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2020年4月,正值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九十華誕來臨之際,收到包括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等單位發(fā)來的賀信15篇、友人賀詞12篇、友人賀文21篇、學生弟子撰寫的賀詞17篇和賀文24篇。
由于疫情相關(guān)活動予以取消。本報特別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原專委胡云騰先生的紀念文章以及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等相關(guān)人士的賀詞,敬請讀者關(guān)注。
□ 胡云騰
炎炎盛夏,北京的抗疫斗爭如火如荼,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90華誕如期而至。陳先生雖然年屆90,然身康體健,耳聰目明,思敏語暢。且坐能著書立說,站能傳道授課,上能建言獻策,下能培養(yǎng)俊杰。真乃青山不老、學術(shù)長青。我雖然未研習過刑事訴訟法學,亦非陳先生的弟子,也沒有正兒八經(jīng)地聽過他講課,然由于工作和學習需要,多年來參加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學科組織的學術(shù)活動甚多,邀請陳先生到最高人民法院討論法律疑難問題甚多,在很多場合聽到陳先生的高見和教誨甚多,自以為算得上陳先生的一個忘年交,并一向敬重陳先生的大師學問和法治情懷。在我們起草司法解釋和辦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已經(jīng)記不清有多少次邀請陳先生來院論證或者向他請教。陳先生對我們的叨擾總是有問必答、有電必接、有信必復。從中體現(xiàn)了他對法治建設(shè)的重視,對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對法官的關(guān)心,讓我們深受感動,心存感激。在慶祝陳先生生日的研討會因疫情之故無法召開之時,陳先生的弟子汪海燕教授讓我寫幾句話以示祝賀,我很高興接受這個邀請。陳光中先生70年來對于中國法治建設(shè)、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和司法改革等方面作出的杰出貢獻,有很多人比我更清楚,我無資格和能力加以評論,這里僅就我所經(jīng)歷的與陳先生密切相關(guān)的兩件往事做一點回憶,以表達我對陳先生的崇敬和祝福,并彰顯陳先生對法治建設(shè)的貢獻和對司法公正的關(guān)切。
第一件事是在2014年的夏秋之際,我在參與起草一個文件,工作中遇到了一個法學理論問題,當然也是一個法治實踐問題。即在評判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時,是用“客觀真相”還是用“法律真實”來表述,對此頗有爭議。查閱學術(shù)界和實務界的觀點,專家學者的說法不一,政法各部門的意見也不一致。進一步了解,把案件的事實真相分為“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的觀點似乎已成定論,辦案要堅持法律真實的論點似乎占了主導地位。一些學術(shù)型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對此深以為然,認為執(zhí)法辦案就是通過證據(jù)發(fā)現(xiàn)和認定案件事實,即法律真實,而不可能脫離證據(jù)來認定或判斷客觀事實,故有一分證據(jù)說一分話,有兩分證據(jù)說兩分話,除此之外沒有什么客觀真實。所以很多人把堅持法律真實作為圭臬,而把追尋客觀真相也就是堅持客觀真實棄如敝屣。這種觀點從邏輯上講是有道理的,故在當時很有市場。
為了準確表述并統(tǒng)一認識,我便以起草司法解釋遇到疑難問題的名義,打電話請教陳先生等刑事訴訟法學大咖們,詢問如果要求司法人員保證公正司法,對事實的認定究竟是要求做到法律真實還是客觀真實?大咖們的意見果然也有分歧,但陳先生的意見則非常明確:“我主張符合客觀真相!”陳先生電話里的語速雖然很慢,重要的地方有多次重復,但他反復強調(diào),法律真實也好,客觀真實也好,最終都必須符合客觀真相,不符合客觀真相就可能出冤假錯案,就可能危害司法公正。陳先生的意見對我們是有力的理論指導,最后形成的文件里明確寫上了“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jié)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后來,陳先生在一個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司法改革精神的場合,特別強調(diào)說這段話是新時代關(guān)于公正司法的新標準、新要求,要按照這個新標準、新要求開展研究和貫徹落實等,對之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事實上,他并不了解形成這段話背后的一些故事,以及他堅持的學術(shù)觀點對于形成這段話的貢獻。
現(xiàn)在我們已經(jīng)越來越能看出堅持客觀真相說的正確。司法人員認定的案件事實只有與客觀發(fā)生的事實相符合,司法公正才能立得住。因為公正往往藏在事實真相之中或者長在事實真相之上。如果我們只滿足于證據(jù)證明的所謂法律真實,而對案件發(fā)生的客觀真相不予深究,就可能導致司法認定的事實與客觀發(fā)生的事實相背離,那些因誤解受騙、證據(jù)滅失或舉證不能的當事人就可能得不到公正。判斷法律真實主要靠證據(jù),而追尋客觀真相還需要靠良知。故有些國家的憲法或訴訟法規(guī)定,法官要根據(jù)良知進行裁判。我國訴訟法規(guī)定司法人員辦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沒有明確良知處于什么位置,但這并不意味著辦案除了事實和法律之外不再需要良知等“主觀法律”。我以為可以把“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理解為“雙重法律”,即作為文字法條的“客觀法律”和作為內(nèi)心良知的主觀法律,二者都是公正裁判的準繩。實踐中一些司法人員和律師辦案常常引發(fā)公眾對于人性、良知的質(zhì)疑或拷問,虛假訴訟案件一度十分猖獗,這與有的法律人有意無意地把良知或真相拋在一邊至有關(guān)系。
第二件事情是關(guān)于聶樹斌案的再審問題。大約是2014年秋冬之際的某一天,領(lǐng)導把我叫去,問我對于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冤假錯案嚴格防范和及時糾正機制”有什么意見和建議?我便說,聶樹斌案現(xiàn)在是籠罩在公眾頭上最大的一片烏云,社會各界普遍關(guān)注,都想知道這個案子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連我也想知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現(xiàn)在申訴復查遲遲沒有下文。而每到全國“兩會”召開之時,質(zhì)疑和炒作這個案子的輿情就非常洶涌,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高院就像“過關(guān)”一樣招人指責。與其這樣,不如下決心啟動再審,是真是假做一個了斷。領(lǐng)導聽了以后對我說,這個案子比較敏感、爭議很大,你講的只是一個方面。如果你有時間就去了解一下學術(shù)界的看法,特別要聽聽高銘暄教授、陳光中教授和刑法學研究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兩位會長的意見,然后再說。這樣我便給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打電話,請他組個飯局請高銘暄老師、陳光中老師和卞建林會長吃飯,趙秉志教授當即答應,并很快就告訴我,已經(jīng)與幾位老師約好在北京師范大學的京師大廈餐廳共進晚餐。
在餐敘過程中,我們先談了十八屆四中全會規(guī)定的刑事司法改革問題,談的過程中自然就講到了聶樹斌案。有點意外的是,幾位教授對于這個案子出言都非常謹慎。陳先生說,關(guān)于聶樹斌案子當中存在的問題,被告方的申訴如何處理,我已經(jīng)說過多次了,我的觀點非常明確,今天就不再說了。以后我會給你一個書面意見,讓學生轉(zhuǎn)給你。從陳先生的說話中似乎還能聽出有點不大高興的意思。我當時就有點納悶。過后問趙秉志教授是怎么回事,他說:“我們誰也不知道你這家伙的意思,現(xiàn)在社會上的傳言很多,有人說這個案子由于各方面的意見分歧很大,聽說你們院不會再審了。所以,我們以為你是來讓我們表態(tài)的,所以兩位老先生當然就不想多說了!弊詈螅抑坏媒忉尳裉焓琼槺懵犅牳魑焕蠋煹囊庖,沒有任何傾向性。聶案雖然早就進入申訴復查程序,但最終是再審還是不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還沒有討論過,所以無論是決定再審還是不再審的傳言,都純系謠言,不足為信。
記不得過了多長時間,陳光中先生派學生送來了兩份材料,一份是他與天津市公安局主任法醫(yī)師宋憶光就聶樹斌案的法醫(yī)問題進行咨詢交流的記錄,另一份是他寫給最高人民法院有關(guān)院領(lǐng)導建議再審聶樹斌案的信。我認真看了陳先生給我的兩份材料,了解到很多信息,留下了深刻印象,感到他講的很多問題比當時網(wǎng)上流傳的東西要可靠也可信的多。他本來就德高望重精通刑事訴訟法學,卻很謙虛地一一向宋法醫(yī)咨詢聶樹斌案的法醫(yī)學鑒定和證據(jù)認定問題,讓人看到了他堅持求真務實的大師風范。針對聶樹斌案原審證據(jù)存在的“三大缺失”之一即聶樹斌被抓獲后前5天的供述缺失問題,陳先生分析認為這極不正常,存在刑訊逼供可能!他的這一分析判斷我們后來也是贊同的,再審時采納的也是這一觀點。又如聶樹斌案的現(xiàn)場勘驗和尸體檢驗存在的“五個沒有檢驗”問題,即被害人的身份沒有檢驗,被害人的傷情沒有檢驗,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沒有檢驗,被害人的死因沒有檢驗,被害人是否受到性侵沒有檢驗等,陳先生與宋法醫(yī)幾乎都討論到了并一一進行了分析,其分析意見與我們后來的再審意見也基本一致。陳先生和宋法醫(yī)還討論了聶樹斌作案工具花襯衣存在的疑點,辨認程序存在的瑕疵,卷宗材料簽字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王書金與聶樹斌哪個嫌疑更大等,都抓住了問題的要害,對我們很有啟發(fā)。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把聶樹斌案指定給第二巡回法庭審理以后,陳光中先生仍繼續(xù)關(guān)心支持該案的再審工作,其中有三件事情應當說一說。
一是在2016年的9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召開了關(guān)于聶樹斌案法律程序適用問題的專家座談會,陳光中先生等9位專家出席了座談會。這次座談會為聶樹斌案再審的程序法律適用定了調(diào)、把了脈,意義重大。陳光中先生作為刑事訴訟法學界的掌門人和權(quán)威學者,他的發(fā)言和觀點在其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二是在2016年的12月2日,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在第二巡回法庭公開宣判。我們特別邀請了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xié)委員、著名專家學者和基層群眾代表等出席宣判活動。陳光中先生不辭辛勞出席了宣判活動,是應邀出席宣判活動的代表中年齡最大者,也是最資深的專家學者。當時可以看到,當我宣告聶樹斌無罪時,陳先生的臉上也洋溢著勝利的喜悅。他在庭審結(jié)束后法庭宣判的現(xiàn)場即接受了媒體的采訪,對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無罪,給予了高度贊揚和很高評價,特別對再審判決給予了充分肯定,讓我們很受鼓舞、深受感動。
三是聶樹斌案再審宣告無罪以后,陳光中先生還發(fā)表一篇評論文章,對再審判決進行了評析。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高院異地復查,并同意山東高院在復查過程中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以及原辦案單位的意見,既體現(xiàn)了客觀公正,又體現(xiàn)了程序創(chuàng)新。他還以本案為例,對正確把握案件事實的客觀真相以及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作了深刻論述:案件事實的客觀真相或者稱案件本原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案件發(fā)生時的真實情況,它不以辦案人員的意志為轉(zhuǎn)移,辦案人員不能否認、改變案件的客觀真相,而只能對其加以發(fā)現(xiàn)、查明和認定。辦案人員以證據(jù)為唯一手段來認定案件事實,還原案件事實真相,這就是證據(jù)裁判原則之要義,而冤假錯案絕大多數(shù)錯在司法機關(guān)認定的案件事實不符合客觀真相。他還充分肯定了聶樹斌案再審所體現(xiàn)的證據(jù)裁判、獨立審判和人權(quán)保障等價值,高度贊揚了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有錯必糾的立場和態(tài)度,凸顯了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心與擔當,體現(xiàn)了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tài)度。最后他還熱情洋溢地評論道“聶樹斌案不僅以其案情復雜離奇、平反過程曲折引起世人矚目,而且能夠起到警示、宣傳、教育的標桿作用,這個案件應當載入史冊!”這是我見到的評價聶樹斌再審的一篇雄文。
在行文結(jié)束之際,我由衷地祝福已經(jīng)進入“90后”的陳光中先生,身體健康長壽,學術(shù)寶刀不老。為法治和人民終身奮斗到一百歲也打不!
圖① 2019年陳光中教授個人照。
圖② 陳光中教授的小學畢業(yè)照。
圖③ 大學時代的陳光中教授。
圖④ 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的賀詞。
圖⑤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的賀詞。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教授許乃曼寫給陳光中教授的賀信
尊敬的陳光中先生:
我感到非常榮幸,能代表整個德國刑事法界,轉(zhuǎn)達對您九十大壽最衷心的祝福。
從生物學的角度來講,能經(jīng)歷這樣一個祝壽紀念日,是一種特殊的、極其罕見的恩典。如果壽星在精神成就方面受到高度評價,如果年輕人仍非常尊重和欽佩他的判斷力和見解,那么他真的已經(jīng)為我們?nèi)祟惤弑M可能,實現(xiàn)了他所能做到的一切。
先生您在法學領(lǐng)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不僅走在中國法學的前列,而且在世界范圍內(nèi)享有盛譽。在此基礎(chǔ)上,您還具有一個偉大人物的特點:深邃的人文理念,這一特點即便是在智商卓著的人士那里,也不見得總能被發(fā)現(xiàn)。您的想法和建議總是為了人民的利益,特別是在刑事法這一在許多時代都極為嚴酷的法律中,這種人道主義的態(tài)度彌足珍貴,因為它在違法者身上看到了失足之人不僅應該受到懲罰,而且應當?shù)玫綆椭?/p>
能與您共事超過15年,一起為創(chuàng)建一個公正和人道的刑事訴訟程序而努力,我感到驕傲和榮幸。與您在中國以及德國的無數(shù)次相遇和討論,是我法律人生涯中的一大亮點,對此,我將永遠感激不盡。我同樣感到驕傲和高興的是,我們本著和平共處的精神,為兩國人民的利益,在中德法律文化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
基于此,我謹向中國刑事法學界最杰出的代表——陳光中先生,獻上德國同行最美好的祝賀,祝愿您能繼續(xù)發(fā)揮您獨特的創(chuàng)造力。
向您致以最真摯的問候
您真誠的朋友(folgt meine Unterschrift)
許乃曼(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