪些方面呢?經驗實際上是宋代的司法官員在審判過程中總結出來的一套實踐經驗,包括實地檢驗、疑難案件的認定、書證物證的搜集以及辨別真?zhèn)蔚囊恍┬牡皿w會,這些可以用來指導一般的司法活動,宋慈的《洗冤集錄》就是宋代司法經驗的一種最具有代表的體現。經驗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下來,以幫助指導司法實踐,這種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體現:一是對判例、辦案經驗的搜集整理;二是法醫(yī)學著作的出現,典型的就是宋慈的《洗冤集錄》,這些都是司法經驗的總結。這些經驗還體現在司法的具體技術上,在疑案雜說(《洗冤集錄》第5節(jié))里,宋慈曾提過兩個案例,一個是甲、乙涉激流過河,甲身強力壯,乙略顯單薄,但乙身上帶有財物,甲對乙起謀財害命之心,在過河過程中,甲把乙摁到河里將乙溺死,在這件案子里,就兩個人,沒有其他旁證,這時候就必須重視物證的綜合運用,此案如何斷?宋慈有一個總結:一要考察甲、乙的身體強弱狀況;二要看甲、乙各自是否有劣跡,平時的所作所為如何;三要看現場是否有掙扎的痕跡,身上是否有傷,肚子里是否有泥沙等等。第二個案例是,甲有個外甥和鄰居一起上山開荒,兩人兩天未歸,后來兩人尸體被發(fā)現了,一個死在屋內,一個死在屋外,屋外的人面部受傷,頭上受傷,判斷是利刃致死,屋內的人后腦袋受傷,根據這種情況,大部分人(包括法官)都判斷這兩個人是互毆致死,而非他殺,為什么呢?他們的推理過程是,外面的人先被屋里的人所殺,然后屋內的人又自殺了。后來有一個檢驗的官員提出了異議,認為死在屋內的人不可能是自殺的,因為他是因后腦被利刃傷害致死的,如果是自殺,那就意味著他拿著刀朝自己的后腦勺坎,這顯然不符合常理。這位官員的這種判斷,實際上就是一種經驗的總結。歸納起來,這種經驗體現在檢驗的技術、辦案的心得體會上。民事案件里同樣也存在經驗的判斷,比如欠債之訴,法官肯定要對契約的真?zhèn)芜M行具體的調查,這里面也有一個經驗的總結。
六、結論
在講座的末尾,我想用一首打油詩來來表達我的結論:
莫言積弱是宋朝 法制成就它最高
鞫讞分司是特色 民獄斷由勝堂報
更有法官尚理性 宋慈王彥是代表
更有皇帝多識法 斷獄義禮是更高。
總之,讓我們尊重傳統(tǒng),同情古人,學習法律史、尊重法律史。謝謝大家!
俞 江教授:非常感謝陳老師繁忙之際抽出時間來講演,請大家再次以熱烈的掌聲向陳老師表示感謝。
[1] 《中庸講錄》卷八-中,整理者注。
[2] 此句話最初來自于陳景良先生為《律師文摘》(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4輯)寫的卷首語,整理者注。
[3] 真德秀曾任于宋代安撫史,此段話出自于《清明集》卷一,整理者注。
[5] 此詩名為《一枝一葉總關情》,是200多年前“揚州八怪”之一,時任三維縣知縣的鄭板橋聞風吹竹葉之聲而思民間疾苦,給我們留下的一首情真意摯的七言詩,整理者注。
[6] 唐、宋各州有錄事參軍,在京府者稱司錄參軍,整理者注。
[7] 宋代地方的司法審判事務,由各級地方長官,如知州、知縣等負其全責。杖刑以下案件,由縣判決執(zhí)行;徒刑以上案件,知縣應搜集證據,并審問明白,把案卷與案犯一并送州,稱為“結解”,整理者注。
[8] 干照:典賣土地、房屋的契約文書及過割納稅憑證,管業(yè):即占有使用,整理者注。
[9] 《清明集》第336頁,整理者注。
[10] 卡迪式司法,從歷史淵源上來講,它是古伊斯蘭的一種司法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最高審判權屬于哈里發(fā),各省總督也兼管審判。(二)法院分為沙里阿法院和聽訴法院。沙里阿法院一般由一名“卡迪(Qadi,教法官)”主持,這種司法制度被稱為"卡迪式司法",聽訴法院由哈里發(fā)選派的行政官吏主持。從特征上來說,它一般由一名獨任法官主持,沒有一套固定的法律程序標準,審判的隨意性很強,整理者注。
(本錄音由侯永寬整理,正文中的標題由整理者根據內容擬定。本錄音稿上傳之前未經作者校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