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學家省籍分布大盤點(十四):臺灣
說明:1、各學科法學家以姓名拼音為序排列,因部分法學家專長較多,故相關學科歸屬僅供參考。2、此次收錄的僅是臺灣一部分法學家,資料所限仍不全面,請知情者補充及批評指正。3、特別感謝臺灣的謝博士永志、黃博士健彰熱心提供珍貴資料。
法理法史學
陳惠馨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德國里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法蘭克福大學Max-Planck歐洲法制史研究中心進修(1987年5月1日~1988年1月31日)。曾任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第2任所長(2005年8月1日~2007年7月31日)、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2005年8月1日~2007年7月31日)。專長:法學緒論、民法親屬篇與繼承篇、中國法制史、德國法制史、非營利組織相關監(jiān)督法令、兩性關系與法律、法律與文學等。主要著作:《傳統(tǒng)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五南圖書2007年2版)、《德國法制史》(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法學概論》(修訂八版)(三民書局2006年版)等。
顏厥安 (1961年—),生于臺北市。臺灣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主任。1984年臺大法律系畢業(yè)。退伍后赴德國,曾在Tübingen大學修習哲學,其后轉至München大學,在Prof.Arthur Kaufmann指導下研究法哲學,1992年獲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92-96年任政大法律系副教授,1996年起任臺大法律系暨法研所專任副教授。主要著作包括:《絕對倫理性與自由的展現(xiàn)—青年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發(fā)展的研究》(1992)、《法與實踐理性》(1998),《規(guī)范、論證與行動:法認識論論文集》(2004)、《幕垂鸮翔:法理學與政治思想論文集》(2005)。發(fā)表有關法理學、教育法、憲法、法管制理論、生物科技及法倫理學之學術論文多篇。
楊日然 (1933年7月12日-1994年8月7日),臺灣云林縣人。前“司法院”大法官。楊日然幼年家境清寒,然勤奮好學,曾拜漢文老師讀四書五經(jīng)。后就讀臺南師范學校,1952年畢業(yè)后任教于南師附小,于課余時不忘進修,1955年,以榜首的成績考取臺灣大學法律系。1958年司法官考試及格,次年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受訓,是該所第4期學員。同年,律師考試及格;教育部留學考試第一名通過,1960年赴笈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院專攻法律哲學及比較法學,于短短6年內(nèi)即先后獲碩士、博士學位。1966年獲博士學位后即回臺任教于臺灣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課程。1970年再赴美國哈佛大學研究美國憲法、司法制度及法律思想,翌年返臺。1982年楊日然出任第四屆“司法院”大法官;1985年連任第五屆“司法院”大法官。1993年初發(fā)現(xiàn)罹患癌癥,數(shù)度住院接受化學治療,然病情緩和后,輒返“司法院”參與大法官會議;并堅持按時到校授課,在某堂課的最后一節(jié)虛弱地離開教室時,曾向同學說:“我真的很高興,能夠把這堂課上完。”而當時甚至還認真地審閱由其指導的碩士論文。1994年,于“司法院”大法官任內(nèi)病逝。楊日然生前精通日、英、德、法四種外文,桃李滿門。2001年,被司法院表揚為“高風亮節(jié)司法典范楷模”。主要著作:《法理學》、《法律的分析與解釋:楊日然教授紀念論文集》(元照出版社2006年版)、《法理學論叢:紀念楊日然教授》(月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
憲法行政法學
蔡茂寅 現(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省立嘉義高級中學、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yè),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其專長為行政法、財政法、地方制度法,而財政法領域被認為是目前臺灣法界之第一把交椅。曾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等職。蔡氏由于留學日本8年,深諳日本行政法體系,故其學術地位令臺灣政府相當重視,因而常兼任政府機構與公營事業(yè)之職務。蔡氏言詞常鞭辟入里,對于現(xiàn)行行政法常有所批評與見解,而由于其身兼數(shù)項公職,故對于行政法實際運作情形相當熟稔,也因此在課堂上常融入行政實際運作之過程,給予學生不同的思維。蔡氏對于當今行政法之通說亦有所批評,且近年專研財政法有成,因而堅持財政法應置于公法研究領域,而非民法研究領域,然其批評與言論雖為辛辣,但卻以理性的角度出發(fā),故常能使學生莞爾一笑。蔡氏與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其體系之清晰頗令法界稱許。主要著作:《預算法之原理》(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行政程序法實用(三版)》(合著)(新學林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新學林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等。
陳敏 (1945年-),臺灣著名公法學者。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專任教授,臺灣“司法院”大法官(2008年-2016年)。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陳敏教授任教將近30年,教學及研究專長為公法領域的憲法、行政法及租稅法,并著重相互的關聯(lián),所發(fā)表的租稅法論文,皆深入討論理論及實務上具有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并致力于租稅法體系化的法學研究。除一般學術論文外,并著有《行政法總論》一書,而該書以篇幅巨大、論述詳細著名,并廣為法律界教師、學子采用。該書自1998年初版至2009年止已至六版。至于其學術成果則多集中于稅法領域,并有多篇論文發(fā)表于《政大法學評論》,雖無集結成冊,然其無論質(zhì)量或影響,皆可足堪大家,F(xiàn)正撰寫《租稅法總論》,希望有助于租稅法學的發(fā)展與普及。主要著作:《行政法總論》(2009年六版)、《德國行政法院法逐條釋義》(主持及部分條文翻譯)(2002年)、《德國憲法學》(1985年)、《德國租稅通則》(1983年)。
李惠宗 (1959年-),臺灣臺南縣人,F(xiàn)為中興大學專任教授,中興大學財經(jīng)法律學系系主任及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現(xiàn)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學士,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其指導老師為翁岳生教授,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專長行政法與憲法。主要著作:《行政法入門》(合著)(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從平等權拘束立法之原理論合理差別之基準》(自行出版1988年版)、《權力分立與基本權保障》(韋伯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行政法要義(四版)》(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等。
李建良 (1961年2月17日-),臺灣屏東縣人。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銓敘部訴愿暨復審審議委員會”委員,臺北縣政府法規(guī)委員會委員,“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專任研究員。私立東吳大學法學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肄業(yè),德國格丁根大學法學博士,專研憲法、行政法及環(huán)境法。主要著作:《憲法理論與實踐》(新學林出版社2007年版)、《行政法入門(三版)》(合著)(元照出版社2006年版)等。
林子儀 (1954年1月12日-),臺灣著名憲法學者!八痉ㄔ骸贝蠓ü伲2003-2011)。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碩士、博士。自1978年起于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任教,其教學及研究之主要領域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隱私權、信息科技與基因科技對于憲法基本權利之沖擊等。近年來,專注于隱私權以及新興科技(如網(wǎng)絡、基因信息、生物科技)對于法律之影響之研究,并持續(xù)于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開設課程。主要著作:《憲法:權力分立》(合著)(新學林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元照出版社1999年版)等。
蘇永欽 (1951年3月28日--),臺灣法學家,祖籍浙江省杭州,F(xiàn)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1972年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yè),1981年取得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歷任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法學院院長兼法律系主任,在李登輝執(zhí)政期間,曾銜命前往游說陶百川接受修憲,未果,但頗獲重用,并對堅持護憲的憲法耆宿胡佛批判尤烈。李登輝屢次發(fā)動修憲,為總統(tǒng)職位擴權,蘇永欽辯論各方,功不可沒。后多次借調(diào)到行政機關擔任公職,1996年擔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亦曾任“行政院”新聞局法規(guī)委員會、訴愿委員會委員。自2006年起,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采政黨比例代表制,因此蘇永欽又受中國國民黨推薦,專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主要著作:《部門憲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民法物權實例問題分析》(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等。
許宗力 (1956年2月10日-),嘉義市人。2003年任“司法院”大法官至今,在第七屆大法官中是僅次于許玉秀,年紀第二輕的大法官。由于許宗力之父是執(zhí)業(yè)律師,因耳濡目染的緣故,從小便立志學法的志向。中學時接觸過小說及“紐倫堡大審”、“梅崗城故事”這些電影,看到法律人為爭取權益奮斗的情節(jié),更加堅定讀法律的心愿。1973年,嘉義高中畢業(yè)后將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列為聯(lián)考的第一志愿,并以系狀元高分錄取進入就讀。大學就讀期間成為法言社社長,編撰刊物針砭時政,因此名列學校黑名單,為學校頭痛人士,據(jù)其回憶,當時的寢室被教官說是“妖氣沖天”。1977年大學畢業(yè),同年即分別考取司法官特考及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自認當時年僅20余歲沒有什么人生歷練,幾經(jīng)思考,決定放棄司法官的訓練,進入研究所就讀,并于在學期間培養(yǎng)出對憲法、行政法等公法學的興趣。退伍后,于1982年考取公費留學,留學德國格丁根大學,并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86年學成返臺,先在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系任教一年,回到母校臺灣大學任教。2002年,出任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許氏任教其間,參與過一些重要實務案件,1995年,“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即擔任釋憲聲請人的訴訟代理人,辯論檢察官羈押權是否違憲;2000年又代表行政院再次于憲法法庭上場,辯論核四停建案,是相當活躍的公法學者。主要著作:《法與國家權力》(元照出版社1999年版)、《法與國家權力(二)》(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元照出版社1999年版)、《地方自治之研究》(業(yè)強出版社1992年版)、《兩岸關系法的嘗試與突破》(合著)(業(yè)強出版社2000年版)等。
翁岳生 (1932年7月1日-),臺灣嘉義縣義竹鄉(xiāng)人。現(xiàn)任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曾任“司法院”院長及“司法院”大法官。1960年,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yè)。1958年,通過司法官高等檢定考試。1966年,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班畢業(yè)。他是陳水扁總統(tǒng)就讀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時的指導教授,也是其結婚時的證婚人。1972年,翁岳生獲得提名為第三屆大法官,成為臺灣司法界有史以來最年輕的大法官;其后連續(xù)擔任第三至七屆之大法官,也成為臺灣司法界任職屆次最多、時間最久的大法官。1999年擔任“司法院”院長。2007年10月1日,卸任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之職。主要著作:《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二版)》(元照出版社2009年版)、《行政法(三版)》(元照出版社2006年版)、《行政法與現(xiàn)代法治國家》(自行出版,1976年版)等。
民商法學
戴東雄 (1937年8月21日-),臺灣屏東縣人。1960年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1969年獲德國邁因茲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專長為民法,尤其身分法領域更系臺灣之權威。曾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主任、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1994年起任“司法院”大法官,2003年卸任,F(xiàn)任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講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法務部”民法親屬暨民法繼承修改委員會之召集人。戴氏于2004年曾因推動臺灣、德國的法學、文化、經(jīng)濟、環(huán)境保護等交流,獲頒德國聯(lián)邦總統(tǒng)“一級聯(lián)邦十字勛章”。其父戴炎輝亦為臺灣著名民法學者,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及院長之職;弟戴東原為前臺大醫(yī)院院長,女戴瑀如為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可謂一門碩彥。主要著作:《民法(身分法篇)》(空中大學2006年版)、《民法系列:繼承》(三民出版社2006年版)、《民法概要》(合著)(國立空中大學1993年版)、《民法親屬與繼承》(合著)(五南出版社1993年版)等。
黃茂榮 (1944年1月11日--),臺灣嘉義縣人。2008年出任臺灣“司法院”大法官。臺灣大學法學士(1962年9月至1966年6月)、法學碩士(1968年9月至1970年6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1971年10月至1974年5月);美國華盛頓大學博士后研究員(1974年8月至1975年7月1975年任教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為專任教授、財經(jīng)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講授的課程包括:民法總則、債法總論、債法各論、稅法總論、稅法各論、稅法專題研究。1992年2月至1995年1月曾借調(diào)至“公平交易委員會”擔任第一屆委員三年。目前兼任世界稅法協(xié)會理事、臺灣財團法人民法基金會理事、臺灣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職。截至2006年,黃茂榮教授已出版?zhèn)人專著二十余本,編著和主編三十余本,發(fā)表論文一百六十余篇;同時,黃茂榮教授還從事了許多相關法律實務工作,創(chuàng)辦了目前在臺灣享有盛譽的《植根雜志》和植根出版社以及組織研究團隊研發(fā)“植根法律數(shù)據(jù)庫”和“植根法律網(wǎng)”。專業(yè)特長:在民法、財經(jīng)法、公平法、稅法等領域有很深的造詣,在海內(nèi)外享有很高的學術聲譽。主要著作:《法學方法與現(xiàn)代民法》(自行出版2006年版)、《債法各論》(自行出版2003年版)、《債法總論》(自行出版2002年版)、《稅法總論》(自行出版2002年版)、《買賣法(增訂第五版)》(自行出版2002年版)、《稅捐法專題研究:各論部分》(自行出版2001年版)、《公平交易法專題研究》(自行出版1998年版)等。
黃立 臺灣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曾任臺灣政治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政治大學法律學士,臺灣大學法律碩士,奧國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睹穹▊幐髡摗罚ㄉ、下)(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民法債編總論》(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民法總則》(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等。
施啟揚 (1935年5月5日-),臺灣臺中縣人。前“司法院”院長。1958年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yè)后,一方面擔任助教,一方面攻讀碩士學位,1962年取得法律學碩士學位后至德國攻讀博士學位,1967年取得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回臺后,先是出任臺大法律系副教授,國際關系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研究員等職務,1971年起出任臺大法律系兼任教授至1984年。在1976年步入政壇,先后擔任過教育局常務、政務次長以及“法務部”常務次長,1984年出任“法務部”部長,1988年任“行政院”副院長,期間經(jīng)歷俞國華、李煥及郝柏村等人出任“行政院”院長。1994年施啟揚出任遞補院長的位置。1999年將院長一職交棒給翁岳生后,卸下官職退休!睹穹ǹ倓t》是他將淵博的法學知識和實際的司法經(jīng)驗結合起來,經(jīng)過深切思考后寫成的巨著,對于學習法律的人而言,是一本珍貴的經(jīng)典。此書已在臺灣再版多次,啟迪了四五代的法律人。它在內(nèi)地重印之后,不僅可以對于國內(nèi)的法律教育產(chǎn)生重大、優(yōu)良的影響,并且可使更多的人能分享施先生的知識和智能,對于中國社會的貢獻是不可言喻的。主要著作:《民法總則(七版)》(自行出版2007年版)、《歐洲法制論叢》(自行出版1978年版)、《西德聯(lián)邦憲法法院論》(臺灣商務出版社1971年版)等。
孫森焱(1933年11月6日-),臺灣臺南市人。前“司法院”大法官。孫森焱出身于一個經(jīng)營雜貨店的家庭,因為成長于日據(jù)時期,因此孫森焱能通日文。孫森焱有個著名的親戚就是日據(jù)時代臺灣第一個檢察官,在二二八事件中被殺死的王育霖。二次大戰(zhàn)結束后,臺灣隨即為國府接收,當時孫森焱就讀小學五年級,次年(1946年)小學畢業(yè),考入省立臺南二中(今臺南二中),始學中文。1952年,孫森焱進入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就讀,1956年畢業(yè)后旋考取司法官。惟因服兵役,至1959年始受司法官訓練所第四期之訓練。1961年,孫森焱正式擔任司法官,后歷任檢察官、推事(法官)等職,至1990年擔任“最高法院”庭長之職。1994年出任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2003年任期屆滿退職。在學術方面,自1975年起,孫森焱即在東吳大學兼授“民法債編總論”,其后又出版不少民法方面之著作。并曾貢獻所長,參與民法、民事訴訟法之修正。其妻黃綠星與孫森焱為司法官訓練所同期同學,亦為臺灣法律實務界人物,曾任“最高行政法院”之職,現(xiàn)已退休。主要著作:《民法債編總論(修訂版)》(自行出版2005年版)、《商事法提要》(合著)(林榮耀出版1978年版)等。
王澤鑒 (1938年6月2日—),臺灣臺北人,F(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暨馬漢寶法學講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成功高中畢業(yè),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后赴德國海德堡大學就讀,半年后轉學至慕尼黑大學,1968年獲該校法學博士學位。王澤鑒系師承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Karl Larenz)。其民法專長系臺灣之權威。曾擔任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等職,1994年起任司法院大法官,2003年卸任。王澤鑒著作等身,其中《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堪稱經(jīng)典,在臺灣法學界向有“天龍八部”之稱,為法律系學生必備民法教材。其余各書亦十分有可觀之處,主要包括“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民法總則”、“債之發(fā)生”、“不當?shù)美、“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亦廣為各校法律系教師指定為教材。其自Larenz引進之“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思考解題模式,已成為臺灣民法學界之主流。然王澤鑒于著作中經(jīng)常表現(xiàn)出不拘泥于法律之技術性規(guī)定、重視價值權衡及判斷之精神,經(jīng)常引述“法之極,惡之極”,勉勵學生勿成為僅知法條技術操作之法匠。雖王師生性謙和不喜招搖,然其學說于海峽兩岸均廣受推崇,稱之為海峽兩岸當代民法第一人,諒不為過。主要著作:《債法原理》(王慕華發(fā)行2009年版)、《民法物權》(王慕華發(fā)行2009年版)、《侵權行為法》(王慕華發(fā)行2009年版)、《民法概要》(王慕華發(fā)行2007年版)、《民法總則》(王慕華發(fā)行2000年版)、《債法原理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fā)生》(王澤鑒發(fā)行1999年版、《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王慕華發(fā)行1999年版)、《民法債編總論》(王澤鑒發(fā)行1990年版)、《民法實例研習叢書》(王澤鑒發(fā)行1990年版)、《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王澤鑒發(fā)行1990年版)等。
吳啟賓 (1937年9月13日—),臺灣臺南人。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最高法院”院長。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yè),司法官訓練所第七期結業(yè)。主要著作:《租賃法論》(五南出版社1998年版)、《土地法規(guī)與民事審判實務》(自行出版1984年版)等。
謝在全 (1944年-),臺灣省桃園縣客家人。1999年任“司法院”大法官至今。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yè),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2007年10月出任“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是由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歷經(jīng)臺灣地方、高等法院法官、檢察官及“最高法院”法官,并曾擔任云林、彰化、臺中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司法官練所所長,亦是臺灣法學界知名的民法物權學者,著有《民法物權論》三冊,并為最近數(shù)年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的主要領導人,為人謙和,對父、母親極為孝順,并因其父親過世后為陪伴其母親而作出放棄繼續(xù)攻讀美國法律博士之機會。主要著作:《民法物權論(增訂四版)》(自行出版2009年版)、《分別共有內(nèi)部關系之理論與實務》(自行出版1995年版)等。
謝哲勝 (1965年3月15日—),臺灣臺北人,F(xiàn)任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建國中學畢業(yè),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后赴美國威斯康新大學就讀,1992年獲美國威斯康新大學麥迪遜校區(qū)法學博士學位。主要學術專長是民法(財產(chǎn)法)、土地法、信托法及法律經(jīng)濟學,在此四個專長都是臺灣的權威學者之一。曾擔任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法律研究所所長、教師會理事長、臺灣財產(chǎn)法暨經(jīng)濟法研究協(xié)會理事長、臺灣醫(yī)療衛(wèi)生研究協(xié)會理事長、“立法院三一九真相調(diào)查委員會”委員、“行政院陸委會”咨詢委員、“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項目小組委員等職。謝哲勝常以條理井然、內(nèi)容豐富、引經(jīng)據(jù)典、持之成理鼓勵學生作答,更以物權無因性理論背離民眾情感,鼓勵學生學法不應背離民眾之法感。謝哲勝著作等身,其中《民法物權》一書和《財產(chǎn)法專題研究》論文集六冊,對臺灣民法(財產(chǎn)法)產(chǎn)生重大影響,也對中國大陸的相關立法產(chǎn)生顯著影響,尤其是對物權法產(chǎn)生根本性的影響。其余各書,包括《土地法》、《信托法》、《法律經(jīng)濟學》、《房租管制法律與政策》、《不動產(chǎn)證券化》、《選擇權》、《工程契約理論與求償實務》、《金融資產(chǎn)證券化理論與法制》、《員工股票選擇權》等書,對兩岸的財經(jīng)法和法律經(jīng)濟學的發(fā)展,都產(chǎn)生顯著影響。謝哲勝結合法律學公平正義和經(jīng)濟學效率的概念,以實事求是的經(jīng)濟思維,詮釋并檢討現(xiàn)行法律,已興起兩岸一股法律經(jīng)濟學研究的熱潮,而當代對兩岸法制都能有像謝哲勝此種影響力的法學者,卻屬屈指可數(shù)。
曾世雄 臺灣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專任教授。臺灣大學法學士、高等考試專門職業(yè)律師考試及格、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肄業(yè)、法國斯特拉斯堡大學法學博士、法國斯特拉斯堡大學歐洲高級研究中心畢業(yè)、德國富萊堡大學研究。著作:《民法總則之現(xiàn)在與未來》(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損害賠償法原理》(學林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民總問題研究》(自行出版1985年版)等。
經(jīng)濟法學
賴英照 (1946年8月24日-),出生于臺灣宜蘭縣礁溪鄉(xiāng)。現(xiàn)任“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院長。畢業(yè)于省立宜蘭農(nóng)校(現(xiàn)宜蘭大學)之后,即先后完成中興大學臺北夜間部(現(xiàn)臺北大學進修推廣部)法律學系、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與美國哈佛大學法律學碩士之學位修讀,繼而于1981年完成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之學位,師承美國證券法泰斗 Louis Loss;深造回國后成為臺灣著名財經(jīng)法律學者,歷任“中華民國行政院”副院長、臺灣省副省長。其雖是法律出身,但長時期在財經(jīng)系統(tǒng)出任官員,先后曾任財政部次長、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及臺灣省副省長等。當陳水扁總統(tǒng)執(zhí)政后的第二任內(nèi)閣,由民進黨大老張俊雄組閣時,為了“拼經(jīng)濟”,得以邀請了長期在財經(jīng)系統(tǒng)的賴英照出任“行政院”副院長。2007年8月,獲陳水扁提名為“司法院”院長并任大法官,提名案于咨請立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同意后,于2007年10月1日辦理交接,接替卸任的院長翁岳生。主要著作:《賴英照說法:從內(nèi)線交易到企業(yè)社會責任》(聯(lián)經(jīng)出版社2007年版)、《股市游戲規(guī)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自行出版2006年版)、《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五版)》(聯(lián)經(jīng)出版社1990年版)等。
刑法學
林山田 (1937年-2007年11月5日),臺灣臺南市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曾任中央警察大學、政治大學、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臺灣教授協(xié)會會長,為臺灣刑法學權威,相關著作影響臺灣刑法學之發(fā)展達20年之久。其法學著作刑罰學、刑法通論等影響臺灣法學界甚巨。學生遍布臺灣司法體系司法官系統(tǒng)、律師界。2004年1月7日,臺大法律系為他舉辦歡送茶會,自謙“頭殼硬、天生反骨”,見到社會的不公平與不正義,就想要對抗。自此離開學界。林山田曾擔任警官,柔道高手,一生最重要的著作是影響臺灣當今刑法學的“圣經(jīng)”《刑法通論》,其體系自成一格,共改版十次;第十版于2007年10月29日出版后,于11月1日住進羅東圣母醫(yī)院的安寧病房,11月5日過世。林山田曾說:“書的封面都是我自己設計的,黑白分明;就像我的個性一樣,嫉惡如仇,只有黑和白,沒有妥協(xié)!弊非蠊秸x之余,他勵行行動法學親身參與社會運動,演說功力精湛。林山田弟子繁多,警大時期的林東茂(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前成功大學教授、前中央警官大學教授)、蔡圣偉(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前《月旦法學雜志》總編輯)、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等都是他的弟子。林山田過世后,學界的吊文收錄于《月旦法學雜志》第152期、《臺灣本土法學雜志》第100期,前者更收錄林山田生前最后一篇期刊文章。
蘇俊雄 (1935年—),臺灣臺南縣六甲鄉(xiāng)人。前“司法院”大法官。蘇俊雄出身農(nóng)家,中學就讀臺南一中,畢業(yè)后考上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其后分獲法學士及法學碩士學位,后又留學德國佛萊堡大學獲法學博士。留學期間,曾任德國國際刑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科倫大學法制研究所研究員,美國國會基金東西中心高級研究員等。1970年返臺,于臺灣大學法學院擔任客座副教授、教授等職,并擔任教育部文化講座,弘揚法治理論。期間又曾擔任臺灣省議會議員(1977年至1981年),臺灣省政府委員(1984年至1990年)以及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1992年至1995年)之公職,并于1994年出任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并改為兼任教授,2003年卸任大法官。2005年6月于教授一職榮退。蘇俊雄之專長為刑法、法哲學、憲法、比較法學等。精通多國語言,研究能力出眾。并曾奉派赴西德,考察國家安全立法及政黨法、選舉法及解除臺灣戒嚴之法制相關研究。后又參加國是會議,提供國是建言;另曾擔任國際刑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之秘書長、理事長等職,推動國際間刑法學術之交流。其著作《刑法總論》三冊號稱刑法百科全書,為臺灣刑法學界相當重要的著作。由于蘇俊雄刑法、憲法造詣皆佳,因此在大法官任內(nèi),屢發(fā)擲地有聲之見,以將美國法上“真實惡意原則”引進臺灣而聞名的釋字509號解釋,其協(xié)同意見書見解精辟,向為學說、實務于相關案件所引用,即為一例。主要著作::《刑法推理方法及案例研究》(自行出版1995年版)、《刑法總論》,(自行出版1995年版)、《法治政治》(正中出版社1990年版)等。
訴訟法學
蔡墩銘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臺灣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前司法院行政部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主要著作:《公害與法律》(翰蘆圖書出版社2008年版)、《刑法各論》(三民出版社2008年版)、《刑法總論》(三民出版社2007年版)、《疫病與法律》(自行出版2007年版)、《環(huán)保與法律》(自行出版2007年版)、《法律與藥學》(自行出版2006年版)、《刑法概要》(三民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精義》(自行出版2005年版)等。
黃東熊 (1932-),臺灣基隆人。省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yè),日本東京大學法學博士。留學返臺后在各大學法律系所任教,后來擔任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法商學院院長。1994年擔任中興大學校長,成為首位依大學法遴選程序產(chǎn)生的“國立”大學校長,任期至1997年。任內(nèi)主張除了維持全臺最優(yōu)秀農(nóng)學院的傳統(tǒng)外,更以推動中興大學成為更具規(guī)模的綜合大學為目標。成立“研究發(fā)展處”負責永續(xù)發(fā)展的規(guī)劃,并成立校友聯(lián)絡中心,以及財團法人“國立”中興大學文教基金會及出版社,專為本校教師出版學術著作。主要著作:《刑事訴訟法論》(合著)(三民出版社2004年版)、《刑事訴訟法研究》(警察大學1999年版)、《刑法概要》(三民出版社1998年版)等。
邱聯(lián)恭 (1938年4月10日-),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教授。東京大學法學博士,專研民事程序法。邱教授學說自成一格,特別強調(diào)法是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點;民事訴訟程序是法院與當事人協(xié)力之下,共同尋找法之所在的程序;推動建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環(huán)境。學術上邱教授的主張與見解常與臺灣其它的民事程序法學者有意見相左之處,在民事訴訟研討會的論文發(fā)表與會議過程中都留下激烈的辯論過程。而在邱教授以及其它學者的努力之下,對于德國、日本民事訴訟法制度中多次增訂修法的引介,亦著力于近數(shù)十年來臺灣民事程序法之發(fā)展,展現(xiàn)在臺灣民事訴訟法于1999年、2000年、2003年三次大修法的方向與內(nèi)容。1979年,邱教授發(fā)起成立臺大法律服務社,為臺灣平民法律服務之濫觴。目前由邱教授以及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之許士宦教授以及林明鏘教授共同指導學生社員,在每周六下午提供免費法律咨詢。邱教授育才無數(shù),目前同樣任教于臺灣大學法律系之許士宦教授以及沈冠伶教授,其博士論文與碩士論文當初分別由邱教授所指導。主要著作:《程序利益保護論》(林雅英發(fā)行2005年版)、《爭點整理方法論》(林雅英發(fā)行2005年版)、《程序選擇權論》(林雅英發(fā)行2000年版)、《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出版社1996年版)、《司法之現(xiàn)代化與程序法》(三民出版社1993年版)等。
莊柏林 (1932年-),臺南學甲鎮(zhèn)人。曾任臺灣高等法院簡任法官、律師、淡江和文化大學教授、“考試院”典試委員、“司法院”審議委員等。臺南一中、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yè),日本明治大學民訴法研究,F(xiàn)專任律師兼淡江大學、文化大學教授、考試院典試委員、司法院審議委員等。著有詩集《西北雨》、《苦楝若開花》、《火鳳凰(1)、(2)》、《莊柏林臺語詩集》、《莊柏林詩選》、《莊柏林臺語詩曲集》及《民訴法》、《強制執(zhí)行法》、《商事法》等書。詩作自1995迄1998年連續(xù)4年獲登載于臺灣文學選及中國詩選。主要著作:《商事法概要》(世一出版社1985年版)、《強制執(zhí)行法新論》(世一出版社1984年版)、《民事訴訟法概要》(三民出版社1973年版)等。
國際法學
曾陳明汝 (1937年-),現(xiàn)任臺灣大學名譽教授、“司法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委員會委員等職。曾陳明汝自北一女中、臺大法律系畢業(yè),其后取得法國國立斯特拉斯堡大學法學博士,法國國立斯特拉斯堡大學歐洲高級研究中心畢業(yè),取得高級文憑。1968年回臺,在政大法律系暨法研所開授國際私法暨專題研究等課程,1972年臺大母系任教專利法、商標法、國際私法、智財權與國際私法專題研究、法文法學名著等課程。四十余年未曾間斷地沉浸于修習法律、鉆研法律、教授法律、撰寫法學論著。且為進一步深入研究沒國法,而先后受美國學術團體學會 (American Council of Learned Society)暨美國國務院—AIT之邀,在華府喬治城大學暨美國專利商標局研究考察美國專利商標法理論與實務合計一學年又一個月。另在國科會獎助下,利用在哈佛大學訪問研究半年期間,追蹤尋找新的資料以撰述其專利商標法及國際私法之新的發(fā)展。就這樣將大半生穿梭于中外法條并縈繞在法律的框框里,敬業(yè)而專職于神圣的法律教學工作。曾陳明汝的夫婿是曾世雄教授。主要著作:《票據(jù)法論》(合著)(曾世雄出版2005年版)、《兩岸暨歐美專利法》(蔡明誠發(fā)行2004年版)、《國際私法原理》(曾宛如發(fā)行2003年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