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主義民法學是與形式主義民法學形成對照的民法學研究方法
我國民法學早期發(fā)展一直秉持形式主義的研究方法,即以形式邏輯的推導為規(guī)范構建的主要方法。功能主義民法學與形式主義民法學的區(qū)別在于:在價值判斷上,前者立足于對規(guī)范社會功能效果的量化考察;后者立足于規(guī)范內容是否能被涵攝至先驗價值前提。在思維方法上,前者采用分析綜合法,先將社會事實還原為基礎要素,再進行綜合計算;后者采用的是演繹推理中的三段論推理方法。形式主義民法學指導下的立法,具有法的安定性和傳承性優(yōu)勢;功能主義民法學指導下的立法,更有利于實現規(guī)范的與時俱進和個案的公平正義。“功能主義”的稱謂發(fā)源于社會學理論中的“結構功能主義”(structural functionalism)和比較法研究中形成的“功能性”(Funktionalität)原則這一基本方法,該概念具有漢語語境中的前見基礎,也已經被我國法學界廣泛使用。功能主義民法學的內涵、特征可在與形式主義民法學的對照中得以概括。
二、從形式主義到功能主義的民法學范式轉換具有歷史必然性
“范式(paradigms)理論”指學術發(fā)展過程中具有全面性和歷史性的研究模式變革。在民事法律規(guī)范形成早期,知識分子尋求通過對一種特殊認知程序的構建,形成智力權威,從而為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提供更穩(wěn)定的背書。而智力權威的形成,需要其觀點具有確定性、共識性和提煉性。因此,形式主義民法學此時往往更有競爭力。但由于形式主義民法學的邏輯封閉性,隨著其達到邏輯邊界,功能主義民法學逐漸萌芽,并展開對形式主義民法學的批判。功能主義民法學的特點,在于其以“目的”或“利益”等開放性邏輯前提,代替了形式主義民法學中以先驗理念形式存在的封閉性邏輯前提。其既獲得了一定的學術公信力,延續(xù)了法學研究的智力權威;又避免了陷入完全的相對主義和經驗主義,保留了法學研究獨立存在的價值!睹穹ǖ洹肥切问街髁x民法學的發(fā)展巔峰,其編纂過程也助推了功能主義民法學的發(fā)展。在“后法典”時代,功能主義民法學的發(fā)展需求更為強烈。
三、我國的功能主義民法學有自身獨特的發(fā)展路徑和話語體系
功能主義民法學在我國的發(fā)展,與世界潮流的時間節(jié)點和發(fā)展規(guī)律基本一致,均是經由從簡單到復雜、從輔助到獨立,并不斷擴大其運用領域和所占據的學術資源的過程。只是基于后發(fā)優(yōu)勢,這一過程被濃縮在近二十年的時間內。目前功能主義在我國民法學中,采用的是多元化、復雜程度不同的發(fā)展進路,主要被用于輔助傳統法釋義學方法,解決本土化、時代性法律規(guī)范的構建問題,以及疑難案件的法律漏洞填補。我國民法學具有混合繼受特征,功能主義民法學呈現出多條齊頭并進的發(fā)展線索。具體包括:以客觀目的解釋、法政策學、法功能論為代表的一階功能主義;以利益衡量、比例原則為代表的二階功能主義;以法經濟學、動態(tài)系統論為代表的三階功能主義。在話語表達上,我國民法學者習慣持治理視角,關注民法規(guī)范的社會效果,廣泛運用“利益衡量”“社會效果考量”“合比例”“成本收益”等表述,區(qū)別于形式主義民法學下的“潘德克頓”話語體系。
四、功能主義民法學已經并將繼續(xù)在特定領域發(fā)揮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編纂中,功能主義民法學已經實質性地對部分法域產生深刻影響。第一,在已有立法發(fā)生形式主義解釋沖突時,進一步明確立法主旨,使規(guī)范內容在《民法典》中得以整合。第二,在經典法典體系之外的、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法域,如土地法、家事法等,為立法提供正當性基礎。第三,對網絡領域出現的新型社會事實,為后續(xù)立法預留了發(fā)展空間。第四,對非典型擔保等“反身性”利用原規(guī)范主旨的行為,使其在規(guī)范層面獲得效力統一。在“后民法典”時代,圍繞法典規(guī)范的細化和隱性空白的填充,仍是我國民法學的重要任務。功能主義將使得民法學研究思維由“定性”思維轉向“分析”和“衡量”思維。同時,在論證方法上,借由比較法規(guī)范的孤例、權威式論證方法將逐漸被淘汰,以數學計算作為底層邏輯的量化論證方法將被更廣泛運用。傳統法教義學的內涵將由于功能主義的引入而擴充;谖覈鴮嵱弥髁x語境和社會治理視角形成的本土民法學話語體系將逐漸形成。
五、對功能主義民法學的研究有利于法典編纂經驗的總結
第一,如何正確應對法典化過程中比較法的影響。我國《民法典》有繼受法特征。通過對形式主義和功能主義民法學各自優(yōu)劣的比較可以發(fā)現,在法典化過程中,如果機械地遵從比較法經驗,則會陷入形式主義民法學的固有弊端;功能主義民法學同樣尊重比較法經驗,但其參照前提是本土法與比較法具有類似的社會功能目標。
第二,如何看待法教義學與法典化的關系。傳統法教義學以規(guī)范文本這一先驗前提為中心,具有典型的形式主義民法學特征,德國法典化運動中產生的概念法學,即是其典型反映。但在“后民法典”時代,對概念法學的解構豐富和發(fā)展了法教義學,使其同樣具備了功能主義的特征。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和解釋受益于經功能主義改造后的法教義學。
第三,如何看待《民法典》編纂中出現的量化型研究方法。近年來,以法經濟學為代表,通過函數建模、數學計算方法展開規(guī)范評價的研究方法飽受關注,對《民法典》的編纂和解釋也產生了相應影響。量化型研究反映為一種較為高階的功能主義研究方法,其內在邏輯仍是關注規(guī)范的社會功能效果,具有說服力強的優(yōu)勢,但存在應用成本高的缺陷。
第四,如何在法典化基礎之上,構建本土化的法學話語體系。我國功能主義民法學的萌芽與發(fā)展,不僅體現了民法學的客觀歷史規(guī)律,也反映了我國學界的話語表達特征,即重視法律的實用工具屬性,并傾向于持社會治理視角觀察法律現象。學者使用的“社會效果”“衡量”“成本”等表述所形成的話語體系,已開始沖擊源于比較法的“潘德克頓”話語體系,且該功能主義話語體系區(qū)別于德國的評價法學和美國的法經濟學。應當借助法典化這一歷史契機,通過本土化話語體系的構建,推動我國自身的法治建設,以及對外建立學術乃至制度話語權。
作者:申晨 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
本文為中國法學會2022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民法典編纂中的功能主義民法學”(課題編號CLS(2022)C34)的階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