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正案草案對現(xiàn)行刑法所作的幾處修改吸引了外界的極大關注。
在資本市場上觸犯眾怒的“老鼠倉”,再也不能安然地躲藏在法律的死角里,刑罰的大棒已經(jīng)高高舉起;修正案也為腐敗官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關系“親密”的人預留了位置,法律現(xiàn)在可以名正言順地處罰他們了;而降低綁架罪的法定刑,也引起社會爭議。
“這次刑法修正案的一大特點,是充分利用刑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如此解讀目前正在接受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他直接參與了本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的審議!
他的另外一個身份是清華大學法學院的副院長,長于刑法學的研究,并具有一線司法經(jīng)驗。8月26日,周光權接受了本報記者獨家專訪。
在他看來,對刑法這樣的基本法進行修改“應該放慢步伐,增設新罪的趨勢不應該加快”。但是他強調(diào),經(jīng)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未來的立法任務會很繁重,刑法必須根據(jù)社會實際變動做出及時反應。這些建議,與本次修正的內(nèi)容不謀而合。
刑法未來修改應“小修小補”
《21世紀》:在你看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特點是什么?
周光權:此次刑法修正案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增設新的犯罪;第二,修改法定刑,包括提高或者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第三,改變一些犯罪的構成要件。
本次修正體現(xiàn)了三個特點。首先,充分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根據(jù)公民權利的最新變化做出了及時的反應。比如,它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不受侵犯,這個修正使得憲法、民法、行政法上關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隱私權的規(guī)定能夠落到實處。
其次,充分重視了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一些新問題。比如,對于傳銷組織的惡劣影響;針對證券業(yè)發(fā)展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一些新問題,特別是“老鼠倉”行為;對于偷稅犯罪和走私犯罪中出現(xiàn)的新變化,此次修正都有所關注。
最后,充分反映了打擊腐敗犯罪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此次修正提高了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考慮了受賄罪中各種各樣的變化。比如,某些國家工作人員不直接收受賄賂,而是指使其近親屬或者有特殊關系的人,比如情婦、子女等收受財物,明確了這種行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21世紀》:你認為,刑法未來的修改方向是什么?
周光權:從理論上說,刑法未來的修改應該遵循“小修小補”的方向,不會有像1997年的那種大規(guī)模的修改。刑法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具有強烈的導向作用,不應該處于經(jīng)常變動的狀態(tài)。如果變動過于劇烈,不但對公民個人生活有影響,而且會對整個國家的管理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
事實上,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的刑法正是如此,在長時間內(nèi)基本處于穩(wěn)定的狀態(tài)。以日本為例,它的現(xiàn)行刑法是1906年制訂的,但迄今為止都沒有進行大的修訂。
和周邊國家相比,我國目前修正刑法的步伐還是比較大。從1997年大規(guī)模修訂之后,在11年時間里我們有了七個刑法修正案。因此,我個人認為未來對刑法的修改應該放慢步伐。重要的一點是,目前這種增設新罪的趨勢不應該加快,在增設新罪的時候應該認真斟酌現(xiàn)有的刑法是否可以懲罰新的犯罪行為。
《21世紀》:如果不增設新罪,那么對于新出現(xiàn)的犯罪行為,該如何打擊?
周光權:有一些新的犯罪行為,只要法官能夠合理地解釋現(xiàn)在的刑法,都是能夠按照現(xiàn)行法律處理的。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提高現(xiàn)在司法人員的法律運用技術和解釋能力。
法律上對某些行為其實已經(jīng)有了規(guī)定,需要法官去尋找這些規(guī)定,并把規(guī)定用足;如果司法技術無法解決問題,那么可以求助于司法解釋或者立法解釋;如果還是沒有辦法,這個時候再考慮是否增設新罪。比如這次修正案中關于“老鼠倉”的規(guī)定,現(xiàn)行刑法確實無法懲罰,就有必要增設新罪。
根據(jù)目前的趨勢,經(jīng)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未來的立法任務會很繁重,刑法也應該做出及時反應。
降低綁架法定刑有助保護人質(zhì)
《21世紀》:很多人都注意到這次修正案降低了一些犯罪的法定刑,這是出于什么考慮?
周光權:我把本次修正案的特色歸結為一條,就是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立法原則。
此次修正有“嚴”的一面,比如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的提高。但是也有“寬”的一面。最典型的是對刑法第201條有關偷稅罪內(nèi)容的修改。
至于對綁架罪的法定刑降低,我認為這個變化充分反映了國家對公民人身安全的關注。因為綁架罪歸根到底侵犯的是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利,所以,關于綁架罪的立法應該遵守一個基本取向,即保證人質(zhì)的安全。如果法定刑太高,罪犯一旦觸犯這個罪名就要被判重刑,所以一些罪犯就不愿意釋放人質(zhì)。如果降低綁架罪的法定刑,使得罪犯所受到的懲罰不至于太重,讓他看到生活的希望,在這種情況下,他反倒容易向司法機關妥協(xié),釋放人質(zhì)。因此,這種“寬”的變化,對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是有好處的。
《21世紀》:此前的修訂中,出現(xiàn)過這種情況么?
周光權:據(jù)我所知,法定刑降低的情況此前沒有出現(xiàn)過。
《21世紀》:這可以視作立法技術上的一種成熟吧?
周光權:是的,這說明我們的立法技術越來越完善,考慮問題也越來越周延。這次修改不是一味增加新罪、加重刑罰,也對法律以前規(guī)定偏重或者不合理的地方進行調(diào)整。我認為這是很好的立法趨勢。
《21世紀》:但是,如果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是不是也令人會擔心影響打擊犯罪的效果?
周光權:確實,有人持有這種疑慮。比如,在25日常委會的討論中,就有委員提出綁架罪的法定刑不應該降低,否則會不會向犯罪分子釋放錯誤的信號?
我并不贊成這種觀點。某一類犯罪的多少和法定刑的高低有一定聯(lián)系,但是關聯(lián)比較微弱。比如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但那個時候盜竊罪的案發(fā)率很高。在1997年刑法修訂后,除非是盜竊金融機構或者國家珍貴文物,普通盜竊罪的最高刑變成了無期徒刑,但社會上的盜竊行為并沒有增加。
受賄罪主體的修改不是很必要
《21世紀》:這次修正案草案擴大了受賄罪的主體,官員的近親屬或與其有密切關系的人都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如何看待這個修改?
周光權:作為一個學者,我認為此次修正案關于受賄罪主體的修改不是很必要。如果有人以某官員的名義索取財物,而官員是不知情的,那么這個人可能觸犯的是詐騙罪或其他罪名;如果官員知情,與收錢的人有勾結,那么官員就構成受賄罪,而收錢的人因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構成受賄罪的共犯。這種情形完全可以根據(jù)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此外,在前述情形中,只要收錢的人與官員有勾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么無論他們是親屬關系還是關系密切的人,即使是普通朋友甚至之前是陌生人,都足以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因此,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的規(guī)定也不是很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