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守一,時任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新中國第一代著名法理學家、資深法學教育家,北京市法學會創(chuàng)建的領頭雁。他是1927年入黨的老革命家,建國之初任司法部教育司司長,后奉政務院副總理兼政法委員會主任董必武同志委派,擔任北京大學黨委常委,開辦法律系,由他擔任北大首任法律系主任。在他蔭庇與培育下,出自北大法律系的國家棟梁之才不計其數。1984年《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一版問世時,他被列為中國當代20名法學家之一。1995年11月14日,當他走完光輝而艱辛的人生旅途之際,《人民日報》、《北京日報》隨后分別發(fā)表訃文,譽其“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出卓越貢獻的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家、法學教育家。”
陳守一,1906年出生于江蘇邳縣,1925年(19歲)考入北京朝陽大學法科政治經濟系,在政治學、經濟學和法學方面都打下了扎實的理論基礎。在中國共產黨的影響和教育下,投身于進步學生運動。21歲在朝陽大學加入了中國共產黨,后因參加北平地方黨組織的暴動,暴動失敗致使朝陽大學的地下黨組織遭到嚴重破壞,他與地下黨組織失去了聯(lián)系。1929年大學畢業(yè)后回到江蘇邳縣中學教書,1939年與黨接上關系。1939年至新中國成立前夕,歷任中共信陽地委統(tǒng)戰(zhàn)部部長、鄂豫邊區(qū)行政公署秘書長兼民政處長、司法處長,襄南專區(qū)專員,中原解放區(qū)河南行政公署主任兼豫東南專員。解放戰(zhàn)爭期間曾任陜南行署秘書長兼第二專區(qū)專員。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二處處長。新中國成立后先后擔任司法部教育司司長,中央政法干校副教務長,北京大學法律系主任,中共北京大學常委,參加北大的領導工作。文革中受到不公正待遇。
1978年陳守一奉命回到北大法律系,重任主任職務,時年已72周歲了。他深知生命的年輪給自己留下的拓展時空不多了,他忘我工作,盡量奪回被文革白白耗費的十年寶貴時光。直到1995年11月29日駕鶴西去,讓他搶回的是16年沉甸甸的工作和學術研究成果,其功績深深地鐫刻在我國新時期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史冊之上。在他生命最后的幾年里,人們看到這位老人時而參加各種法學學術會議學術報告;時而到他所負責的機關、學校,事必躬親;時而對所帶的博士生深切教誨,隨處可以看到他始終充滿激情的拼命精神:
1978年陳守一奉命回到北大法律系,重任主任職務,時年已72周歲了。他深知生命的年輪給自己留下的拓展時空不多了,他忘我工作,盡量奪回被文革白白耗費的十年寶貴時光。直到1995年11月29日駕鶴西去,讓他搶回的是16年沉甸甸的工作和學術研究成果,其功績深深地鐫刻在我國新時期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史冊之上。在他生命最后的幾年里,人們看到這位老人時而參加各種法學學術會議學術報告;時而到他所負責的機關、學校,事必躬親;時而對所帶的博士生深切教誨,隨處可以看到他始終充滿激情的拼命精神:
(1)重塑北京大學最高學府求實的法學教育形象。陳守一回到原工作崗位后,正趕上國家恢復高考和招收碩士研究生。他將自己在文革中遭受的屈辱丟到一旁,不計前嫌與本系教職員工團結一致向前看。他深知沒有第一流的師資就不可能培育出第一流的人才。于是,他逐一找學者談心,包括曾一度誤入歧途的人,鼓勵他們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聰明才智,備好講好法學課;盡快地給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學者落實政策,讓他們放下包袱,輕裝上陣,敢于大膽地撥亂反正。在我國高等法學教育課程中有一門課程的原稱謂為“形勢斗爭與政策”,他拍板改為“國家與法的理論”(即現今的“法理學”)。人們說假如沒有陳老當年的拍板,也就不可能有后來的法理學的稱謂了。
(2)創(chuàng)辦北京群眾性的法學學術團體北京市法學會。陳守一牽頭,學者們一呼百應,經市委批準,北京市法學會于1980年1月11日在北京成立。參加成立大會的領導人有北京市委第三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賈庭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楊秀峰、劉復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王維剛,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養(yǎng)山,司法部長魏文伯、副部長李云昌,公安部副部長凌云,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于光遠同志等。另外到會的還有本市1200余位法學工作者和其他。ㄊ校﹣碣e。會上,國家司法部部長魏文伯部長受彭真同志委托并代表司法部做了重要講話。陳守一當選為北京市法學會第一任會長。
(3)創(chuàng)辦《法學雜志》,并使它成為當今國內外知名的法學學術期刊。1980年7月《法學雜志》發(fā)行創(chuàng)刊號時,作為法學雜志社長的陳守一教授在創(chuàng)刊號撰文祝賀。1983年7月《法學雜志》創(chuàng)刊三周年之際,陳守一題詞:“依靠群眾,聯(lián)系實際,有的放矢,傳播法律知識,開展法學研究!
(4)被推舉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成立后,于1982年7月22日,中國法學會經中央批準成立。推舉楊秀峰同志為名譽會長,陳守一為副會長之一。中國法學會的成立借鑒了北京市法學會等少數省市法學會的實踐經驗,陳守一對中國法學會的推動和建立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5)被推舉為北京律師協(xié)會會長。上個世紀50年代后期建立的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因1957年反右斗爭和后來的法律虛無主義影響而夭折。1982年4月經北京市委批準重建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陳守一被推選為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會長。
(6)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委員,并被國務院聘為博士生導師。1984年,北大法律系陳守一被聘為我國第一批博士生導師。陳守一擔任博導后,慕名考入他門下的學生后來都成為出類拔萃的骨干,F擔任國家保密局局長的夏勇撰文《憶陳老、仿北大》中這樣寫道:“我入學時,陳老已經83歲,是國內屈指可數的幾位能夠帶法學博士生的“導師”,“現在回想起來,我從陳老那里學到的不是法律學問,而是一種境界和經驗”。
陳守一教授的主要學術思想如下:
關于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作用問題。他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從我國實際出發(fā),反映人民意志,用大法的形式,準確地肯定和鞏固人民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所取得的勝利成果。同時,規(guī)定了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的戰(zhàn)略目標和奮斗任務。他在《學習新憲法回憶和思考》一文中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已經為新憲法的修改工作奠基了,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集中人民意志,根據形勢發(fā)展和要求,制定正確路線、方針政策,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具有無上的權威。同黨章總綱中關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規(guī)定相一致!稇椃ā吩诳偩V中明確無誤地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彼羞@些,無論在我們黨章和憲法的歷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重大發(fā)展。
關于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問題。他認為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體現,是為維護統(tǒng)治階級利益而制定的,理所當然地應具有階級性。但是有些法律從其自身來講,階級性并不很多。比如關于科學技術方面的, 關于管理方面的,關于調整危及社會秩序方面的法律等,都是為社會服務的,各個階級都可以互相借鑒,互相使用。再如,交通法規(guī)、經濟或企業(yè)上的管理法規(guī)等,這些法律法規(guī),資產階級國家可以用,社會主義國家同樣也可以用。但是這些法律使用的目的不一樣,階級利益也不一樣。但大前提還是為統(tǒng)治階級服務。
關于法律建設與協(xié)調發(fā)展問題。他認為,社會主義法制本身也存在著如何協(xié)調一致同步發(fā)展的問題。我國改革開放后的法制建設是空前繁榮的,但也必須承認我們的法制建設本身又不夠協(xié)調一致,存在不能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同步前進的問題。為了不斷發(fā)展生產力,必須不斷調整生產關系,以適應生產力的發(fā)展,使上層建筑能有效地配合,推動經濟基礎的發(fā)展。就立法而言,那種所謂有法勝于無法的思想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條件不成熟的法律,它不適合我國的實際,對于我國的建設發(fā)展不利,而且會阻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過早地將不成熟的東西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并不是有益的行為。同樣,成熟了卻沒有及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依然是不協(xié)調的反映。
陳守一教授的主要學術思想如下:
關于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作用問題。他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從我國實際出發(fā),反映人民意志,用大法的形式,準確地肯定和鞏固人民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所取得的勝利成果。同時,規(guī)定了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的戰(zhàn)略目標和奮斗任務。他在《學習新憲法回憶和思考》一文中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已經為新憲法的修改工作奠基了,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集中人民意志,根據形勢發(fā)展和要求,制定正確路線、方針政策,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具有無上的權威。同黨章總綱中關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規(guī)定相一致!稇椃ā吩诳偩V中明確無誤地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彼羞@些,無論在我們黨章和憲法的歷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重大發(fā)展。
關于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問題。他認為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體現,是為維護統(tǒng)治階級利益而制定的,理所當然地應具有階級性。但是有些法律從其自身來講,階級性并不很多。比如關于科學技術方面的, 關于管理方面的,關于調整危及社會秩序方面的法律等,都是為社會服務的,各個階級都可以互相借鑒,互相使用。再如,交通法規(guī)、經濟或企業(yè)上的管理法規(guī)等,這些法律法規(guī),資產階級國家可以用,社會主義國家同樣也可以用。但是這些法律使用的目的不一樣,階級利益也不一樣。但大前提還是為統(tǒng)治階級服務。
關于法律建設與協(xié)調發(fā)展問題。他認為,社會主義法制本身也存在著如何協(xié)調一致同步發(fā)展的問題。我國改革開放后的法制建設是空前繁榮的,但也必須承認我們的法制建設本身又不夠協(xié)調一致,存在不能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同步前進的問題。為了不斷發(fā)展生產力,必須不斷調整生產關系,以適應生產力的發(fā)展,使上層建筑能有效地配合,推動經濟基礎的發(fā)展。就立法而言,那種所謂有法勝于無法的思想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條件不成熟的法律,它不適合我國的實際,對于我國的建設發(fā)展不利,而且會阻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過早地將不成熟的東西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并不是有益的行為。同樣,成熟了卻沒有及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依然是不協(xié)調的反映。
關于政策與法律的關系問題。他認為,政策和法律在我國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在共性方面,政策與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在一定范圍內,在一定程度上都帶有強制性。不同的是制定的機關不同,制定的程序不同,它的強制性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法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所不同。法律的穩(wěn)定性比政策大,但其穩(wěn)定性也是相對的。在處理政策與法律關系時,當政策頒布在法律之后,適用法律時一定要考慮政策上的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政策同樣起到法律上的作用,這并不是說法外有法,而是說政策實質上有法律的作用;若是法律頒布在后,就不能再按政策辦,而應根據法律辦。政策和法律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誰也離不開誰。那種認為有了法律就不要政策的觀點是要不得的。相反,有了政策又不要法律同樣是錯誤的。
關于人治與法治的問題。他認為,任何國家的歷史上從來沒有存在過什么純粹的人治或法治,因為任何一個統(tǒng)治階級都要把自己的階級意志提升為法律,而無論什么法律,也不能脫離開具體的人就能制定和貫徹執(zhí)行。只是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側重面有所不同罷了。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切實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絕對化地把人治與法治看成是針鋒相對的,是不可取的。
關于人治與法治的問題。他認為,任何國家的歷史上從來沒有存在過什么純粹的人治或法治,因為任何一個統(tǒng)治階級都要把自己的階級意志提升為法律,而無論什么法律,也不能脫離開具體的人就能制定和貫徹執(zhí)行。只是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側重面有所不同罷了。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切實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絕對化地把人治與法治看成是針鋒相對的,是不可取的。
除上述,陳守一教授的學術觀點還表現在:強調法學研究要從中國實際出發(fā),不同囿于舊的模式。反對就法學談法學,注重從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和歷史學等學科中汲取養(yǎng)分,豐富法學研究的內涵。注重理論聯(lián)系實際地總結我國法制建設的經驗、教訓,進而加速法制建設的進程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