帛書《黃帝四經(jīng)》(即帛書《老子》乙本卷前佚書4篇),或稱《黃帝書》、《黃老帛書》,出土于20世紀70年代的馬王堆漢墓!饵S帝四經(jīng)》共分四大部分,即《經(jīng)法》、《十六經(jīng)》、《稱》、《道原》。其中《經(jīng)法》有9篇:《道法》、《國次》、《君正》、《六反》、《四度》、《論》、《亡論》、《論約》、《名理》!妒(jīng)》有15篇:《立命》、《觀》、《五正》、《果童》、《正亂》、《姓爭》、《雌雄節(jié)》、《兵容》、《成法》、《三禁》、《本伐》、《前道》、《行守》、《順道》、《名刑》。
關(guān)于《黃帝四經(jīng)》的命名,學界也有爭議。多數(shù)學者(唐蘭、余明光、陳鼓應(yīng)等)將帛書《老子》卷前佚書4篇稱為《黃帝四經(jīng)》,但也有少數(shù)學者稱其為《黃老帛書》,如謂“《黃老帛書》是我們今天研究道家思想發(fā)展環(huán)節(jié)和探索漢初‘黃老之治’及其理論來源的珍貴文獻!绷碛猩贁(shù)學者則稱其為《黃帝書》,如其所云《黃帝書》的學派性質(zhì)是明顯的。我們曾根據(jù)《史記》的三處引文等材料,說明西漢時人公認《黃帝書》為道家之言。”但該學者對“黃帝書”的稱呼也不能確證,故又言“暫時稱之為《黃帝書》”?梢姡瑢⒇龝4篇命名為《黃帝書》只不過是權(quán)宜之計而已,并非確鑿不刊之論。
因此,筆者采唐蘭、余明光、陳鼓應(yīng)等先生之說,仍稱帛書《老子》乙本卷前佚書4篇為《黃帝四經(jīng)》。此稱呼幾乎成了學界數(shù)十年來的“約定俗成”。帛書《黃帝四經(jīng)》作為漢初黃老學派的經(jīng)典,對當時政治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對此學界多有探討,但就《黃帝四經(jīng)》中的司法思想及其對后世司法文化的影響,學界罕有探索。本文只從司法思想的視角切入,對《黃帝四經(jīng)》加以研究,并考察其對后世司法文化的影響。
一、《黃帝四經(jīng)》中的司法思想
(一)陰陽刑德論——司法權(quán)運行的“自然”根據(jù)
陰陽刑德論的實質(zhì)在于為德刑并用的治國方略提供一種神秘的自然根據(jù),以使其獲得一種神圣性、權(quán)威性和普遍性。陰、陽是自然界中的兩種物質(zhì),其間的激蕩變化催生出一種自然的秩序。而根據(jù)《黃帝四經(jīng)》中暗含的“天人合一”的思維模式(《稱篇》所謂“凡論必以陰陽明大義”可證》看,自然與人文(社會、政治)之間存在某種神秘的互動關(guān)系;這一關(guān)系表現(xiàn)為陰與刑、陽與德之間的對應(yīng)和互聯(lián)。
《姓爭篇》曰:“刑晦而德明,刑陰而德陽,刑微而德彰!焙苊黠@,“刑”與“陰”是對應(yīng)的,“德”與“陽”是對應(yīng)的。它們通過一明一暗的方式發(fā)揮著政治功能,展示著一種治國智慧。該篇還提出了“刑德相養(yǎng)”的觀念,即認為刑、德之間是一種互補的關(guān)系,缺一不可。如其所云:“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傾!(《姓爭篇》)此語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德、刑之間相輔而行,互為補充;二是揭示了德、刑背后的自然根據(jù)(“天德”、“天刑”等概念透露了這一信息)。
在《亡論篇》中,“天刑”也被說成“天誅”“凡犯禁絕理,天誅必至”,這種對刑事司法活動的“自然化”描述進一步凸顯了國家司法權(quán)的神秘性。《姓爭篇》中記錄了黃帝的大臣高陽與力黑之間的一段對話,其中提到了“順天者昌,逆天者亡”、“凡湛之極,在刑與德”等。所謂“順天者王”之“天”即指“天道”或“天之道”,是一種神秘的自然法則。所謂“凡諶之極”之“諶”讀為“戡”,即戡亂的意思,“極”是準則的意思。“凡諶之極,在刑與德”意謂戡亂治國的原則是刑德并用。再結(jié)合上句,可知刑德并用的治國原則是“順天”,即順應(yīng)自然法則的結(jié)果。這就為司法權(quán)的運行提供了神秘的自然根據(jù)。
《立命篇》記黃帝之言:“吾允地廣裕,吾類天大明。”《說文》:“允,信也。”引申有法、依、因之義!霸实亍奔捶ǖ氐囊馑肌_@是說黃帝效法天地,具有寬厚、光明的品格。而這種品格正是官員治國從政、秉公執(zhí)法的道德前提。因此,政治道德(包括司法道德)也有自然主義的根據(jù)。
《前道篇》又說圣人舉事也,闔(合)于天地,順于民,羊(祥)于鬼神,使民同利,萬夫賴之,所謂義也!彼^“天地”指天地之道,亦即自然法則。語意謂圣人行事乃順應(yīng)自然法則和民眾利益,這是大義所在。這里的“圣人”也指最高統(tǒng)治者。圣人的一舉一動(包括政治活動、司法活動等)都要順應(yīng)自然法則,順應(yīng)自然法則的行為才有合法性依據(jù)。
依照《黃帝四經(jīng)》的說法,陰陽的變化又導(dǎo)致四時的更替,春夏是陽氣旺盛的季節(jié),秋冬是陰氣旺盛的季節(jié),即所謂“春陽秋陰,夏陽冬陰”(《稱篇》)!斗Q篇》又言“貴陽賤陰”,指在自然界中,以陽為貴而以陰為賤。那么,根據(jù)該篇所言“凡論必以陰陽明大義”的邏輯,在社會政治生活中,自然也當“貴陽賤陰”,如在德與刑的關(guān)系上,應(yīng)當是貴德賤刑。
貴德賤刑的實質(zhì)在于以德為主、以刑為輔!端亩绕酚谩拔摹眮肀硎觥暗隆,用“武”來表述“刑”,稱“因天時,伐天毀,謂之武。武刃而以文隨其后,則有成功矣。用二文一武者王”。“二文一武”的比量關(guān)系正是強調(diào)了治國須以德為主、以刑為輔。
《黃帝四經(jīng)》還進一步認為,在德與刑的地位上不僅要貴德賤刑,在德與刑的次序上,還應(yīng)當先德后刑!队^篇》云:“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先德后刑以養(yǎng)生。”注家解釋說:“中國古代天人合一的學說認為,人道是效法天道,故多以天象比附人事。又以此作為治道,治理國家。”“按四時之序,春夏在前,秋冬在后。故治道亦須以德教在先,以刑罰為后。用刑德配合的辦法教化調(diào)養(yǎng)人民!痹撈有“先德后刑順于天”一語。從“貴陽賤陰”到“先德后刑”, 《黃帝四經(jīng)》不僅揭示了德刑并用之術(shù)的自然性、合理性,而且闡明了德先刑后、德主刑次的必要性、永恒性。在這一治國模式中,兩種政治權(quán)力——德教權(quán)與司法權(quán)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并且以德教權(quán)為主導(dǎo)、以司法權(quán)為輔助。兩種權(quán)力的互動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前提之一。
(二)“禁伐當罪,必中天理”——司法公正論
《黃帝四經(jīng)》中的《道法篇》提出了“公者明”的觀念,要求官員執(zhí)法嚴明,秉公斷案。該篇又提出“去私而立公”的主張。對官員來說,這不僅是一種政治道德,也是一種司法道德。官員辦案秉持公心,才會杜絕司法腐敗現(xiàn)象!秶纹匪^“誅禁不當,反受其殃”,是說官員的不當司法會給自身招來禍患!读制酚钟小罢D禁當罪”的說法,近似于今日刑法學所謂犯罪與刑罰相適應(yīng)之原則的含義,也反映了對公正司法的追求。
《四度篇》又稱“達刑則傷”!斑_刑”是指放肆的刑罰,其結(jié)果是司法的冤濫與不公,必然傷及司法的公信力。該篇又說禁伐當罪,必中天理!薄斗Q篇》也說“天貴正,過正曰詭!边@是將司法權(quán)的正當行使提到“天理”(神秘的宇宙法則)的高度來認識的,彰顯了司法公正的神圣性與至上性。《國次篇》也說“過極失當,天將降殃”,其中也包含司法失當會導(dǎo)致上天降殃的意思。
《君正篇》又說:“精公無私而賞罰信,所以治也!薄熬钡摹熬弊趾苡性⒁,當指精心、專注之意,“精公無私”是指司法官員精心于公正,排除私心,才能使賞罰必信;換言之,也就是樹立司法的公信力。可見,司法公正是獲得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條件之一。
《亡論篇》進一步闡釋了擅斷司法而導(dǎo)致司法失當?shù)奈:Γ骸靶虩o罪,過(禍)皆反自及也”——刑罰失當,罰及無罪,必會給自身招來禍殃;“達刑,為亂首,為怨媒”——濫用刑罰是禍亂的根源和怨恨的媒介。
有的學者指出,《亡論篇》“從國家政策、君主德行的角度論證了導(dǎo)致國家危亡的數(shù)種因素,這即是犯禁絕理、六危、三壅、三不辜、三兇、五患”。確實,《亡論篇》探討了政權(quán)危亡之理,其中的“三不辜”均與司法權(quán)的不當行使有關(guān)。
該篇所謂“一國而服(備)三不辜者死”是說一個國家存在“三不辜”問題就會致政權(quán)于死地!叭还肌本烤购嗡福吭撈慕忉屖且辉煌龤①t,二曰殺服民,三曰刑無罪。此三不辜。”可見,妄殺賢人,殺害降服之民,對無罪者處以刑罰,就是“三不辜”。此種司法冤濫會導(dǎo)致政權(quán)垮臺、國家滅亡。
正是基于上述認識,《黃帝四經(jīng)》才對君主(最高司法官)提出了公正的道德要求,希望其“唯公無私”(《名理篇》),并告誡道:“故唯執(zhí)道者能虛靜公正。”(《名理篇》)這里的“執(zhí)道者”就是君主,君主集最高行政權(quán)與司法權(quán)等權(quán)力于一身,在其行使司法權(quán)時必須做到“虛靜公正”!疤撿o”是一種排除私欲私情和外部勢力干擾后的一種平靜的心態(tài),在此心態(tài)下謹慎地依法裁判,才能有司法公正。
《姓爭篇》還把“過極失當”、“措刑不當”當成“德則無有”即失德的表現(xiàn),就是說司法權(quán)的不當行使是司法官失德的結(jié)果,因此司法官必須胸懷公心,培養(yǎng)以公為上的道德情操!斗Q篇》又言“馳欲傷法”,即司法官員放縱私欲會破壞法律及司法的威信。該篇還說“案法而治則不亂”,其含義是指司法官員謹慎地依法裁判就不會導(dǎo)致司法冤濫。這是因為,“法度者,正之至也”(《君正篇》),即法度是最公正的,只要嚴格依法裁判,就會有司法公正。
(三)“慈惠以愛人”——司法道德論
《黃帝四經(jīng)》對官員的政治道德多有言說。其實,對于那些兼掌司法權(quán)力的行政官員來說,司法道德也是政治道德的一種表現(xiàn),甚至可以說司法道德與政治道德是一體的。
在《雌雄節(jié)篇》中,要求官員具備“雌節(jié)”(謙虛謹慎簡樸的品質(zhì));而與之相對的是“雄節(jié)”,是一種不好的道德品質(zhì)。該篇要求官員“積德”即樹立“雌節(jié)”,稱“德積者昌,殃積者亡”,官員積德不僅能助其仕途通達,而且也有助于其公正司法。在其他篇中,有時也用“柔節(jié)”、“女節(jié)”之類的詞匯,與“雌節(jié)”同義。例如《順道篇》:“安徐正靜,柔節(jié)先定”;“刑于女節(jié),所生乃柔”等。
《順道篇》還對官員提出了“慈惠”的道德要求,即“慈惠以愛人”,并且認為這就是“仁”。應(yīng)該說,“慈惠”之德既是政治道德,也是司法道德。司法官員具備此德,才會有仁義司法。因此,《行守篇》反對“苛”(嚴苛):“天惡高,地惡廣,人惡苛!炼灰,人將殺之!边@是作者對司法官員的告誡。因為嚴苛與否,民眾會從其司法活動中得到最真切的感受,嚴苛的司法往往會帶來嚴重的后果。
在《道法篇》中,還要求官員具備“無私”的品德。因為“無私者智”,只有無私才能正確運用其分辨是非的智慧,才能秉公執(zhí)法。這與上引“精公無私而賞罰信”是一個意思。而對集最高行政權(quán)、司法權(quán)等于一身的君主來說,更應(yīng)具備“明德”,“參之于天地,而兼覆載而無私也,故王天下”(《六反篇》),指效法天地的寬厚無私,愛護百姓。
《五正篇》對“中正”之德也有論說,如稱“中有正度”。“中”為公正之意;“正度”,注者解為“正直”,可從。顯然,該篇將“中”與正直畫上等號,并且將其視為“布施五正(政)”的前提條件之一。何謂“五正(政)”?《鹖冠字·度萬》:“敢問五正?鹖冠子曰:有神化,有官治,有教治,有因治,有事治!碑斀褡⒄咭舱f古人按陰陽刑德之說,依春夏秋冬四季之氣,以發(fā)布治民之政,謂之‘五政’!睆摹饵S帝四經(jīng)》中的其他論述看,中正也是一種重要的司法道德。
二、《黃帝四經(jīng)》中的“陰陽刑德”論對后世司法文化的影響
戰(zhàn)國后期,“黃學”與“老學”匯合,形成所謂“黃老學派”。該派成為戰(zhàn)國后期至漢初很有影響力的學術(shù)流派。漢武帝時期的大儒董仲舒深受黃老思想影響,尤其是《黃帝四經(jīng)》中的司法觀念對董仲舒影響至深且巨;這在其著作《春秋繁露》中多有體現(xiàn)。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曰:“陽為德,陰為刑!痹摃短毂嬖谌恕酚衷皇枪侍鞌(shù)右陽而不右陰,務(wù)德而不務(wù)刑!边@與《黃帝四經(jīng)》所謂“刑晦而德明,刑陰而德陽,刑微而德彰”的意思并無二致。
董仲舒說天道之常,一陰一陽。陽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春秋繁露·明陽義》)“天道之大者在明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yǎng)長為事;陰常居大冬,而積于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漢書·董仲舒?zhèn)鳌?董仲舒又指出:“天之親陽而疏陰,任德而不任刑也!(《春秋繁露·基義》)天的本性是親近陽氣而疏遠陰氣,實際上也就是親近德而疏遠刑。這與《黃帝四經(jīng)》中“刑晦而德明”的意思也基本一致。
董仲舒還說陽貴而陰賤,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辯在人》)“陽貴而陰賤”的意思也是說天貴德(陽)而賤刑(陰)。這與《黃帝四經(jīng)》所謂“貴陽賤陰”幾乎一模一樣。根據(jù)董仲舒“天人合一”的理論,天與人間社會有密切關(guān)聯(lián),人間社會只有效法天道,才會趨于正常和健康。那么,根據(jù)天“貴陽賤陰”的邏輯,人間的政治生活與法律生活應(yīng)當是“貴德賤刑”或“德主刑輔”。正如董仲舒所說陽不得陰之助,亦不能獨成歲!薄靶陶叩轮o,陰者陽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辯在人》)這就是說',一種符合“天道”(神秘的自然法則)的治國模式應(yīng)該是以德為主、以刑為輔。應(yīng)該承認,《黃帝四經(jīng)》中的陰陽刑德論是董仲舒德主刑輔論的思想來源之一。
《春秋繁露·基義》云天出陽為暖以生之,地出陰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計其多少之分,則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于刑罰,猶此也。故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簡其行,以此配天。”該書《王道通三》又云:“以此見天之顯經(jīng)經(jīng)隱權(quán),前德而后刑也!薄瓣庩栔,圣人之法也。陰,刑氣也;陽,德氣也。陰始于秋,陽始于春!边@與《黃帝四經(jīng)》中所謂“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先德后刑以養(yǎng)生”的意思一致。董仲舒還將上述理論轉(zhuǎn)化為一種政策建議提出來,并得到漢廷的采納和推行。這就是著名的“秋冬行刑”之制。該制度始于漢而終于清,幾乎與整個中國封建社會相始終。
《黃帝四經(jīng)》書中的陰陽刑德理論對漢初思想家陸賈也有一定影響。他基于“天人合策”(天人合一)的觀念,認為政治活動、司法活動均須順應(yīng)“天道”。他指出,國家的司法活動是“承天誅惡,克暴除殃”(《新語·道基》)。所謂“承天誅惡”意味著司法活動實際上是順應(yīng)自然的要求,司法權(quán)來源于天,行使司法權(quán)可以說是“代天司法”!斑@就為司法活動賦予了一種自然根據(jù),從而論證了司法的權(quán)威性、合理性和神圣性!
陸賈認為,圣君賢相是“行合天地,德配陰陽”(《新語·道基》)的人物,他們從事司法活動是“因天時而行罰,順陰陽而運動”(《新語·慎微》)。這與《黃帝書》中的陰陽刑德理論相當接近!稘h書·刑法志》也說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曜殺戮也;溫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長育也!薄尔}鐵論》也說:“春夏生長,利以行仁;秋冬殺藏,利以施刑!边@種自然主義的司法觀念應(yīng)該說也與《黃帝四經(jīng)》的類似觀念有某種潛在聯(lián)系。
著名法史專家瞿同祖先生曾指出:“在古人觀念中,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jié),秋冬則是肅殺蟄藏的季節(jié),這是宇宙間永遠不易的自然秩序,宇宙間一切物體都不能違背此規(guī)則,為了與自然秩序相配合調(diào)適,于是人類的行為,尤其是政治行為,不能不順于四時,與天道相應(yīng),這完全是陰陽五行的道理,漢儒多主此說。刑的本身便是剝奪宇宙間生命的殺戮行為,與四時生殺的自然秩序的關(guān)系更為直接,更為密切,所以刑殺必于秋冬,斷不能于萬物育長的季節(jié)施行殺戮,而敢與自然秩序相背。”此說頗有見地。但也應(yīng)看到,所謂“四時生殺”的觀念,并非發(fā)源于陰陽五行學派,《黃帝四經(jīng)》中也有此類觀念;這說明此類觀念有著更為久遠的淵源。
從東漢時期的立法看,秋冬行刑已經(jīng)成為一個重要的司法原則!逗鬂h書·章帝紀》載:“律十二月立春不以報囚,月令冬至之后有陰陽助生之文,而無鞫獄斷刑之政。朕咨訪儒雅,稽之典籍,以為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庇州d元和元年詔:“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
此后歷代封建法典皆有類似規(guī)定,例如《唐律疏議·斷獄》:“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薄端涡探y(tǒng)》卷三十《斷獄律》幾乎全文照錄了《唐律》中的相關(guān)條文!睹鲿洹ば滩俊份d洪武元年令覆決重囚須從秋后,無得非時,以傷生意!薄洞竺髀伞ば搪伞罚骸叭袅⒋阂院,秋分以前決死刑者,杖八十。”《大清律例·名例律》:“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內(nèi)外立決重犯倶監(jiān)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后正法。”
正如瞿同祖所指出的,自漢代確立秋冬行刑之制后歷代的法律皆沿而不改。唐、宋律及《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外,余罪皆不得奏決死刑,違者徒一年。明律處杖刑八十。清律秋審朝審處決人犯亦在立秋以后。”兩位美國學者合寫的《中華帝國的法律》一書則認為,在中國法律史上存在著所謂“法律的自然化”現(xiàn)象,它是指“法律與自然的變化相適應(yīng)”。該書指出:“在司法程序方面,我們可以看到有關(guān)法律‘自然化’的另一重要例證。這一例證涉及人們的這樣一種信仰,即執(zhí)行重要的判決,尤其是執(zhí)行死刑,只能在秋季和冬季,因為這是萬物凋零和死亡的季節(jié);相反,在春季和夏季,萬物復(fù)蘇,茁壯成長,因此,執(zhí)行死刑應(yīng)完全避開這兩個季節(jié)!
日本學者西田太一郎所著的《中國刑法史研究》一書,其中的第9章題為“陰陽、季節(jié)與刑罰”,專門探討了陰陽、四時與刑罰執(zhí)行之間的關(guān)系在中國,從古代起便有‘天人相關(guān)’,即自然現(xiàn)象與社會現(xiàn)象相聯(lián)系這么一種思想。和陰陽五行學說的發(fā)展相適應(yīng),這種思想在漢代尤為盛行。”“按照這種觀點,刑罰這個人類的特殊行為,當然也與自然現(xiàn)象存在著密切的關(guān)系,……大致說來,因為根據(jù)陰陽學說,‘刑屬陰’,所以,儒家經(jīng)義一般都堅持‘春夏不行刑,至秋冬行刑’這樣的原則!
《隋書·刑法志》所謂“……取則四時,莫不先春風以播恩,后秋霜而動憲。是以宣慈惠愛,導(dǎo)其萌芽,刑罰威怒,隨其肅殺。仁恩以為性情,禮義以為綱紀,養(yǎng)化以為本,明刑以為助”,《唐律疏義·名例》所謂“觀雷電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等,可以說與《黃帝四經(jīng)》中的陰陽刑德理論均有一種思想邏輯上的潛在關(guān)聯(lián)。
三、結(jié)語
《黃帝四經(jīng)》作為漢初黃老學派的經(jīng)典,對當時政治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對此學界多有探討,但就《黃帝四經(jīng)》中的司法思想及其對后世司法文化的影響,學界罕有探索。本文只從司法思想的視角切入,以考察《黃帝四經(jīng)》中的司法思想,認為陰陽刑德論是其司法思想的核心,司法公正論與司法道德論是其兩個側(cè)面。其中的陰陽刑德論對后世的司法思想與司法制度均產(chǎn)生了深刻影響,并經(jīng)漢儒董仲舒等人之手完成了從理論形態(tài)到制度形態(tài)的過渡;這就是秋冬行刑制度的歷代傳承(自漢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