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7條增加第3款:“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下面,筆者就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低齡”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談一些粗淺看法。
一、如何理解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此次修正案雖然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但立法者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和啟動程序作了嚴格限定。主要體現(xiàn)在:
。ㄒ唬┳锩薅。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名限定于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兩罪。對比刑法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規(guī)定,并結(jié)合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即可追究刑事責任,對應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則要求發(fā)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危害后果,對應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ǘ┣楣(jié)限定。本條在列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兩個罪名之后,增加了“情節(jié)惡劣”的限定條件!扒楣(jié)惡劣”要求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都要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因為,在法理上,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故意殺人行為與故意傷害行為在侵犯法益的程度上應當具有相同性或者相似性,以該兩罪追究刑事責任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屬于同一量刑幅度,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顯然不具有等質(zhì)的可罰性,因此,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被排除在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之外。從量刑的角度看,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ㄈ┏绦蛳薅。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滿足追究刑事責任的實質(zhì)條件后,并不是像第17條第2款那樣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還要經(jīng)最高檢核準追訴,才能負刑事責任。這體現(xiàn)了立法者對追究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刑事責任持極為謹慎的態(tài)度。
二、如何理解“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規(guī)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名限定于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兩罪,但行為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以外的行為,比如綁架,如果同時觸犯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若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何確定罪名,這是適用刑法第17條第3款時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當出現(xiàn)上述情形時,如何處理?筆者認為:
。ㄒ唬⿷斪肪啃袨槿说男淌仑熑巍jP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主流觀點采用“罪行說”,即認為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罪名。行為人實施八種罪名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符合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zhì)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jù)刑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該立法解釋即采用了“罪行說”。原因在于:基于實質(zhì)刑法的立場,在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中,行為人殺害或者故意傷害被害人致其重傷、死亡,與單純實施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相當,具有等質(zhì)可罰性,追究刑事責任符合一般人的公平正義觀念,不會超出一般國民的預測可能性,且上述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亦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谏鲜鲈颍瑫r也為了保證刑法第17條統(tǒng)一適用,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以外的犯罪,如綁架同時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ǘ⿷斠怨室鈿⑷恕⒐室鈧ψ锒ㄗ锾幜P。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以外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如何確定罪名,比如,綁架后殺害被綁架人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理由在于:刑法第17條第2款只對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殺人行為進行評價,而不允許評價其綁架行為,因而需要舍棄過剩的綁架部分,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以綁架罪定罪處罰,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因為這導致了定罪時評價了刑法不允許評價的部分。
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綁架后殺害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其行為同時觸犯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同理,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的除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外的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的,應當以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綜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且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納入追究刑事責任范圍,實現(xiàn)了對該年齡段的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的精準打擊,但是,對追究其刑事責任又設置了極為嚴格的條件,這符合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采用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刑事政策的要求。這一修改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刑法的教化和懲戒功能,實現(xiàn)保護未成年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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