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踐行者,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主線,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通過一條條司法政策、一個個司法裁判、一項項司法改革措施,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正義性。
一、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
人民法院堅持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相統(tǒng)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各類案件,做到嚴格公正司法,確保裁判公平正義。
所謂實體正義,就是指裁判結果公正,即人民法院運用正確的法律,在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與義務作出準確認定與公正裁決。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嚴把事實關、法律關,實現(xiàn)對案件的公正裁判。(1)嚴把事實關。事實認定是公正裁判的基礎,實體公正必須建立在證據裁判的基礎之上。人民法院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窮盡一切方法、手段和程序,力求獲得無限接近客觀真實的案件事實。為查明案件事實,審判人員充分運用辯證法、邏輯判斷、經驗判斷等,依法經過嚴格的舉證、質證和認證,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使得依據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客觀真實,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統(tǒng)一。(2)嚴把法律關。法律適用是公正裁判的關鍵,實體公正必須以正確適用法律為前提。法律適用的要義,在于找到與待決案件最相匹配的法律規(guī)定,實現(xiàn)具體案件事實與抽象法律規(guī)定的結合。近年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不斷完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適用法律的能力得以不斷提升,為公正裁判奠定了堅實基礎。(3)嚴把裁決關。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目的在于裁決案件,裁判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案件的裁決不是從法律規(guī)定大前提到案件事實小前提的機械過程,而是將公平正義融入其中的過程。在當前社會轉型時期,人民法院秉持公正立場,充分把握社情民意,準確領會法律精神,妥當行使自由裁量權,使裁判結論更符合當事人的合理愿望,更契合社會大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在更高水平上實現(xiàn)裁判的實體公正。
所謂程序正義,就是指裁判過程公正,即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三大訴訟法的各項程序規(guī)定,平等對待訴訟參與各方,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實現(xiàn)案件及時公正處理。人民法院秉持公正的理念,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實現(xiàn)審判的程序正義。(1)實現(xiàn)程序法定。近年來,隨著我國三大訴訟法的不斷修改完善,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于操作的民事、刑事、行政審判程序得以確立,實現(xiàn)了在案件的起訴、受理、開庭、辯護與代理、裁判、上訴、執(zhí)行、審判監(jiān)督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嚴格程序規(guī)范,有效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主體有序參與審判,彰顯司法的公平與正義。(2)實現(xiàn)程序公平。無論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和行政審判,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程序的公平,通過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履職、實現(xiàn)當事人訴訟權利對等措施,保證訴訟參與各方在審判活動中受到同等對待,彰顯審判程序的公平。(3)實現(xiàn)程序公開。人民法院堅持將審判過程和結果對當事人及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jiān)督,贏得當事人和社會的信賴。人民法院根據“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法律規(guī)定,在審判執(zhí)行工作中貫徹依法公開、主動公開、全面公開、實質公開的原則,確保審判執(zhí)行權在陽光下運行。
人民法院統(tǒng)籌兼顧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深刻汲取“重實體輕程序”的教訓,通過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庭審實質化等一系列程序制度保障,特別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通過程序正義保障實體正義,實現(xiàn)實體與程序的并重與平衡;在糾正輕程序的過程中,也防止輕實體,堅決反對“程序至上”“認認真真搞形式,扎扎實實走過場”等錯誤觀念和做法,避免將庭審作為訴訟競技表演,既按照程序正義的要求組織好庭審,又做到裁判的實體公正,真正實現(xiàn)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tǒng)一。
二、個案正義與普遍正義并行
人民法院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去,實現(xiàn)個案公正,同時注重總結經驗,充分發(fā)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優(yōu)越性,促使相關裁判規(guī)則進一步完善,實現(xiàn)個案公正與類案公正、個案正義與普遍正義并行。
成文法律制定后,只有通過貫徹執(zhí)行,才能實現(xiàn)其意義和價值。在司法適用中公正處理個案,正是法律實現(xiàn)實效的最佳途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正義性,正是通過一系列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裁判得以實現(xiàn)和彰顯。(1)依法妥善處理社會關注案件。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敏感案件,事關社會穩(wěn)定的涉眾型案件,以及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爭議的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案件,等等。這些案件雖然總體數(shù)量不多,但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如何依法穩(wěn)妥處理,往往會對司法的公信與權威產生重大影響。人民法院既嚴格司法,又充分發(fā)揮司法智慧,在法律范圍內穩(wěn)妥處理了一個又一個敏感案件。(2)依法糾正冤錯案件。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裁判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涉案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審判實踐中一旦出現(xiàn)冤錯案件,會給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必須及時糾正、堅決防范。近年來,各級法院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tài)度,依法糾正一些重大冤錯案件,讓正義最終得以實現(xiàn),以糾正錯案推動法治進步。
司法不應止步于個案正義,通過制度將個案正義固化下來,由個案正義走向普遍正義,是必然選擇。(1)及時完善有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司法解釋工作,依據法律規(guī)定,對審判工作適用法律的具體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統(tǒng)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促進普遍正義的實現(xiàn)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針對個案處理中折射出的普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及時調研,總結經驗,通過修改調整司法解釋加以解決,實現(xiàn)由個案正義向普遍正義的邁進。(2)健全防范冤錯案件機制。糾正一個個冤錯案件固然重要,但完善規(guī)則、彌補漏洞,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fā)生,更為緊迫。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從聶樹斌等冤錯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強化源頭治理,出臺防范冤假錯案指導意見,落實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制定發(fā)布嚴格排除非法證據指導文件,堅決守住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在全國法院試行庭前會議、非法排除證據、法庭調查三項規(guī)程,促進庭審實質化,切實發(fā)揮審判程序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和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引導功能,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序。
三、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tǒng)一
人民法院嚴格公正司法,堅持將法律的專業(yè)判斷與人民群眾的樸素認知融合起來,以嚴謹?shù)姆ɡ碚蔑@司法的理性,以公認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做到司法裁判依國法、應天理、順人情,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沒有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也就無從談起。司法裁判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經得起歷史檢驗。所謂法律效果良好,就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將抽象法律運用于具體案件,做到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裁判,將實現(xiàn)良好法律效果作為前提和優(yōu)先考量點,對每一起案件、每一項審判工作都強調和恪守“依法”,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突破,實現(xiàn)對法治底線的恪守。
所謂社會效果理想,就是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在社會評價層面的效應正面積極,通過司法裁判實現(xiàn)矛盾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秩序有效恢復,裁判結果廣泛認同。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為大局服務,適應時代要求,堅持能動司法,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fā)點,力爭使司法裁判贏得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和尊重,在實現(xiàn)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時做到社會效果理想。應當強調的是,西方國家的法院審判也絕非單純強調依法裁判,同樣希望案件裁判能更好地獲得民眾認同,追求社會效果。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推行陪審團制度,將法官的專業(yè)裁判和民眾的樸素認識結合起來,就是為了增強民眾對司法的理解和信任,促使民眾更好地認同司法裁判。
天理人情,是人民群眾在特定歷史環(huán)境下,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的處理各種社會關系的公認行為模式,其實質是歷史傳承與道德風俗相融合的產物。人民法院堅持將個案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尊重人民群眾的樸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訴求,防止機械辦案、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確保司法裁判無論最終結果還是論理過程,都符合社會核心價值認同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公正審理案件,厘清責任、明辨是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的教育、評價、指引和示范等功能,形成司法與輿論、司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讓熱點案件審判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切實解決“救不救”“勸不勸”“追不追”“扶不扶”等群眾高度關注、直接關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突出問題,受到社會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是對立關系,法理情并不沖突。人民法院將法律效果作為前提和基礎,集中精力提高司法審判能力,做到依法公正裁判,并注重案件裁判的社會效果,通過以案釋法,培育和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促進民眾對法律的信仰。人民法院始終保持理性、客觀、冷靜的司法態(tài)度,堅持司法的民主性,認真傾聽和切實尊重人民群眾的意見,但決不被媒體輿論“牽著鼻子走”,更不因當事人上訪鬧訪、輿論炒作而遷就退讓,確保司法審判權的公正審慎行使,努力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