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剛從美國加州回到北京的第二天,一位法學界的好友告訴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江偉教授因病于2012年9月15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2歲。
江偉,1930年出生于河南開封的一個開明愛國知識分子家庭。早年曾投筆從戎。1952年進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讀書,畢業(yè)后留校任教。在各種“政治運動”風起云涌的年代,從1956年到1972年,江偉在人民大學僅為法律系本科生授課16個課時。1978年,人民大學法律系恢復重建,江偉回到母校,擔起民訴法學科的教學重任。江偉是我國當代著名的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奠基人之一,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科的奠基人。
六年前,在2006年慶祝江偉從教50周年暨民訴法學術(shù)研討會上,他曾對年輕的一代發(fā)表感言說:“人生是很短暫的,你們現(xiàn)在所處的是最好的時代,要懂得珍惜。像我,名為從教50年,實際上從教只有28年,也就是從1978年算起吧。我這個助教當了22年。希望這種現(xiàn)象永遠不再出現(xiàn),工作的權(quán)利不再無端地被剝奪!
八十年代在人大法學院讀研究生時,導師佟柔先生特意安排江偉教授給我們幾位民法研究生開民事訴訟法課。今天回憶起來,當年與其說是聽江偉老師講課,倒不如說是在聽他和我們輕松地聊天。當時的江偉教授,50多歲,看上去年富力強、慈眉善目、平易近人、坦誠直率。當時,江偉教授正在參加“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他知道,照本宣科地給研究生們講那些書本上的東西是乏味的,大家最感興趣的是有關國家立法實踐中的最近進展。
在教學樓內(nèi)一間小型教室里,我們六個研究生圍坐在江偉老師的身邊,聽他講述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過程中的“故事”。幾節(jié)課下來,大家都覺得很有興致。在私下,我們還偷偷地模仿江偉教授頗有特色的地方口音,比如把“民事訴訟法”,發(fā)音為“民事訴訟發(fā)”。
記得江偉教授告訴我們,在有些國家級大法的立法討論會上,主持會議的通常是早年擔任過某省的省委書記的高層領導,他們有著豐富的地方和部門的工作經(jīng)驗,但是對起草法律這個領域大致都屬于外行。學者們和這些領導們在一起討論法律草案時,常常會遭遇到一些令人尷尬的場面 —— 在會議上時常要用極大的耐心聽這些領導們說一些完全不著邊際的空話和套話。比如,有位領導發(fā)言時,講著講著就走題了:“話說當年,我們那邊兒的八百里秦川,可是麥浪滾滾、鳥語花香,……。”此時,會場上的大多數(shù)人都只好屏住呼吸,默默地聽著。江偉老師說:“這樣的事兒第一次勉強還可以忍受,可是下次開會時這位領導又動不動往‘八百里秦川’的方向扯,我就實在坐不住了。只好起身離開會場回學校了。我說學校里還有學生在等我上課,你們接著開會,我就先走一步了!
聽空話和套話,對大多數(shù)人而言,出于對發(fā)言者的尊重,還是多少可以忍受的。不過,作為一個法律職業(yè)人,當你發(fā)現(xiàn)有人要在法律條文里寫進空話和套話的時候,恐怕就很難忍受了。這方面,江偉教授的個人經(jīng)歷極為經(jīng)典。
江偉教授告訴我們,當時在起草“民事訴訟法”時,有人提出應當把由延安時期“馬錫武審判方式”中引申出來的“依靠群眾、調(diào)查研究、調(diào)解為主、就地解決”的“十六字”方針原封不動地寫進“民事訴訟法”的總則部分。因為這是新中國幾任司法界老前輩、老領導留下的寶貴遺產(chǎn)。面對這樣的局面,很多人都會不暇思索地附和和贊同,以示“政治正確”?墒,耿直坦率的江偉教授則站出來大膽提出異議。他認為,這“十六字方針”只是一句宣傳口號,還是不應該作為法律條文來規(guī)定。文革期間人們動不動就用最高領袖的語錄來衡量是非曲直,那是極左路線泛濫的時代,我們今天應當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
當時的中國,還是文革結(jié)束不久的年代,江偉教授說這番話還是有風險的。據(jù)說,聽到江偉提出的異議,有人當場就拍桌子了:“你講這個話是什么意思?你這不是在污蔑我們這么多年來的革命審判實踐嗎?”面對這種文革式“打棍子”和“扣帽子”般的指責,江偉教授并不畏懼,他仍然堅持己見、據(jù)理力爭。他反駁說,這“十六字方針”的精神實質(zhì)可以吸取,但是并不等于可以把它們原封不動地作為法律條文來規(guī)定。你說“依靠群眾”,但法官們?nèi)绻麤]有依靠群眾或者根本無需依靠群眾,只是依據(jù)法律和證據(jù)就公正地審理了案件,你怎么辦呢?你能說這樣做違法嗎?你說“調(diào)解為主”,是不是就意味著“審判為輔”呢?你說“就地解決”,人家沒有在田間里或炕頭上解決,而是在法院大樓大廳里解決,或者在異地開庭審判解決,你拿人家怎么辦呢?
一個開始步入文明社會的國家,最終還是要遵循客觀規(guī)律的。法律是一門科學,同時也是一門技術(shù),它必須遵循其中的邏輯和規(guī)律。后來的立法實踐證明,江偉教授的爭辯無疑是正確的。一個普通的學者,能夠不避艱難,試圖以一己之力,逐漸改變法律界的生態(tài),當屬難能可貴。從這一點不難看出,江偉老師并不是一個純粹書齋型學者,而是將法律精神輸入法律實踐的學者。撫今追昔,江偉教授那一代前輩學者的貢獻在于,在新中國全面復制蘇聯(lián)法律體系后所形成的僵化學術(shù)環(huán)境里,如何憑借個體智慧來尋找若干個相對“安全”的縫隙,以便帶領年輕學子們逐漸擺脫這塊土地上法律總是淪為政治附庸的重圍。從過去30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看,這項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其實已經(jīng)遠遠超出了人們的想象。
很久以來,人們總是有些困惑,有些法律從起草修改到最后頒布,少則七八年,多則幾十年,其中恐怕有不少時間耗費在一些標語口號類寫法上的糾纏和爭執(zhí)。在這里,有必要談一個不算多余的話題 —— 那就是法律條文和宣傳口號之間的關系。眾所周知,法律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規(guī)范,法律調(diào)節(jié)的是人們的實際行為?墒,今天當我們翻開頒行的各種法律時,發(fā)現(xiàn)各種根本不屬于法律規(guī)范的宣傳標語口號隨處可見,它們或者對人們進行某種號召,或者進行某種道德勉勵,或者發(fā)出某種聲明或誓言?芍^:法律法規(guī)不足,標語口號來湊。可是它們能夠被作為"法律"來適用嗎?
有些豪邁雄壯、斬釘截鐵的口號,在群眾游行隊伍里喊一喊是可以的。一旦寫進法律里,問題就復雜多了。比如,我們的憲法莊嚴地規(guī)定:“社會主義的公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是不是也屬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呢?顧此而失彼,是不是有失公正呢?還有,我們的執(zhí)政黨是由主張“無神論”的無產(chǎn)階級先進分子所組成,是誰這么糊涂,居然把“神”一詞寫入自己的憲法?看來,都是這些法律條文里的標語口號惹的禍!
在江偉教授的背影離我們遠去的時候,我們不禁感念這位老法學家的一生,也感念一個民族在法治建設領域篳路藍縷的時代。江偉教授永遠離開了我們,但他的坦蕩真誠、實事求是、不畏權(quán)貴、堅持真理的風格值得我們永遠傳承。
作者注:此文為作者為《法治周末》撰寫的專欄文章的未刪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