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訴裁判是指法官針對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未出席或未辯論所作的特殊裁判。從概念上看,不應訴裁判包含但不限于通常所說的缺席判決。在整個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中,不應訴裁判,特別是不應訴判決在其中占據(jù)著重要的地位。絕大多數(shù)國家對不應訴裁判都設置了特殊的救濟方式,本文對法國、德國、美國以及日本不應訴裁判的具體類型、救濟方式以及其中異議救濟的適用規(guī)則進行分析,以供借鑒。
不應訴裁判的具體類型
在法國,一方當事人不應訴,法官可以根據(jù)訴訟具體進行狀態(tài)作出不同類型的實體判決。第一,嚴格意義的缺席判決!斗▏袷略V訟法》第473條對缺席判決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只有在被告不出庭、傳票未送交至被告本人,且該判決為不能提起上訴的終審判決的情況下,該判決才屬于嚴格異議上的缺席判決。第二,稱為對席判決的判決。《法國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guī)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被告可請求就爭議實體作出判決;第469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出庭后放棄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各項訴訟行為,法院可依據(jù)已掌握證據(jù)材料作出判決。這兩種判決統(tǒng)稱為“稱為對席判決的判決”。第三,視為對席判決的判決!斗▏袷略V訟法》第473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判決準許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或者傳票已送達被告本人,則該判決視為對席判決。
在德國,不應訴判決既可以向原告作出也可以向被告作出,根據(jù)訴訟資料的不同,可將判決具體分為兩大類型。第一,缺席判決!兜聡袷略V訟法》第330條規(guī)定,原告在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依被告申請,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系和親子關系的案件除外);第331條規(guī)定被告在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原告可申請作出缺席判決,原告有關事實的言辭陳述視為得到被告的自認。法院如果認為原告請求正當?shù)膽斪鞒鋈毕袥Q,否則駁回其訴訟請求。第二,依現(xiàn)存記錄所作對席判決!兜聡袷略V訟法》第331條之一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可依現(xiàn)存記錄裁判;僅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對方當事人也可申請依現(xiàn)存記錄裁判,法院是否準許其請求取決于案情審理具體狀況。此外,依現(xiàn)存記錄所做對席判決要求在之前的一個期日中進行過言詞辯論。
在美國,《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明確區(qū)分了缺席登記和缺席判決。缺席登記是法院書記官所作的一種不應訴標記,是缺席判決作出的先決條件。缺席判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書記官作出的缺席判決。書記官僅能在案件金額可以確定且被告從未出現(xiàn)的情況下,根據(jù)宣誓陳述書和原告的請求進行判決,但被告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除外。第二,法官作出的缺席判決。由法官作出的缺席判決則相對復雜,包含了被告請求金額不確定,被告未提交正式答辯狀,或者被告未出席開庭審理的情形。
在日本,依據(jù)當事人缺席的不同情況,法院相對應采取兩種處理方式。第一,視為撤訴。《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在口頭辯論期日或辯論準備期日中不出席或不辯論,且在1個月內未申請重新指定期日的,視為撤回訴訟;雙方當事人連續(xù)兩次在口頭辯論或辯論準備期日中不出席或不辯論,視為撤回訴訟。第二,缺席判決!度毡久袷略V訟法》第244條規(guī)定,如果雙方當事人缺席,法院根據(jù)審理狀況及當事人實施訴訟狀況,可終結辯論并作出終局判決;如果一方當事人缺席,法院依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應將缺席當事人遞交的準備文書中記載的事項視為其口頭陳述,并綜合出庭當事人辯論,最終作出判決。
不應訴裁判的救濟方式
法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缺席判決中,除法律明確禁止異議救濟的情形外,被告不服判決只能提出取消缺席判決異議;而“稱為對席判決的判決”和“視為對席判決的判決”因其產生的后果與對席判決相同,其救濟方式與普通對席判決一致,當事人只能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其中,錯誤定性為對席判決的判決可以通過異議途徑撤銷,而錯誤定性為缺席判決的判決只能上訴聲明不服。
德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依現(xiàn)存記錄所作對席判決只能以上訴(控訴、上告)手段尋求救濟,而缺席判決只能以異議方式進行救濟。根據(jù)“最優(yōu)惠原則”,即使是法院錯誤定性的缺席判決,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異議。同時,法律規(guī)定在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作出缺席判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對該駁回申請的裁定提起即時抗告。但是,如果法院駁回依現(xiàn)存記錄所作對席判決申請的,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不服。
《美國聯(lián)邦民事規(guī)則》第55條和第60條規(guī)定,缺席當事人可以就缺席登記或缺席判決申請撤銷。與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事前限制“缺席判決”模式不同,美國民事訴訟法并未采取缺席判決主義和對席判決主義的觀點,相反通過判例發(fā)展細化了申請撤銷缺席判決的條件,對其適用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日本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對于缺席判決,當事人認為原判決有錯誤的只能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對于按撤訴處理或視為撤回訴訟的不應訴裁判,當事人可以重新起訴。
異議救濟適用規(guī)則
缺席判決異議由作出缺席判決的同一法院作出裁判,不發(fā)生移審的效果。
在法國,異議只能由被告以起訴的方式提出,因此缺席判決異議救濟也被稱為“取消缺席判決之訴”。原則上被告應當在判決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視距離遠近可額外增加1至2個月。不論以何種方式提出異議程序,被告都應說明缺席理由,并提出受到損害的證據(jù)。異議提出后,法院首先應審查,在此期間應當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法院可基于異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間、原判決被錯誤定性為缺席判決、異議書狀中未說明缺席理由等原因駁回缺席當事人的異議申請,但缺席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間內再次提出異議。相反,法院受理異議申請的,應當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重新審理。如果原缺席當事人再次缺席的,不準許其對第二次缺席判決提出異議。
在德國,缺席判決異議通常以異議狀的形式向作出缺席判決的法院提出。與法國不同,當事人只需在異議狀中就原告請求提出自己的攻擊防御手段,而不需要證明其缺席是正當?shù)幕蜃约喝毕淮嬖谶^錯!兜聡袷略V訟法》第339條規(guī)定,缺席的當事人應當在缺席判決送達之日起2周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但針對在國外或需要通過公示進行的送達,法院可以對該期間予以延長。缺席判決的異議不能在缺席判決作出之前單方面舍棄,但異議在缺席判決作出后舍棄的不能再次提出。缺席當事人提出異議,法院應依職權對異議的合法性、形式、期限進行審查,法官要么駁回不符合規(guī)定的異議,要么為合法異議另行指定新的辯論期日。但是,該異議申請并不產生撤銷原缺席判決的效力,只能在新的判決中撤銷。如果原缺席當事人再次缺席新的審理程序,不能再次提出異議救濟。此外,無論原缺席判決最終是否發(fā)生變化,缺席當事人都應負擔因缺席而產生的相應費用。
在美國,缺席當事人提出撤銷申請并不必然導致該缺席登記或缺席判決被撤銷,撤銷申請是否被允許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一方面,缺席登記只是書記官對當事人缺席狀態(tài)所作的不應訴標記,撤銷標準也相對較低,原則上該撤銷申請只需要缺席當事人在合理時間內能夠證明缺席存在正當理由即可。另一方面,相較于撤銷缺席登記的適用條件,法院準許撤銷缺席判決的適用標準更加嚴格。法官必須對被告缺席的原因、撤銷缺席判決是否會對對方當事人造成不公、被告是否提出了有價值的防御、被告撤銷缺席判決申請的提出時機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其中,申請的提出時機、有價值的答辯是撤銷申請是否獲得準許的重要考量因素。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