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財產的特殊規(guī)范
專家學者談慈善財產的性質、發(fā)展及立法
近期,由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公益慈善與非營利法治研究中心主辦,北京慧眾慈善基金會承辦的“慈善法治圓桌匯”系列研討會第七期“慈善財產的特殊規(guī)范”在北京舉辦。近30名來自法學理論界、公益慈善界、媒體及企業(yè)嘉賓,圍繞慈善財產的性質,慈善組織管理慈善財產的權益保障,慈善財產的保值增值規(guī)則,慈善組織(包括慈善信托受托人)在管理、使用、處分慈善財產時需要注意的特殊規(guī)則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
慈善財產性質待明確
與會專家學者對慈善財產的性質進行了深入探討。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馬劍銀認為,慈善財產包括慈善組織的財產和慈善信托的財產。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慈善財產”專章對慈善組織的財產范圍、管理等進行了明確,但仍有許多問題有待明確,比如慈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是誰?是捐贈人(捐助人)、慈善組織(或慈善信托受托人),還是受益人?它屬于私人財產、社會財產、公共財產,還是公有財產?這些問題立法還沒有明確規(guī)定。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培峰認為,不宜使用“社會所有制”“公益產權”“社會所有權”等概念界定慈善財產的屬性,慈善組織的產權應該是法人財產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金錦萍表示,在公共產權和私人產權“兩分法”背景下,必須把慈善組織的產權屬性從公共產權屬性里提煉出來。在法律框架下,慈善組織的產權屬性應屬于社會產權下的慈善組織法人所有權(或財產權)。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廉慧建議,在社會領域內推出“社會財產權”概念。慈善財產既不是私人財產(不是捐贈人、管理人和受益人這些私主體的財產),也不是公有財產。
“慈善財產”概念等可進一步完善
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慈善法執(zhí)法檢查。今年,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慈善法修法列入工作計劃。本次研討會上,與會嘉賓對現(xiàn)行慈善法修訂等提出了一些建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鄧麗說,慈善法第六章的章名是“慈善財產”,而第五十一條使用的表述是“慈善組織的財產”,第五十二條又用了“慈善財產”一詞。這樣表述可能使人們混淆“慈善財產”和“慈善組織的財產”的概念。
鄧麗表示,通常情況下,慈善財產包括慈善組織的財產和慈善信托的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慈善用途的財產”也應該納入慈善財產,例如重大災情下政府接受的捐贈等,也應當屬于“慈善財產”。
金錦萍表示,慈善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一)發(fā)起人捐贈、資助的創(chuàng)始財產;(二)募集的財產;(三)其他合法財產。”這相對比較簡略。該條款只承認慈善組織財產包括創(chuàng)始財產、募集財產以及其他財產,忽略了至關重要的政府資金注入,或者來源營利性活動的合法收入。
慈善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xié)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guī)定或者捐贈協(xié)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苯疱\萍認為,該規(guī)定對決策主體、決策程序和剩余財產歸屬還應該進一步明確,以增強操作性。慈善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金錦萍建議,增加“不得違反慈善宗旨”的規(guī)定。
新型非貨幣捐贈需關注
會上,有的嘉賓談到了實踐中慈善財產種類上出現(xiàn)的新問題。比如,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何國科介紹,除貨幣財產外,還有很多新型非貨幣財產,尤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出現(xiàn)了許多技術捐贈、保單捐贈、服務捐贈等。例如,有的快遞公司捐贈免費配送服務,醫(yī)療機構捐贈醫(yī)療服務,在線會議公司向慈善組織免除服務費等。
何國科認為,這些新型非貨幣捐贈現(xiàn)象值得進一步探討,包括慈善組織如何接受這些新型財產種類的捐贈,以及如何計算捐贈價值、如何計算其公益支出等。依據(jù)慈善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捐贈人可以將非貨幣財產捐贈給慈善組織,但如何將非貨幣財產納入慈善財產種類,也需要進一步探討。
另外,慈善組織在項目運作過程中產生了很多非貨幣性財產,例如慈善組織資助產生的知識產權(商標、著作權),慈善組織做了大量的醫(yī)療救助儲存了大量醫(yī)療數(shù)據(jù)等。這些知識產權、醫(yī)療數(shù)據(jù)變現(xiàn)其權屬如何確定?是否可以出售或免費給商業(yè)機構使用?還是返還給捐贈人?何國科認為,這些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和規(guī)范。(作者:□本社記者 莊德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