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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臉書(Facebook)的質疑被愛爾蘭都柏林法院駁回引發(fā)人們熱議。一直以來,臉書與愛爾蘭數據委員會關于不同地區(qū)數據中心傳輸用戶數據的問題爭議不斷?梢哉f,無論是對臉書本身隱私泄露丑聞的顧慮,還是基于雙方在跨境數據流動利益上的博弈考量,都體現了歐美雙方在數據跨境流動問題上的不同原則、立場。
歐盟數據跨境流動附有條件
歐盟對個人數據跨境流動采用附條件流動模式。在歐盟成員國內,歐盟倡導個人數據的自由流動,對歐盟成員國之外的跨境流動需嚴格審查,也就是說,非歐盟成員國獲取歐盟數據必須經歐盟審查并批準。
從發(fā)展歷程上看,歐盟關于跨境數據的保護可追溯至1995年的《第95/46/EC號保護個人在數據處理和自動移動中權利的指令》。該法案確定了數據流動統一化的標準,使數據在不同國家或地區(qū)間流動得以被保護。2018年生效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被歐盟各成員國嚴格遵照執(zhí)行,成為個人數據保護的基本法律規(guī)范。
在數據跨境流動方式上,歐盟對個人數據的跨境流出有嚴格規(guī)定,并將個人數據流動出境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當第三方個人數據信息保護標準等同于歐盟內標準時,歐盟方會給出“充分性決定”,同意將歐盟數據信息流向該國或地區(qū)。二是通過簽訂額外的協議確保數據信息得到相應保護后將其傳輸出境。三是通過GDPR賦權于個人,如果征得個人用戶同意,那么可將其數據信息傳輸出境。
美國倡導數據自由流動卻未放松監(jiān)管
和歐盟相比,美國對個人數據流動采取積極利用態(tài)度,兼顧經濟性與自由性,但并未放松監(jiān)管。美國對個人信息流動限制力度較小,其他國家或地區(qū)加入美國主導的數據流動門檻相對較低。但必須認識到,美國確立這一方針與其本地企業(yè)利益密切相關,亞馬遜、谷歌、微軟等跨國科技企業(yè)的發(fā)展異常依賴數據的獲取與處理。
在數據跨境流動方面,2018年美國頒布的《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又稱《云法案》)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外國政府加入簽訂數據流動協議后,可以直接命令美國境內的組織傳送數據,美國也可以根據協議相應條款直接獲取該成員國或地區(qū)境內組織的數據信息。但《云法案》確立了“數據控制者”標準,即只有符合“數據控制者”標準的國家或地區(qū)才能與美國進行數據交換。這意味著與美國進行數據交流的國家或地區(qū)必須放棄自身的個人信息保護標準。這一方面使全球大量信息數據流入美國,另一方面也成為美國收集信息數據合法化的工具。
當然,美國在推行數據自由流動模式的同時并未放松對境內數據的監(jiān)管。譬如,美國通過設立外資安全審查委員會的方式,要求國外網絡安全運營商必須簽訂安全協議,并要求其通信設施建設必須在美國境內,甚至要求其將用戶信息、交易數據等儲存在美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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