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中國共產黨在將自身嵌入到國家政權體系,履行重要政治和行政功能的同時,又保留了相對獨立性。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政權建設中,中國共產黨逐步形成了一種“一體三元”的黨政體制的組織架構。黨政體制通過意識形態(tài)、政治動員和治官權等機制從思想上和認識上塑造法官群體,提升他們的政治意識、奉獻精神和職業(yè)技術。中國共產黨從目標合理性角度看待司法的功能和依據問題,并不斷向法院傳遞政治勢能。這種政治勢能會影響法院的司法依據選擇。當某些特定的政治話語和政治理念與法律技術的要求不一致時,法院或法官會充分考量其背后的政治勢能大小,并適時創(chuàng)制新的裁判規(guī)則。黨政體制推動了“文本中的法律”向“行動中的法律”轉變,促進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元結構的司法效果觀的形成。法院也會主動借助黨政體制,通過雙重層級組織運作的嵌入邏輯,將黨擁有的政治勢能傳導到政府相關部門,解決司法過程中的“合作困境”。
關鍵詞:黨政體制 政治勢能 司法倫理 法律選擇 司法效果
經過近百年的艱辛努力,中國共產黨逐步建立起了一個以自身為核心和中軸的國家政權結構。在這一結構中,中國共產黨在將自身嵌入到國家政權體系,履行重要政治和行政功能的同時,又保留了相對獨立性。這種復合型的政權結構,既超越了西方政黨組織的邏輯,又超越了政府組織的邏輯。學界將這種體制稱為“黨政體制”,它對各級機關的權力行使產生了重要影響,確保了各項事業(yè)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發(fā)展。法院作為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深深地嵌入在黨政體制中。這種特殊的組織結構,決定了法院的司法活動不可能是法院系統內部的一種自我封閉的活動。法院的司法活動還要受黨政體制的塑造。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目的、結構、話語和機制都會影響司法活動的展開。因此,脫離黨政體制,就無法理解中國司法活動的復雜性。近年來,法學界愈來愈關注黨政體制對司法的影響這一問題,并產生了一批具有較高學術水準的科研成果。歸結起來,這些研究主要呈現出兩種進路:一是從靜態(tài)角度揭示中國共產黨對政法工作進行領導的主要機制,并在此基礎上展現政法機構的主要職能;二是從歷史演進角度分析政法體制在中國的形成過程,并在此基礎上探討這種政法體制對當下中國體制改革的意義和影響。這兩種進路較為全面和客觀地分析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司法運作的關系、政法傳統的歷史沿革和當下意義、黨管政法的組織形式和組織結構等問題。但是,它們缺乏對黨政體制影響司法活動的動態(tài)研究。由于缺乏這種動態(tài)研究視角,學者們既難以揭示作為行動者的法院在黨政體制中對于作為領導者的黨的的動態(tài)依賴關系,又難以展現作為技術治理機關的法院對于超越技術治理邏輯的黨政體制的回應策略。因此,本文將從動態(tài)角度重點揭示法院在黨政體制中的動態(tài)依賴關系和對于黨政體制的具體回應策略,從而展現黨政體制塑造法院司法的具體過程。為了方便分析,本文將司法機關的范圍主要限定為法院。
一、黨政體制的組織結構與運作機制
與西歐民族國家建立的背景不同,中國是在外強入侵和內部危機頻發(fā)的環(huán)境下開始民族國家建構的。這種客觀現實要求一個政黨能夠在國家政權體系中居于支配性地位,并“把黨的組織、制度和價值輸入國家,從而決定國家的命脈、形構、方向、進程和特征”。為了做到這一點,孫中山“以俄為師”,主張以黨建國和以黨治國。他認為,中國要想建立一個民族國家不僅要建立一個具有群眾基礎的現代動員型革命黨,而且要建立一支在黨領導和控制下的新型軍隊。這種“黨國體制”,既要求中國從民初多黨林立局面過渡到一黨執(zhí)政,又要求國家權力實現一元制運作向黨政二元體制運作的過渡。在具體的實踐中,孫中山以黨建國和以黨治國的思想逐步被曲解為國民黨一黨專制,不承認其他政黨的合法地位。國民黨將集權與專權當作目的加以維護和強化,背離了一黨制集中領導本應是一種實現國家治理和社會發(fā)展的手段而非目的的制度初衷。中國共產黨充分總結和汲取了國民黨建黨的經驗和教訓,摧毀了國民黨的“黨國體制”,建立起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黨政體制。在中國共產黨看來,黨的一元化領導是解決中國低組織化甚至非組織化問題的關鍵,只有在組織上實行黨委對黨、政、軍、民、學各項事務的一元化領導,才能解決“統一精神不足、步伐不齊、各自為政”的問題。然而,中國共產黨在實行一元化領導的同時,又特別強調統一戰(zhàn)線的意義,并通過充分發(fā)揮統一戰(zhàn)線作用的方式,實現協商民主。這種黨政體制深深地影響了建國之后和平時期的執(zhí)政黨,并被作為一項治國理政的基本經驗而延續(xù)至今。
(一)黨政體制的組織結構
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政權建設中,中國共產黨逐步形成了一種“一體三元”的黨政體制的組織架構。按照楊華的分析,“一體”主要是指黨委制或黨組制,“三元”主要是指歸口管理制、臨時機構制和常委分工負責制。
黨委制或黨組制,是實現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科學民主決策和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堅強組織保證和根本制度支撐。它強調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這一民主集中制原則!吨袊伯a黨黨章》第10條規(guī)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通過這種民主集中制,每個委員能夠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有效完成所分工的各項工作。另一方面,黨委制堅持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嚴格執(zhí)行上級組織決定的組織原則。通過這一嚴格的服從原則,中央自上而下地將地方各級黨委、地方機構、社會團體和政治組織納入既定的政治框架,建立一個具有高度嚴密性的中央、地方和基層三位一體的組織網絡格局,從而最終形成一個行政化、組織化的政治社會。就法院系統而言,黨在法院設立了黨組。法院院長往往兼任黨組書記,并且法院也會安排黨組成員兼任一些重要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實踐中,黨組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來主導本單位政治資源的分配和激勵機制的運行:(1)影響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任免;(2)將政黨文件轉化為司法機關內部規(guī)范或及時傳達落實政黨意志;(3)直接對單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4)院務會或院長辦公會做出有關決議后,由院黨組予以程序性確認。這種設置能夠以黨組為紐帶,把黨的意志和權威有效嵌入司法系統,使黨的系統和法院系統形成一個有機體。
歸口管理制是確保黨進行一元化領導的重要機制。所謂“口”,是指黨將國家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工作方向相近的部門歸結起來,并在黨的系統內部設置與之對應的部門。黨的這個部門能夠將國家或政府的部門涵攝進去,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建立起一種臨時性的“黨政同構”的形態(tài)。自1953年以來,中國共產黨將政府工作分為國家計劃工作、政法工作、財經工作、文教工作、外交工作和其他工作六大基本板塊,并由此形成了“計劃口”“政法口”“財經口”“文教口”“外交口”等!翱凇钡闹饕氊熓秦撠熉鋵嵣霞壍臎Q策和目標。從組織結構來看,“口”是黨的權力與國家權力的重要聯結點,它能夠把黨的科層制體制產生的壓力傳導到各個具體的執(zhí)行部門。黨能夠借助于“口”這一載體,將黨的意志和主張滲透或下沉到具體的行政部門。因此,黨抓住了相應的“口”,也就抓住了具體的執(zhí)行部門。這種歸口管理制度能夠有效地防止國家機關或政府權力運作脫離黨的領導,全面控制某一領域或行業(yè)。
臨時機構制是一種靈活的黨政體制的組織結構形式。它是黨委政府通過設立臨時性機構的方式,來應對或處理某項特定工作的機制!邦I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指揮部”等是這種臨時機構制的主要表現形式。臨時機構往往由黨政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負責。它不設獨立編制,因而其成立不需要上級批準,只需要本級黨委和政府通過,發(fā)文即可。臨時機構制能夠圍繞某一特定問題迅速形成一種中心工作模式。這種中心工作模式能夠將一切日常由行政科層制完成的工作轉化為政治工作,增強完成此項工作的回應性、重要性和壓力性,克服傳統科層體制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僵化性。另一方面,臨時機構也是解決“剩余事務”的一種機制。所謂“剩余事務”,是指很難按照既有的部門框架歸類,或者歸類之后也很難通過單個部門行政的方式進行治理的事務。臨時機構制能夠將“剩余事務”上升為全局性事務,并借助黨的政治優(yōu)勢和高位推動的作用,將壓力傳導給各個部門,實現各部門之間以責任為基礎的職能整合。
常委分工負責制是在堅持常委領導班子整體功能發(fā)揮和黨政領導班子協調一致的前提下,切實落實黨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一種制度安排。黨委按照“全覆蓋、不遺漏、不交叉”的原則對常委的職責進行分工。每個常委都會分管某一領域或某一方面工作,因此,該常委被相關領域和部門稱為“分管領導”。它必須服從黨委集體領導和集體決策,并就分管領域或方面的工作向常委會和書記負責。這種垂直性的負責機制,增加了黨的意志的執(zhí)行力和貫徹力。在具體的治理實踐中,黨委往往會將某項工作交給相關的分管常委,再由分管常委布置給相關部門。這打破了黨的組織機構與國家機構之間的界限,并將政治系統的意圖傳輸到行政系統,影響行政系統的具體決策和運作。
(二)黨政體制的運作機制
黨政體制具有的雙重層級組織,決定了中國共產黨既不能直接用黨的命令來指揮國家行政系統,也不能用黨的組織來替代行政系統。它需要運用一系列的思想、政治和組織的制度和機制來實現。
第一,意識形態(tài)機制。按照德里克的理解,意識形態(tài)是“一種表達階級利益或其他社會利益的系統的觀念體系”,直接表征社會的政治結構,是社會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政治話語系統和政治行為的思想預設和理性規(guī)制。郁建興和陳建海認為,意識形態(tài)和政治有意性地和無意性地相互衍生。中國共產黨高度重視意識形態(tài)與政治之間存在的這種相互衍生性,并用意識形態(tài)機制去不斷論證或維持建立在使命型政黨基礎上的黨政體制的正當性。具體來講,意識形態(tài)機制主要包括以下運作層面:(1)精心設計話語內容!耙庾R形態(tài)家們通過‘說什么’、‘怎么說’等問題的精心設計,把各種政治行為和社會現象等納入一種連貫的關于價值規(guī)范和價值原則的框架之中,而后用正、反話語對現實社會生活進行明確的劃界,區(qū)分出其中的善惡、美丑、真假、正誤、合理與不合理!痹趯嵺`中,黨通過一系列的描述策略、陳述模式以及修辭策略等意識形態(tài)話語機制來闡釋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這些話語內容的設計,強化了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的合法性。(2)持續(xù)激活話語效能。意識形態(tài)話語要擴展和滲透到社會生活中,就必須不斷地通過輿論來激活話語的效能。黨高度重視輿論宣傳的作用,并用口號、標語、榜樣和典型等方式來進行意識形態(tài)滲透。(3)社會心理內化。按照社會學的研究,意識形態(tài)內容引起個體的注意、具有認識和接受意識形態(tài)的主體認知結構基礎和個體在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主體需要,是意識形態(tài)內化的三個基本前提條件。
第二,政治動員機制。中國共產黨是在尊重行政系統自身運作邏輯前提下,以一種外力的形式推動行政系統的運行和發(fā)展的。政治動員就是這種外力發(fā)生作用的一種重要機制。所謂政治動員,是執(zhí)政黨或政府利用政治資源尤其是人力資源,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為政權服務的過程。關海庭認為,政治動員是政黨或政府通過通俗化、生動化的形式、方法和途徑,自上而下地引導社會成員參與政治活動,以實現特定政治目標的行為和過程。中國共產黨從革命之初就非常注重發(fā)揮政治動員機制的作用,并將其作為一個動員型的“群眾黨”。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這套政治動員機制逐步形成了以下特點:(1)貫徹群眾路線是政治動員最基本的價值取向。群眾路線的核心是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黨在進行政治動員時要從路線上、方法上和作風上切實貫徹群眾路線。(2)非強制性的引導方式是當下中國政治動員的主要手段。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動員手段的主要變化就是強制性減弱、大規(guī)模群眾運動減少、階級斗爭被摒棄。政治動員開始更多地以非強制性的引導方式進行,注重利益誘導的同時,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它既激發(fā)民眾的參與熱情,又從制度上予以保證,從思想上加以強化,從而提高民眾的政治參與度。(3)注重政治儀式的作用。中國共產黨非常注重通過顯示和提升政治生活的公共性面向,并把日常生活轉換到與之關聯的政治場境中來實現政治動員的目的。楊雪冬認為,這種政治儀式具有設計性、象征性、表演性、程式化等特征。中國共產黨通過這種定期重復的方式,調動情感、強化記憶、規(guī)范行為、塑造習慣,進而將對現有權力關系的遵從提升到心理上的政治認同高度。
第三,高位推動機制。政府機構間在職能、資源、信息、利益等方面,往往因為不能滿足多元組織主體的充分整合、及時交流和高效利用而產生合作困境的問題。這種合作困境并不能單純通過依靠行政系統內部的自上而下的層級性治理來解決。黨政體制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解決這一問題。它通過發(fā)揮黨的領導在場和政治勢能來產生凝聚力,整合跨部門利益,粘合高度分化的科層結構,重組科層體系的運作方式。在此過程中,中國共產黨會通過目標、激勵、約束等機制形成一種壓力型的體制。它往往強調中國共產黨從頂層設計角度制定目標,下級進一步地進行數量化的任務分解,并通過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層層下派到下級組織以及個人,并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這種壓力型體制使中國共產黨對政府體系具有了高位推動的政治勢能,能夠保證上級的政策得到快速和有效地推行。
(三)黨政體制塑造司法的基本維度
中國獨特的黨政體制決定了法院系統與政治系統并非一種結構耦合性關系,而是一種嵌入關系。法院的司法活動需要接受意識形態(tài)、政治動員和高位推動等機制塑造。這首先體現在司法主體的觀念和認識上。在中國共產黨看來,司法主體是政治倫理維護責任的承擔者,需要考慮執(zhí)政黨的宗旨和目標,并確保執(zhí)政黨的政治價值和政治綱領在社會得到施行。塑造司法主體,提高司法主體的政治倫理水平,是通過司法活動維系政權的前提。從哲學上講,中國共產黨堅持的“實事求是”原則,是黨政體制具有合法性的一個重要理由。作為中國共產黨人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基石,“實事求是”原則要求司法主體不斷地從客觀現實出發(fā)來審視和調適司法依據。這也決定了黨政體制不可能完全采取規(guī)范實證主義立場來看待司法依據問題,還需要從效果論角度來看待司法活動。因此,司法主體、司法依據和司法效果構成了黨政體制塑造司法的三個基本維度。本文將主要圍繞這三個方面來展開分析。
二、黨政體制對司法主體的塑造
黨政體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黨會尊重國家機關結構運作的基本邏輯,不會直接插手具體事務的管理,而是通過治官權的行使來實現管事權的目的。就司法而言,中國共產黨并不直接介入法官的具體審案過程,但是,它會通過意識形態(tài)、政治動員和治官權等機制從思想上和認識上來塑造法官群體,從而確保中國司法沿著黨所預先設定的方向發(fā)展。
(一)黨政體制對法官形象的認知
從歷史發(fā)展角度看,當下中國共產黨對法官形象的認知源自于陜甘寧邊區(qū)的司法實踐。1940年,大量知識分子(特別是白區(qū)知識分子)進入陜甘寧邊區(qū)。這些人認為法官除了具有專業(yè)知識外,還應當具有獨立于政治的品格,應當將專業(yè)技能放在第一位,政治素質放在第二位。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下,陜甘寧邊區(qū)進行了一場以淡化法官政治化色彩為主要內容的司法改革。這次改革還從國統區(qū)來的青年知識分子中挑選了一批法官。然而,法官獨立、冷峻的形象和機械被動地辦案讓民眾產生了法院將其拒之門外的感覺。這激起了民眾強烈不滿。這種不滿促使中國共產黨改變了對法官形象的認知。1943年底,中國共產黨終止了這場改革,并逐步將法官塑造成馬錫五式的“清官”形象。中國共產黨認為,法官除了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yǎng)外,還應當具有強大的人格型權威。他們應當具有行善向善、大公無私、公而忘私、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等品質。自此以后,中國共產黨主要是從政治意識、奉獻精神和法律技術三個基本維度來塑造法官。
政治意識是法官應當具備的首要素質。在中國語境下,法院是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機構,同時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承擔著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使命。但是,這種政治性并不同于法治發(fā)達國家法院所具有的“清官權力制約”和“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那種政治性,而是一種相對于黨政機構的“工具性”和“依附性”。這種“工具性”和“依附性”體現為法官在政治上要突出忠誠和堅定,在具體工作上要“講政治”和“顧大局”。因此,黨政體制特別強調法官的政治倫理和政治責任,并從政治制度倫理、政治行為主體的關系倫理和政治美德、以國家政治意識形態(tài)為主導的社會政治理念和理想三個層面對法官的思想進行武裝,對法官的行為進行約束。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制定的《法官法》就規(guī)定了法官的違紀責任。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從7個方面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進行了界定。這些規(guī)定都突出了法官政治意識的重要性。
受傳統民本思想影響,中國共產黨主張建立一種以清官文化為基礎的政治文化。這種文化強調官吏清廉,重民、愛民和富民,并擔負起為民眾謀生存、圖利益的責任。就法官而言,它應當具有巨大的人格魅力和非凡的個殊化處理案件的能力,并能夠盡最大努力去實現民眾所追求和認同的那種實質正義。在此過程中,法官的身體在場具有重要意義。這種身體在場能夠讓民眾近距離地感受到法官的人格魅力,促進民眾對司法結果的認可。1959年,羅瑞卿在總結中國司法工作經驗時的講話中,進一步證明了這種身體在場的意義。他認為,政法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意義重大。我們的革命政法人員,雖然同國民黨的政法人員在政治上、思想上有根本的區(qū)別,但是,只要脫離生產勞動,他就在相當程度上不能完全免于沾染官僚習氣和國民黨的老爺作風。由于參加勞動,同勞動人民有了共同的感情,共同的語言,人民群眾從心里承認你是自己人,這不僅可以使我們的工作得到群眾的廣泛支持,改變我們的工作面貌,而且可以改變政法人員的精神面貌。習近平總書記結合群眾路線對司法人員的重民、愛民和富民情結進行了闡釋。他強調,“政法機關和廣大干警要把人民群眾的事當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改起,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yè)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中國共產黨也特別強調法官的職業(yè)素養(yǎng),強調法官利用自身的技術優(yōu)勢,推動國家治理方式的變革。但是,司法機關作為黨政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應該具備政治情懷,并自覺地將自身塑造成政治倫理的承擔者。因此,司法不僅考慮法律技術本身,而且考慮司法的社會效果。1952年,彭真在《關于司法部門的改造與整頓問題》的講話中,就對舊司法作風中流露出的重視技術而忽視政治倫理的跡象進行嚴肅批評。他認為,“舊法院的法官問案的時候,往往用大部分時間咬文嚼字”,“他們根本不考慮如何給群眾解決問題,根本沒有群眾觀點,更談不上走群眾路線”,“有的認為法院即使發(fā)現自己把案子判錯了,也不能改,據說是為了維持法律的‘尊嚴’和穩(wěn)定性”。
(二)司法主體的思想教化
為了提升司法主體的政治意識和奉獻精神,中國共產黨充分運用了黨政體制中的意識形態(tài)和政治動員等機制。這些機制具有強烈的思想教化色彩。它總是在個體切身經驗與抽象知識之間建立一種溝通關系,既將個體經驗普遍化,又將抽象知識個體化。通過這種思想權力的運作,司法主體能夠在司法人員個體化經驗基礎上建立一種政治主體性。
思想教化源于中國共產黨在革命過程中的具體實踐。為了充分調動人民群眾鬧革命,中國共產黨將儒家的心術轉化為“心力”,并大力倡導“精神的東西的反作用”“思想領先”乃至“靈魂深處鬧革命”等學說。這種思想教化增強了人民群眾的階級認同,實現了社會動員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中國繼續(xù)采用這種“心力”教化權力,并不斷開展各種政治教育、政治動員、思想改造和學習交流活動。就司法主體的塑造而言,中國共產黨首先強調司法人員的政治屬性和道德水準,并通過黨政體制所具有的高位推動機制來實現目標要求的下沉。具體來講,對法官思想教化主要可以分為目標設定、方案實施和檢查驗收三個步驟。我們以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的法官塑造為例。十八屆四中全會將新時期法官思想建設目標設定為強化政治建設、提升理想信念。中國共產黨采取了會議精神傳達、媒體宣傳等多種組織動員形式,將政治系統的指令輸入司法系統,實現將黨的這一目標下沉到法院系統。各級法院在接到政治系統的指令后,開展了一系列以“人民法官為人民”“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再學習再教育”“開展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等為主題的思想教育活動。為確保思想教化目標的實現,要利用巡視機制進行檢查驗收。
榜樣和典型就是這種思想教化的重要方式。它通過“倡揚—貶抑”這一政治社會化機制,發(fā)揮意識形態(tài)話語結構的功能。從本質上講,榜樣和典型是一種政治分類技術。它通過對現實政治生活的分析,分辨出真和假、善和惡、美和丑,并通過把各種政治行為和社會現象納入這種一目了然的框架,為人們樹立學習和效法的榜樣和規(guī)則。魏長征認為,這種分類技術能夠將人們的思想統一在國家符號權威下。它以可感知性和模仿性的方式,讓人們在潛移默化中得到改變,向黨政體制所倡導的政治符號體系靠攏。法院特別重視通過榜樣和典型的方式,來實現黨政體制塑造司法主體的目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電視臺聯合組織了“中國法官十杰”評選活動。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中央電視臺和新浪、網易等全國主流媒體共同舉辦“我最喜愛的好法官”評選活動。通過這些樹立榜樣和典型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將中國共產黨對政法人員的政治期待和角色期待滲透到法官隊伍中。
(三)治官權對司法主體的塑造
中國共產黨掌握選拔、任命、考核和獎懲官員的權力。曹正漢把這種管治官員的權力稱為“治官權”。中國共產黨運用這種治官權將黨政結構嵌入到國家權力結構中。例如,各級法院院長都由上一級黨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同級黨委或組織部管理。這種制度安排實現了每一級法院都內嵌著雙層組織管理結構的目的。黨通過管住法院中的“關鍵少數”,實現對整個法院隊伍的管理和塑造。一方面,法官要想在職務上獲得晉升,就必須滿足黨委或組織部預先設定的條件,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等;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建立的一套完備的追責機制,對法院的黨員干部形成了強大的壓力。這種壓力反過來又變成了這些黨員干部不斷提升自身政治意識、奉獻精神和法律技術的動力。
近年來,中國共產黨加大了黨內巡視力度,并通過政治巡視來增強司法主體的政治意識,以提升政治意識帶動司法業(yè)務水平的提高。在此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強調“把紀律挺在前面”和“紀嚴于法”。前者指紀法分開,將黨的紀律與規(guī)矩前置,用紀律的尺子衡量被巡視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行為。后者主要是指“標準嚴格”,強調把紀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在法律不便調整的領域與法律不能調整的領域樹立起嚴密的紀律之網。就黨對法院巡視而言,它主要包括政治紀律、政治規(guī)矩、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廉潔建設等。這些內容既涉及到作為一級組織而存在的法院黨組,又涉及到作為個體而存在的黨員領導干部。例如,在巡視中,最高人民法院暴露出了“領導干部黨的觀念淡漠”“領導干部違規(guī)兼職”“法院工作人員配偶子女違規(guī)在相關領域從業(yè)”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根本上涉及到司法人員的思想境界問題。
法院在接到巡視組提出的整改意見后,會立馬進行整改落實。原本這些需要司法主體通過自我凈化來實現的政治意識、道德意識和司法倫理意識,在黨的高位推動和強大的政治勢能下,迅速有效地得到提升。這極大地縮短了司法主體的培育時間。
三、黨政體制對司法依據的塑造
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是黨政體制的一個重要特點。它能夠通過以黨領政的方式,迅速將政治系統的信號傳遞到行政系統,克服行政系統的僵化性。中國共產黨總是從目標合理性角度看待司法的功能和依據問題,并不斷向法院傳遞政治勢能。法院通過司法文件的方式將黨傳遞的政治勢能轉化為法院實踐的動力,增強法律的應對性,糾正法律形式主義出現的問題。
(一)從黨的政策到司法文件
按照傅高義的研究,當下中國的科層體制并非韋伯意義上的科層制。它是一種結構科層化與功能科層化相背離的科層制。在這種科層制中,政治與行政沒有實現充分的分離,法理型的權威還沒有完全確立起來,技術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機制往往受到人格化權力的影響。政策治理和文件治理就是這種政治科層制的產物。它能夠將意識形態(tài)的一般性概念運用于日常政治生活,從而以實在的內容充實抽象的意識形態(tài)。舒爾曼認為,政策和文件是連接抽象意識形態(tài)和日常政治的橋梁。它們能夠將抽象的、難懂的價值理念轉換成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和策略。因此,它承擔著將純粹性的意識形態(tài)轉換成實踐性意識形態(tài)的任務。它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克服純粹性意識形態(tài)的僵化性和原則性,突出了其可變化性和實用性。黨政體制特別重視通過政策和文件來對司法依據進行塑造。具體來講,黨政體制除了通過立法方式將黨的政策上升為法律外,還主要通過以下步驟將黨的政策轉介為司法文件。
首先,將特定政治話語和政治理念導入政策文本,增加黨有關司法的宏觀政策的政治勢能。賀東航和孔繁斌認為,導入何種政治話語和政治理念,采用何種陳述方式和修辭策略,都反映著該政策的性質、深淺、取向和重要性。長期以來,中國共產黨都是從政權建設角度看待司法問題的,并將司法作為鞏固政權、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當司法依據難以適應時代要求和政治需要時,中國共產黨都會將“統一思想”“群眾路線”“保障社會主義事業(yè)”等話語寫入黨的政策和文件,進而促使司法機關提高執(zhí)行這些司法政策和文件的力度和強度。例如,中國當下跨國民商事案件的審判規(guī)則,難以適應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簡稱“一帶一路”倡議)的構想。黨和國家從增強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角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文件。這些文件對于將黨和國家的政策向法院司法文件的轉介形成了巨大的政治勢能。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通過組織動員和壓力傳導,及時傳達落實政黨意志,積極推動法院將政黨文件轉化為司法機關內部規(guī)范或文件。法院黨組,特別是法院院長兼任黨組書記這一制度設置,在黨的系統和法院系統之間起著橋梁作用。它利用院長黨組書記的身份將黨有關司法的最新政策、文件和精神及時傳達到法院系統,并利用院長的行政身份從業(yè)務層面將黨有關司法的抽象意識形態(tài)轉換成心理層面的實踐性認知圖式與制度層面的操作性規(guī)則。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利用這些圖式和規(guī)則影響和激擾各級法院日常的司法裁判與內部治理活動。例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一帶一路”倡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并從全球形勢深刻變化和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出發(fā),對法院今后工作進行了部署。黨組的這種政治壓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典型案件》等司法文件或解釋。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將司法文件下發(fā)到各級法院,各級法院進行消化和吸收,從而轉變?yōu)楹暧^層面的司法精神指導或者微觀層面的司法技術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司法系統的科層制架構所預設的等級結構與不同層級間的“命令—服從”關系模式,賦予司法文件強烈的政治勢能。在這種政治勢能影響下,各級法院只能服從并執(zhí)行文件所設定的意志。這種服從和執(zhí)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1)用司法文件所承載的司法精神去指導法官的司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大都包含著“統一思想”“發(fā)揮審判職能”“注重社會效果”等指導思想。這些思想表達了黨對司法的基本要求,體現了黨對法律的態(tài)度。黨借助司法文件的“身體在場”,促使法官不斷摒棄只強調法律效果的形式主義立場。(2)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二)援引黨和國家的政策
在司法文件的指引下,法官在司法活動中,不但要嚴格依據法律條文進行判案,而且需要將黨和國家的政策因素納入司法考量中。這種考量和援引黨和國家政策的作法,是黨政體制意識形態(tài)滲透的結果。它既能表現出法官或法院對黨和國家政策的高度重視,以及去踐行黨政體制預設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實際行動,又能借助意識形態(tài)機制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增強判決的說服力。實證研究顯示,法院在諸多判決書中都援引了黨和國家的經濟政策、社會政策、農村政策、刑事政策、外交政策等。這些政策對管轄權確定、合同效力判斷、土地權利歸屬和定罪量刑的基準等產生了重要影響。
當中央下達某項政策后,中央媒體會密集地展開宣傳攻勢,相關中央各部委領導人會有重要講話,形成“影響深遠、意義重要”的陣勢。在這種氛圍下,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會從政治上予以回應和支持。倘若既有法律制度對于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或方案沒有規(guī)定,法官往往會直接援引政策作為裁判的依據。例如,近年來,中國共產黨非常強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建設,并印發(fā)了《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該意見下達以后,各種中央媒體廣泛宣傳,各級組織認真學習、貫徹和落實。在這種政治勢能的影響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具體的規(guī)范性文件,各級法院也開始直接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審理案件。在“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侵權糾紛系列案”中,法院就認為,狼牙山五壯士所承載的是一種“民族的共同記憶”,洪振快的行為詆毀了中華民族的共同記憶,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而侵犯了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權。
然而,黨和國家的有些政策和想法與國家現行法律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企業(yè)改制、住房制度改革、農村土地征收等領域,有時難免會出現黨和國家的政策與國家法律規(guī)范不一致的情況。法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既不會只顧國家法律而不顧相關政策,也不會完全只考慮政策而不考慮國家法律規(guī)范。他們會在自由裁量的范圍內協調利益沖突,并盡可能地兼顧原有政策的延續(xù)性和平穩(wěn)過渡。例如,在“周君與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北旺鎮(zhèn)人民政府西玉河村村民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上訴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該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核心,是周君等村民要求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的期限和方式與西玉河村委會延續(xù)土地承包合同。就西玉河村委會延續(xù)土地承包合同而言,它是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和流轉的意見》來進行的。盡管這個意見與土地承包法有一定的沖突,但是法院并沒有完全按照法律或政策來判決,而是在土地承包法與政策之間進行了平衡與協調。在這個過程中,法院將該政策轉化為了法律運作的目的,并在判決書中明確寫道:“土地承包法的實施要維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
(三)創(chuàng)制裁判規(guī)則
盡管中國法律并不允許地方法院和法官擁有規(guī)則創(chuàng)制的權力,但是黨政體制具有的政治勢能使最高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黨和國家公共政策時,必須對法律規(guī)則進行某種程度的改變或變通。因為某些特定的政治話語和政治理念,極有可能與法律技術的要求不一致。當兩者不一致時,法院或法官會充分考量政治話語和政治理念背后的政治勢能大小。某種政治話語和政治理念背后的政治勢能愈大,全社會也就越容易形成強大的政治氛圍。這種氛圍對順勢而行者起加速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創(chuàng)制裁判規(guī)則的可能性就大。反之亦然。法院或法官在創(chuàng)制裁判規(guī)則時,也會借助這種政治勢能來降低說理的成本,增強創(chuàng)制行為的正當性。
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fā)《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四個有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意見為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既是中央的一項重要工作部署,也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中央下發(fā)了一系列有關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文件。這些文件形成了巨大的政治勢能,并滲透到了政法部門,影響著法院的司法判決。然而,既有的法律制度體系在新的政治要求下可能存在難以自洽和統一的地方。這種執(zhí)行公共政策的“反思機制”,要求法院既不是運用司法權宣布原有的法律規(guī)定或公共政策不符合憲法或法律的要求,也不是宣布其不適應時代發(fā)展的要求而無效,而是直接發(fā)布新的文件(司法解釋、典型案例或其他文件)對其進行修改或者進一步明晰其爭議之處。在此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并在司法文件中使用“深刻認識”“毫不動搖”“持續(xù)深入”“重大決策部署”等具有強烈感情色彩的語詞。這種情境動員模式,增強了創(chuàng)制裁判規(guī)則的合法性。事后,司法機關會通過發(fā)布大量典型案件、典型案例選編等形式,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經驗和成效,從而用結果的正當性來證明過程的正當性。
在具體裁判規(guī)則創(chuàng)制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了直接創(chuàng)制和迂回創(chuàng)制兩種方式。直接創(chuàng)制方式,是指法院結合當前具體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明顯改變原有裁判規(guī)則或創(chuàng)制新的裁判規(guī)則。這種方式能夠直接回應黨政體制對于司法活動提出的新要求,并將黨政體制所具有的政治勢能直接傳導給每個具體承辦案件的法官。例如,中國刑法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惡勢力的刑事犯罪問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黨和國家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強大的政治勢能的作用下,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了《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并比照黑社會性質組織創(chuàng)制了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迂回創(chuàng)制方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通過明文的方式直接修改原有的裁判規(guī)則,而是默認法院或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揭示法律模糊的行為,來引導其他法院或法官在遇到此類案件時進行類似處理。
四、黨政體制對司法效果的塑造
黨政體制不但塑造著法院司法的具體依據,推動“文本中的法律”向“行動中的法律”轉變,而且對司法的實際效果也會產生重要影響。特別是在中國共產黨提出某項專項任務以后,司法機關在強大的政治勢能下,積極追求司法的社會效果。法院也會借助黨政體制,通過雙重層級組織運作的嵌入邏輯,將黨擁有的政治勢能傳導到政府相關部門,解決司法過程中的“合作困境”,提升法院的司法效果。
(一)司法效果的社會面向
司法活動是一個運用法律技術解決社會糾紛的活動,中國也一直都將法律視為鞏固政權、治理國家的重要工具。這種政治性,要求司法活動不但要追求法律效果,而且要強調社會效果。1983年,江華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就強調:“民事審判工作是群眾工作,是政治思想工作。凡是群眾工作做得好,思想工作做得透的,糾紛就處理的好,不僅當事人心服口服,而且群眾也受到教育,能夠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苯A的這一提法,既促進了最高人民法院由政治性法院的角色,轉向公共政策法院和司法審判法院并舉的雙重角色,又強調了法院在強化政治效果的同時,需要注重社會效果。自此以后,中國逐步確立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元結構的司法效果觀。
在這種司法效果觀的指引下,中國司法具有強烈的依附性色彩。國家往往從實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目的出發(fā),通過權力安排的制度體系,有意識地變更當事人的訴訟需求,意圖通過國家的強制力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國家對社會法律秩序穩(wěn)定的期望。因此,法律的政治目的和社會目的對法律推理和法律適用起著主導性作用,法律技術的運用深受政治目的和社會目的的影響。在實踐中,這種政治目的和社會目的往往被表述為“社會效果”。然而,國家在不同時期的任務重心會發(fā)生變化,法律所要實現的政治目的和社會目的也會有所不同,司法所追求的社會效果的含義也會發(fā)生改變。例如,當國家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策并提出依法治國方略時,最高人民法院將司法的社會效果定義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及時有效地執(zhí)行和宣傳法治建設;當國家將反腐倡廉作為新世紀的政策重點時,最高人民法院將懲治貪污腐敗、樹立正反面典型和廉政教育,作為社會效果的核心內容。當中央提出推進“一帶一路”倡議的戰(zhàn)略決策與戰(zhàn)略部署時,最高人民法院又將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作為司法的社會效果。
另一方面,當下中國沒有發(fā)生盧曼意義上的“社會系統的功能分化”,法律系統、政治系統和社會系統等都沒有形成各自獨特看待事物的符碼。這些系統之間非常容易發(fā)生僭越現象或者符碼錯亂的行為。就司法活動而言,它雖然是一種運用法律技術解決社會糾紛的活動,但是往往受到橫向上的政府和社會因素的影響。由于獨立地位的缺失,法院往往會把這些因素統歸為“社會效果”。它主要包括社會公眾及輿論對審判活動的評價和認可程度、可能阻斷或延緩政府某些具體行為而引發(fā)的社會問題、對社會的發(fā)展與穩(wěn)定產生的消極影響等內容。面對這些因素的影響,法院不得不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者之間進行有效平衡。
(二)專項任務下的司法效果塑造
黨政體制往往根據現實需要,通過專項任務的形式,形成強大的政治勢能,將政治系統的信號傳遞到行政系統。為了有效地執(zhí)行這一政策,中國共產黨會成立臨時性的“領導小組”“委員會”等機構,充分發(fā)揮黨的組織和動員優(yōu)勢。與此同時,黨政體制還把國家行政結構嵌入到“講政治”的政治體制之中。國家機構能夠迅速察覺和識別黨政體制釋放的政治勢能。黨的這種高位推動機制,能夠協調和溝通不同部門,整合各方資源,并對各部門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就司法而言,中國共產黨會不時地調整法律任務的重心,通過黨政機關的情境動員和宣傳機制,強化法律專項任務的重要性,并要求司法機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這一強大的政治勢能下,司法機關不但要從法律技術角度來看待審判工作,而且還要把這種政治勢能轉化為追求社會效果的具體實踐。否則,法院在專項工作中,就會比其他部門或機關“慢半拍”。這顯然與“全國上下一盤棋、擰成一股繩”的意識形態(tài)不符。
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工作為例。針對近年來營商環(huán)境還待提高的客觀現實,黨和國家高度重視,通過召開會議、制定文件等措施積極應對。習近平總書記對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支持民營經濟發(fā)展作出了重要指示,中央相關機關作出了重要的決策部署。各級黨組織將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機關相關決策部署作為理論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加以學習。這種“勢態(tài)”調動了各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并通過強化責任感的方式,增強營造營商環(huán)境的決心和信心。各級法院也積極參與其中,并將這種政治勢能轉化為具體的司法實踐的操作方式,強調法院在司法過程中要積極探索建立完善商事案件快速化解機制,從嚴審辦侵犯民營企業(yè)產權犯罪案件,不斷加大拖欠民營企業(yè)中小企業(yè)賬款清理力度,進一步加強案件執(zhí)行力度,保障市場經營主體司法救濟落到實處。這些做法除了解決法律糾紛外,還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在此過程中,各級巡視組也將營造營商環(huán)境作為巡視內容,并對法院相關司法活動進行巡視。法院在接到巡視組的反饋意見后,會立即聚焦問題,明確整改任務,逐條、逐項細化分解,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為了確保社會效果的實現,法院除了接受政治勢能支配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司法的社會效果外,還積極地借助黨政體制所具有的政治優(yōu)勢和組織優(yōu)勢。從社會效果的性質而言,它是司法應當追求的一個間接目的。它的實現依賴于法院外部的諸多條件。因此,法院在具體審判過程中會積極爭取黨委的支持,并加強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它們會收集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類型的案例、疑難案例和敏感案件,并及時向黨政機關提出應對措施和建議。通過這些努力,法院不僅審理了個案,追求了司法的法律效果,而且防范了某類新案的出現,實現了司法的社會效果。
(三)法院借助黨政體制實現社會效果
黨政體制通過不斷對司法活動設定目標,強化了司法活動的社會效果。法院也會根據現實需要,借助黨政體制來追求司法的社會效果。在實踐中,強調司法應當注重社會效果的案件除了重大刑事案件外,還有指向政府不同職能部門的案件。然而,不同部門因“塊塊”分割而產生的合作困境,直接制約著法院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因此,法院會主動借助黨政體制,通過雙重層級組織運作的嵌入邏輯,將黨擁有的政治勢能傳導到政府相關部門。政府相關部門在黨的高位推動下,協同和配合法院的工作,促進司法社會效果的有效實現。
請示匯報是法院借助黨政體制實現社會效果的一種方式。當遇到涉及多部門的重大敏感性案件時,法院會主動向同級黨委及其政法委員會請示匯報,提出傾向性意見。這種作法,能夠充分利用政治權力組織對社會的全面滲透,將分散的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起來。黨委及其政法委員會在接到請示匯報以后,會利用歸口管理機制,抓住相應的“口”,將壓力傳導到各個相關的政府部門。在實踐中,黨委及其政法委員會會將相關部門召集起來,將傾向性意見轉化成較為抽象的意識形態(tài)話語,突出案件處理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這種會議機制能夠迅速地形成臨時性“黨政同構”的形態(tài)。政府各部門在這種“黨政同構”形態(tài)中會感受到政治壓力,從而協同和配合法院的相關工作。
為了實現司法的社會效果,法院也會給相關部門和單位發(fā)送司法建議書,并將司法建議書抄送給黨委。在最高人民法院看來,化解社會矛盾,提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能力和水平,是司法社會效果的主要表現形式。但是,“強行政、弱司法”的客觀現實,直接影響了司法建議的效力。法院不得不借助黨政體制來提升司法建議的效果。因此,法院在向其他行政部門或機關發(fā)送司法建議時,也會給當地或上級黨委,特別是黨的紀檢部門抄送一份。一方面,這種抄送方式能夠發(fā)揮黨的高位推動優(yōu)勢,實現對各個部門之間的組織、動員和整合,解決因“塊塊”分割而產生的合作難題;另一方面,抄送給黨委,特別是紀檢部門,也就意味著法院極有可能給黨委提供了不規(guī)范行為背后隱含的官員腐敗、瀆職等線索。黨的追責機制會給被建議部門造成巨大壓力,促使他們采取相應措施來回應司法建議所反應的問題。
五、結語
中國特殊的國情結構決定了中國共產黨必須將自身嵌入國家政權體系,形成政黨組織結構和國家權力機構相復合的雙重層級結構。中國司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展開的。因此,中國不可能采取歐美那種以政治與法律相分離為核心的自治型司法模式,而是應當受到黨政體制的不斷塑造。在具體實踐中,黨政體制塑造司法機制在運行中呈現出以下特征。
第一,政治勢能的大小影響社會效果的實現程度。按照賀東航和孔繁斌的觀點,政治勢能是中國共產黨核心理念的一種政治表達。它蘊含“黨的領導在場”“構建權勢”和“借勢成事”三層含義。當中國共產黨認為某項任務和某個活動具有重要意義時,它會立即將其上升為黨的議題。然后,通過意識形態(tài)機制和組織動員機制,將這種政治信號或政治表征輸入行政系統中,讓行政官員察覺和識別,誘發(fā)或催化黨的議題進行變現的過程。行政官員會根據議題所蘊含的政治勢能高低作出相應的策略選擇。就司法而言,倘若中國共產黨對某個議題越是關注,下發(fā)相關文件的層級越高,司法部門跟進或改進的力度就越大。以本輪司法改革為例,本輪司法改革背后的政治勢能,明確大于前兩輪司法改革。2012年十八大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強調了司法體制改革。中國共產黨對司法改革議題的層層拔高,極大地增強了中國共產黨對司法機構改革的政治勢能。因此,本輪司法改革的深度、廣度和力度都明顯超過前兩輪司法改革。這一結論從微觀上也能得到驗證。以本次掃黑除惡為例:從1983年起,中國共經歷了五次“嚴打”。這次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背后的政治勢能明顯高于前五次“嚴打”,因為中國共產黨將此次斗爭作為一項的重大政治任務,擺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因此,前五次“嚴打”力度和對司法的影響,難與同本次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同日而語。
第二,中國共產黨的治理導向和議程安排影響司法文件的制發(fā)策略。在中國特定方式的治官權模式下,行政系統的官員應當高度關注執(zhí)政黨的治理導向和議程安排,并及時對這些治理導向和議程安排作出回應。然而,司法活動的技術性并不總是同中國共產黨的治理導向和議程安排相吻合。因此,策略性地制發(fā)司法文件對于調和政治性與技術性出現的不一致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既能保證符合政治的要求,又能兼顧到司法自身的特性,司法機關在制發(fā)司法文件時,往往會將提升司法主體的政治素質和廉潔意識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這種策略符合中國共產黨倡導的思想覺悟和外在行動的辯證法。為了提升司法文件的政治高度,司法機關往往會直接陳述黨中央的相關論述,形成貫徹中央精神的巨大勢能。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的治理導向和議程安排越細致,司法機關就容易制發(fā)任務性司法文件。比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弊罡呷嗣穹ㄔ弘S后就制定了《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等任務性司法文件。
第三,政治激勵的效果受到司法機關層級的影響。司法機關層級越高,政治激勵的效果越明顯。壓力型體制和黨管干部原則是黨政體制能夠發(fā)揮作用的重要原因。在實踐中,官員級別與政治待遇直接關聯。不同級別干部的辦公、宿舍、房租水電、服務人員、公車使用、出差休養(yǎng)等方面都有巨大差別,而且級別越高,差別越大。因此,行政級別產生了巨大的激勵功效。激勵功效的差異會影響中央精神和政策的傳遞速度。當黨中央提出某項司法要求以后,層級越高的法院貫徹和落實的速度越快。為了保證中央精神和政策在法院系統得到貫徹落實,上級法院會加大對下級法院的監(jiān)督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