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馬克思關于國家與法的思考,是從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開始的,而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要處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問題。“市民社會”作為馬克思早期的一個重要概念,具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特指作為一種特定歷史階段即資本主義的物質(zhì)關系與社會形態(tài);后者是指作為所有社會階段皆存在的上層建筑與意識形態(tài)建立于其之上的經(jīng)濟關系。馬克思思想的形成過程,深刻體現(xiàn)了他對“市民社會”在兩個方面上的揚棄:一是揚棄了對作為現(xiàn)實具體的存在而被“狹義”理解的“市民社會”,二是揚棄了作為理論分析工具而被“廣義”理解的“市民社會”。而對前者的摒棄,對于馬克思來說,既在于變革資本主義的生產(chǎn)關系,又在于打碎資本主義的國家機器。自由主義的法治理念和治理理念,與馬克思的思想是根本不同的。馬克思對于國家與法律的思考,對于我們今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與國家治理理論的建構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市民社會”的概念,在馬克思早期思想中,具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是指作為一種特定歷史階段的物質(zhì)關系與社會形態(tài),即資本主義的經(jīng)濟關系與社會形態(tài);后者是指作為一種所有社會階段皆存在的上層建筑與意識形態(tài)建立于其之上的物質(zhì)關系。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的形成過程,深刻體現(xiàn)了他對“市民社會”在兩個方面上的揚棄:一是對于作為理論分析的概念而被“廣義”理解的“市民社會”的揚棄,二是對作為現(xiàn)實具體的存在而被“狹義”理解的“市民社會”的揚棄。
一、“市民社會”的揚棄
馬克思早期對于國家與法的思考,主要是從批判黑格爾的法哲學開始的。馬克思最初在使用“市民社會”這一概念時,受到了他所批判的對象即黑格爾的影響。但隨著馬克思思想的發(fā)展,這個概念的使用再難以承載新的思想內(nèi)容。在黑格爾那里,所謂的市民社會是由等級構成的,即由實體等級、產(chǎn)業(yè)等級、普遍等級(官僚階層)所構成。而所謂的無產(chǎn)者即“賤民”,則是被排除在這個市民社會之外的。馬克思在1843年10-12月期間所寫的《論猶太人問題》中,對“市民社會”的理解,雖然已有了市民社會決定政治國家的明確認識,但仍然受黑格爾的影響,把這個由原子式的、自私自利的個人組成的市民社會與資產(chǎn)階級社會相等同,所以他說:“實際需要、利己主義是市民社會的原則!瘪R克思在稍后撰寫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則是在他到達巴黎之后,而當時法國的工人運動對馬克思所產(chǎn)生的巨大沖擊,也深刻地體現(xiàn)在他的這一文獻之中。馬克思在談到政治解放與人類解放的關系時,宣告了無產(chǎn)階級必將成為擔負人類解放這一歷史使命的主體。他對于無產(chǎn)階級用了這樣一個表述:“一個并非市民社會階級的市民社會階級。”從這種悖論式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市民社會”或“市民社會階級”這樣的概念,再難以成為馬克思的新的理論分析的概念工具了。因為他此前對黑格爾國家理論與法哲學的批判,得出了 “家庭和市民社會都是國家的前提”的結論,但在這一“導言”中,馬克思意識到使用“市民社會”作為理論分析的概念所帶來的困境:如果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無產(chǎn)階級因為并不屬于市民階級卻反而被排除于變革政治國家的活動之外了。
對于從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即市民社會決定政治國家的基本原理,馬克思開始賦予“市民社會”以新的內(nèi)容。馬克思與恩格斯在1845—1846年合寫的《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中,明確了從“生產(chǎn)關系” “交往關系”來理解“市民社會”,如他們說:“受到迄今為止一切歷史階段的生產(chǎn)力制約同時又反過來制約生產(chǎn)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 他們明確把這樣理解的市民社會作為整個歷史的基礎?梢哉f,馬克思的這個“市民社會”的思想基本上與黑格爾作為“需要體系”的“市民社會”思想相吻合,但卻剔除了它在黑格爾那里所混雜著的“司法”“警察”這樣一些法律的、行政的含義。
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經(jīng)濟學批判〉序言》中,回顧了他創(chuàng)立歷史唯物主義過程。他強調(diào),在《萊茵報》期間,“第一次遇到要對所謂的物質(zhì)利益發(fā)表意見的難事,”所以開始了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性分析,由此“得出這樣一個結果: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fā)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zhì)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zhì)的生活關系的總和,黑格爾按照18世紀的英國人和法國人的先例,概括為‘市民社會’”。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段話的后面,馬克思接著回顧了他為了解剖市民社會從而轉到了政治經(jīng)濟學,并由此得到了“用于指導我的研究工作的總的結果”。馬克思緊接著對于這個結果的簡單表述,實為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則的經(jīng)典的表述。但是,在這一表述之中,馬克思不再用“市民社會”這一概念,而是直接使用“生產(chǎn)關系的總和”“經(jīng)濟基礎”這樣的概念。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之后,除了在學術回顧的意義上如在1859年的《〈政治經(jīng)濟學批判〉序言》中使用“市民社會”這個概念外,曾在1871年的《法蘭西內(nèi)戰(zhàn)》的初稿和二稿中出現(xiàn)過,但在正式稿中就刪去了這一概念,這也說明這個概念作為理論分析的工具對于當時的馬克思來說已是不適當?shù)牧恕?br/> 二、國家與法律
黑格爾的“市民社會”,他亦稱之為“外部國家”,是一種“需要與理智的國家”。事實上,這個“市民社會”不僅是一個“需要的體系”,而且還有包含著“司法”“警察與同業(yè)公會”的環(huán)節(jié)。所以,有學者也指出,這個“市民社會”其實就是自由主義所理解的現(xiàn)代國家。黑格爾的國家還有一層涵義,就是作為“內(nèi)部國家”或“政治國家”,本質(zhì)上是“倫理理念的實現(xiàn)!碑斔麑⑹忻裆鐣c政治國家對立起來時,并要求以國家的理念摒棄市民社會時,他是深切地感受到作為“外部國家”的市民社會或現(xiàn)實存在的現(xiàn)代國家的諸多問題。例如,他在《法哲學原理》中對于市民社會就有很多否定性的看法。在第289節(jié)的附釋中,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就是一個個人私利的戰(zhàn)場,充斥著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zhàn)爭。在第185節(jié)中,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則是出于它的偶然任性和主觀偏好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必然導致這樣一種景象:“荒淫和貧困”以及“在生理上和倫理上蛻化”。在第272節(jié)補充中,對于自由主義所信奉的三權分立說,黑格爾認為,權力固然必須加以區(qū)分,但如果相互之間不能形成有機的統(tǒng)一,必然會因權力的爭斗而發(fā)生整體的崩潰。正是諸如此類的問題,構成了黑格爾批評現(xiàn)代國家(即“外部國家”)的基礎,也正是如此,才需要政治國家(即“內(nèi)部國家”)的積極干預。黑格爾從政治國家作為“倫理理念的實現(xiàn)”的高度對現(xiàn)代國家或市民社會的診斷及其克服,有其積極的意義,馬克思對此也給予了高度評價。馬克思認為,黑格爾對道德的闡釋一再遭到了人們的攻擊,但他只不過是闡釋了現(xiàn)代國家的和現(xiàn)代私法的道德,而他們力圖使國家與道德分離,只想證明現(xiàn)代國家與道德分離是合乎道德的,相反,“黑格爾給現(xiàn)代道德指出了它的真正的地位,這可以說是他的一大功績!蔽覀兦宄乜吹,在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的體系構成中,作為“倫理觀念實現(xiàn)”的國家正是以他所闡述的道德為前提的。
對市民社會或現(xiàn)代國家的揚棄,馬克思與黑格爾顯然走的是不同的道路。當黑格爾宣稱國家就是地上的精神,國家的理念就是“現(xiàn)實的神本身” 時,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中已明確意識到:“國家是統(tǒng)治階級的各個人借以實現(xiàn)其共同利益的形式!痹隈R克思那里,市民社會,不僅在資本主義經(jīng)濟關系的意義上,而且也在黑格爾的“現(xiàn)代國家”的意義上,都是必須加以揚棄的;這兩者本來就有著內(nèi)在的聯(lián)系。揚棄前者意義上的即作為資本主義經(jīng)濟關系的市民社會,就如馬克思在《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第十條中所宣稱的那樣,乃是要立足于“人類社會”或“社會的人類”。馬克思用“社會”取代“市民社會”,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只是去掉了“市民”一詞而已。對此時的馬克思來說,“社會”已不是一個描述性的概念,而是成了一個規(guī)范性的概念。馬克思在《1844年經(jīng)濟學哲學手稿》中就已達到了這樣的認識,對私有財產(chǎn)和人的異化的積極揚棄,就是人向自己的人的即社會的存在的復歸。因而,可以說,這個“人的即社會的存在”正是消滅了私有制、消除了階級對立的“自由人的聯(lián)合體”。揚棄后者意義上的即作為現(xiàn)代資本主義國家的市民社會,就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chǎn)黨宣言》中明確提出,無產(chǎn)階級要上升為統(tǒng)治階級,將國家掌握在自己手中并用暴力消滅舊的生產(chǎn)關系,以至消滅階級對立甚至消滅它自己這個階級的統(tǒng)治。而正是在這里,馬克思恩格斯談到,代替資產(chǎn)階級舊社會的正是自由人的聯(lián)合體。馬克思后來在1871年的《法蘭西內(nèi)戰(zhàn)》中,繼續(xù)使用了“社會”這一概念。他在《法蘭西內(nèi)戰(zhàn)》的初稿中對巴黎公社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這是由于公社體現(xiàn)了社會對國家政權的重新收回,能夠使社會重新充滿生機。馬克思此時對未來社會的構想就是,公共權力失去了政治性質(zhì),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對立也根本不存在了,因這兩者都消融在“社會”之中。所以,他在此也就將“國家”視為依靠社會供養(yǎng)(馬克思在初稿中的用語是“市民社會身上的”)而又阻礙社會自由發(fā)展的“寄生贅瘤!倍鞲袼姑翡J地看到在德國的來自哲學的對國家的迷信甚至進入到很多工人的意識之中,所以就在《法蘭西內(nèi)戰(zhàn)》1891年版的“導言”中非常尖銳地指出,“國家”不過是獲得統(tǒng)治地位的無產(chǎn)階級從資產(chǎn)階級那里繼承下來的一個“禍害”。馬克思恩格斯在這一時期論及摒棄資本主義國家機器時,對于“國家”的這些看法不能不說是較為否定的。
馬克思后來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指出在資本主義與共產(chǎn)主義之間有一個革命的轉變時期,與此相適應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馬克思把這個過渡時期的國家稱為“無產(chǎn)階級革命專政”。馬克思這時對國家的這種看法與他在《法蘭西內(nèi)戰(zhàn)》時期的看法已有所不同。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對此做了進一步的闡釋,認為馬克思在《法蘭西內(nèi)戰(zhàn)》對國家的看法只不過是這樣:“馬克思教導我們要避免這兩種錯誤,教導我們要以敢于舍身的勇氣去破壞全部舊的國家機器,同時又教導我們要具體地提問題:看,公社就是通過實行上述種種措施來擴大民主制度和根絕官僚制,得以在數(shù)星期內(nèi)開始建立新的無產(chǎn)階級的國家機器!痹诹袑幍年U述中,對于馬克思的國家理論來說,無產(chǎn)階級的 “國家”仍然是一種國家機器,但更為重要的是它所發(fā)揮的積極的建構功能,如擴大民主制度等等,而民主則意味著“在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
恩格斯后來的“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diào)和的產(chǎn)物”這一論斷則被一些國內(nèi)學者套用到了“法律”之上,也把“階級性”視為法律的本質(zhì)。這種“套用”基本上都引用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述進行闡發(fā),但很多引用都值得商榷。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共產(chǎn)黨宣言》中的一段話,這段話的中文翻譯依據(jù)的是德文版:“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chǎn)階級的生產(chǎn)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chǎn)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nèi)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zhì)生活條件來決定的!
我們來看英文版的翻譯。這個英譯收錄于英文版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六卷,譯文是根據(jù)1888年的英文版刊印,而在收錄時又分別根據(jù)1848、1872、1883、1890年的德文版進行了校訂。恩格斯對1888年的這個英譯本是非常認可的。他在《共產(chǎn)黨宣言》1890年的德文版“序言”中這樣說:“在英國多次刊印過好幾種美國譯本,但都不大確切。到1888年終于出版了一種可靠的譯本”。13恩格斯還說,這是他與譯者共同校訂過的。在前面所引的這一段話中,英文版與德文版的最大差異就是被廣為引用的那一句話,即根據(jù)德文版譯為中文的“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其在英文版中則被譯為:your jurisprudence is but the will of your class made into a law for all。
在英文版的這段話中,jurisprudence代替了德文版中的Recht。jurisprudence這個詞的意思,就是有關于法的知識或理論,一般譯為“法學”。根據(jù)恩格斯對譯文的肯定,這句話的英譯應該更符合他們當時的思想。這一英文表述可以中譯為:“你們的法學(jurisprudence)不過是你們階級的意志,而這個意志卻被制定成了普遍的法律!
馬克思恩格斯在此處引文的上一段提到,資產(chǎn)階級對共產(chǎn)黨人進行攻擊,認為共產(chǎn)黨人要終止“階級的教育”就是終止“一切教育!瘪R克思恩格斯認為這根本不值得一駁,因為消滅了階級的教育,并不是消滅一切教育;馬克思恩格斯把“教育”與“法律”視為類似情況故而放在一起加以論述,其意思當然是:消滅“階級的法律”并不是要消滅一切法律。“法律”與“教育”一樣,都是貫穿人類社會生活始終的現(xiàn)象。完全可以說,馬克思恩格斯肯定法律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階級性,但這里并無任何根據(jù)可以推出他們強調(diào)法律的本質(zhì)就是“階級性”。有學者堅持認為法的本質(zhì)就是階級性,并強調(diào)“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這種說法本身在語義上是不通的。
對于在恩格斯認可的這個英譯本中,德文Recht一詞被譯為英文的jurisprudence一詞,亦被一些學者所注意。有學者認為,這是因為Recht兼有“法學理論”,所以Recht與jurisprudence并無差別。但事實上,Recht罕有在“法學理論”上加以使用。還有學者認為,英譯時使用jurisprudence一詞,可能是因為德文版的排字工把“法學(Rechtswissenschaft)”誤排為“法律(Recht)”,所以要在英譯中將之改過來。這一解釋也有待商榷,因它沒有注意到馬克思早期所持的“法的二元論”思想,所以還把德文版中的Recht譯成了中文的“法律”。馬克思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三篇論文)》中,用“習慣法”為窮人辯護時,就提到,正是因為“法與法律并存”,貧苦群眾在森林中撿拾枯枝的習慣行為才是合法的。 “法與法律并存”中的“法”與“法律”,在德文中分別使用的是Recht和Gesetz。這兩者的差別比較大。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的英譯者伍德(Allen W.Wood)對這兩個詞的區(qū)分專門做了一個說明:在德語中,Recht指“權利”“正義”,也指法律的整體及其基礎;而Gesetz則指具體的法律條款。他特別指出,除英語外,在其他歐洲語言中,都分別有與Recht和Gesetz相對應的詞。黑格爾也大體是按這種區(qū)分來使用這兩個詞語的。黑格爾對“法”有一個著名的界說,即把法(Recht)視為“自由意志的定在”。馬克思青年時期深受新黑格爾主義學派的影響,也如黑格爾一樣,把“法(Recht)”視為基于理性的法,成為實在法或制定法的基礎。馬克思在其后顯然認識到,這個“法(Recht)”也會被賦予不同的現(xiàn)實內(nèi)容,并沒有基于理性的某種永恒絕對的“法”。恩格斯肯定了用英文的jurisprudence一詞來譯德文的Recht,顯然也是為了更好地將他們的觀點與在法律問題上的唯心主義的觀點區(qū)分開來。
高度重視恩格斯所肯定的英文版的重新表述,對于我們理解法律的本質(zhì)具有重要的意義。馬克思在特定的歷史語境之中即在資本主義社會,必然會更多地強調(diào)法的階級性。如果超越這個語境,把階級性視為法的本質(zhì),就很容易突出和強調(diào)法作為階級統(tǒng)治工具的壓制功能,這尤其是不適合我們今天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要求,難以突出和發(fā)揮法律的建構功能,難以突顯在法治建設與國家治理中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根本要求。
三、法治建設與國家治理
市民社會的興起,也促生了近代西方的法治原則。法治的一個重要方面的內(nèi)容,就是要求人們在法律面前的形式上的公平和形式上的平等:“要使法治生效,應當有一個常常毫無例外地適用的規(guī)則,這一點比這個規(guī)則的內(nèi)容為何更為重要!边@種追求形式平等的實質(zhì),其實就是夸大市場的作用、排斥國家的干預。自由主義的法治理念正是要把法律與國家對立起來。哈耶克明確說:“那種認為惟有公法服務于普遍利益、私法只保護個人私利的觀點,乃是對是非的完全顛倒!惫藚^(qū)分了普遍利益與公共利益,認為政府并不能提供所謂的普遍利益,因為普遍利益恰恰是通過自生自發(fā)社會秩序所提供的;政府所能提供的只是公共利益,諸如安全等。在哈耶克那里,法治只是作為對所有政府權力的限制。
自由主義的法治理念實際上是把自由當成了放任自流,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則對這種理念的錯誤有深入的揭示,認為自由主義的這種理念恰恰是對“自由”的損害。黑格爾對市場本身可以自動發(fā)揮調(diào)節(jié)作用的觀點持批判的態(tài)度,他明確指出,在市民社會中,人們擴張他們的欲望沒有節(jié)制、沒有尺度,終會把情欲導入惡的無限;同時,匱乏與貧困也是沒有尺度的。而“實定法”也并不能保證避免這種混亂,因為“在本身合法的行動方面和在所有物的私人使用方面被容許的任性”,也可能對別人造成損害或不法。黑格爾強調(diào),“這種混亂狀態(tài)只有通過有權控制它的國家才能達到調(diào)和!瘪R克思在早期之所以要揚棄這個市民社會,也是基于對市民社會的“法治”的批判態(tài)度。馬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中指出,利己主義構成了市民社會的原則,而“在這個自私自利的世界,人的最高關系也是法定的關系,是人對法律的關系。” 而所謂的這種形式上的平等,馬克思在其后的《哥達綱領批判》中已作了深刻的分析,認為即便是在共產(chǎn)主義第一階段實行的“按勞分配”原則,仍然會存在著用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zhì)上的不平等。
馬克思一直致力于消除實質(zhì)上的不平等,但馬克思本人并不是完全否認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在馬克思看來,這種形式上的平等也是資產(chǎn)階級革命在反對封建特權的過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甚至在共產(chǎn)主義的第一階段,仍然還會堅持這種形式上的平等。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認為,由于共產(chǎn)主義從資本主義脫胎而來,必然帶有那個舊社會的痕跡,因此,共產(chǎn)主義的第一階段在消費品的分配領域仍然會實行“平等原則”,即“按勞分配”的原則,雖然原則與實踐不再相互矛盾。列寧后來在《國家與革命》中,繼承了馬克思的這一思想,并明確指出,既然還存在這種資產(chǎn)階級權利,“當然一定要有資產(chǎn)階級國家,因為如果沒有一個能夠強制人們遵守權利準則的機構,權利也就等于零!绷袑帍娬{(diào)指出,在共產(chǎn)主義一定時期之內(nèi),“不僅會保留資產(chǎn)階級權利,甚至還會保留資產(chǎn)階級國家,——但沒有資產(chǎn)階級!” 因此,作為共產(chǎn)主義第一階段的社會主義不同于資本主義的根本之處,并不在于是否堅持形式正義,而是如何堅持形式正義與實質(zhì)正義的有機統(tǒng)一,從而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的問題。
當代自由主義法治理念恰恰偏重所謂的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在新自由主義的法治理念之中,堅持法律與道德之間分離的原則,認為法治就是“規(guī)則之治”,與市場那只“看不見的手”相適應,似乎法律只是通過制裁與激勵的手段自主地實行管理。事實上,法律并不是自生的,也不是中立的;法律也不僅體現(xiàn)為制裁性、保障性,同時也體現(xiàn)為建構性、引導性。?碌漠敶鷻嗔碚摰闹匾暙I,就是他看到了權力對知識、對制度、對主體等的構成作用。只是?聦芏嗟臋嗔φ峭ㄟ^法律來正當化這一點視而不見,這主要是因為他把這個權力看成是可以脫離法律的,而把法律又看成是可以脫離國家的。
英國的公法學者尼奧克里爾斯在《管理市民社會》中,批評了?峦ㄟ^摒棄國家與法律從而摒棄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對立的傾向,同時也批評了自由主義將二者截然對立起來的傾向,要求恢復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辯證關系。他認為,在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之中,可以用從黑格爾那里接收來的市民社會-政治國家這對范疇補充經(jīng)濟基礎-上層建筑這對范疇。但是,他的市民社會這一概念,顯然很難成為歷史唯物主義的一般范疇,而只能局限于對資本主義“社會”的分析;而他之所以繼續(xù)使用市民社會—政治國家這對范疇,主要是為了嵌入他的“管理”這一范疇。他正是基于對近代以來的英國社會的考察,認識到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辯證關系性質(zhì)是通過“管理”來實現(xiàn)的。他認為,自由主義者將“管理”與“法治”對立起來,因為在他們看來,法治是建立在契約自由的基礎之上的。尼奧克里爾斯認為,現(xiàn)代社會的治理主要不是通過契約而是通過管理,并且法律在管理中也并不缺場。他主張擴展政治的內(nèi)涵,因為在重構政治秩序的過程中,法律與管理可以說是連為一體的,“管理就是法律:管理創(chuàng)造法律、服從法律并且通過法律形式來行動”。從他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的啟示是,管理或治理與法治并不能相互替代,雖然法治構成了管理或治理的支撐,但管理或治理恰恰是要依靠政治國家的力量。尼奧克里爾斯不愿意放棄市民社會-政治國家這對范疇,他認為有必要以此修正馬克思主義關于經(jīng)濟基礎與上層建筑辯證關系的原理,從而避免粗鄙的經(jīng)濟還原主義。但他的這一努力還是建立在對馬克思主義這一基本原理的誤解之上。
“治理(governance)”與“管理(administer)”并無實質(zhì)上的差別,也仍然主要依靠法律的方式。在對“治理”的理解中,同樣也存在自由主義的理解,一如對“法治”的理解一樣。羅德(R.A.W.Rhodes)在1996年《新的治理:沒有政府的治理》一文中,指出了“治理”的多種含義,而為了使這個概念能夠用于分析英國政府的變化,則需要給“治理”下一個規(guī)定性的定義。他聲稱這個定義吸納了其他學者的使用,主要包括:最低限度的國家(minimal state)、社會控制的系統(tǒng)(socio-cybernetic system)、自我組織的網(wǎng)絡(self-organizing networks)。這樣的定義,從其最為核心的觀念來看,就是要限縮國家權力、突顯市場作用。有學者分析,英文中的“治理”一詞也是在20世紀90年代后才被大量使用,并被賦予了與羅德的界定大體相近的含義。因此,他明確要求剔除附加在“治理”一詞之上的自由主義的市場化、私有化的因素,回到“治理”一詞在亞里斯多德那里的本義,即作為公共管理(包括治國理政)的方式、方法、途徑、能力。這一要求,有其合理之處,即要求剔除附加在其上的自由主義的思想觀念。但是,“治理”也不可能有什么“本義”,既然它是一種社會實踐,就不可能作為純?nèi)豢陀^、中性的方式、方法而存在。在當下的中國,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項最為根本的工作,而國家治理的一切工作和活動都應該依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開。
馬克思國家理論與法哲學的思想,如我們所知,最初主要就是從對市民社會的批判中開啟的。揚棄市民社會正是要從批判舊世界中發(fā)現(xiàn)新世界,因而,馬克思的理論批判和思想探索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與國家治理的理論和實踐,無疑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樣的意義在于:一是回應自由主義的理解,因為這種理解正是把法治與治理視為基于市民社會而自生的因素,視為可以盡可能地脫離國家干預的行為;這種理解恰恰是隨著近代資本主義出現(xiàn)而興起的,是基于特定的階級立場。二是破除僵化的舊有觀念,這種觀念把階級性視為法律的本質(zhì),勢必弱化在法治建設與國家治理過程中人民主體地位的發(fā)揮;這種理解恰恰未能著眼“人類社會或社會化的人類”。這兩個方面似乎是矛盾的:前一方面強調(diào)法治與治理的不同階級立場,后一方面強調(diào)法治與治理的人民主體地位。這恰恰反映了揚棄的辯證的過程性質(zhì),因此,也可以說,這兩個方面正是有機統(tǒng)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與國家治理的理論與實踐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