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區(qū)谷女士在小區(qū)取快遞時,被郎某偷拍視頻。郎某與何某為博眼球,捏造“快遞小哥”與“女業(yè)主”的曖昧聊天內(nèi)容,截圖配以偷拍視頻發(fā)送至微信群,后擴散至微博等網(wǎng)絡平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谷女士因此被單位辭退,患上抑郁癥,被稱為“社會性死亡”。隨后,谷女士提起刑事自訴。2020年12月25日,根據(jù)杭州市余杭區(qū)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立案偵查。本案自訴轉公訴的刑法法理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免受“二次”傷害。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刑法將誹謗罪等極少數(shù)犯罪規(guī)定為“告訴才處理”,主要考慮到這類犯罪往往涉及被害人的隱私、名譽或者緊密人際關系,而且這類犯罪通常是較輕的犯罪,因而將對這類犯罪追訴的發(fā)動權交給被害人,如此可以避免因違背被害人意愿追訴而給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從實體法上講,即便被害人不告訴,如果某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該行為已經(jīng)構成犯罪,只是由于被害人沒有發(fā)動追訴,國家刑罰權出于對被害人的尊重而不予追訴。反之,被害人要求追訴的,司法機關啟動追訴也是對被害人的尊重和保護。本案中,谷女士拒絕和解、賠償,還摘掉口罩接受媒體采訪,勇敢面對自己遭受的不法侵害,為她的正義感點贊,也說明公訴不會對谷女士造成“二次”傷害,本案具備公訴的前提和基礎,公訴能夠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國家主動追訴是一種補充性追訴。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告訴才處理”案件中,刑事追訴由被害人予以發(fā)動,但仍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或者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構提出。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自訴案件的規(guī)定中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因而在解釋上一般認為,這類案件應按照自訴案件處理。從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理解“告訴才處理”的法理,對這類案件,從實體上看,國家具有懲罰權。不過,無論從刑法第98條有關“告訴才處理”的規(guī)定,還是從有關這些犯罪的具體法律規(guī)范看,國家主動追訴被作為一種補充性追訴(第98條、第257條、第260條),或者當被侵犯的利益已經(jīng)超過被害人隱私、名譽或者緊密人際關系的范圍,則國家追訴權將“超越”被害人追訴而主動實施(第246條第2款),簡單地說,前者是補充性的,后者則是超越性的。如果借用法益理論分析,后者的情形不僅侵犯了個人法益,還侵犯了社會乃至國家法益。
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guī)定就是這種情形,即當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即應由公安機關代表國家主動進行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何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列舉了七種情形,其中第七種“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屬于截堵性規(guī)定。由于這一截堵性規(guī)定的存在,因而有必要繼續(xù)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進行解釋。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由自訴轉公訴,即涉及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理解。
三、啟動公訴后被害人的追訴權被吸收。自訴轉公訴應當結合誹謗罪作為“告訴才處理”犯罪的根據(jù)來理解,即為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保護其隱私等利益而將追訴的發(fā)動權交給被害人,而當誹謗行為損害的利益超出被害人的范圍,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質(zhì),即引發(fā)社會沖突、對立或者嚴重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且直接影響公眾的倫理道德情感時,就應當由公安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追訴。此時,被害人啟動追訴的權利仍舊存在,只不過被公權力機關的職權所吸收,而被害人的民事權利仍應得到認可和重視。
本案中,郎某、何某編造事實,誹謗他人,尤其是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道歉不真誠,助推網(wǎng)絡持續(xù)發(fā)酵,嚴重損害了正常的網(wǎng)絡秩序。郎某、何某的誹謗行為不僅僅損害了被害人的名譽權,其采取的方式也嚴重背離了社會基本公序良俗,嚴重背離社會基本倫理道德,這種情形下,“自訴轉公訴”是具有充分刑法法理根據(jù)的。
。ㄗ髡邽橹袊嗣翊髮W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