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權設置的必要性之一:弘揚傳統(tǒng)法律文化
與其他物權相比,典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典權是支付典價而設定的物權;第二,典權需要移轉占有;第三,出典人并不喪失對典物的所有權;第四,典權人對典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一般認為典權起源于唐代中葉,在我國已經(jīng)有一千多年的歷史。有學者提出,支撐典權存在的法律文化傳統(tǒng)已經(jīng)發(fā)生變遷,因而沒有必要將典權納入民法典。但是,典權制度作為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中國的民族文化生活:一方面,典權符合中國人不變賣祖產(chǎn)的傳統(tǒng)孝道觀念,也有利于在不變賣祖產(chǎn)的前提下發(fā)揮房屋的融資功能。另一方面,典權制度具有濟貧扶弱、相互幫扶的功能。因此,從保持我國法律文化和民族習慣的角度出發(fā),有必要在法律上承認典權制度。
二、典權設置的必要性之二:借助典權制度推動不動產(chǎn)制度改革
典權兼具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雙重性質。首先,典權的用益物權性質體現(xiàn)在:典權人可以占有他人的不動產(chǎn)并進行使用、收益。一方面,典權設立以后,出典人應當將典物移轉給典權人占有;另一方面,典權人可以無償對典物進行使用收益,而不需要向出典人支付租金。其次,典權的擔保物權功能體現(xiàn)在:出典人將典物出典給典權人,目的是為了獲得典價,而在典期屆滿以后,要將典物回贖,回贖即具有清償債務的性質;诖耍錂嗟墓δ懿幌抻趽,典權制度所具有的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等功能,是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無法替代的。
典權在推動我國不動產(chǎn)制度改革方面具有獨特的適用價值,具體而言:第一,典權可以為農村住房財產(chǎn)權改革提供手段;第二,典權可以為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提供新的手段;第三,典權可以成為農地流轉的一種方式。此外,還應當看到,典權的設置不僅適用于農村,在城鎮(zhèn)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方面也有廣闊的適用空間。
但我們需關注的是,如果出典人到期無法回贖,是否可以將典物直接歸典權人所有?對此,為了防止典權人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過分損害出典人的權益,有必要在確認典權制度的同時,規(guī)定典權人對于到期不回贖的典物,應當繼續(xù)給予出典人合理的寬限期,以充分保障出典人的利益。
三、典權設置的必要性之三:典權不能為現(xiàn)有擔保物權所替代
。ㄒ唬┑錂酂o法被抵押權替代
盡管在現(xiàn)代社會,融資活動主要借助于抵押權,且從融資的角度看,典權的確有與抵押權類似的功能,但典權具有不同于抵押權的特點,無法被抵押制度完全替代:第一,抵押權人無法利用抵押物;第二,抵押權的實現(xiàn)可能導致抵押物所有權的喪失;第三,抵押權是從權利,其存在必須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主債權無效或者被撤銷,抵押權也隨之消滅。但典權作為一項主權利,并不一定“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類型;第四,抵押制度并不具有維護、保存抵押財產(chǎn)經(jīng)濟價值的功能。最后,相對于抵押設定而言,典權的設定方式較為靈活,而且在實現(xiàn)方式上,典權人在最終實現(xiàn)典物的擔保功能時更為簡便。
。ǘ┑錂嗖煌诓粍赢a(chǎn)質權
關于我國未來物權編是否有必要規(guī)定不動產(chǎn)質權,暫不做探討。但典權不同于不動產(chǎn)質權,二者的的主要區(qū)別為:第一,是否具有從屬性不同;第二,是否支付對價不同;第三,權利是否可以使用收益不同;第四,是否適用禁止流質規(guī)則不同;第五,權利的實現(xiàn)方式不同;此外,出典人大多是經(jīng)濟上的弱者,若典物價值減少時,他可以拋棄回贖權;若典物價值上漲時如無能力回贖,其享有找貼的權利,這也符合幾千年來我國民眾所遵循的扶危濟貧的道德觀念。
總之,典權不能為現(xiàn)有的擔保物權替代。但從當事人設立典權的目的來看,主要是為了滿足融資的需要,主要起到一種擔保的作用,所以效仿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將其規(guī)定在擔保物權部分,并無不可。但鑒于典權也是用益物權,權利人設立典權的目的可能在于對典物進行使用收益,也可以考慮將其規(guī)定在用益物權部分。
四、典權設置的必要性之四:典權不能完全通過債權實現(xiàn)
。ㄒ唬┑錂嗖煌凇百I回”
典權設立后,出典人保有回贖的權利,類似于當事人之間關于買回的特約(是指在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中,雙方附有買回的特別規(guī)定,到約定期限以后,出賣人按照約定的價金買回其所出賣的不動產(chǎn))。二者雖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買回無法代替回贖,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在出典后,典權人雖然可以取得對典物的使用收益權,但并不會導致典物所有權的移轉。而在附買回條件的買賣中,將導致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在出賣人行使買回權之前標的物所有權已移轉給買受人,出賣人買回標的物在性質上是重新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另一方面,典權在性質上屬于物權,是一項法定權利,可以對抗第三人。而出賣人依據(jù)約定所享有的買回權只是一項債權,不能對抗第三人,買回權在性質上是當事人所約定的權利,而非一項法定權利。所以,以買回代替典權,不利于保護出典人的利益。
(二)典權不同于租賃
典權與租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均需要移轉標的物的占有,而且另一方均有權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性質不同。盡管租賃權存在物權化的趨勢,但租賃本質上仍屬于債權,而典權屬于用益物權,典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具有物權的效力,對第三人侵害典權的行為,典權人有權行使物權請求權,以排除該妨害行為。第二,功能不同。租賃不具有擔保功能,同時,盡管物的承租人獲得對物的占有和使用,但此種用益權能不可與典權相提并論。第三,使用、收益的權利范圍不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應當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進行,否則將構成違約;而典權人所享有的權利范圍十分寬泛,只要不損害典物原狀,典權人可以采取各種合法正當方式使用典物。
第四,是否負擔修繕義務不同。承租人不負有修繕租賃物的義務,而典權人對典物負有保管義務,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管典物,維持典物的價值,否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五,期限不同。租賃期通常較短,但典期一般較長。第六,費用支付不同。承租人通常分歧交付租金,而典權人通常一次性支付典價,以更好地滿足出典人融資的需求。同時,租金一旦支付不得返還,而出典人在回贖典物時,仍需返還典價。
五、結語
綜上所述,典權制度因其獨特的特點,仍具有不可替代的融資功能;其擔保、使用、收益的雙重作用也無法被其他現(xiàn)有制度所替代。同時從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需要和發(fā)展前景出發(fā),典權的適用范圍將會不斷擴大。因此,我國民法典物權編有必要在總結司法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對典權制度作出系統(tǒng)、全面的規(guī)定,這是完善我國物權法律制度彰顯我國民法典本土性和時代性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